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村间道路;(2)自行修建、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3)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4)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5)自然通车形成的路段;(6)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7)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8)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9)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0)晾晒作物的场院内;(11)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2)针对业主使用、不对社会开放的商务写字间停车场;(13)经审批建立的贸易市场内(公共停车场除外);(14)其他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安徽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讲解

安徽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第2条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2.1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如: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2.3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2.5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2.6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2.7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2.8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3.1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
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4.1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14.2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根据李涛律师草拟稿提出的个人建议稿)为了保障我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一)、一般要求:1、接待律师告知咨询收费的相关规定;2、了解当事人咨询的主要要求和目的;3、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1)。
4、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二)、咨询中律师需了解的主要内容: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5、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6、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7、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8、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9、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10、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三)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1、告知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接待律师现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DOC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1、受理条件1.1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纠纷都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有的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交通事故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
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⑴是否发生交通事故;⑵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⑶是否发生经济损失;⑷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⑸肇事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⑹诉讼时效。
1.2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遭受多少损失的事实或者适用更高赔偿标准的证据。
1.3人身损害结果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接受医疗、伤残或死亡的结果。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发生了多少损失的事实(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
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1.4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风险告知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城镇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等,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
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3、律师费收取方式其一,按件收费。
适用诉讼标的较低的常规交通事故案件。
其二,按照诉讼标的收费。
适用诉讼标的较高的交通事故案件。
其三,部分风险代理收费。
先收一部分基本办案费用,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提成。
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标准即按照农村或者城市居民标准赔偿的案件。
4、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特定事务代理合同。
特定事务代理包括但不限于:⑴代为调查、取证;⑵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⑶参与交警事故处理阶段的督促;⑷办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申请;⑸提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执法监督申请;⑹参加当事人协商;⑺代为进行“交通肇事罪”刑事控告;5、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⑴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时的事故经过、事故现场勘测图、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伤残鉴定书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⑵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病假单、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一、案件接洽与应对1.1案件接洽-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清楚了解当事人受伤情况和治疗进展。
1.2应对措施-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的胜算与争议点,并向当事人说明;-提醒当事人保留相关证据和与对方当事人、证人的通信记录。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2.1现场勘查-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地点和现场状况;-视情况可以聘请交通事故重建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鉴定。
2.2车辆损伤鉴定-建议当事人选择公证鉴定机构进行车辆损伤鉴定,并准备好车辆鉴定报告。
2.3医疗报告收集-向当事人了解受伤情况和就医经过,并收集完整的医疗报告,包括诊断书、治疗记录和医疗费用清单等。
2.4证人调查-书面征询或调查证人,取得证人对事故的陈述和意见。
2.5视频监控和记录调取-了解事故发生地周边是否有视频监控,并及时向相关单位申请调取;-如有车载记录仪等记录装置,索取相关录像并整理。
三、指控与策略3.1指控对象的选择-根据证据和事实,确定主要责任方,并注意是否有多人共同承担责任。
3.2理论依据选择-根据事故类型和争议点,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款和理论依据。
3.3辩护策略-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注意案件的争议点和自己的不足之处,做好准备和回应。
四、起诉与代理4.1起诉策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和立案条件,选择合适的起诉方式和法院;-是否首先尝试调解,以及合理的诉讼请求。
4.2起诉材料准备-准备好申请书、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等起诉相关文件;-对证据材料进行归档整理,保管好原件。
4.3开庭准备-就庭审策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进行模拟庭审;-分析对方律师的论点和证据,准备好反驳措辞和证据。
五、庭审与辩护5.1庭前准备-与对方律师及庭审相关人员进行接洽,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检查是否有遗漏的证据和文件。
5.2辩论技巧-遵循法庭规则,恰当回应法官的引导;-注意辩证理论和证据,充分发挥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下)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下)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146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按照各省公安厅每年联合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各省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赔偿标准,参照一审程序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基准日,适用最新公布的数据。
第147条户籍在农村的受害人主张以城镇居民适用赔偿标准的,证据应符合以下要件:(1)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2)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第148条城镇居住证明应符合以下要件之一:(1)已经购买房屋并实际居住;(2)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派出所开具的证明;(3)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据。
第149条主要收入来源应符合以下要件之一:(1)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及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2)个体工商业主或者其他从业证明;(3)其他能够证明主要收入来源的证据。
第150条因同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律师承办案件时,可以选择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一人,以此确定每人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第151条受害人属于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高于事故处理地标准的,律师应当协助损害赔偿权利人举证相关标准,并以此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
第152条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户籍证明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第153条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实际赔偿年限,以受害人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为基准;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154条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等级确定,一级按100%计算,二级减少10%,以此类推,十级按10%计算。
第155条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一审庭审最后一次辩论最近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赔偿年限、等级计算百分比、责任比例相乘的结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本操作指引由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业务三部张佃军起草。
其目的系为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作参考之用。
1.2 基本原则和要求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要始终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忠实守信的原则。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
信守只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受任何单位及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勤勉尽责的原则。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应根据其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三、律师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1.3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第二章法律依据2.1 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为维护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提高律师办理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水平,依据《民法通则》、《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参考。
第三章受偿主体3.1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受偿主体。
分几种情况:如受害人已死亡,那么受偿主体为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近亲属。
如受害人未死亡,且伤残为四级之上司法实践中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
如伤残等级四级之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此时也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主体。
除此之外,受偿主体为受害人本人。
第四章赔偿主体4.1.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为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流程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并参引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等,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条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七条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区分道路交通事故性质,是否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单方交通事故抑或双方、多方交通事故,并针对不同类型提供咨询解答、制定代理方案。
第二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一节咨询前的准备第十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臵等来访信息。
第十一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了解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位,应通知客户带齐相应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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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提高律师承办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参与当事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损害赔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适用本指引。
第4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范围、广场、公共人行通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违章停车,因通行引发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村间道路;(2)自行修建、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3)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4)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5)自然通车形成的路段;(6)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7)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8)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9)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0)晾晒作物的场院内;(11)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12)针对业主使用、不对社会开放的商务写字间停车场;(13)经审批建立的贸易市场内(公共停车场除外);(14)其他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
前款规定的地方,发生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6条下列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不适用本指引:(1)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依法划定的停车位、停车场处于停车状态下发生的损害赔偿;(2)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处于非通行状态下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引发的损害赔偿;(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引发的损害赔偿;(4)行人与行人因行走引起的损害赔偿;(5)在铁路道口和渡口与道路交叉范围内发生的因机车、牵引车等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6)城市轻轨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等发生的损害赔偿;(7)机动车尚未开动发生的人员挤、摔等伤亡事故;(8)机动车处于停车状态下施工作业发生的损害赔偿;(9)道路施工车辆自身发生的事故;(10)参加军事演习、体育竞赛时发生的损害赔偿;(11)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12)其他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7条律师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应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不得将律师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但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应书面予以提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执业风险的,应拒绝代理。
第8条律师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不得通过转让或者设定担保方式获取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金及赔偿金请求权。
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9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导致身体伤残的,受害人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前款规定的受害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10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导致车辆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及财产所有人是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11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导致自然人死亡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及其近亲属,是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12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既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被扶养人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13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死亡的受害人只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被扶养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为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14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先于受害人死亡的,先于受害人死亡的子女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损害赔偿权利人,该子女仅享有其父母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15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在赔偿前死亡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16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应当赔偿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财产损失发生让与或者继承的,受让人或者继承人为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17条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第三人不属于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但可以按照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赔偿权利人不在交强险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让与或者继承:(1)损害赔偿责任人书面向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承诺数额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有确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让与人或者继承人为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19条损害赔偿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权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第20条父母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致残,尚未出生的胎儿应当预留赔偿份额,父母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第21条尚未出生的胎儿的父亲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导致死亡的,对胎儿预留的赔偿份额,母亲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第22条驾驶员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并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是损害赔偿责任人。
第23条专职驾驶员、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并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执行工作任务的单位或者雇主是损害赔偿责任人。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24条专职驾驶员为个人事务驾驶单位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损害的,视为驾驶员执行单位工作任务。
第25条除专职驾驶员之外的雇员或者单位工作人员擅自驾驶车辆,驾驶行为与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的,车辆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26条本指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车辆驾驶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除个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单位。
第27条本指引所称雇主,是指个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其他单位雇用个人的业主。
第28条因出租、出借、试驾等行为,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不一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机动车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29条提供驾车服务的租赁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出租人是损害赔偿责任人。
第30条专业提供出租服务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营运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第31条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酒店、宾馆等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个人提供泊车、代驾服务的,驾驶人与接受服务者按照第1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2条机动车所有人的成年家庭成员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夫妻关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第33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驾驶监护人所有或者管理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损害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是赔偿责任人。
第34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或者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35条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亲属、朋友、同事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能够管理或者直接接触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36条机动车的保管人、维修人、质权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保管人、维修人、质权人是损害赔偿责任人。
第37条其他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38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机动车驾驶人是损害赔偿责任人:(1)服用兴奋剂;(2)滥用麻醉药品;(3)滥用精神药品;(4)醉酒;(5)突发疾病;(6)发生其他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行为。
第39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赔偿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赔偿责任人。
第40条机动车转让未办理登记,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以发生事故时为节点,最后一次转让且实际交付的受让人为损害赔偿责任人。
第41条机动车融资租赁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融资租赁人是损害赔偿责任人。
第42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买受人是损害赔偿责任人。
第43条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的套牌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损害赔偿责任人。
第44条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套牌的,套牌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