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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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13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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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诉讼制度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受理 一审管辖 地域管辖和移送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举证责任分配 2、专家证人 3、经济分析报告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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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
(四)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章程等的效力认定
(五)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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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固定价格
划分市场
联合抵制
不当技术联合
(四)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限制转售价格 独家交易 特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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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因与利弊
1、经济动因 2、合理性
3、弊害 (六)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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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 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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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特征和含义
• • • •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 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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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反垄断法 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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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三)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四)反垄断法的定位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 市场秩序即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 易规则安排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 利益之间的协调状态。
• 市场秩序管理法即调整国家在调控市场秩 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销售鲜活商品 •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
1、假冒;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表示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五、法律责任
•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 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 形式: •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

《经济法概论》第3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

《经济法概论》第3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

3、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 活动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市场 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 件和程序规则和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 场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
2、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 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 何人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都不被法律禁止。 (2)特许主义模式 由专门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主体进入市 场。主要用于通过设立企业进行市场。
(3)准则主义模式 由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按照 法定条件设立企业,不必经过行政批准,企 业即可登记成立。 (4)核准主义模式 企业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才能设立。 (5)混合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或市场主体拟从事的市 场经营活动的类型,分别采取核准主义和准 则主义。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指调整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 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 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生 产关系。
(2)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有明确的负责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5、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登记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 核准 发照
三、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 1、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 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规制法导论概述

市场规制法导论概述

06
市场规制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微软垄断案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微软垄断案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 规制法案例,涉及微软公司利用其市 场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问题。
微软公司因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 Office办公软件等产品在市场上的巨 大份额,被指控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 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垄断地位。具体 行为包括将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等软 件与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捆绑销 售,以及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限 制其他软件的使用等。
法律后果
微软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要求 解除垄断行为,与竞争对手共享市场 。
案例二:三鹿奶粉事件
总结词
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震惊全国的市场规制法案例,涉及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 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
详细描述
三鹿集团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在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导致多 名婴儿患病甚至死亡。事件曝光后,三鹿集团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
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停止生 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
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
对违法市场主体暂扣或者 吊销其许可证、执照的处 罚措施。
行政复议制度
申请人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市场主体可以向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上 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
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 上级主管部门。
台的发展。
法律后果
相关部门对滴滴出行进行调查, 并采取措施要求其开放数据接口 ,促进市场竞争。同时,滴滴出 行也加强了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
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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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导论概述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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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 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费率审批与备案制度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 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四)土地用途限定制度 土地出让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用途进行 限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一般实行准则主义。 (六)限期开发制度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来开发土地。 (七)标准管理与项目验收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标准管理 和项目验收制度。
(四)偿付能力保障制度 保险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保险补偿保障社会生 活的稳定。
(五)监督检查制度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 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六)保险准备金和再保险制度 保险准备金制度可以防止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 等原因而失去偿付能力;再保险制度可以分散保险 公司的风险,避免因一个保险公司承担过高赔付责 任而破产或不能继续正常经营。
三、特殊商品的专营和专卖制度 (一)特殊商品专营制度 商品专营,是指由国家设立或指定特定的经 营单位专门经营特定商品、其他市场主体不得经 营。 (二)特殊商品专卖制度 商品专卖,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特定 商品的产、供、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1.统一收购 2.许可证管理 3.统一产品管理
第三节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四、保险市场的管理规定 (一)规制机构 国家成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对保 险市场实施监管。 (二)市场准入 保险业的市场经营主体是各种保险公司,设立 保险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 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

行业协会职能归结为八项
一是代表职能 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 二是沟通职能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三是协调职能 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四是监督职能 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 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公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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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二、 市场监管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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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一) 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 (二) 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三) 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是平行部门法 之间的关系。 与合同法的关系:由于市场监管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有根本 的区别,由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不同质的社会关系, 它们分别由经济法和民法调整。


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 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六是统计职能 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七是研究职能


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 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八是狭义的服务职能 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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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 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 监管主体的权利,总称为市场监管权;监管对象的权利, 总称为市场经营权。 (二) 市场监管法主体的义务

竞争法

竞争法
• A.两种产品的包装类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 乙工厂行为属不正当行为 • B.尽管包装类似,如果消费者经过仔细判断仍然能够 区分出来属于乙工厂生产,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C.乙工厂的产品如果表明了自己的商标和厂址,就不 构成侵权 • D.如果甲工厂没有就该包装申请专利权,则乙工厂的 行为就是正当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
•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根据情节处以一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 当予以没收 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 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
1、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的行 为。 • 根据司法解释,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受收回扣的以受贿论
• 《关于在这里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 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 知名商品的界定
• 混淆的手法:名称、包装、装潢 • 混淆的手段:达到使购买者足以误认的 程度
•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 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品
•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 认证标志 • 名优标志 • 伪造产地
• 5、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表示 • 所标示的虚假信息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 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主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 要 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 大宗商品); 表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 现 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 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 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贿赂的利益: 贿赂的利益:形式多样
如金钱、财物、利益(用车、优惠票、娱乐、旅游、解决 如金钱、财物、利益(用车、优惠票、娱乐、旅游、 子女户口、帮助入学、提供就业等)。 子女户口、帮助入学、提供就业等)。
性贿赂问题
一方人员自身以身相许,与通奸的联系与区别? 一方人员自身以身相许,与通奸的联系与区别? 一方付费并介绍嫖娼。 一方付费并介绍嫖娼。
①谎称有奖 ②内定中奖 ③人为操纵中奖程序 ④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三、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
对附赠式有奖销售: 对附赠式有奖销售: 对悬赏式的有奖销售: 对悬赏式的有奖销售: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及其法律规制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概述
3.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3.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①存在的领域不同:国内贸易 存在的领域不同:
国际贸易
②认定的标准不同: 认定的标准不同:
低于成本价 低于第三方合理的正常价格
③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方式不同: 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方式不同:
(三)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1.“一体化”立法模式: 1.“一体化”立法模式:
调整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规范,归并在一个立法当中。 美国模式:分别规定,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美国模式:分别规定,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匈牙利模式:统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匈牙利模式:统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两大特点:一是专门性;二是强调其独立性。
2.我国现行执法机构及其理论争议 2.我国现行执法机构及其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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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讲授内容:1、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3、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讲授重点: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因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市场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又具体表现为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生存条件,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生产关系。

第二节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一、市场要素规制法
1、对市场主体的规制。

对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主体之设立、组织、资格、条件等均由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等中以规定,但是,对于特殊的市场主体,如政府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优势拥有者和市场弱势者以及管理部门等,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从而确保该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市场交易的需要,防止产生不公平交易,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2、对市场客体的规制。

市场客体是指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

经济法对商品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的品种、类别,规定国家专营产品的范围,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等。

3、对市场行为的规制。

对于不同的市场交易,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

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就是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交易活动是不受国家特别规制的。

但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市场,如粮油、房地产、证券保险、劳动力等市场的交易,具有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特殊交易方式和规则,那就必须建立一套与之性质相适应的规制制度,才能保证流通的有序进行。

4、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按照市场运行的内容不同,市场可以划分为一般商品市场和特殊商品市场,特殊商品市场又可分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

各类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需要予以特别规制的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市场秩序规制的宽严程度也是相应变化的。

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
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或调整是经济法规制市场行为最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具体体现。

具体而言,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垄断的规制。

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市场或几家企业寡占市场的经济现象。

垄断有市场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

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它抑制竞争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对不当垄断的规制就成为当代经济法律作用的重心。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损人利自的不正当行为,它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有必要进行打击和规制。

3、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

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出售产品,以图非法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行为;补贴是指政府以财政力量支持某一企业的产品销售的行为。

一般来讲,倾销、补贴行为不能正常展示企业的成本——效益,这与市场机制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理相左,故应予以法律上的规制,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三节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正是自由放任原则的最高概括,这些原则把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推到了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地步。

但是,历史经验表明,放任自由并不总是带来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

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之后,人们发现,一方面经济中大量存在着“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与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不正当地掠夺他人利益,以此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垄断组织的大量出现,成为难以控制的经济势力,他们通过对市场上商品投放量、商品价格的控制来牟取暴利。

这不仅使消费者饱尝产品质次价高、物价飞涨等苦楚,而且使整体经济普遍失去活力,经济增长缓慢、停滞乃至倒退。

究其原因,是因为相对于“经济人”假设,资源稀缺性是人们面对一个更大利润的事实,一旦有可能,经济主体总是乐于从别人那儿掠夺更大的事实,脆弱的理性并不足以使他们因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放弃这样的机会。

这就要求对“放任自由”的原则加以扬弃,代之以适度自由原则,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剥夺“经济人”那些可能或已经危及社会的自由。

保障适度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一概加以限制,法律只对危及经济发展的行为或不正当掠夺他人利益的自由进行限制,而对那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自由则是必须实行保障的。

市场秩序规制法意义上的自由,是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的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是法律对自由经济制度在更高层次上的确认和保护。

因此,它要求区别不同的情况,对市场秩序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度”,适应限制经济主体自由的原则。

(二)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一是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机会应当公平。

即竞争者所处的竞争环境一样,不应厚此薄彼,不应有岐视待遇和不适当的差别待遇;二是市场主体交易和竞争规制应当公平。

即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和竞争行为,能获得与其付出的代价相符合的法律后果。

因此,从形式上看,只要法律赋予每个主体相同的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同的义务,就能够达到公平的目标。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公平并非是真正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并不能使主体的法定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因此,经济法并不追求这样形式的公平,而是追求实质上的公平。

实质公平原则的特点,是它着眼于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而非形式上的规定。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对具备某些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如大型企业之间的合并必须报经政府审批;二是对遭受或易于遭
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如对消费保护等。

市场秩序规制法将实质公平作为基本原则,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方位保障,让自由的价格产生最佳的市场信号,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三)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社会效率优先原则是指在社会效率与其他因素发生冲突时,市场秩序规制法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的基本原则。

这是贯彻上述两个基本原则的逻辑结论。

社会效率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在社会效率与个体利益之间,应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二是当社会效率同其他目标发生矛盾时,立法也应该以维护社会效率为自任。

(四)保护弱者原则
在现代社会,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在作为个体人和群体人总和的“人群”中,总有一批容易受损害或者处于弱者地位的人群,这类人群很难以自己的力量与拥有优势地位的人进行抗争。

如果这类人群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那么,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理念的各种法律,就难以体现自己的价值。

作为对社会弱者的保护,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都可以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以“个体本位”为理念的民法和以“国家本位”为理念的行政法对社会弱者的保护程度远远要小于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的经济法的保护程度。

在我国市场程序法律体系中,有关限制大企业的独占、消除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小结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市场秩序规制法由市场要素规制法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两部分构成。

□保障适度自由、实质公平、社会效率优先和保护弱者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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