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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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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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0、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益的凭证。
50、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5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32、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3、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34、商标:是商品的经济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1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16、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9、财政: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它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谓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经济法的本质,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它的功能: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其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是与财产要是相统一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其主要构成: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5.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请义务。

6.企业的定义: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其特征: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7.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感谢,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D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

宏观调控权: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财政: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体系: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预算: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管理体制: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法定原则:指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

保障公益原则:指政府采购同样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公平交易原则:是微观的、具体的采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国内电视大学学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厂网分开,主要指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管网的不管电厂,并分别进行资产重组。

竞价上网,就是每个电厂报价,谁的电价低就吸收谁的电,公平竞争。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以称为保全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法律上,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4、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的行为。

6、除名退伙:是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约中约定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是契约式的。

9、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0、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1、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1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13、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14、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经济法概论自考—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自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经济法概论》1、累积投票制P83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2、格式余款P110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3、行政性垄断P152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的行为。

4、消费者的知情权P191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税务检查P245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6、环境法律责任P270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或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其他的人身、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企业P59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8、国有独资公司P86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9、破产费用P98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破产案件的公诉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

10、效力未定合同P113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不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1、申请日P13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日。

12、不正当竞争行为P164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采用非法的或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的手段和方式,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13、有限合伙企业P66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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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主体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第一位)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如民法责任等。

经济法的可诉性: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宏观调控: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

宏观调控权: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财政: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体系: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预算: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管理体制: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法定原则:指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

保障公益原则:指政府采购同样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公平交易原则:是微观的、具体的采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它具体又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几个原则。

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它是税法的核心要素。

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累进税率: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

定额税率: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

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

税收体制:是指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各种制度。

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它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

消费税: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所得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一定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强制执行制度: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义务,经由征税机关采取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

税务检查制度:通常是指征税机关根据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验、核查的活动。

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对于本国居民源于境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它包括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但一般多采行后者。

抵免法:也称税收抵免,是指对于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按适用的主体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税收逃避:指通过规避税法来全部或部分地逃脱、避免承担纳税义务的各种行为。

逃税: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

避税: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或罅隙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它虽然不违反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形式上是不违法的,但在实质上却是间接违反税法宗旨的行为。

节税:也称税收筹划,是通过完全合法的经济或法律安排来降低或免除税负的行为,它并不属于税收逃避行为。

偷税行为: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行为: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骗税行为: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它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市场: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它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金融法的: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存款准备金制度: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基准利率制度: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又称法定利率。

再帖现制度: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所制定的利率。

再贷款制度: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公开市场操作制度: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

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

计划:是国家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由一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目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国家计划: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

计划法: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计划法体系: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市场规制:则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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