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整理版)
经济法概论财名词解释

3.6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3.7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5.16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5.17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
5.1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5.10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
5.11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道德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5.1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1.22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
1.23多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人的,为多人之债
1.24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1.25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2.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
1.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0、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益的凭证。
50、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5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32、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3、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34、商标:是商品的经济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1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16、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9、财政: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它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谓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经济法的本质,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它的功能: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其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是与财产要是相统一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其主要构成: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5.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请义务。
6.企业的定义: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其特征: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7.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感谢,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自考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25、合同保全: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收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6、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行为。
27、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俩种形式。
18、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6、封闭式公司: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火。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火
10、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国内电视大学学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厂网分开,主要指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管网的不管电厂,并分别进行资产重组。
竞价上网,就是每个电厂报价,谁的电价低就吸收谁的电,公平竞争。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以称为保全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
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法律上,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经济法概论自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经济法概论》1、累积投票制P83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2、格式余款P110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3、行政性垄断P152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的行为。
4、消费者的知情权P191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税务检查P245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6、环境法律责任P270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或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其他的人身、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企业P59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8、国有独资公司P86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9、破产费用P98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破产案件的公诉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
10、效力未定合同P113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不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1、申请日P13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日。
12、不正当竞争行为P164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采用非法的或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的手段和方式,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13、有限合伙企业P66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积极筹办公司事务,认购其应认购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制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和个人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中有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是代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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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3.政策就是一定的阶级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从具体的阶级关系出发,通过其政党制定的本阶级的行动路线、方针和原则。
4.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支配)的权利。
8.使用权是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
9.收益权是指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10.处分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
1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1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1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14.时效制度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5.取得时效亦称占有时效,指法律规定的非所有人的占有人,善意地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16.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
在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
2.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是强制性的。
3.经济法律关系概念4.经济法主体5.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而言经济法律客体一般强调双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所指向的对象。
6.事件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偶发事故均属此类。
这些事件都是当事人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和过程。
它们也常常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诱因,故列为经济法律事实。
7.行为是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第三章企业法1.企业是一种历史概念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3.财产权是指企业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或依法授予经营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管理权:即经济管理权,指企业在有关组织机构、人事劳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组织、指挥等项权利。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6 立项:即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7.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
它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
7.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
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8.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9.破产责任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 1.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公司和企业具备一个共同的特征:都是以营利为目的。
2.股权制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投资额所占的公司总资本的比例来享有公司所赋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的投资人以其投资到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对股东而言的。
4.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只对公司负责,没有义务向公司外的债权人负责。
也就是说在一个公司出现债务风险的时候,在追索公司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只能够起诉公司的法人主体,不能直接去起诉有关公司的股东。
5.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以及调整股东和公司在出资、集资和转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的债券是公司用来筹集资本、增加资本的,扩大公司的经营,一种资金的融资形式。
7.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注册后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9.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10.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
11.股份有限公司同等条件的规模上,设立的程序上,资金的法律要求上,都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要严格,在程序上要复杂。
12.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与股份有表里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3.股份发行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合同法1.合同必须是由双方主体来完成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而且双方主体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完成的行为,完成这种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变更或者是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
2.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
3.要约,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们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是受要约人。
上述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
4.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6.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个诺言,承诺也是一个诺言,一个诺言代表一项债务,两个诺言取得一致,就构成一个合同 2.承诺的要件7.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8.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0.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1.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2.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
13.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
14.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15.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16.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没有成立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追究方式;违约行为是在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责任追究方式。
17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
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履行抗辩权不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而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18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9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违约在先的意思,不同于预期违约。
20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2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为区别合同撤销权,可以称为保全撤销权。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3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4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
2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26质押,是指债务人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