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用气方):乙方(供气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用量和用气时间(一)用气地址:。
(二)用气种类:管道天然气。
乙方作为甲方唯一的天然气供气方,液化天然气(LNG)经车辆运至气化站气化后,进入甲方自有天然气管网。
(三)用气性质:工业燃料用气。
(四)用气量:甲方计划日用气量标准立方米/天,并持续均衡用气。
首次供气数量由甲方根据需求量以用气计划的形式预先向乙方提出申请,供气期间,如甲方大幅度变更用气量时,需提前_______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便于乙方调度生产,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日内作出回应。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标准(一)供气方式:采取液化天然气(LNG)气化后管道输送的方式。
(二)质量标准:乙方供应甲方的天然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820-2012天然气国标II 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第三条定金交付、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定金交付:签订合同后____________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燃气设施使用押金____________万元。
气化站运营____________年后或气化设备设施相关资质手续办理齐全后(两个条件当中以先达到者为准),燃气设施使用押金(不计息)直接转为甲方购气预付款。
(二)用气价格:甲方用气价格为夏季(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标准立方米(含税);冬季(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次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元/标准立方米(含税)。
河北省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6篇

河北省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燃气供应商):[燃气供应商名称]乙方(用气户):[用气户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燃气管理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管道燃气的供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涉及的管道燃气供应,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工业用气等。
具体燃气种类为:[燃气种类]。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
合同期满,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供气服务1. 甲方保证在合同期限内向乙方提供稳定、安全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
2. 甲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进行燃气供应,确保燃气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修通知后,及时响应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
四、用气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用。
2. 乙方应合理使用燃气,遵守安全规范,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燃气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五、燃气费用与结算方式1. 燃气费用计算方式:[具体计费方式]。
2. 结算周期:[结算周期]。
3.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
4. 甲乙双方应建立准确的计量系统,用于燃气用量计量。
乙方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校验。
六、安全责任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2. 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泄漏等安全事故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燃气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处理。
八、违约责任1.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和人口规模持续增长。
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市的能源消耗量也在不断增加。
而管道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受到了广大非居民用户的青睐。
为了规范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供用气行为,上海市制定了相关的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是非居民用户与供气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供气的安全和稳定。
合同的签订是非居民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前提条件,也是供气公司提供服务的基础。
合同中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合同的缔约方。
一般来说,供气公司作为合同的提供方,非居民用户作为合同的接受方。
供气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而非居民用户则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燃气。
其次是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为了保障供气公司的长期运营和非居民用户的正常用气需求。
再次是合同的用气量和用气价格。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非居民用户每年的用气量和用气价格。
用气量的确定是为了保障供气公司的供应能力和非居民用户的用气需求,用气价格的确定是为了保障供气公司的经济利益和非居民用户的合理用气成本。
此外,合同还会明确规定供气公司和非居民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供气公司有责任保障管道燃气供应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处理供气中断等问题。
非居民用户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燃气,确保用气安全和环保。
合同的签订是非居民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法律依据,也是供气公司提供服务的基础。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供气公司的供应能力和非居民用户的用气需求至关重要。
合同的内容应明确、详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江苏省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江苏省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合同编号:供气人(甲方):用气人(乙方):□居民用户身份证号□非居民用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气地址:区路(街)巷(小区)栋单元室或第二条用气性质本合同的用气性质为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燃气。
第三条供气方式、供气种类及供气标准一、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燃气。
二、用气种类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三、甲方所供燃气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用气调峰调峰约定:第五条计量器具一、计量表安装地点:二、计量表口径为:三、量程为:四、计量气表类型:□普通机械表□IC卡气表□普通机械+远传表□其他五、计量气表作为双方确定用气量的依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并经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取得合格证。
第六条安全用气一、甲方应告知乙方安全用气相关要求,乙方应承诺遵守(见附件二)。
二、乙方为非居民用户的,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
甲方应指导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三、乙方为非居民用户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道燃气的使用与管理,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使1用人员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甲方应对上述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第七条设施维护与更新一、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维护更新边界为:燃气计量表。
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维护更新边界为: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
三、非居民用户的维护更新约定边界为:。
四、甲方负责维护边界前的燃气设备设施。
五、乙方负责维护边界后的燃气设备设施。
六、乙方应按甲方的提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用气设施的保护。
第八条安全检查一、甲方应按规定每两年对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甲方应每年对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燃气合同模板

燃气合同模板本燃气供应合同(下称“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供方:(以下简称为“供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需方:(以下简称为“需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鉴于:1. 供方经营燃气供应业务,有供应燃气的有效资质和能力;2. 需方有燃气使用需求,愿意向供方采购燃气并支付费用;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为保障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供应产品1.1 供方同意向需方供应燃气,并确保燃气的供应质量和量额达到双方协商的要求。
1.2 供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按量、按质将燃气供应至需方指定的地点。
1.3 燃气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等相关事项详见附件《燃气供应规定》。
第二条供气的时间和地点2.1 供方应当按照需方的要求确定供气的时间和地点,并在供气当天向需方提供供气服务。
2.2 供方应当确保供气中断和故障时间最低,尽量减少不便。
第三条燃气价格与结算方式3.1 燃气的供应价格、计量单位、计价方式等,详见附件《燃气供应规定》。
3.2 供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需方提供燃气,并将燃气费用在供气后立即结算清楚。
3.3 需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燃气费用,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等。
支付时间详见附件《燃气供应规定》。
第四条燃气装修与维修4.1 需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燃气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及检修,并确保燃气使用环境的安全性。
4.2 需方在装修、改造或拆建时,需提前通知供方,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保密责任5.1 供方和需方应当对合同相关内容及信息保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5.2 泄露合同相关信息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违约方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当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用气人(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供气人(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一)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二)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三)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一)用气地点:_________。
(二)燃气种类:□天然气;□人工煤气。
第三条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一)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_____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二)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_____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
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乙方应当在抄表后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
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2024年供用气合同标准版本(四篇)

2024年供用气合同标准版本双方当事人:一方为供气方,另一方为用气方。
双方为确立天然气供应与使用的正常秩序,保障天然气资源的安全、经济、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特此签订本合同。
一、供用气地点及设备: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供应与使用地点为____;供用气设备为____二、用气量:年度用气量为____;月度或日度用气量为____三、天然气气质:以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为标准供气气质。
若用气方有特殊要求,需经供气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四、天然气计量:天然气体积计量按照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101.____千巴的标准进行。
五、天然气流量计量:依照石油行业标准SYL04____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六、计量设备管理:用气方必须建立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计量部门需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校核,确保数据准确。
七、气量结算:以供气方的测量值为准。
若用气方对测量值有异议,可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明原因前,仍以供气方测量值为准进行结算。
若供气方测量值有误,供气方应根据校正值调整,并按调整后气量结算。
八、计量业务联系:供用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业务联系,如有分歧,应协商解决或请求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
九、天然气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具体价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十、款项结算:根据用气量指标不同,采取日考核、日结算或双方协商的时间结算。
用户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的,供气方可依法加收罚金和违约金。
十一、结算方式: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同城或异地托收承付、支票、代理托收承付等方式进行。
十二、供气保障:供气方根据用气方平均日用气指标供气。
用气方未按计划用气的,供气方不予以补足。
因供气方原因影响用气量的,供气方应补足气量。
不可抗力影响供用气量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设备检修:供用双方应根据生产及用户情况协商确定设备检修时间,并严格执行。
商业用户供用气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用气方(甲方):用气地址:联系电话:供气方(乙方):住所地:联系电话:为了明确双方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用途、用气量1、用气地址:2、用气种类:天然气3、燃气用途:买方购买天然气用于。
4、日用气量:日用气量约为 m3,月气量约为 m3,年用气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年用气量的20%。
第二条供用气时间、方式、质量1、双方协商定于年月日具备供、用气条件。
2、乙方以管道输送的方式向甲方供应燃气。
3、供气质量:(1)符合GB 17820-2012《天然气》Ⅱ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2)燃气热值为 MJ/Nm3。
(3)交付点供气压力: KPa。
第三条用气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1、根据用气性质和种类,经双方协商燃气价格暂定为元/m3,如遇国家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或中石油等上游气源方对燃气价格进行调整时,用气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选用燃气计量器具,采用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校验合格的智能IC卡表(流量计)进行计量。
如果计量器具发生严重故障无法读数时,可采用故障发生前三天的平均计量数值为准。
燃气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3、用气计划:甲方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乙方书面提报下一年度的月用气计划;每月28号前向乙方书面提报下一个月的日用气计划。
经乙方同意后按用气计划供气;甲方如需变更用气计划时,须提前7天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4、燃气费结算方式:甲方需在用气前7日到乙方预交燃气费,以后燃气费不足时及时预交,每次预付款不少于当月计划用气量总气款的80%。
以燃气流量计读数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每月 25 日为月度气量结算日,早上8:00双方人员共同读数确认当月用气量,填写用气量确认书,用以开具发票结算。
第四条用气期限甲方用气期限暂定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期限届满,根据需要双方可续签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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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
2.燃气种类:□天然气□人工煤气
第三条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
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
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乙方应当在抄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
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
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
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
失,甲方应当补足。
5.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
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
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
1.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
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
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
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
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修。
6.甲方应对乙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8.对于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9.乙方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
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
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的违约金。
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方式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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