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4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答复的函郑大鹏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为城市社区工作“减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明确责权定位,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厘清权责边界。
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42号),明确清单以内的事项,属于社区自治的不得转嫁其他组织;属于社区协助的,街道和职能部门不得转嫁社区承担,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由社区协助做好入户核查、信息采集等工作;清单以外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
二是制定准入制度。
印发《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行清单管理和新增事项“准入制”,新增事项由各级社区治理领导小组研究,严把下沉事项关口。
会同自治区35个部门制定《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责事项指导清单》,划定6类64项管理和服务事项,明确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职责。
三是下沉服务资源。
召开自治区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区基层治理不良现象专项整治调度会,会同自治区18个部门编制印发《城乡社区治理部门大联动服务清单(2023年度)》,整合部门下沉资源12类75项,增加城乡社区服务供给,形成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年度任务落实措施清单》,以“一老一小”为重点优化服务供给,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制定《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指导目录》,推动服务供给下沉到村(社区)。
四是完善服务功能。
民政厅联合自治区21个部门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实施意见》,强化城乡综合服务功能,依法协助办理政务服务、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引导农民自我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1•【字号】宁党办[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37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今年下半年,全区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任期届满。
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全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一)优化村“两委”班子结构。
提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村“两委”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名35岁以下的“两委”成员,至少确保有一名女性。
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二)规范村干部职数。
村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村委会一般由3-7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
村“两委”是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享受自治区财政核发任职补贴的村干部职数,山区县一般为每村3人,川区县每村5人。
(三)严把候选人条件。
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协会负责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大学生村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群体中推选村“两委”成员。
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理的,原则上不得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二、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底前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选举方式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和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公布,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村务公开工作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司法、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村务事项:(一)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情况;(二)国家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情况;(三)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四)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情况;(五)村办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六)退耕还林工程和退牧还草工程的款物兑现情况;(七)机动地和荒滩、荒山、荒地、荒坡的发包情况;(八)国家征收土地的方案,征收土地各种补偿费标准、数额和分配情况;(九)救灾救济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十)危窑危房对象的确定和款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情况;(十一)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的情况;(十二)农村敬老院的经费、伙食标准、生产经营情况;(十三)国家拨入的各类项目建设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周期、投资数额、资本筹措、投资回报期、预测效益及其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所得收益的收取、使用情况;(十五)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者职务调整审计情况;(十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59.11.27•【字号】主席令2届第6号•【施行日期】1959.11.27•【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11月27日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59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9年11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域,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条自治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自治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动员各族人民坚决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根据全国统一经济计划,积极发展工业,大力发展农业,相应的发展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加强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建设,逐步的将自治区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区领导各族人民在全区人民公社化的基础上,继续完成经济战线、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同时,逐步实现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
第六条自治区欢迎兄弟省、市移民参加自治区的生产建设,积极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教育当地居民和移民团结互助,努力生产,共同建设繁荣、幸福的自治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宁党办[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9]95号2009年9月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全区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自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七届次。
通过换届选举,村级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但也应看到,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正常选举活动开展得不充分,贿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农村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普遍偏低,影响了妇女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宗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正常有序进行。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引向深入。
正确处理村“两委”关系必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支 部 建 设
中共 宁 夏 区 委 组 织部
吴 建 国 王 刚
在 推 进 农村 基 层 民主政 治 建设 ,实行 村 民 自 治中, 如何 正确 处理 村 “ 委”关 系 , 两 是加 强 农村 基 层 组 织建 设工 作 中遇 到 的 一个 亟待 认 真解 决 的 深 层 次 问题 。近 几 年 ,宁 夏各 级 党 组 织特 别是 农 村 党 的基 层 组 织 ,在 贯彻 落 实依 法治 国 、 以德 治 国方 略 中 ,按 照 江 泽 民 总书 记在 安 徽考 察 农 业和 农 村 工 作 时强调 指 出 的 “ 大农 村 基 层 民主 ,必 扩 须 坚持 党 的领 导 ,坚持 依 法 办 事 ,有领 导 、有秩 序 、 步骤地 进 行 ” 有 的要 求 , 胆 实践 , 大 积极 探 索 , 较好 地 处 理 了村 党 支部 与村 委会 的关 系 ,促 进 了 农 村经 济 的发 展 ,加 强 了村级 组 织 的配 套 建设 。 在 实践 中 , 何 正确处 理 村 “ 委”关 系 , 如 两 要着 重
织 的领 导。 《 国共 产 党农 村基 层 组 织工 作条 例》 中
中 明确规 定 : 党支部 是 党在 农 村 的基 层 组 织 , 村 是 党在 农村 全 部 工作 和 战 斗 力 的基 础 ,是 村 级各 种 组 织 和各 项 工作 的领 导核 心 。 村 党 支部 要领 导 村
民委 员会 、 集体经 济 组 织和 共青 团 、 代 会 、民 村 妇
首先 , 据 《 依 中国共 产 党章 程》 《 、 中国共 产 党
农村 基 层 组 织工 作 条 例》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村 民 、《
委 员会 组 织 法》的规定 , 制定 了《 夏 回族 自治 区 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宁党发[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04]64号2004年11月30日)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我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1.村干部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骨干力量,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和推动者。
全区10000多名村干部,长期奋战在农村工作第一线,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对于巩固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全区各级党组织从适应农村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村干部人数明显减少,村干部报酬有所增加,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村干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但是,目前村干部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些村干部综合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思想观念陈旧,民主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现行制度和管理办法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管理手段等。
各级党组织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2014修订)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23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3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组织村民发展家庭经营,推进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维护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教育和引导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增进平等、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八条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五日内,依法推选产生。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二)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村村民小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