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力和义务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力和义务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力和义务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规范和指导行为的准则,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们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义务遵守法律,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权力和义务,以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了解。
一、法律权力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权力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个人和组织行使的一种约束和规制力量。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定性:法律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的立法才能赋予合法的权力。
2. 强制性:法律权力是强制性的,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或者藐视法律的约束。
3. 保护性:法律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4. 统一性:法律权力在国家范围内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不能因个人、地区或其他因素而有所差异。
二、法律权力的分类法律权力可以根据行使者的不同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立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只有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
2. 执行权:执行权是指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的权力。
3.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进行判决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政府机构依法行使管理和行政职权的权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5. 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
三、法律权力的限制和保障法律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保护人们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平衡。
1. 法治原则: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治原则,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2. 合理性:法律权力的行使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对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无理侵犯。
3. 公正性:法律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一方或滥用职权。
4. 程序保障: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5. 司法保护:如果法律权力的行使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公民有权诉诸法律要求司法保护。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问题探究
材料
武文斌,2023年12月入伍到叶挺独立团;红二连;,2023年8月以全团第一旳成绩 考入郑州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2023年7月,分配到铁军师直属炮指连实习, 5月12日,部队接到紧急赶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旳命令,武文斌主动请战。 他和战友们一直奋战在第一线。6月14日,武文斌和战友们连续参加14车旳卸活 动房板任务。6月17日傍晚,冒雨再次执行8车活动房板旳卸载任务。干完活后 ,他又去帮助别人旳班旳战友们卸车。21时许,武文斌因过分劳累倒在胥家镇 救灾现场,终因肺部大出血急救无效而牺牲。6月21日,济南军区某集团军给武 文斌追记一等功,并同意为革命烈士。7月14日胡锦涛签订命令,授予武文斌同 志“抗震救灾英雄战士”荣誉称号。2023年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旳关系,就像一枚硬币旳 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没有 权利,义务旳设定பைடு நூலகம்失去了目旳和根据;没有 义务,权利旳实现也就成了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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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旳义务:
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旳某种必须 推行旳责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旳,主体以相对克制旳 作为或不作为旳方式保障权利主体取得利 益旳一种约束手段。而且,法律义务与法 律权利相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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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有什么 主要地位?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旳主要地位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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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什么关 系?
法律
01
法律旳权利
02 法律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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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旳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018-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大学法理学-随堂练习及答案

2018-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大学法理学-随堂练习及答案第一章导论1.(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法律现象的是()A.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B.法的创制与法的实施C.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D.日常行为和法律制度参考答案:D2.(单选题) 关于法学的特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法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反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
B.法学是有阶级性的,它总是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
C.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
D.法学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性决定了法学的客观性。
参考答案:C3.(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是()A.法哲学的基本问题B.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C.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理论问题D.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参考答案:D4.(单选题) 关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研究法理学,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B.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C.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只研究法律并排除其他因素的观点。
D.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参考答案:C5.(判断题) 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参考答案:T6.(判断题) 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现象。
()参考答案:T7.(判断题) 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
()参考答案:F8.(判断题) 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参考答案:T9.(判断题)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参考答案:T10.(判断题) 由于法理学是理论研究所以不需要社会调查的方法。
()参考答案:F第二章法的起源1.(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原因的是()A.经济原因B.政治原因C.社会文化原因D.科学技术原因参考答案:D2.(单选题) 法与原始习惯的相同点是()A.都有相同的经济基础B.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C.都在相同的范围内起作用D.都有保证实施的相同方式参考答案:B3.(单选题) 下列不是法的继承的依据的是()A.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后承接关系决定着法的继承B.人类文化发展连续性决定法的继承C.法在演进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法的继承性D.旧法曾经存在决定其必须要继承参考答案:D4.(单选题) 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方法在法学上一般称为()A.法的现代化B.法的移植C.法的继承D.法的国际化参考答案:B5.(单选题) 下列关于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区别,表述错误的是()A.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它赋予人们权利和义务,以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是保护个体正当权益的基础。
无论是基本权利还是特定权利,它们都在法律框架下得以保障并被视为不可侵犯的。
首先,法律保障了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是个体最基本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任何个体都应当享有这些权利。
法律的存在,使得这些权利得到了法律程序的保护,使得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到侵犯和滥用。
其次,法律赋予了人们的言论权、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让每个人都能够畅所欲言、信奉自己喜欢的宗教以及自由结社,形成自己的团体。
另外,法律还保障了人们的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等。
它们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获得公平的劳动待遇以及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二、法律赋予的义务除了权利,法律还赋予了人们一系列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些义务是个体对社会的回报和责任。
首先,法律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法规。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要求人们遵守契约和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法是保障经济和社会交往的基础,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的条款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另外,法律还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要尊重他人的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
三、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意义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辅相成、互为依存。
从个体的角度看,权利使人们具备了抵抗违法侵权行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让人们在社会中有尊严、平等的地位。
而义务则提醒人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为自己的权利行使带来不利后果,同时也保障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权利的概念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净胜,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学中的法律权益与法律义务

法学中的法律权益与法律义务在法学领域,法律权益与法律义务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它们在法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探讨法学中的法律权益与法律义务的含义、特点以及它们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
一、法律权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权益是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利益,是法律对个体的保护和赋予的。
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主体地位,个体可以依法对自身的权益提出要求,追求法律所赋予的合法利益。
法律权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法律权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法律权益是相对稳定的,法律规定的权益并不会随个体意愿的改变而改变。
再次,法律权益是可以行使的,个体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权益是有条件的,个体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点法律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主体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体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动,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法律义务是具有强制力的,个体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法律义务是相对稳定的,个体所应履行的义务并不会随个体意愿的改变而改变。
再次,法律义务是有法律后果的,个体不履行或违反法律义务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律义务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个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法律权益与法律义务的作用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在法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础。
个体通过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建立了法律关系,构成了法律上的法律关系。
其次,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
通过规定个体的权益和义务,法律规范阐明了个体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再次,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实践的基础。
在法律领域中,个体通过行使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推动社会的正常运转。
最后,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基石。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体系中两个关键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理解这一关系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非常重要。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进行阐述及关系的分析。
首先,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赋予个人或者集体的享有的权益。
它是法律对人的保护和限制,是人类追求自由、幸福与尊严的重要保障。
法律权利可以是一种个人权利,比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也可以是一种集体权利,比如参政、土地使用权等。
权利的实现是个人、集体享受权益的基础。
其次,法律义务是法律规定对个人、组织或集体的要求和限制。
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人/集体权益的平衡。
法律义务是公民、组织或者集体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侵犯他人权利、遵守合同、履行公职等。
法律义务的履行是个人、组织或集体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方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规定了权利,才会相应规定义务。
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双方相互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对的。
个人或集体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例如,个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也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互相制约和平衡上。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约束力是相互制约的,在实践中需要通过权衡和平衡来确保公正和合理。
一方面,个人或集体享有的权利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
另一方面,个人或集体承担的义务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将侵犯个人权利和集体利益。
因此,权利与义务之间需要相互协调和平衡,不能片面追求一方。
总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相关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法律权利保障了个人和集体的权益,是其自由、尊严和追求幸福的基础;而法律义务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责任和义务,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法律的框架下,每个人都享有某些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本文将就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展开探讨。
权利方面,法律赋予了人们一系列的权利,保障了我们的基本权益。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人身权利,保障了我们的生命、健康和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尊严和福祉,这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其次,法律赋予了人民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是人们获取和保有财富的基础,法律保护了我们的私有财产,并规定了产权的保护机制。
此外,法律还赋予了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和政治议题的讨论。
此外,人们还享有结社自由、信仰自由、教育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的存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尊严。
作为享有权利的一方,我们也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义务。
首先,法律规定了人民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人们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次,人们还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也会破坏合同的信用机制。
此外,人们还有保护他人权益的义务。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
我们应该遵循公共道德,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除了权利和义务之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和约束。
一方面,法律对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规定了交通规则,要求人们在行驶车辆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交通安全。
此外,法律规定了一些罪行和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进行了禁止和严惩。
另一方面,法律也对权利行使进行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法律将对其进行约束。
法律的限制和约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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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二、法律权利三、法律义务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无论是就法学理论而言还是就法律实践而论,我们都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以法律规则为主体的法律的基本要素,其内容之所指皆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关;而以法律规则为主体的法律的基本要素的实践运用,其内容和目的也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轴心而展开的。
换一句话说,同时以权利和义务两种机制来规范化地调整和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重大的社会利益关系、权力关系和身份关系,恰恰是法律区别于其它“非法律”的各种社会规范的典型特征。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仅在法学理论意义上居于法律的核心地位,而且在法律实践上也居于法律及其活动的核心地位。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结合意义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法律中的这种核心地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第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乃是法学(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始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矛盾的两个方面。
从历史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包含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矛盾的萌芽。
正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矛盾,成为了法学的基本矛盾。
第二,从法律实践操作与运用的内在逻辑角度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乃是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之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基本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抽象而明确的规定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体(人们)的行为模式宣告,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人们)依照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指引下、社会主体(人们)之间通过各自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具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法律责任则是社会主体(人们)违反法定义务——不当行使法律权利、不履行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义务——而引起并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归结、由有责主体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第三,从宪法到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再到一般性法律、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和规章等,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内法到国际法,所有的法律的部门或领域无不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基本粒子而构成。
可以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始终贯穿于法律的所有部门。
第四,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来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法律,其全部活动与所有方面,都是围绕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进行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贯穿于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为主要环节的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333页。
二、法律权利 [1]中外学者对于法律权利的认识和界定历来是见仁见智、歧见众多。
其中,已经产生并依然具有重要而长期影响的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主张与学说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优势说,这些见解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的内涵作了概括性的揭示和说明,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它们也都具有各自的失误与不足,都不同程度地留下了自身无法圆满解释的理论上与逻辑上的诸多盲点。
[2]我个人倾向于认可张恒山教授在《法理要论》一书中对法律权利的界定及其解说:简单地说,法律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主体的行为的正当性;完整地说,法律权利就是在法律规则预设的条件(即事实状态)实现的情况下,由代表社会和国家的预约性意见的法律规则所承认的,一定的主体对某种行为的做、暂时不做或永久放弃三种状态作自由选择并付诸行动时,他人的不可阻碍性与不可侵犯性。
在对这一定义做内涵分解的时候,张恒山教授强调了如下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权利乃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社会现象,其表达的是一种行为的、由社会成员所评价的“正当性”。
第二,法律权利的这种“正当性”作为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认可,在表面的直观意义上是由法律规则来规定的。
第三,进一步讲,法律权利所表达的行为的“正当性”,在较为深层的意义上,首先是来自于社会成员的确认,其次才是来自于国家的确认,前者是基础性的确认。
只有有了这双重的确认,法律权利才有实际的约束力。
第四,在法律权利中,社会成员对于一种行为的“正当性”评价的依据,乃是“不得损害他人”这种无害性的标准。
第五,法律权利所指涉的行为既包括以实际的外观动作为标志的行为又包括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既可以被主体实际地做、也可以暂时不做、甚至永远不做。
第六,法律权利所指涉的行为在被主体实际地做的情况下,通常都和某种利益有着某种形态的关联,但恰如利益不等于法律权利一样,法律权利也不直接就等于利益。
法律权利所指涉的行为与利益联系的基本形态包括保有利益、追求利益、获得利益、免于责任、支配他人行为。
同时,在《义务先定论》一书中,张恒山教授还对法律权利的内在构成要素作了分析,提出了法律权利的四要素论。
他认为,任何一个法律权利,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必须包含下面四个要素:第一,利益——主体的实质要素。
这里的利益包括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也包括各种社会主体的各种性质的利益。
虽然利益不等于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也不直接等于利益,但主体对于利益的追求,却是法律权利所内涵的基本主旨,这也是法律权利所包含的对于主体而言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要素。
第二,主体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对自己的行为的自主选择——主体的形式要素。
法律权利在形式上表现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作出的一定行为,这种[1]本部分内容主要参照了如下学者在其相关著作中的见解,即,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章“法律权利概念”;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十四章“法律权利概念”。
[2]对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主张的评论,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309页;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2—86页;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59—362页。
行为乃是主体自主地进行自由选择的结果,在实际地“做”、暂时地“不做”和永远地“放弃”三种行为形式之间,无论主体做何种行为形式的选择,都是合理的,其他主体都不能加以干涉和妨碍。
第三,社会和国家对于主体的利益及其追求利益的行为选择的赞同与认可态度——社会的实质要素。
也就是说,社会和国家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甚至整个人类)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客观的共同性社会需求的标准即社会性的“正当”标准,对于主体的利益和追求利益的行为选择进行“正当性”评价,而赞同和认可主体的利益及其追求利益的行为选择。
这是消解主体利益及其追求利益的行为选择的主观任性,而通过社会性的“正当性”标准的介入使之趋于理性的关键步骤。
第四,国家和法律对于主体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作出自主的行为选择而受到他人的干涉和阻碍时所给予的保护——社会的形式要素。
为了在理论上更加深入地认识法律权利,以便在法律实践中更准确地把握法律权利,法学理论一般都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于法律权利进行适当的分类。
由于具体的分类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法律权利的分类也较为复杂,但所有这些分类都是可能存在交叉和重合的——即同样一种法律权利在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分类中被划分为不同的法律权利类型之中,其权利类别的具体名称也不相同。
所有这些法律权利分类都有其合理性,都值得重视。
根据权利享有者是否具有普遍性,法律权利可以分为普遍权利与特定权利,前者为所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的为某种行为(包括“做”、“暂时不做”和“放弃”)的正当性,又称基本权利、一般权利、绝对权利、对世权利;所谓特定权利就是除了包括普遍权利所具备的条件之外权利享有者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时间、地点、事实状态等条件才能使其为某种行为具有的正当性,又称特殊权利、相对权利、对人权利。
根据权利的法律部门归属的不同,法律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的普通权利,前者是由宪法或者根本法规定的社会主体的一般性的权利,后者是由除宪法或者根本法之外的法律部门规定的社会主体的具体的权利。
这种分类与普遍权利和特定权利的分类大体对应。
根据权利所属法律部门的法律性质的不同,法律权利可以分为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
根据权利产生之先后的逻辑关系,法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前者又称第一性权利,后者又称第二性权利或者补救性权利。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法律权利可以分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政府)权利、人类权利。
根据权利存在的阶段和形态的不同,法律权利可以分为客观的法定权利和主观的现实权利。
根据权利在法律中的存在方式的不同,法律权利可以分为明示的权利和默示的权利,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后者是隐含在法律之中而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需要借助于法律推理使之显现并得到确定的权利,所以,默示的权利又称为推定的权利。
三、法律义务 [1][1]本部分内容主要参照了如下学者在其相关著作中的见解,即,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三章“法律义务从总体上来看,近年来,我国法理学学者对于法律权利相当重视,发表和出版了一大批相关的论文和著作等研究成果。
但对于法律义务,我国法理学学者就不是那么特别重视,专门研究法律义务的论文和著作极少,学者们的惯常处理方法就是将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放在一起来分析论述——法律义务研究几乎就是法律权利研究的配角与附带产品而基本上不具有独立的学术理论意义。
在我国法理学学者中,真正将法律义务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独立的法理学论题加以理论研究,并取得了相当重要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因此极大地推动了法律义务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的,唯现任中共中央党校法理学教授的张恒山博士。
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出版的专著《义务先定论》和最近出版的又一部专著《法理要论》中,张恒山教授对于法律义务都有非常精妙而独到的见解。
张恒山教授认为,所谓法律义务,就是社会成员和国家为了防止侵害行为,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以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要求。
这一法律义务界定包含了如下要点:第一,法律义务乃是观念形态的社会现象,是对社会主体从事某种行为的“做”或“不做”的要求。
第二,法律义务这种关于社会主体的行为的要求,在表面的和感性直观的意义上,是由法律规则所规定的。
第三,法律义务作为关于社会主体行为的要求,实际上是由社会和国家向主体提出来的。
其中,社会向主体提出的行为要求乃是具有本源和实质意义的要求,它表明了全体社会成员认可的对主体行为的这种要求的正当性与应当性;在此基础上,国家向主体提出的同样行为要求,使之在形式上具有了法律的意义和权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