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62-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建标[1992] 425号文批准发布。
名称改为《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062-92。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订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寄交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修订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翻印。
1992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第五章 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六章 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七章母线的保护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第九章 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第十章自动重合闸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第十三章同步并列及解列第十四章二次回路第一章总则第1.0.1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就其内容来讲是关于设计要求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考虑到实用的需要,一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具体、比较详细。
第1.0.2条原规范适用于3-35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电力建设的发展,许多工业企业及民用电力装置的电压等级已超过35kV,工矿企业自备电站也有很大发展。
因此要求规范提高电压适用的范围,增加发电机和变压器的有关内容。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GB(“国家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一种行政法规,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和社会利益安全的重要法规。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是国家标准的一部分,旨在规定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规范,以保障人们使用电力装置的安全。
本文将对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进行详细讲解。
一、背景介绍电力是现代工业的基础,电力装置是电力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生产、建筑等人们日常生活中需要使用到的领域的正常运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
因此,国家标准GB代表了中国电力工程的最高要求。
二、主要内容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0kV及以下电网和直流500kV及以下电网的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规范。
2. 设计流程本规范规定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流程,主要包括任务书的编制、设计方案的编制、标准件、基础件的选型、系统的联调、运行、监测及维护等环节。
对于设计过程中使用到的软件、设备、材料等进行了限制和要求。
3. 设计技术要求本规范规定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前置处理:采用合适的前置处理电路,来提高系统的性能。
选用保护:根据电力设施的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各种保护继电器,选用恰当的保护装置并设置保护的阈值、延时等参数。
装置设计:设计适当的自动装置,并对设备的组合和调试进行检查。
联锁与互锁:选用合适的联锁与互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备用保护和自动切换:为了保障系统的灵活性和容错能力,必须选择合适的备用保护和自动切换装置。
4. 试验和检验本规范规定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试验和检验方法,主要包括交流电气试验、直流电气试验、继电器保护试验、自动控制装置试验、通道检测和防护动作试验等。
通过试验和检验,可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结语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是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的设计流程、技术要求、试验和检验方法等,对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 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1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允许值应采用制造厂的规定 值。如无制造厂规定值,可按表3.0.4执行。
发电机额定电压(kv) 发电机额定容量(MW) 接地电流允许值(A)
6.3 ≤50 4
10.5 汽轮发电机 50 3
水轮发电机 10~50
13.8 水轮发电机
4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应利 用发电机反应外部短路的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在变压器低压侧不应另设 保护装置;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变压器的后备保护可按 本规范第4.0.5条执行。在厂用分支线上应装设单独的保护装置。
5对自并励发电机,宜采用带电流保持的低电压过流保护。
21MW及以下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在 发电机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可 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中性点侧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可装设低电压闭 锁过流保护。
3对1Mw以上的发电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发电机变压器 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发电机与变压器应单独装设纵 联差动保护;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可装设发电机变压 器组共用的纵联差动保护。
2对50MW的发电机,当定子绕组为星形接线,中性点只有三个引 出端子时,也可装设匝间短路保护。
匝间短路保护应瞬时动作于停机。
3.0.6对发电机外部相间短路故障和作为发电机主保护的后备,其装 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1MW及以下且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 应装设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宜配置在发电机的中性点侧,动作电流应 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对中性点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保护装置应 配置在发电机端。
15.4抗干扰措施……………………………………………(38) 附录A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 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40) 附录B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41)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附:条文说明………………………………………………(45)
GB50062-2008继电保护设计规范简介

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当灵
敏度符合要求时,保护装置应带时 限动作于跳闸;当灵敏度不符合要
求时,可装设零序电流保护装置,
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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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变压器保护
(七)过负荷
容量在0.4MV.A及以上并列运行的变压器或作为其他负荷备用电源的单独
34
四、 3~66kV电力线路保护
整定原则 ①保护范围不超出下一条线路速断保护的范围。
②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被保护线路末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电流。 对于保护2
=0.5s
35
四、 3~66kV电力线路保护
定时限过电流保护(后备保护) 1 定义——起动电流按躲开最大负荷电流来整定的一种保护装置。 2 特点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外部 接地短路引起的过电流及中性 点过电压 过负荷 油面降低; 变压器油温过高、绕组温度过 高、油箱压力过高、产生瓦斯 或冷却系统故障。
跳闸 跳闸 跳闸
信号或跳闸
信号或跳闸
信号或跳闸
28
目录
一、标准概况 二、一般规定 三、电力变压器保护 四、 3~66kV电力线路保护
②当发生不正常工作情况时,能自动、及时地选择信号上传给运 行人员进行处理。
11
二、一般规定
(二)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 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主保护
主保护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 主保护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 主保护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 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 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 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 切除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保护。 切除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保护。 切除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保护。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pdf15)(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2)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 (3)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 (5)第五章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7)第六章 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8)第七章母线的保护 (9)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 (9)第九章 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 (10)第十章自动重合闸 (11)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12)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 (12)第十三章同步并列及解列 (12)第十四章二次回路 (13)附录一名词解释 (14)附录二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 (15)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1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发电机,63MV 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第1.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选用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1.0.4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第2.0.2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第2.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接点应尽量少,接线回路简单,运行维护方便,在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最简单的保护。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要点解读

二、继电保护
(14)、对220 ~500 kV 断路器三相不一敛,应尽量采用断 路器本体的三相不一致保护,而不再另外设置三相不一致保护 ;如断路器本身无三相不一致保护,则应为该断路器配置三相 不一致保护; (15)、跳闸出口应能自保持,直至断路器断开。自保持宜 由断路器的操作回路来实现。
二、继电保护
二、继电保护
(11)、保护装置必须具有故障记录功能,以记录保护的动 作过程,为分析保护动作行为提供详细、全面的数据信息,但 不要求代替专用的故障录波器。 保护装置故障记录的要求是: a)记录内容应为故障时的输入模拟量和开关量、输出开关量 、动作元件、动作时间、返回时间、相别; b)应能保证发生故障时不丢失故障记录信息; c)应能保证在装置直流电源消失时,不丢失己记录信息。 (12)、使用于220 kV 及以上电压的电力设备非电量保护应 相对独立,并具有独立的跳闸出口回路; (13)、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直流工作电压,应保证在外部 电源为80%~ 115%额定电压条件下可靠工作;
二、继电保护
(8)、1 MW 以上的发电机,宜装设复合电压(包括负序电 压及线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灵敏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 负序过电流保护; (9)、50MW 及以上的发电机,宜装设负序过电流保护和单 元件低压起动过电流保护; (10)、自并励(无串联变压器)发电机,宜采用带电流记 忆(保持)的低压过电流保护; (11)、对水轮发电机,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其整定值根据 定子绕组绝缘状况决定,过电压保护宜动作于解列灭磁; (12)、定子绕组非直接冷却的发电机,应装设定时限过负 荷保护,保护接一相电流,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13)、对不对称负荷、非全相运行及外部不对称短路引起 的负序电流,应按规定装设发电机转子表层过负荷保护;
GBT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详细规定了电力装置中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要求,包括装置的类型、功能、性能指标、安装要求以及试验、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GBT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1.装置的类型和功能GBT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可以分为主保护、备用保护、辅助保护和自动装置四种类型。
主保护装置用于对电力装置进行保护,备用保护装置在主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起到备份保护作用,辅助保护装置用于辅助主保护和备用保护装置的工作,自动装置用于实现自动控制和保护功能。
2.性能指标(1)动作时间:对于主保护装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动作达到保护目的;对于备用保护、辅助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根据需求确定合适的动作时间。
(2)灵敏度:装置对故障的灵敏度应满足保护要求,确保故障时能够及时动作。
(3)可靠性:装置的可靠性要求高,能够满足连续、稳定的运行要求。
(4)兼容性:装置应能与其他装置和设备实现互联互通,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
(5)抗干扰能力:装置应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能够抵抗外界干扰的影响。
(6)自动记录和报警功能:装置应具备自动记录和报警功能,能够记录和报警系统内发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
3.安装要求(1)安装位置和布置:装置应根据电力装置的结构和特点进行合理的安装位置和布置,以确保装置的正常工作。
(2)电源和信号线的布置:电源和信号线的敷设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确保信号的准确传输和供电的稳定。
(3)地线接地:装置的地线接地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保证装置的安全使用。
(4)密封和保护:装置应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护装置,以防止尘埃、湿气和其他污染物的进入。
4.试验、操作和维护(1)装置的功能试验:对装置的各项功能进行试验,确保其工作正常。
(2)装置的操作和控制:操作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3)装置的维护和检修:对装置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的要求规范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relaying protection andautomatic device of electric power installations2008—12—15发布2009—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62--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原《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367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原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发电机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3~66kV电力线路保护、110kV电力线路保护、母线保护、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3kV及以上电动机保护、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同步并列、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二次回路及相关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由单机容量25MW及以下改为50MW及以下。
2.增加了经电阻接地的变压器和接地变压器保护。
3.增加了并联电抗器保护。
4.自动低频减载装置改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4、GB50062-92_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额定电压的 115%。并应采取稳压、限幅和滤波的措施。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 5%范围内;波纹系数不应大于 5%。
二、当采用复式整流时,应保证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 护装置均能可靠动作。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线路两侧均未断开前,其中一侧按 保护线路中间金属性短路计算
最小灵 敏系数
2 2
2 2 1.5 1.3 1.5 1.5 1.5 1.5 4
4
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后备 电流保护和电压保护
保护
电流、电压元件
线路一侧断开后,另一侧保护按对 2.5
三、对采用电容储能电源的变电所和水电厂,电力设备和线路应具有可靠的远后备保护; 在失去交流电源情况下,当有几套保护同时动作时,或在其它情况下消耗直流能量最大时, 应保证保护与断路器可靠动作;同一场所的电源储能电容的组数应与保护的级数相适应。
第2.0.11条 当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元件的电流互感器取得操作 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和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的接地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 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亦可增加电容储能电源作为跳闸的后备电源。
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 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第2.0.2条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 护。
[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但无论采用哪种措施,都不应引起保护误动作。 2.1.7 电力设备或电力网的保护装置,除预先规定的以外,都不允许因系统振荡引起误动 作。 2.1.8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包括中间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 10%。必要时还应 考虑暂态误差。对 35kV 及以下电力网,当技术上难以满足要求,且不致使保护不正确动作 时,才允许较大的误差。 原则上,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不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组。当必须共用一组二次线 组时,则仪表回路应通过中间电流互感器或试验部件连接,当采用中间电流互感器时,其二 次开路情况下,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的比误差仍应不大于 10%。 2.1.9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误动 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不致误动 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2.1.10 为了分析和统计继电保护工作情况,保护装置设置指示信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电源恢复时,仍能重现原来的动作状态; b. 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c. 在由若干部分组成的保护装置中,能分别显示各部分及各段的动作情况; d. 对复杂的保护装置,宜设置反应装置内部异常的信号; e. 用于起动顺序记录或微机监控的信号触点应为瞬时重复动作触点; f. 宜在保护出口至断路器跳闸的回路内,装设信号指示装置。 2.1.11 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其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 独立。 2.1.12 采用静态保护装置时,对工作环境、电缆、直流电源和二次回路,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满足静态保护装置的特殊技术要求。 2.1.13 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应不大于 5%,放电末 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低于额定电压的 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高于额定电压 的 115%。 当采用交流整流电源作为保护用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最大负荷情况下保护动作时,直流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 80%,最高不应超过 额定电压的 115%。应采取限幅稳定(电压波动不大于± 5%)和滤波(纹波系数不大于 5%) 措施。如采用复式整流,则应保证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与 断路器均能可靠动作跳闸;电流互感器的最大输出功率应满足直流回路最大负荷需要。 对采用电容储能电源的变电所和水电厂,其电力设备和线路除应具有可靠的远后备保 护外,还应在失去交流电源情况下,有几套保护同时动作时,保证保护与有关断路器均能可 靠动作跳闸。同一厂(所)的电源储能电容的组数应与保护的级数相适应。 当自动重合闸装置动作时,如重合于永久性故障,应能可靠跳闸。 2.1.14 继电器和继电保护装置的直流工作电压,上限不高于额定电压的 110%,下限不低于 额定电压的 80%。 2.1.15 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的电流互感器 取得操作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的接地保护和自动低频减载 等,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或水电厂)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必要时,可增加电容储能 电源作为跳闸的后备电源。 2.2 发电机保护 2.2.1 电压在 3kV 及以上,容量在 600MW及以下发电机,应按本条的规定,对下列故障及异 常运行方式,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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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62-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建标[1992] 425号文批准发布。
名称改为《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062-92。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订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寄交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修订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翻印。
月7年199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第五章 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六章 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七章母线的保护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第九章 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第十章自动重合闸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第十三章同步并列及解列第十四章二次回路第一章总则第1.0.1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就其内容来讲是关于设计要求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考虑到实用的需要,一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具体、比较详细。
第1.0.2条原规范适用于3-35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电力建设的发展,许多工业企业及民用电力装置的电压等级已超过35kV,工矿企业自备电站也有很大发展。
因此要求规范提高电压适用的范围,增加发电机和变压器的有关内容。
这次规范修订包括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机,63MVA 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1.0.3条本条说明工程设计不得选用未经过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产品。
这应当看作是保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环节,所以作此明确规定。
第1.0.4条这一条的规定是必要的。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也涉及到其它专业的标准,如各种继电器的国家标准,因此也应当符合这些国家标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本条规定了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装设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必要性和主要作用。
作用是应能尽快地动作切除短路故障;故障切除后靠自动装置来尽快地恢复供电,以保证电力网安全运行;限制故障设备损坏程度和减少停电范围。
第2.0 4条本条规定校验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
不利正常运行方式,系指正常情况下的不利运行方式和正常检修方式。
正常不利运行方式,通常指在非故障和检修方式下,电厂中因机组开启与停运等,引起继电保护装置灵敏系数降低的不利运行方式。
例如:夏季丰水期水电大发,水电厂尽量多开机,而火电厂相应地减少开机。
这种方式下,安装在火电厂侧的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可能降低。
校验火电厂侧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取这种不利的运行方式。
反之,在冬季枯水期,水电厂减少开机,火电厂相应地少留备用多开机。
这种情况下,安装在水电厂侧的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降低。
校验水电厂侧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取这种不利的运行方式。
正常检修方式,系指一条线路或一台电力设备检修的运行方式。
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中,可不考虑两个及两个以上电力设备或线路同时检修的情况。
.本条文又规定,校验保护装置灵敏系数,当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
对低压电网,尤其是安装在发电厂附近的低压线路或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如果保护动作时间长,在保护动作时,短路电流已经衰减,将会影响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
对此,需要考虑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
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第3.0.1条本条说明对发电机的哪些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
对于发电机定子绕组相间短路,定子绕组匝间短路和发电机外部的短路故障,应分别装设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对于定子绕组接地、过电压、过负荷,发电机失磁和励磁回路一点及二点接地应装设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还可以装设辅助保护。
对于发电机匝间短路按本规范第3.0.5条规定,在有条件装设横联差动保护的发电机应装设横联差动保护,以保护匝间短路,对于没有条件装设横联差动保护的发电机不要求装设专用匝间短路保护。
按目前国产发电机设计情况,定子绕组为星形接线,有并联分支,在中性点有分支引出端子发电机有QF-3-2、QFK-3-2、QFG-3-2,TOC-6075/2、QFz-25-2、QF-25-2、TOG-25-2 等多种机型,有装设横联差动保护的条件。
另外,匝间短路危害严重,统计表明在中小机组上发生匝间短路的频次也多,而横联差动保护构成简.单,保护动作的安全可靠性好,可有效地保护发电机匝间短路和定子绕组断线故障,故规定在有条件时应装设横联差动保护。
本条之八,对励滋电流异常下降或消失称为失磁故障,符合习惯叫法,其保护继电器国内外都称作失磁保护,即要求失磁保护既保护发电机完全失去励磁,又保护部分失去励磁的故障。
关于逆功率保护。
对于大型机组需要装设逆功率保护,而对于小型机组我国多年来的作法是,当主汽门关闭时,在主控制室给出声光信号。
由运行值班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处理,或重新挂闸送汽恢复运行,或跳开发电机主开关。
也有一些工程采用主汽门掉闸联跳发电机主开关的作法。
中小型机组这样处理方式一般说是合适的,并未发现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因此不必规定装设逆功率保护。
另外应当说明。
按规范的编写方式,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发电机。
并未排除,即不禁止装设诸如逆功率或其它保护装置。
自然,如无“特殊”可言,则应当按标准办事。
第3.0.2条本条说明保护出口动作方式。
其中,“解列”适用于发电机外部短路故障保护和某些异常运行方式如失磁保护,保护出口动作于发电机断路器或母联(分段)断路器,不动作于灭磁开关,这样汽轮发电机组在运行中甩掉了基本负荷,但还可以带厂用电在额定频停“率、额定电压下稳定运行,如果需要可以随时并网恢复供电。
而机”不仅要断开发电机断路器,并且要动作于灭磁开关,还要停原动机。
在发电机内部发生短路故障时,保护应动作于停机。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有时两种保护出口方式并存,有时只用一种。
本章条文中有具体规定。
第3.0.3条本条说明对发电机定子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故障应装设的保护装置。
作为发电机的主保护,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发电机应配置相应的保护装置。
对于1MW以上的发电机,规定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于1Mw 及以下的发电机,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下列保护中的一种:过电流、低电压、电流速断、低压过流、纵联差动保护等。
第3.0.4条关于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的条文。
关于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接地电流允许值,本规范定为4A。
如果电机制造厂家给出了这个数值,则以制造厂数据为准,鉴于一般情况下,制造厂未规定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接地电流允许值,所以参照原水电部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规程》SDJ6-S3表2.2.4,按发电机额定电压力6kV考虑接地电流允许值为4A。
发电机中性点有不接地、经消孤线圈接地或经电阻接地等接地方式,讨论发电机是否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不考虑消弧线圈的补偿作用,因为消弧线圈有退出运行的可能,应按实际运行可能出现的单相接地电流值是否大于允许值确定。
“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应装设保护区不小于90%的定子接地保扩”的规定,电力系统各部门多年来都是按此执行的。
第3.0.5条关于发电机匝间短路装设横联差动保护的规定。
如第3.0.1条的说明所述,发电机横联差动保护构成简单,动作安全可靠,在有条件的时候应装设横联差动保护。
当没有条件装设横联差动保护时,主要是指发电机中性点侧没有并联分支引出线,规范不要求装设其它专用发电机匝间短路保护。
第3.0.6条对发电机后备保护配置和定值整定作了规定。
所提出的三个后备保护方案,一般说满足了小型发电机各种接线方式或系统参数情况下对后备保护的要求,不需要装设距离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具体工程设计选择方案时,应首先考虑相对地最简单的过电流保护,其次是低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或者复合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
后备保护宜带二段时限,首先跳母联或分段断路器,之后以第二个时限动作于停机。
这个保护出口跳闸方案在小型电厂或变电所是适用的,首先将母线解列,使没有故障的系统立即恢复正常运行,可以有效地避免跳开所有的发电机。
.对于自并励发电机,考虑到发电机及引出线上的短路故障在持续一段时间如一秒钟左右,发电机短路电流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宜用一般的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可采用低电压保护的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第3.0.7条本条规定发电机应装设定子绕组过负荷保护。
关于过负荷,发电机有几种情况,用词应予以区别。
习惯上称发电机过负荷系指发电机出力超过额定值;发电机定子绕组对称过负荷系指发电机正序电流值超过额定值;发电机定子表层过负荷系指发电机定子绕组负序电流超过允许值;还有发电机励磁绕组过负荷。
应当说明的是发电机过负荷可能是由于发电机定子绕组过电流产生的,也可能不完全是由过电流引起的,而是由于电流、电压或功率因数升高综合作用的结果。
本条所谓发电机定子绕组过负荷系指发电机定子绕组电流超过额定值的情况。
从继电保护方面看,为保护定子绕组对称过负荷,保护装置接一相电流即可。
各相电流的不对称性用负序电流的大小来衡量,容量较大的发电机才需单独装设负序过负荷保护。
第3. 0. 8条本条规定对水轮发电机应装设定子绕组过电压保护。
而对汽轮发电机规范不规定装设定子绕组过电压保护。
第3. 0. 9条对发电机励磁回路接地故障,规范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应装设一点或二点接地故障保护装置或定期检测装置。
励磁回路保护,对于汽轮发电机和水轮发电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汽轮发电机可装设绝缘检查电压表,作为一点接地故障定期检测装置;对两点接地故障应装设二点接地保护装置。
而对于水轮发电机,由于水轮发电机都是多极机,一旦励磁回路发生二点接地故障,除了励磁绕组被短路将产生很大的短路电流之外,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产生强烈的振动,因此一般只装设一点接地保护,保护动作于信号。
发生励磁回路一点接地后,值班员应尽快安排停机,避免发生第二点接地短路。
对于1MW 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可只装设一点接地故障定期检测装置。
第3. 0.10条对发电机的失磁故障应装设失磁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