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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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店食品安全制度

小型餐饮店食品安全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本店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1. 总经理职责:- 负责本店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 定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 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3. 厨师及员工职责:-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 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 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三、食品原料采购与验收1. 采购要求:-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确保原料来源安全可靠。

- 优先采购新鲜、无污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 验收标准:- 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验收标准对食品原料进行验收。

-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应立即退回供应商。

四、食品加工与储存1. 加工操作:- 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 定期清洗、消毒加工工具和设备,防止交叉污染。

2. 储存管理:-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类存放,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 储存食品应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容器,并标明存放日期和温度。

- 定期检查食品储存环境,确保温度、湿度等符合要求。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1. 清洗:- 餐饮具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去除残留物。

- 清洗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消毒:- 餐饮具应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妥善存放,防止再次污染。

六、食品留样1. 留样要求:- 每批食品制作完成后,应留样48小时以上。

- 留样食品应保存完好,便于随时检查。

小型餐饮单位管理制度

小型餐饮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餐饮单位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餐饮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3. 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采购与储存(1)采购食品应从合法、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2)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确保食品质量。

(3)储存食品应按照规定温度、湿度进行,防止食品变质。

2. 食品加工与制作(1)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卫生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3)加工后的食品应按照规定温度储存,确保食品卫生。

3. 餐具清洗与消毒(1)餐饮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

(2)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应保持干燥、清洁,避免二次污染。

(3)餐饮具存放应分类存放,确保清洁、卫生。

4. 食品安全培训(1)餐饮单位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员工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餐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餐饮单位负责解释。

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四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制度第七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八条食品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采购的食品应来自合法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三)采购的食品应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采购的食品应有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食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的环境中;(二)食品应按照种类、用途、批次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食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要求;(四)储存期限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制度第十条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制作;(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别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食品加工工具应专用,不得交叉使用;(四)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注意食品的温度、时间和熟度。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服务制度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保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食品服务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食品服务人员应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注意食品的温度、时间和熟度,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顾客的饮食健康和满足市场对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餐饮服务场所所有食品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

三、本管理制度执行主体为本餐饮服务场所负责人和职工。

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一、确保生产、加工和贮存环节的所有食材、原料均合法、合规、无毒、无害、真实。

二、确保生产、加工和贮存环节的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且卫生无污染。

三、确保生产、加工、贮存环节所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到专业、规范、细致。

四、确保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人人在岗、履职尽责,有责任心,对食品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防范和控制食品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本餐饮服务场所负责人和职工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餐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的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意识,保障食品安全。

三、负责定期审核食品安全标准,并组织训练与落实,保证制定标准的实施。

四、负责组织检查、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并制定改进措施。

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处置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一、严格控制食材和配料的采购本餐饮服务场所负责人和职工应当选择有供货资质的正规商家采购食材和配料。

二、合理储存食品原料所有食品原料均应储存于卫生、防潮、防火、通风、无污染的环境中。

冷藏、冷冻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洁、消毒。

三、加工卫生制作、加工、装盘等应遵循操作规程,确保储存、制作、加工、装盘等过程卫生无污染。

四、标签及记录本餐饮服务场所负责人和职工应当将原材料、食品的生产日期、配料比例、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量等内容记录清晰,并在配料和食品上标注食品名称及含有的食品添加物等。

五、客人服务在客人就餐前,应当向客人申请储存证书,以确保食品安全。

六、物理隔离空间餐馆开展餐饮服务时应具备设备完备、功能齐全的物理隔离空间。

小餐饮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餐饮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餐饮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餐饮单位应当树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思想,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餐饮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食品安全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与储存第八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采购制度,明确采购食品的品种、来源、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餐饮单位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留存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一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合理划分食品储存区域,分类存放食品,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安全加工与制作第十二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操作的要求和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餐饮单位应当定期对食品加工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加工工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制作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章食品安全销售与服务第十五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销售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餐饮服务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小型餐饮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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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管理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小型餐饮单位。

第三条小型餐饮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小型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小型餐饮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食品采购和储存第八条小型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九条食品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适量、及时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食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的场所;(二)食品应当按照种类、用途、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三)冷藏食品应当储存在温度符合要求的冷藏设施中,冷冻食品应当储存在温度符合要求的冷冻设施中;(四)食品的储存期限不得超过保质期。

第四章:食品加工制作第十一条小型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加工制作时间、加工制作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应当完好,不得有霉、虫、鼠、蝇等污染食品的现象;(二)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生熟分开、清洁与污染分开、食品与非食品分开的原则;(三)食品加工制作工具应当专用,不得交叉使用;(四)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的温度、湿度、时间等控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五)食品加工制作完成后,应当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小餐饮需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餐饮需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要求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项目规范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便社会监督。

2.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3.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餐饮服务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积极组织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5.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采购储藏要求1.建立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食品采购渠道,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不得采购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

2.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止食品变质。

4.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保存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可追溯。

四、加工制作要求1.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设施齐全,布局合理。

2.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遵循生熟分开、清洁与污染分开的原则,防止交叉污染。

小餐馆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1. 餐馆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负责餐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三条食品采购与储存1. 餐馆应建立食品采购查验制度,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2. 餐馆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保质期等信息。

3. 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类别、性质分区存放,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4. 食品储存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保证食品质量。

第四条食品加工与操作1. 餐馆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范,明确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和卫生要求。

2. 从业人员在加工食品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手套等。

3. 食品加工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食品卫生与消毒1. 餐馆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保证餐馆环境卫生。

2. 餐馆应对餐具、饮具进行定期消毒,提供给顾客使用。

3. 餐馆应建立健全洗手消毒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在操作前后进行洗手消毒。

第六条食品留样与事故处理1. 餐馆应对高风险食品进行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2. 餐馆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1. 餐馆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餐馆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 餐馆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餐馆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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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合法亮证经营
必须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方能制售食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经营场所应亮证照经营。

禁止无证及超许可范围、超供餐能力制售食品,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须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饮食安全。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制定本单位《汪清县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详见我局网站httpW/.c n/食品安全。

员工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包括新招、试用、临聘)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参加培
训,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及岗位知识。

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戴好口罩、使用专用分餐工具。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一次性餐饮具、洗消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

以上均须留存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并按要求的内容建立进货台账,统一格式详见汪清县《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变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熟制食物须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豆浆、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C;冷冻肉类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有效预防农药残留中毒。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加工场所面积与冷藏等设施数量应与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相应的防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洗涤设施。

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功能区应分类使用、标识清楚,设备应正常使用。

垃圾桶应加盖,防止溢漏;下水道加盖、保持畅通;加工场所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干爽;不得在加工场所内饲养活禽畜。

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一)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二)烹调食物应烧熟煮透,外购熟食(熟肉等)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必须彻底加热;(三)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要求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未经清洗的生食品不得进专间,刀具、砧板、切片机等工用具、空气每天使用前均应消毒并记录;操作人员加工前应洗手消毒;(四)贮存熟食品应及时热藏或及时冷藏,在常温下(10 C〜60 °C )保存熟食,从出品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五)应谨慎提供并严格按要求加工四季豆、豆浆、深海鱼类、贝类等食品;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使用硝酸钠、亚硝酸钠;不得使用发芽马铃薯、河豚鱼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有效预防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豆浆等中毒。

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餐具必须经有效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盛装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须分开;消毒后的餐具应放置于专用保洁柜保存,避免受污染。

使用集中消毒企业餐饮具的,应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无执照、无标签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严禁违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明矶、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

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添加到面粉、糕点、肉类加工。

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人应熟悉使用知识、设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有称量工具和使用记录。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保持通风干爽、清洁,定期检查清理, 防止食品过期腐败变质等问题。

食品仓库应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混放,并应具备防鼠防霉防尘防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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