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维护工作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维护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维护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维护工作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利工程维护工作的人员,包括水利工程维护人员、水库监护人员、护坝人员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护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护保养、精细管理”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维护工作要坚持“全员参与、科学管理、责任到人、绩效考核”的原则,做到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护工作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水利工程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维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机构设立水利工程维护班组,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维护班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维护技能。
第九条水利工程维护班组应当建立维护档案,记录水利工程的维护情况和维护记录,做到有记录、有依据。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护班组应当定期开展水利工程维护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提高维护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维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完成维护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范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危险。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维护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维护计划,按时按质完成维护任务,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维护人员应当加强设备检修维护,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维护人员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维护人员应当加强水文水情监测,及时了解水情变化,为水利工程维护提供依据。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维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操作失误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维护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巡查和监测,排除隐患,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水利工程维护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维护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提高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利工程的所有维护工作,包括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设备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维护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维护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条巡查人员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第六条维修人员负责对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维护内容第九条日常巡查1. 巡查人员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2. 巡查内容包括:堤坝、渠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安全状况,以及运行设备、仪器、仪表等运行状况;3. 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
第十条维修养护1. 根据巡查结果,制定维修养护计划,确保工程设施完好;2. 维修养护内容包括:堤坝、渠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加固,以及运行设备、仪器、仪表的检修、更换;3. 维修养护工作应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1. 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2. 设备维护保养内容包括:设备润滑、清洁、紧固、调整等;3. 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排除。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确保应急预案的完善。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维护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修理养护的规范化治理,充分发挥修理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治理水平。
按照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修理养护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修理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坚持、复原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修理养护实行市场化治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修理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修理养护治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修理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方法。
其他情形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治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修理养护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建立分级、分层次治理的治理体系。
按照治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修理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修理养护治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修理养护治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修理养护程序包括打算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时期。
第二章修理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修理养护打算的编制,并按治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修理养护立项打算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推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修理养护打算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修理养护打算要紧内容包括:上年度打算执行情形的简要说明,本年度打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差不多情形,本年度工程治理要点,修理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要紧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修理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要紧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形。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修改版]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8a9246d6aaea998fcd220e47.png)
第一篇: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
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
第六条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八条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坝顶、坝坡、根石、附属设施、上坝路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制度应明确工程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管理目标通常包括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提高工程效益、延长工程使用寿命等。
而管理原则则应强调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等方面。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管理维护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般来说,水利工程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
机构负责,该机构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制定等。
水利工程的维护保养是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的关键。
制度中应包含对各类水工建筑物、设备
和设施的维护保养规程。
这包括定期清洁、防腐、加固、更换磨损部件等措施。
同时,还
应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表格,以便跟踪管理和责任追溯。
安全管理是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应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并且,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
安全职责。
环境保护也是水利工程管理不可忽视的一环。
制度中应包含环境保护措施,如水质保护、
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信息化管理是现代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
制度中应提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GIS
(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监控技术等,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制度还应包括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通过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
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通过考核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员和技术员工不断提升业务
水平和工作效率。
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措施》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工程养护管理总述•工程设施养护与维修•工程安全监测与检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措施•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建议与展望目录01工程养护管理总述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是指对已建成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改善等工作,以保持工程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定义水利水电工程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转、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性养护管理定义与重要性范围水利水电工程的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水电站、水库、堤防、水闸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任务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的任务包括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损坏的设施,保持工程的正常运转,同时还要进行工程更新改造和升级,提高工程的效益和安全性。
养护管理范围与任务养护管理现状与发展现状目前,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制不健全、技术手段落后、维护保养意识不强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信息化技术、传感器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同时,国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这将为水利水电工程养护管理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02工程设施养护与维修1水工建筑物的养护与维修23定期对坝体进行裂缝检查,记录并分析裂缝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裂缝扩大影响坝体安全。
坝体裂缝检查与处理对坝体可能存在的渗漏部位进行检测,发现渗漏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确保坝体防渗效果良好。
坝体渗漏检测与堵漏定期清理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畅通,防止积水对坝体产生不利影响。
排水设施维护03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定期检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安全可靠。
水利水电设备的养护与维修01设备清洁与润滑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减少设备磨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其运行效率,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维修养护人员等。
2.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维修养护工作的进展。
3. 技术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方案的制定。
4. 维修养护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维修养护管理制度1. 定期检查(1)水利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由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内容包括设施的结构、设备的运行情况、水质等。
(2)定期检查的频率为每季度一次,重点检查在雨季和干旱季的设施,确保设施在恶劣天气下的正常运行。
2. 维修养护计划(1)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对定期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制定维修养护计划。
(2)维修养护计划包括维修养护内容、维修养护责任人、维修养护时间等,需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3. 维修养护工作(1)维修养护工作由维修养护人员负责,根据维修养护计划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维修养护工作包括清洁设施、检查设备、更换损坏部件、修复漏水等,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4. 急修措施(1)发现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设备故障时,需立即采取急修措施。
(2)急修措施包括紧急维修、更换损坏部件、改善设施结构等,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5. 质量管理(1)维修养护工作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维修养护质量。
(2)维修养护工作需记录维修养护内容、维修养护时间、维修养护人员等,建立维修养护档案。
6. 维修养护费用(1)水利工程管理部门需提供维修养护费用,并按照经费预算进行管理。
(2)维修养护费用包括人力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等,需合理使用,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培训管理(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人员需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修养护技能。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水库、渠道、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3. 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应遵循“谁受益、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措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水利工程管理员,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3. 各受益单位或个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按时缴纳管理费用,参与工程的日常维护。
三、管理措施1. 定期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解决。
2.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记录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详细信息。
3. 实施清淤、疏浚、加固等常规维护工作,确保工程畅通无阻。
4.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资金管理1. 设立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紧急抢修。
2. 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受益方和社会的监督。
3. 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
五、应急处理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故障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3. 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监督考核1.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分明,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管理不当或损坏工程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需经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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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
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第十四条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150 m3/s或装机容量15000 KW以上的泵站;(2)110KV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3000 m3/s以上的水闸;(4)2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Ⅰ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1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总工程师具有9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100 m3/s或装机容量10000 KW以上的泵站;(2)35KV 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1000 m3/s以上的水闸;(4)15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Ⅰ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干流河道整治工程2处以上,或支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2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50 m3/s或装机容量5000 KW以上的泵站1座,或设计流量10 m3/s或装机容量1000 KW以上的泵站2座;(2)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1座;(3)设计流量100mm3/s以上的水闸1座,或设计流量20mm3/s以上的水闸2座;(4)1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1座,或100吨级以下船闸或套闸2座;(5)Ⅱ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6)支流河道整治工程3处以上;(7)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八条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如堤防隐患探测、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由具有该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四章维修养护队伍的选择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推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管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类似工作经历的维修养护单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维修养护招标投标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招标投标规定。
第五章维修养护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签定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七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件本,有关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保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索赔等条款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维修养护合同文件应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水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维修养护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水管单位、监理单位分级、分层次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对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达到维修养护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项目验收时,应具有质量监督机构对维修养护质量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有关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切实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十二条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即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书并已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