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规定完整版
水利工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水利工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障水利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泵、管道、阀门、水箱等设备。
第三条维修和保养分为计划性维修和保养和突发性维修和保养两种,计划性维修和保养指定期进行,突发性维修和保养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进行。
第四条科学合理地进行水利工程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不仅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还可以提高设备的性能和效率。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维修保养流程、维修保养标准、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二章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第六条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由水利工程设备管理机构确定,主要分为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领导责任三部分。
第七条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定期巡检、清洁、润滑等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的计划性维修和保养工作,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进行操作,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
第九条领导责任包括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按照要求履行维修保养责任。
第十条设备维修保养责任由设备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设备维修保养流程第十一条设备维修保养流程包括设备故障报修、维修计划制定、维修工作实施、维修验收确认等环节。
第十二条设备故障报修由设备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及时向维修人员进行汇报,详细描述故障情况和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维修计划制定由维修人员根据故障情况和设备维修保养要求进行制定,确定维修内容和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维修工作实施包括现场排查、故障排除、更换零部件等操作,维修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维修验收确认由设备管理人员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确认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设备维修保养标准第十六条设备维修保养标准是指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维修操作规程、维修工具设备、维修材料用量等。
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制度

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建后的管护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有效利用水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护范围1. 水利工程建设后的管理与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堤防、渠道、水库、泵站等设施的日常巡查、清淤、维修和维护。
2. 保障水质,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
3. 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汛、防旱等灾害的应对措施。
4. 进行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稳定是管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加强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管护与管理相结合,强化水资源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统一。
4. 科学决策,建立科学、合理的管护方案,提高效率。
四、主要内容1. 水利工程建后的巡查(1)建立巡查制度,明确管护人员的巡查标准、频次和内容。
(2)加强巡查记录和信息报送,及时了解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采取维修措施。
(4)定期总结巡查情况,完善巡查制度。
2. 水利工程建后的维修(1)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制度,明确维修责任人和流程。
(2)制定水利工程维修计划,加强维修资金的保障。
(3)加强维修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维修效率。
(4)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和信息归档。
3. 水利工程建后的环境保护(1)建立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主体。
(2)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污染。
(3)加强水域生态修复,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4. 水利工程建后的安全管理(1)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水利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5. 水利工程建后的信息化管理(1)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控。
(2)加强水利工程数据采集和分析,提高管理决策效率。
(3)建立信息平台,方便公众了解水利工程信息。
五、责任和监督1. 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水利工程建后的管护责任人。
2024年水库管理所工程维修养护制度(三篇)

2024年水库管理所工程维修养护制度一、一般规定1、工程养护应做到及时消除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
2、工程修理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A.岁修:水库运行中所发生的和巡视检查所发现的工程损坏问题,每年进行必要的修理和局部改善。
B.大修: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作量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问题,有计划进行整修或设备更新。
C.抢修:当发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抢修。
3、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4、管理单位根据检查和监测结果,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
计划批准后应按计划进行维修养护。
5、工程的维修养护应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6、工程完成后,应按要求组织验收。
7、凡影响安全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8、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批准下达的工程维修养护计划。
确需调整的,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9、工程维修养护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二、工程养护(一)坝顶、坝端养护1、坝顶养护应达到坝顶平整,无积水,无杂草,无弃物;防浪墙、坝肩、踏步完整,轮廓鲜明;坝端无裂缝,无坑凹,无堆积物。
2、坝顶出现坑洼和雨淋沟缺,应及时用相同材料填平补齐,并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坝顶路面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坝顶的杂草、弃物应及时清除。
3、防浪墙、坝肩和踏步出现局部破损,应及时修补。
4、坝端出现局部裂缝、坑凹,应及时填补,发现堆积物应及时清除。
(二)坝坡、坝区养护1、坝坡养护应达到坡面平整,无雨淋沟缺,无荆棘杂草滋生;护坡砌块应完好,砌缝紧密,填料密实,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冻毁或架空现象。
2、干砌块石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及时填补、楔紧脱落或松动的护坡石料。
水利维修管理制度

水利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维修管理工作,维护水利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应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维修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二章维修管理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维修设备。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档案。
第三章维修管理制度第九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应急维修等。
第十条维修管理工作应当进行计划性维修,制定维修计划和维修方案。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应当加强设备保养和设备检修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应当加强对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四章维修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应当采取定期巡视、定期检修和应急维修等措施。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巡视记录和维修记录等制度。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台账和维修管理数据库。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第五章维修管理监督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应当加强对维修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维修管理机构和维修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
第六章维修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维修工程的责任心。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当对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当对维修工程的经济效益负责。
增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办法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型水库(百花林水库、联安水库、白洞水库和增塘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大封门水库、白 水寨水库、七星墩水库),中型引水和跨区域引水工程(联和水库灌区,兼管大圃围上水库;乌石陂、凤岗陂), 大型陂闸(西福河沙河坊拦河坝、正果拦河坝、初溪拦河坝),跨区域万亩堤围(增博大围),重点排涝泵站 (雁塔、南山、洲头、鹤洲、陆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经费落实
第四章经费落实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为经常性项目,各级财政和村社需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专项费用。
第十九条区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由区水务局在部门预算 中安排落实。
增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 护办法
增城区水务局发布的办法
01 总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目录
02 管理机构和职责
03
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内容
04 经费落实
05 监督检查
06 附则
为加强全区水利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的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养护,增城区发布了《增城 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办法》。
总则
第十二条各管理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建筑物(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水闸、堤防、 涵闸等)及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年汛前、汛后或用水期前后,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存档,发现 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定期对工程进行必要的清理养护;对水库大坝、堤防应固定测次、时间、人员进行沉降、 位移、渗漏观测,观测分析资料应及时整编存档;对泵站、水闸、水电站等建筑物内水泵、水轮机、电动机、发 电机、启闭机和配电屏柜、线路等机电、金属结构等设备应定期维护,每年至少维护一次。
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制度

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制度一、概述水利工程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维修管护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维修管护制度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础,对于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提高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维修管理机构的建立(1)水利工程维修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维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维修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人员和技术支持,确保定期巡查、维修、检测等维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2)维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做好工作的跟踪和记录,以便于日后的回顾和追溯。
2.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1)维修管理人员是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的关键。
因此,需要对维修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培养,提升其维修技术和管理能力。
(2)维修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维修设备和工具,了解水利工程的结构和原理,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3.维修计划的制定(1)维修计划是维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
维修计划应包括维修周期、维修内容、维修方式、维修费用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2)维修计划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结合工程的年龄、结构、用途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维修工作的时间和内容,避免因维修不及时而导致的事故和损失。
4.维修保养的实施(1)维修保养是维修管理的核心工作,包括定期巡检、设备保养、设备更换等方面。
维修保养应坚持定期、系统、全面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2)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注意维修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注意安全防护,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水利设施维修与养护管理规范

水利设施维修与养护管理规范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利设施在我国的农田灌溉、供水以及防洪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但是,由于长期使用和自然环境等原因,水利设施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给农田灌溉和城市供水带来不便,甚至会产生安全隐患。
为了保证水利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制定一套科学的维修与养护管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一、维修与养护管理体系的建立为有效维护和养护水利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保养与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发现水利设施的故障和损坏,并进行相应的维修与养护工作。
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定期巡检设施并记录。
当发现问题时,应迅速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修复,以确保水利设施能够正常工作。
2. 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个完善的水利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设备资料、维修记录、巡检报告等。
这将有助于对设施的维护与养护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并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 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水利设施修复与养护工作的经费来源,并存入专门的维护与养护基金。
这将有助于确保设施维护与养护工作的持续性。
二、设施维修与养护标准1. 维护保养标准:水利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例如,对于灌溉设施来说,应定期进行排查,清除水道内的杂物和淤泥,并修复漏水和损坏等问题。
而对于供水设施来说,应检查管道的流量和水质,清洗水箱和水泵等。
2. 定期检查:对水利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是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检查内容应包括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有损坏或异常情况以及设备使用寿命等。
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与养护措施,预防设备的进一步损坏和故障。
3. 应急维修与养护:对于设施出现的紧急问题,需要立即进行维修与养护。
应建立应急维修与养护工作小组,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材料,以便能够迅速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三、维修与养护人员要求为保证维修与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维修与养护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1. 专业知识:具备相关的水利设施维修与养护知识,了解常见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河南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

河南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南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性、安全性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省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维修养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和维护,持续改善水利工程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市、县、乡镇水利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保养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维修设备,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维修养护记录和数据的归档保存,为日后的维修养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章维修养护工作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巡视检查水利工程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定期进行水利工程的维护修缮工作,保障水利设施的使用寿命;(三)定期清理水利工程附近的河道和水库,保证水流畅通;(四)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需要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维修养护工作流程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制定维修养护计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制定维修养护计划,明确维修养护工作的内容、工作量和时间节点。
(二)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作:按照维修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监督检查维修养护工作:上级水利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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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
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第十四条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150 m3/s或装机容量15000 KW以上的泵站;(2)110KV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3000 m3/s以上的水闸;(4)2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Ⅰ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1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总工程师具有9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100 m3/s或装机容量10000 KW以上的泵站;(2)35KV 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1000 m3/s以上的水闸;(4)15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Ⅰ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干流河道整治工程2处以上,或支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2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50 m3/s或装机容量5000 KW以上的泵站1座,或设计流量10 m3/s或装机容量1000 KW以上的泵站2座;(2)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1座;(3)设计流量100mm3/s以上的水闸1座,或设计流量20mm3/s以上的水闸2座;(4)1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1座,或100吨级以下船闸或套闸2座;(5)Ⅱ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6)支流河道整治工程3处以上;(7)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八条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如堤防隐患探测、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由具有该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四章维修养护队伍的选择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推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管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类似工作经历的维修养护单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维修养护招标投标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招标投标规定。
第五章维修养护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签定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七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件范本,有关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保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索赔等条款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维修养护合同文件应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内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水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维修养护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水管单位、监理单位分级、分层次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对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达到维修养护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项目验收时,应具有质量监督机构对维修养护质量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有关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切实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