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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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阿府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6〕37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阿坝的决定》(阿委发〔2006〕13号),参照《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川科高〔2006〕6号),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阿坝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阿坝州创新资金)来源由州财政预算拨款,并设立专户管理。

创新资金作为阿坝州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中小企业,并有效吸引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条阿坝州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四条阿坝州科技局是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

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实施监督、结题验收等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条阿坝州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和监管,并参与项目的审查与验收工作。

第三章支持条件、范围和方式第六条申请创新资金项目的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和阿坝州的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阿府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9〕2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建立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条例》以及国家宗教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藏传佛教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应当坚持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按职能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传佛教事务的行政管理。

州、县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民族、外事、交通、消防、新闻出版、审计、安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藏传佛教事务管理。

第二章活动场所第五条藏传佛教寺庙(以下简称寺庙)是僧人从事宗教活动,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礼仪服务的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其筹备设立、改建和迁建等事项必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申请批准。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阿委办[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委办〔2009〕126号)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16日阿坝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纪委关于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川纪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通过各县、州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州工程建设市场不断规范,监管体制日益完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州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的在建项目管理混乱,有的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的建设工程变更审批部门批复的招投标方式,还存在越权审批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了我州扩大内需灾后重建各项政策的落实,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各县、州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促进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资金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优良,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实现“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灾后重建和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等重大民生工程的落实、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扩大内需、灾后重建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各项政策落实提供坚强保证。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阿委办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委办发〔2014〕14号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8日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州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的要求,在总结各县目标管理工作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目标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指导思想,围绕“发展为要、稳定为重、民生为本、团结为根、党建为基”的总体工作要求和“建设五个阿坝”战略目标,按照“横向分类区、纵向分层级,指标有区别、权重有差异”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体系和考核机制,确保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加快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推进我州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目标管理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工作重点。

紧扣发展、民生、稳定“三件大事”和寺庙管理、争取人心、维护稳定“三大重点任务”,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把各县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党的建设和年度重点工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使目标管理成为引领工作的风向标。

(二)科学设置指标,注重简便易行。

根据各县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工作重点等设置各有侧重的具体考核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目标管理,力求体现地域特征、兼顾共性要求,简明扼要、便于操作。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阿府办函[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函〔2008〕12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阿坝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州政府派出,对出资人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监事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管理。

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监事会主席、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考察,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阿府办函〔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阿府办函〔2008〕5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作的领导,州政府同意调整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白理成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副组长:李川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成员:扎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福安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旅游局局长何文涛州发改委主任熊甫俊州经委主任单木真州财政局局长何世明州国土资源局局长马福寿州规划建设局局长王祖全州交通局局长俄基甲州水利局局长鲁建华州移民办主任洪成明州发改委副主任杨毅州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杨开德人民银行阿坝分行行长罗尔依农业银行阿坝分行行长刘燕建设银行阿坝分行行长多吉泽仁农业发展银行阿坝分行行长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何文涛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杨毅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一、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安排部署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州重大投资项目的总体协调、跟踪服务、监督和检查。

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全州重大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筛选、汇编,年度任务的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阿坝州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奖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编制全州年度“四个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和中长期项目规划。

制定重点项目管理、考核制度和办法。

(二)会同州委州政府目标办组织重点项目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负责编制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简报和信息报送。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甘府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甘府发[2009]1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四月二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州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09〕4号)所称的重点项目中,使用政府性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财政部门确定为重点监督管理的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州、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州、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宏观调控、管理和监督。

其职责是:负责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财政政策建议,并对其使用效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的监督检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甘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办发〔2018〕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落实国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甘孜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落地落实,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强制招标范围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的,但不属于上述两类项目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招标项目。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在强制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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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州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州、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州、县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三条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20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城市规划设计,包括项目建设的选址定点、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控制,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二)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州发改委负责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州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

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接受州财政局委托,协同管理投资审价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州规划建设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监督管理。

包括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州审计局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州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州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家论证和咨询评估制度。

由项目业主组织规划、工程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建设项目专家评审组,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及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等重大技术、经济和其他问题的咨询、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州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投资计划和投资估算。

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征地面积和资金来源等。

投资估算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含装饰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其他应列入项目投资的总费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分别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额进行审查,报州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应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规模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建设项目实行选址定点、设计方案比选、初步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经批准列入项目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选址申请,由项目所在县规划建设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州规划建设局提出选址定点审查意见后,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二)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方案比选按下列规定办理:1.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由组织规划编制的单位通过政府招标网站公告,规划编制费用采取公开比选,确定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编制的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2.经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或组织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招标网站公告,采取公开竟标方式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设计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应当包括勘察设计费用;项目周边100米范围1:500、1:1000或1:2000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与实景相配的效果图、设计说明以及电子文档。

并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三)设计方案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方案优选方案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批准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提供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弱电、附属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工程概算等初设文件。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州发改委、财政、规划建设局、国土、环保、监察局等部门及政府专家组对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结构选型、建设标准和设计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委托设计单位正式出具施工图。

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按合同签订委托的要求和内容出具相应成果资料。

(四)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通过招标比选确定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设计施工图预算造价超出批准投资概算的,退回重新设计;因勘察和设计单位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占原造价5%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或设计费。

前款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世界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保护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州规划建设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其他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州规划建设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按程序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和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按规定对工程施工报建和质量安全报监。

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标准;(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严禁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照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建设,州财政局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负责工程结算审查,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

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和招标控制价,必须经州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未经审核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复计划,招标管理部门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财政预算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州财政局审查后,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预付的工程款,应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约定进行抵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对可能引起超投资计划的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等,应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联系单,并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合同总造价(剔除不可预见暂定额,下同)3%以下或金额10万元以下、材料更换单项增加投资5万元以下的,累计变更在不可预见暂定额内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州财政局审批;(二)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合同总造价3%以上或金额10万元以上,材料更换单项增加投资5万元以上的,以及累计变更超出不可预见暂定额的,报州财政局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抄送州监察局备案;(三)累计变更增加造价(或费用)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规划建设局、州监察局和建设单位商定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变更审批规定,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增加的投资由相应的变更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按现行财政管理要求实行直接支付,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结算审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编写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提交财政、审计部门审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州审计局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州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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