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异同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及特征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
(1)“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相同,既包括书面协议,也包括口头协议。
(2) “决定”则是指企业集团、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要求其成员企业共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决议。
(3) “其他协同行为”则指经营者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也没有可供遵循的决定,但相互间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合作行为。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分类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1)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2.价格垄断协议与非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垄断协议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也称价格卡特尔。
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浅析纵向垄断协议

commercial college自2008年中国首部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随着各项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纵向垄断协议尤为受到重视,而2015年的4月,因限制经销商折扣幅度、实施就最低转售价、固定零售指导价等涉嫌垄断行为,江苏省物价局公布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并对南京、无锡、苏州三地多家经销商罚款共计786.9万元,创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单个公司纵向垄断行为处罚的最高纪录。
违法性认定规则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违法性认定规则是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
本身违法规则是指行为本身一旦发生就具有违法性,无需考虑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合理规则,即需要对纵向垄断协议所处的市场具体情况和产生原因等做客观分析,这些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分析、经营者目的合法性、经营者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达到他们的目的等来衡量垄断协议是否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风险。
横向垄断协议被业界广泛认为是核心卡特尔行为的一种。
因此,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横向垄断协议的态度非常明确并且一致,认为应当适用本身违法规则。
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各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多数经历了从严格遵照执行本身违法规则到顺应实际经济效率可以综合适用合理规则。
在2007年“Leegi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张“将合理规则作为一项公正且有效率的方法,用以禁止那些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同时保护那些具有促进竞争效果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此判决预示着美国开始考虑将合理规则(rule of reason)应用在具体案件中。
在欧盟,《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为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如果经营者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款时,经营者有权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亦即证明相关限制竞争行为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而又不至于排除、限制竞争。
欧盟认为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做一个综合评价。
什么是纵向垄断协议

什么是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在不同的学术⽂献中,纵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如被称作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纵向协议,等等。
它是指在同⼀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或者默⽰的⽅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般来说,处于前⼀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处于后⼀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
作为垄断协议的⼀种表现,纵向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另⼀种表现即横向垄断协议相⽐,⽆疑具有鲜明的特征。
⾸先,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为主体是相互对⽴的竞争⽅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
更确切地说,这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实施特定⾏为来实现。
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的。
⼀般来说,横向垄断协议具有⼀致对外性,经营者有共同的⽬的,⽽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之间则具有⼀定的限制关系,不存在共同的⽬的。
再次,纵向垄断协议⼀般体现为明⽰的⽅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的交易合同中;⽽相⽐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通过订⽴协议的⽅式,如协议、决定和其它协同⾏为,并多为默⽰⽅式。
纵向垄断

摘要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与横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协议目的及其协议存在的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但条款过于抽象,司法操作性不强。
我国应借鉴和吸收英美及欧盟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在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列举、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标准以及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对其的规制。
纵向垄断的特征1.合意的决定性纵向垄断作为垄断行为的一种,通过该垄断行为达到排除、限制、歪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实现排除、限制、歪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手段在反垄断法上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而纵向垄断作为垄断的一种类别,参与纵向垄断的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协商的过程是其区别于另两种垄断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基于合意的基础上成立。
因此,纵向垄断的本质是合同关系,双方限制竞争的合意是认定一项协议为纵向垄断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垄断所共有的本质特征。
纵向垄断对达成该合意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的行为受到严格拘束。
2.约束的相互性纵向垄断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共同行为,本质而言是多方主体达成合意,并以此协议相互约束。
是各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以民法理论的观点,合同为意定之债,而私法自治为民法之精髓,任何人皆不可为他人设定义务,但可为自己设定债务,意定之债的目的是各方为自身设定债务换取对他方之债权。
纵向垄断中双方相互制约各自的经营活动,限制彼此间竞争,即制约经营活动是相互的。
3.主体的复数性纵向垄断称之为协议,便是多个市场主体的合意行为,日本反垄断法里称之为“共同行为”,这些都说明纵向垄断协议的市场主体并非单个。
进一步而言,纵向垄断中的多个参与主体还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并且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能够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与经济地位并非一概而论,法律认定其独立之经济地位并非完全基于市场主体独立的法人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横向垄断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横向垄断横向垄断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上同一层次的竞争者之间通过合谋、限制竞争手段而达成的垄断行为。
横向垄断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横向垄断进行分析。
一、横向垄断的概念及特点横向垄断是指同一行业内具有相同功能的竞争者之间通过合谋或其他方式,共同限制竞争、瓜分市场,达到垄断市场、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同质性产品:横向垄断的竞争对象是具有相近功能的同质产品,例如手机、汽车等。
2. 合谋限竞:横向垄断行为通常需要竞争者之间达成共识,并采取一定的手段限制竞争,如价格垄断、限制生产量、共享市场等。
3. 垄断利润:通过横向垄断行为,垄断者可以控制市场供给,提高商品价格,从而获取较高的垄断利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横向垄断的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一部法律。
在对付横向垄断行为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制:1. 禁止价格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竞争者不得通过价格垄断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横向垄断行为常常通过限制生产、销售等手段来达到垄断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竞争者不得限制生产、销售或者虚假宣传等行为。
3. 反向举报机制:为了增强对横向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了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企业及其他组织对横向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和揭发。
三、经济法在解读横向垄断上的作用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对于解读横向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经济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和理论基础。
其次,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竞争、垄断等经济现象的分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横向垄断提供了理论框架。
反垄断法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一、横向垄断二、纵向垄断三、

3、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原则:无合法理由,不能与竞争对手
达成任何有关定价、生产、客户或市场的正式或非正式协议)
(1)参加贸易集会或行业会议的规则(横向垄断-能做什么)
1)坚持索要会议的书面议程 2)按照议程进行并作会议纪要 3)当其他人在会议上讨论非法问题时离开会场 4)将参加会议时的行动记录在案,并确保壳牌与非法活动脱离联 系。 业务经理必须确保: 1)其了解团队成员准备参加所有会议的目的;并且 2)遵循参加这些会议所需遵守的适当程序
3、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原则:无合法理由,不能与竞争对手
达成任何有关定价、生产、客户或市场的正式或非正式协议)
(4)与经销商合作时不能做什么(纵向垄断)
1)不能限制经销商或中间商的转售价格,且不能因为经销商或中间 商违反最低限价或建议价而扣 除 经销商业务返利或提升进货价格 2)不能在任何内部相关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或电子邮件出现限制 经销商或中间商的转售价格的措辞或有可能导致误解的措辞,如: 我们得严厉警告下那个经销商,他们卖的价格太低了。 3)不能通过DPMS收集或查询经销商的单笔/单个客户的转售价格、 毛利信息 (包括在经销商公司使用经销商电脑在DPMS系统中查看 转售价格的数据,经销商与我们自愿分享也不可以看) 4)不能在经销商或中间商中组织区域或行业价格联盟, 统一在区域 中或授权客户中的转售价格
二、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 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 可以处五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 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 罚。”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行为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行为横向垄断,作为一种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同一产业链或市场中,通过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共同控制市场等手段,排除或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
针对横向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解读,并探讨其相关问题。
一、横向垄断的定义及特征横向垄断是指企业在同一水平上进行的垄断行为,即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
在竞争对手之间形成垄断地位后,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限制竞争,如价格歧视、市场共享、利益分配等。
横向垄断的特征主要包括:市场份额集中度高、市场准入难度大、市场竞争异常削弱。
二、横向垄断的危害及防范措施横向垄断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竞争和创新:横向垄断使得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无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抑制了市场的创新活力。
2. 提高市场进入门槛:横向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导致市场进入门槛升高,对新企业的发展带来困难。
为了防范横向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提出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具体包括:1. 禁止价格歧视: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对同等条件下的不同客户实行不合理的价格差异。
2. 限制合谋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企业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价格垄断、产品垄断,也不得通过联合拒绝交易等手段排除竞争。
3. 加强监管:反垄断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并及时发现和处罚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横向垄断案例分析1. 案例一:医疗器械行业的横向垄断在医疗器械行业中,一家企业通过操纵价格、限制竞争等手段,占据了市场份额的绝大部分,形成了横向垄断。
这导致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困难,价格被操纵,市场准入门槛增高。
反垄断机构应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2. 案例二:电子产品行业的横向垄断在电子产品行业中,某企业通过与供应商达成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企业的供应渠道,形成市场的横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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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2012 )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155
号判决书.
[5] 宁宣凤,刘佳,尹冉冉.第一张纵向垄断协议罚单: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固定转售价格案简析[ Z] .北大法宝 CLI.A.248,2014 -10 -31.
(二)法律适用的完善
从总体看,《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定较为抽象,不利于法律适用,在实践操作中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是核心,所以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实践中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果都需要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之后,再确定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会极大的增加司法成本,使得法律适用具有不确定性。从各国应对垄断协议的司法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普遍的做法是对于排除、限制竞争特征十分明显的行为直 接推定为违法,难以判断的部分再进行排除、限制。
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公共利益为抗辩。对纵向垄断协议辩证的思考和判断,不难发现纵向垄断协议对经销商地域范围的限制会促进局部销售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这体现的是纵向垄断协议对公共利益的裨益,客观上维护和 体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第13、14条的规定,都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取而代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 配原则。
纵向垄断协议要达成体现的是一种对竞争的限制,实现的途径是靠交易相对人进行的。从市场中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来看,纵向垄断协议以明示的附随合同居多。比如在五粮液案中,五粮液集团对于五粮液销售的控制是通过 与分销商签署协议的形式达成的,依靠分销商的销售行为 实现对价格的整体控制。
2.危害程度
横向垄断协议危害市场直接且严重,其结果就是在经营环节中经营者之间不再产生竞争,形成统一透明的价格。这对于消费者来讲,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价格完全由经营者掌控。而经营者之间的协议限制了新的参与者进入市场,市场活力不再。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交易相对人定价权等[3]。
二、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对比
(一)行为主体
1.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
横向垄断协议主体是位于同一行业中的同一生产阶段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两者是独立的且具有相当的市 场地位,才能称得上是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例如在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4]中,且不论裁判的结果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单就案件中涉及到的主 体即防治协会与取得《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格等级 证》的会员单位所签订的《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所涉及的会员单位就是同一行业中同一生产阶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
2.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存在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学理上关于纵向垄断协议主体的通说将其界定为,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存在交易关系的前后经营者或者上下经营者。在纵向垄断协议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开出的第一张纵向垄断协议的罚单: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固定转售价格 案[5]。案件中,五粮液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并于2012年对14家经销商的“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给予处罚。
[参 考 文 献]
[1]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M] .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98.
[2] 王健.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研究[ J] .法学,2014
(3).
[3] 刘大鹏.垄断协议界定的若干问题[ J] .鲁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7,31(4).
[4]案例来源:北大法宝,深圳市惠尔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害生
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5
号判决书.
[5]宁宣凤,刘佳,尹冉冉.第一张纵向垄断协议罚单: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固定转售价格案简析[Z].北大法宝CLI.A.248,2014-10-31.
[6]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N].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2)(总第208期).
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公共利益为抗辩。对纵向垄断协议辩证的思考和判断,不难发现纵向垄断协议对经销商地域范围的限制会促进局部销售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这体现的是纵向垄断协议对公共利益的裨益,客观上维护和 体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第13、14条的规定,都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取而代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
2.关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豁免
《反垄断法》第15条是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其存在的意义就是当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的协议符合该条的规定是可以豁免的情形,就不会认定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不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15条的适用上,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表现为是 否当事人提出抗辩主张为前提。
(二)垄断协议对相关市场经济的影响及竞争效果分析
1.成立的市场条件
横向垄断协议中为了共同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经营者订立协议共同行动。其订立的方式虽然也是采用协议或其他协同行为,但是方式多为默示。横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并不显著,现有的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 协议纠纷案中,其并不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因此只能从其法律适用的判断上推断出其市场构成的条件是要求达到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经营者从事横向垄断行为。
试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异同
摘 要:本文以企业经营者为视角,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相关市场和协议方面的异同,运用理论分析实践判决中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豁免等问题,寻找法律责任规制不合理之处,以期对制度进行明确和改进。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
亚当・斯密曾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写到,“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1]”,这大概是对垄断的主体和行为最通俗易懂的描述。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制的目标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 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结合市场经济环境分析和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对明确判断垄断行为,实现反垄断法目的十分重要。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寻找法律适用的路径,明确规定并合理应对是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意义所在。
一、垄断协议的界定
对比横向、纵向垄断协议,首先要关注其理论基础,明确相关概念及涵盖范围。垄断协议是有独立法律地位及决策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相互之间意思联络实施共同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达成协议[2]。
根据现有定义,横向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其主观上及行为上的要求具有意思联络,存在或实施共同行为。
(二)法律适用的完善
从总体看,《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定较为抽象,不利于法律适用,在实践操作中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中,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是核心,所以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实践中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果都需要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之后,再确定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会极大的增加司法成本,使得法律适用具有不确定性。从各国应对垄断协议的司法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普遍的做法是对于排除、限制竞争特征十分明显的行为直接推定为违法,难以判断的部分再进行排除、限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考 文 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98.
[2]王健.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研究[J].法学,2014
(3).
[3]刘大鹏.垄断协议界定的若干问题[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7,31(4).
[6]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 上海) 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 中国) 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N]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2)( 总第 2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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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的抗辩难度较大。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危害性更大,因此在法律上的限制更多,只有在改进技术创新,研究开发这些领域可以有效证明属于这些情形的,才可以进行抗辩。
纵向垄断协议间接且程度轻,法律规制相对弱。要综合考虑达成垄断协议的目的和经营者具体的市场份额才能判断是否是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比如在锐邦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6]中,关于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性质的争议,就是要判断是否构 成排除、限制竞争。
3.公共利益抗辩
横向垄断协议的抗辩难度较大,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危害性更大,因此在法律上的限制更多,只有在改进技术创新,研究开发这些领域可以有效证明属于这些情形 的,才可以进行抗辩。
2.关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豁免
《反垄断法》第15条是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其存
在的意义就是当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的协议符合该条的规定是可以豁免的情形,就不会认定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不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15条的适用上,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表现为是否当事人提出抗辩主张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