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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主要变化及会计处理

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主要变化及会计处理

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主要变化及会计处理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4年发布的一项主要财务报告准则,旨在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供更为准确和一致的要求。

新准则主要变化及会计处理如下:1.分类和测量方法:新准则将金融工具的分类方法从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的四级分类改为两级分类。

具体而言,根据合同中所包含的特征和企业的经营模式,金融工具将被分为两类:按摊余成本计量(Amortized Cost)和以公允价值计量(Fair Value)。

-按摊余成本计量:适用于持有到到期的债务工具和分类为“公允价值减少,以损益计量”且满足特定条件的债务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适用于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工具,部分有条件的权益工具和不符合按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

2.摊销折旧方法:对于分类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新准则要求使用摊销方法计算债券溢价或贴现,并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确定摊余成本和利息收益。

3.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新准则明确要求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如果市场价格不可获取,则可以使用定价模型或自己开发的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

4.资产减值准则:新准则重点强调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提前识别,并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与以往相比具有重大不利变化的金融工具;-发生持有工具的行业、经济状况和特定公司的不利变化;-当工具的清偿诉求变得非常不确定、非常不可预测或篇不可控制时。

5.新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变动将计入损益表,同时考虑债务工具的未实现损益。

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仅考虑利息和减值损失的摊销。

总而言之,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方法、公允价值计量和资产减值准则进行了重大变化。

这些变化将更好地提供对金融工具的准确确认和计量,使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能够更好地理解企业的金融风险和潜在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解读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金融工具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的选择、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转移、准确性调整等。

其中,金融工具被定义为任何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成交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以及权益证券等。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主要包括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两种方法。

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上可以观察到的交易价格确定金融工具的价值。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摊余成本是指按照借贷成本计量金融资产或按照户头计量金融负债。

选择公允价值计量还是摊余成本计量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持有目的和会计报告的目标来确定。

准则对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其转移的条件和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准则将金融工具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等几个类别,并要求企业根据其特性和持有目的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还对金融工具的准确性调整进行了规定。

准确性调整是为了消除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偏差,确保会计报表的准确性。

准确性调整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进行,并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持有目的来确定具体调整方法。

总的来说,该准则通过明确金融工具的定义和确认和计量方法,规定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转移条件,以及准确性调整等内容,为企业提供了具体的会计处理指南,有助于企业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同时,该准则对企业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金融工具的特性和持有目的,并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能够正确处理金融工具,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
改 了 如 此 多 的 会 计 准 则 , 实 现 了 与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趋 同 并
价格校 正所采用 的估 值技术 , 测试该 估值技 术 的有 效 并 性” 中 , 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 “ 可靠性 ” 为“ 效性 ” 改 有 。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3号——金 融资产 转移 》 2 第 2条“ 企
湘 潭 人 , 国 人 民银 行 长 沙 中 心 支 行 。 中
①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2 2号《 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3号《 2 金融资产转移》、4号《 2 套期保值 》 三个准则。因为金融资产转 移 实际上主要涉及 的是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问题 , 套期保值 是一种特殊 的金 融工具确认 与计量方 法 , 因此 , 三个准则都 属于金融工 具 这
等 四个 阶段 的工作 , 而原 准则 征求意见 稿 中的会计 处理
[ 收稿 日 ]0 6 0 — 5 期 20 — 4 0
[ 修订 日 ]0 6 0 —1 期 20 — 6 6
[ 作者简 介] 胡振国(9 0 )男 , 18一 , 湖南末阳人 , 湖南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 , 从事会计理论 与实务研究 ; 陈慧 (9 9 ) 女 , 南 17 一 , 湖
现, 正式 的准则有 三个 方面 的重大 改进 : 言更 加规 范 ; 语
改变 了征求 意见稿 不允许 金融 资产减值 转 回的规定 ; 增
加 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 款。 1 言更 加规 范。新准则将征求意见稿 中使用不够 .语
规范的“ 计处理” 词统一更正为更为规范的“ 量 ” 会 一 计 一 词 。因 为 “ 计 处 理 ” 能 包 括 了 确认 、 量 、 录 和 报 告 会 可 计 记
业应 当对 因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有 关 资 产 确 认 相 关 收 入 , 继 续 涉 入 形 成 的 有 关 负 债 确 认 相 关 费 对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条 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 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资产 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
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三)合同资产。合同 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定 义的合同资产。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 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 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 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 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 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 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 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六)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 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 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七)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 所处的技术、市场、经 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 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 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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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 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工具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作为债权或权益工具进行交易的合同。

会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证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本文将对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详细解析。

一、金融工具确认金融工具确认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金融工具是否应该计入财务报表中。

根据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主要依据两个要素:控制和经济利益。

控制是指企业对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权力,包括直接和间接权益。

当企业对金融工具具有控制权时,应确认该金融工具。

例如,企业持有的股票,如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该确认为金融工具。

经济利益是指企业能够从金融工具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现金流量和资本增值。

当企业能够从金融工具中获得现金流入或资本增值时,应确认该金融工具。

二、金融工具计量金融工具计量是指确定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根据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方法: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根据市场上可观察到的价格或者其他可靠的市场数据来确定金融工具的金额。

例如,股票的市场价格可以直接用于计量。

成本计量是指使用购买金融工具时支付的成本作为计量依据。

例如,企业购买债券时支付的金额可以用于计量。

对于金融工具的计量,会计准则还规定了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成本计量的信息,以及计量方法的变更和原因。

三、会计准则的意义和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企业来说,准确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对于投资者来说,准确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可以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重要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会计准则的规定还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减少金融风险。

通过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监管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主要变化及会计处理

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主要变化及会计处理

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主要变化及会计处理摘要:一、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主要变化二、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三、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正文:一、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主要变化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1.确认和计量方式的改变:新准则取代了现行按流动性的分类方式,改为按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和计量。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的更新:新准则更新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从而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

3.衍生金融工具的处理:新准则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纳入了表内,使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得到更准确的体现。

二、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1.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根据新准则,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包括:合同权利已转移、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未终止、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成本法计量。

2.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与金融资产相似,包括合同义务已转移、支付现金流量的合同义务未终止、金融负债已转移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计量方法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

3.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减值损失的预计金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新准则的实施将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其次,新准则的实施将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产生影响,需要企业对原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最后,新准则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决策产生影响,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调整其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定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定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定引言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作为一项或多项财务资产或负债的合同。

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9)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定期进行评估和披露。

本文档将介绍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对其重要概念和应用进行解释。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是指确认合同是否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定义,并确定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方法。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允价值原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基于公允价值原则,即使用市场上能获得的直接观测到的报价或可被可靠估计出的其他可比交易来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初始计量原则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应以公允价值加上任何与交易有关的直接成本来计量。

其中,金融工具是购买或出售的,其初始计量为交易金额;金融工具是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或负债损益调整的,其初始计量为净额。

后续计量原则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后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持有目标,后续计量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持有至到期日计量:适用于以持有直至到期日为目标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日计量方法要求将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预计收到的未来现金流量确定利息收益和摊销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适用于非交易性、有限期限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方法要求将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可供出售储备中。

•公允价值计量: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要求将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在损益中。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重要概念和应用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定义金融资产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合同:将来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他人,并根据合同项下确定的金额进行结算。

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合同:在未来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转移给他人,并根据合同项下确定的金额进行结算。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一)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一)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一)摘要]新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在内容上更为完整,并且修正了征求意见稿与IAS39的实质性差异。

但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对基本概念缺乏深入研究以及准则制定者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心,新准则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如格式和语言表述不够规范、概念不清晰、理论依据不足以及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不完善等。

关键词]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自2005年6月份开始,我国陆续发布了6批共计21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并对以前发布的16个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至此,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可独立实施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在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内,中国政府制定和修改了如此多的会计准则,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实属不易,但也由于时间仓促,势必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拟以最具典型的金融工具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准则①为目标,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于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改进将涉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三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正式的准则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改进:语言更加规范;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

1.语言更加规范。

新准则将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不够规范的“会计处理”一词统一更正为更为规范的“计量”一词。

因为“会计处理”可能包括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而原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处理实际上只涉及到计量这一环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2条第2款“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1]中,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可靠性”改为“有效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2条“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2]中,也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收益”一词修正为“收入”,从而与句中的“费用”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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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摘要]新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在内容上更为完整,并且修正了征求意见稿与IAS39的实质性差异。

但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对基本概念缺乏深入研究以及准则制定者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心,新准则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如格式和语言表述不够规范、概念不清晰、理论依据不足以及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不完善等。

[关键词]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自2005年6月份开始,我国陆续发布了6批共计21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并对以前发布的16个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至此,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可独立实施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在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内,中国政府制定和修改了如此多的会计准则,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实属不易,但也由于时间仓促,势必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拟以最具典型的金融工具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准则①为目标,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于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改进将涉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三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正式的准则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改进:语言更加规范;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

1.语言更加规范。

新准则将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不够规范的“会计处理”一词统一更正为更为规范的“计量”一词。

因为“会计处理”可能包括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而原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处理实际上只涉及到计量这一环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2条第2款“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1]中,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可靠性”改为“有效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2条“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2]中,也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收益”一词修正为“收入”,从而与句中的“费用”相对应。

第24条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非现金质押物”改为“非现金担保物”。

2.改变了准则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

新准则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做法,充分实现了同国际准则的趋同。

具体而言:(1)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2)对于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不应转回;(3)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已经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不应通过损益转回,但归类为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增加,并且该增加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应转回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计入损益。

在原来的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哪种类型,都不允许减值损失的转回。

3.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

新准则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1)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是2004年修订之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定义。

新定义将如下两项列入了金融资产的范畴:一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二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①。

而且将与上述两项相对应的合同义务列入了金融负债的范畴。

(2)增加了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规范[1].(3)增加了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买入一项看涨弃权而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规范[2].(4)更加严格规范了符合套期项目或被套期项目的条件[2].(5)增加了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的规范[2].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新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4)②的趋同。

但仔细比较,还是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1.对IAS39进行了极大的简化,从而忽略了很多重要的内容。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IAS39进行了很大程度的简化。

IAS39包括准则正文和两个附录(实施指南和对其他文告的修改),伴随其一起发布的还有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

附录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虽然不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但对于理解、应用准则也是必不可少的。

而我国发布的准则却基本上只涉及到IAS39的正文部分和部分实施指南,虽然剩余部分实施指南、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可以在随后以应用指南的形式进行发布,但这几个部分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且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通过一个“中国式”的应用指南很难将它们较好地糅合在一起,即使能够做到或在稍后分别将这些内容予以发布,也不利于准则使用者的理解、学习和执行。

本次发布的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其间只有短短的10个月时间,企业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适应新会计准则难度相当大。

另外,从已简化的准则内容来看,新准则也忽略了很多必须的内容,例如缺乏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

2.公允价值选择权方面的差异。

现行IAS39允许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在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3].而我国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1].可见,相对于IAS39而言,我国对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较大的限制条件。

这反映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公允价值的谨慎态度。

三、新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不足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虽然已较为完善,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还存在着下列不足:1.格式、语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会计准则采取的是法律法规的条款形式,这是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持一致。

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不同的是,我国一般没有将“定义”单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将其置于某一定义所涉及的条款之后。

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准则使用者对内容的理解,但也使得准则整体上显得比较凌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本准则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

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准则内部各新准则之间也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例,与其他准则不同,该准则将其中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概念(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单列一章(第8章)进行定义,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资产的四种类型③、活跃市场、实际利率、公允价值等概念却分散在各部分中。

在语言表述方面,虽然新准则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已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条将衍生工具定义为“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本准则涉及的”一词就是典型的赘词,难道本准则不涉及的具有准则所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就不是衍生工具了吗?该准则第5条提到“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随后准则中都是用“贷款承诺”一词,因此应将“不可授信承诺”置于括号内与“贷款承诺”一词互换才更符合逻辑。

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有“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经营境外净投资”[4]一句,我们认为,虽然如此排列是与套期会计的几种类型相一致的,但经营境外净投资实际上还是属于资产,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列示。

2.概念不清晰。

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允价值的认识上。

首先从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1],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3].其差异主要是对交易主体的界定上,我国新准则将其界定为“交易双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是“当事人”。

前者实际上假定了交易只涉及到双方,而且排除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资产公允价值的可能性,“当事人”则克服了上述缺陷,不但反映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技术,还为负债的公允价值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因为,一般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被定义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即企业将不得不在资产负债表日支付给接收该负债的第三方的金额。

如果还将公允价值定位为“交易双方”的话,负债公允价值就不可能被理解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5].其次,从内容来看,新准则似乎没有认识到初始计量阶段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区别,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0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1].严格来说,应该是“按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为取得金融资产而支付的对价(或因承担金融负债而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前半句可以理解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计量,而后半句则是一个成本(历史成本)的概念。

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历史成本定义为“……按照为了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

可以看出,新准则并未将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严格地予以区分开来①。

另外,虽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也给出了相关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但并未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会计计量”部分也没有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及其与其他各计量属性的关系,而只是按照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给出了各自的简短定义②。

3.金融工具的分类。

为保持同IAS39的一致,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四大类③。

对于IAS39而言,这隐含着两重含义:其一,将原来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账款”改为“贷款和应收账款”,使得任何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具有固定或可确定付款额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贷款资产、应收账款、债务工具投资和银行存款)都可能符合贷款和应收账款的定义,即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角度,扩大了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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