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的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行为,促进医院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的专门管理机构,并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医院应积极开展医疗废物处置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视和自觉行动。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的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在明显处标注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
第十条医院应当规定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指导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废物进行正确分类。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的标准流程,并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检查,并及时进行整理和处置。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医院应当设计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点,并设立相应的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车辆,并制定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路线和时刻表。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的专门队伍,并为其提供相关培训和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集和运输流程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并确保医疗废物不泄露、不飞溅。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记录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理第十八条医院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设备,并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标准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医院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规定操作,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处理。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 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 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 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 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 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 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 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 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 受到健康损害。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 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 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 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 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 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 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管理要求(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类。
1.分类收集方法见《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目录》(附表1)2.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满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6.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核实大小的利器盒。
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并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7.使用后的一次性植入物(如骨科体内植入性固定器械)及介入导管、一次性活检钳等应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不需要毁形处理。
8.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胎盘的处理,根据卫政法发〔2005〕123号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9.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按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10.青霉素、头孢类抗菌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亦不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这两类废物均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置,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全过程。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2.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台账,定期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分类与收集1. 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带血的棉签、纱布、注射器等;(2)损伤性废物:包括手术刀、缝合针等锐利物品;(3)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等;(4)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物、药瓶等;(5)病理性废物:包括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采用相应的收集容器,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收集。
五、储存与运输1. 医疗废物应当分类储存,不得混合存放。
储存场所应当有防渗漏、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
2. 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破损。
4. 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安全。
六、处理与处置1.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机构,签订处理合同,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2. 医疗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处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3. 医疗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监测与记录1.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根据不同特性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尖锐器械、废药液等五类,应按照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处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具体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置,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不混合交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在采用专用容器内进行密封存放,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达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按照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存储,采取专门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药物残留物: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避免药物残留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尖锐器械:应在专用容器内进行存放,使用完毕后即刻进行封闭处理,避免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废药液: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确保废药液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质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档案,对每批次的医疗废物进行记录和备案,并保存一定期限。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规章制度 (2)

村医疗机构废物处置制度一、村卫生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用不同颜色收集袋)。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七)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二、村卫生室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盛装的医疗废物不能超过包装袋或者容器的3/4时,并使用有效的方式封口,同时应确保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三、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专人定期送各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送至服务中心的贮存点。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不得拒绝接收村卫生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收医疗废物要有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四、村卫生室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一般性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五、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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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村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一、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
(一)管理职责
1.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2.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履行相应的职责。
3.建立医疗废物登记、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规范化处置、一次性医疗用品台账管理等工作制度。
4.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理所需设施、工具等;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不得接受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6.乡镇卫生院要督促本乡镇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规范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并加强管理。
(二)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要求
1.收集
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科室设置的医疗废物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损伤性医疗废物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予毁形后消毒浸泡处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若包装袋或容器有破损或渗漏,应及时更换。
不得在医疗废物中混有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
2. 暂存和转运
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将各部门每天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箱(桶)内并进行登记(附表2),48小时内将暂时贮存箱(桶)内的医疗垃圾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转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
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
较偏僻为原则;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
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转运工具及暂存箱进行消毒和清洗。
3.处置
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将本单位医疗废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
每次焚烧填埋前需对处置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附表2),处置地点需选在远离水源和人员聚集地的区域内。
对于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
对于不能够焚烧的,应在消毒后集中填埋,在进行焚烧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需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
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需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三)包装、容器及相关工具要求
1.包装袋
医疗废物包装袋为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须与生活垃圾袋有所区分。
2.暂存箱(桶)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箱(桶)应当整体装配密闭,能防止液体渗漏,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
说明。
3.转运工具
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四)人员防护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当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二、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要求
(一)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的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在易于管理处设置有盖容器作收集及暂存医疗废物用(整体装配密闭,能防止液体渗漏,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三)医疗废物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开。
(四)针头等损伤性医疗废物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予毁形后消毒浸泡处理。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记录。
(六)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需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