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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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境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疾病防治、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以下几类:(一)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污染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二)感染性医疗废物;(三)药剂废物和药品包装废物。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危害程度分类,分为一般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两类。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环保第一,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可持续性;(三)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责任和义务。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不足和不合格现象。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废物的事故、泄漏和其他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收集和贮存。

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6个危险废物类别的有毒、有害、有感染性的废物。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者和管理单位。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医疗废物按照危险程度和性质分为6个类别:常规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特殊标识进行标识,明确废物的类型、处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包装必须完整、牢固,并具备防渗漏的要求。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室,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贮存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培训和知识,掌握正确的废物贮存和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分类贮存,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应当密封、不漏气、不渗漏,容器表面应当清洁,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积存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废物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委托专业的运输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碰撞、振动和其他损伤。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运输方法和安全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安全贮存、规范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确保医疗废物不流失、不泄漏、不扩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分类收集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八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章标识与登记第九条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上应当有明确的中文标签,标明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贮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有防渗漏、防鼠咬、防盗等安全措施的贮存设施内。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泄漏、防遗撒、防扩散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处置与监管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XXX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XXX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宝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宝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宝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孕: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宝物各发生地点对医疗宝物分类搜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宝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宝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宝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一、目的和范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的制定,旨在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科室和部门,确保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得到科学、规范、有效的处理。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由于其性质、成分或存在形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废物。

具体包括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医学标本、医学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2. 损伤性废物:指能够刺伤、切割人体的废弃锐器,如医用针头、刀片、玻璃器皿等,以及废弃的医疗器械中具有类似伤害性的部分。

3. 病理性废物:主要包括人体解剖、病理组织、胎盘等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组织、器官及病理切片。

4.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药品及其包装材料。

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细胞毒性药物、麻精药品、放射性药物等。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其它危险特性的化学物品。

如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电池等。

各类医疗废物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严格的分类收集、包装、标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确保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三、职责: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特明确以下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制度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08-30 来源: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性和化学特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实验室废物等。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分类正确,防止交叉污染。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医疗废物在收集和包装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废物的泄漏和扩散。

实施强制分类收集制度,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别存放。

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采取密闭的容器进行包装,加强防护措施,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对于其他类别的废物,也要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的包装,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三、医疗废物的储存和运输医疗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合适的储存场所,保证废物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严格控制收集和储存的时间,及时进行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确保废物不会泄漏和扩散。

四、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理包括灭菌、消毒、焚烧、化学处理和填埋等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废物的类别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

特别是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进行有效的灭菌和消毒,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同时,医疗废物的处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确保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废物管理的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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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方医院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传播造成二次污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本规定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病毒性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2、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3、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均作医疗废物处理。

4、医院废弃的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由药剂科统一交药监局处理,废弃的放射性药品由使用科室放置于废物库,放置10个半衰期后经环保部门监测后,可作一般医疗废物处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5、各科室必须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和卫生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

各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管理,严禁外来人员收买垃圾和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盗窃事件发生。

6、各科室和负责医疗废物运送单位及运送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存放必须按照本制度执行。

7、各科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必须设置收集和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场所,临时存放地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文字说明。

2)医疗废物包装物统一使用“黄色”塑料包装袋或使用符合要求的标准专业容器。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容器的3/4或容器的警戒线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粘贴标签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产生的日期、类别,有需要的特别注明。

8)各科室对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场地应当及时消毒,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9)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抗体和菌种、毒株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科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0)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有所在科室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做好自我防护,戴口罩、戴手套、穿工作衣和勤洗澡等。

9、运送人员须检查包装袋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垃圾场。

9、运送人员及时到各科收集医疗废物并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对运送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洁。

10、运送工具应当有警示标识,并且必须使用防渗漏、防抛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理的专用运送工具。

11、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不得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送,防止医疗废物的渗漏、流失和扩散,运送中不得做与运送无关的事情,保证及时完整地将医疗废物送到暂存处。

12、运送人员必须做好医疗废物数量和重量的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其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造成外泄。

13、医疗废物贮存地应保持干净无血水或其它污渍,医疗废物运走后,必
须对墙面、地板、天花板及其它相关设施进行消毒,冲洗。

14、医疗废物贮存室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的安全措施,设置明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并禁止在附近吸烟和饮食。

15、医院的医疗废物统一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回收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做好与处置单核对签证工作,总务科每日按要求填写和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妥善保存联单。

16、供应室回收和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进行消毒毁形,封闭包装后集中存放在指定场所,直接由指定单位回收,并做好数量和重量的核对登记手续。

17、各科室应加强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留、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18、医疗废物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医疗废物发生丢失或被偷窃应及时向总务科报告,总务科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2)医疗废物发生泄漏、扩散时应确定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立即向控感科、总务科报告,及时组织人员对现场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区域或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存污染区域防止扩大污染。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总务科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要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19、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若违反本办法经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洛阳东方医院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2010年修订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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