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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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颁布日期 1991/07/06时效性 1991/07/0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1. 监督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 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3.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法行为;4. 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5. 执行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物资进场前应严格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资质量合格,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2. 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 各工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参与施工操作;4. 管道、电缆等设施应进行明确标识,以防止工人误碰;5.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是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现场环境安全、机械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2. 建筑材料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会对建筑安全产生影响。

3. 建筑设计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筑设计的安全要求,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保证建筑的结构稳定、耐火性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审核:规定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审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符合建筑安全要求。

5.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了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现场作业的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监督要求。

6. 建筑施工质量监督:规定了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要求,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措施,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7. 建筑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规定了建筑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程序,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调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这些规定也提高了相关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平,落实了建筑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建筑工程事故,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协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建筑工程中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建筑安全生产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安全生产主体应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违法违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违法违规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公布整改结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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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3.参与国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推动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与国际接轨。
十六、应急管理与救援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监理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十、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资质评定、招标投标的依据之一。
3.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为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我提升提供参考。
2.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
二十三、特殊天气与季节性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针对特殊天气和季节性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在高温、高湿、严寒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当调整施工计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
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本条例的实施,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护工人和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调各方责任,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水平。

第二章建筑安全评估与监理第四条所有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配备专职监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查验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防火、防雷、防水等安全措施的设施和施工,确保建筑的安全和耐久性。

第三章建筑材料与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和供应,并附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筑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备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说明书进行,禁止使用过期或损坏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并建立追溯体系,对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置,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必须停工整顿,并进行整改。

整改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拆除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和指标要求,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机构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地方政府设立,负责对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理念和技术,保证建筑的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建筑设计工作要进行安全评估,包括结构、电气、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评估,确保建筑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第三章施工第十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的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与监督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第四章使用第十四条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

第十五条建筑物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筑物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筑物使用单位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维护第十八条建筑物的维护工作要根据建筑物的状况制定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建筑物维护单位要对建筑物的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建筑物维护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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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基本概况: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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