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最新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资料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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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国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县(市、区),旨在评估各地县(市、区)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情况。
第三条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和教育管理四个方面。
第二章教育资源配置第四条教育资源配置要合理,包括师资、教育设施、教育经费和教育用品等。
第五条师资配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包括教师数量、师资素质和师生比例等。
第六条教育设施要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地和宿舍等。
第七条教育经费要保障合理,包括教育经费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教育用品要充足,包括教学教材、实验器材、辅助教具和计算机设备等。
第三章教育质量保障第九条教育质量保障要全面,包括学生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条学生学业水平要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包括学科成绩、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等。
第十一条学生身心健康要得到有效保障,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等。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素质要全面提升,包括艺术教育、体育教育和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教育公平第十三条教育公平要体现在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机会均衡上。
第十四条教育机会要均等,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等。
第十五条教育机会要均衡,包括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学校差距等。
第五章教育管理第十六条教育管理要规范和有效,包括教育规划、课程设置和考核评价等。
第十七条教育规划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包括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规划等。
第十八条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包括学科设置、选修课程和综合实践等。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要科学公正,包括学业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等。
第六章附件本评估标准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至附件5.附件 1:教育资源配置评估表附件 2:教育质量保障评估表附件 3:教育公平评估表附件 4:教育管理评估表附件 5:其他相关附件附件 6: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1.教育发展情况评估1.1 基础设施建设评估a. 学校数量与分布评估b. 学校硬件条件评估c. 学校软件条件评估1.2 教学质量评估a. 教师队伍评估b. 教师培训与发展评估c. 教学资源评估1.3 学生学习环境评估a. 学生人数与班额评估b. 学生教育资源利用评估c. 学生安全与健康评估2.教育公平评估2.1 学校招生机制评估a. 招生政策评估b. 招生程序评估c. 学校录取方式评估2.2 教育资源分配评估a. 资源分配政策评估b. 资源投入与使用评估c. 资源公开透明度评估2.3 学生平等机会评估a. 学生入学机会评估b. 学生教育机会评估c. 学生发展空间评估3.教育改革创新评估3.1 教育改革政策评估a. 教育改革目标评估b. 教育改革措施评估c. 教育改革成效评估3.2 教育创新实践评估a. 学校教育模式评估b. 教学方法与手段评估c. 教育信息化评估4.评估结果分析与总结4.1 评估数据分析4.2 评估结果解读4.3 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5.附件附件1: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报告附件2:教师队伍情况报告附件3:学生学习环境评估报告附件4:学校招生机制评估报告附件5:教育资源分配评估报告附件6:学生平等机会评估报告附件7:教育改革创新评估报告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义务教育: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到法律保障的全体公民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阶段。
6.2 优质教育:具有良好教育水平和质量,能够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的教育。
6.3 均衡发展:保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群体的教育资源平等、公平、有序地分配和利用。
6.4 评估标准:用来评价教育质量和效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的准则和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正文]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校基本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素质发展、家校合作、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管理等。
一、学校基本建设1.1 校舍面积及设施:校舍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各项设施齐全,且保持完好。
1.2 环境卫生:学校周边环境整洁,校园内卫生管理良好。
1.3 安全设施:学校配备完备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1.4 学校功能完善:学校设有图书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功能室,并正常使用。
1.5 校园美化及文化活动:校园环境美化工作有效开展,并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
二、教师队伍建设2.1 教师配备及师资力量:学校教师编制齐全,具备相应专业及教学能力。
2.2 教师队伍稳定性:教师流动率低,有稳定的教师队伍。
2.3 师德师风:教师具备高尚的师德,严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2.4 培训与发展:学校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教育教学质量3.1 教学质量评估:学校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监控教学质量。
3.2 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计划按时执行,并能满足学生需求。
3.3 教学方法及手段:学校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4 课程设置:学校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
四、学生素质发展4.1 学习态度及习惯:学生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习惯,积极主动学习。
4.2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全面了解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4.3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4.4 兴趣特长培养: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
五、家校合作5.1 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5.2 家校沟通渠道:学校与家长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家校沟通渠道。
5.3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活动: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各类活动。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在当前教育体制下,义务教育是国家推进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以督促各地教育部门落实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
一、教育资源投入评估教育资源是支撑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
评估各地在教育资源投入上的公平性和充分性,包括师资、教材、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情况,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
二、师资队伍评估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评估各地的师资队伍情况,包括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
通过评估,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教育教学质量是教育事业的根本。
评估各地的教育教学质量,包括学生成绩、学校教学实力、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评估,发现问题、改进措施,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四、教育资源配置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
评估各地的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包括学校布局、资源分配、学生数量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评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学生素质培养评估学生素质培养是教育的终极目标。
评估各地学生的综合素质情况,包括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培养情况。
通过评估,加强学生素质培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促进全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和全面发展。
教育部将继续完善评估细则,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地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2017年4月19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二章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人以上;5.3人以上;1(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人以上;达到0.9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元以上;25002000元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间以上。
2.4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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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具体包括:(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具体包括:(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八)无过重课业负担;(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
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
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附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1.《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2.督导评估主要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进行。
3.《办法》第六条中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4.《办法》第六条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是计算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
差异系数也叫变异系数或离散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并将学校规模对均衡程度的影响作为调节因素。
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5.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教学仪器设备值、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
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据。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6.《办法》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原则上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
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3.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Ⅱ-1/2)1.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填“0”。
2.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浅色阴影背景做标识。
3.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50人及以上教学点,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
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4. 表Ⅱ-1/2举办者类型包括中央教育部门、中央其他部门、省级教育部门、省级其他部门、地级教育部门、地级其他部门、县级教育部门、县级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举办的学校,以及民办学校。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表Ⅲ)本表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
小学、50人及以上教学点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下文所指的小学同表Ⅱ-1/2。
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1.学生指标说明: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01,列4]。
初中为“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01,列3]。
2.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指标说明: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