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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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津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深层地下水压采,修复保护地下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工作,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

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标(一)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

1.禁采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武清区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以及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

2.限采区: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禁采区以外的我市其他地区。

自2015年1月1日起,限采区范围内有地表水(引滦、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地区划转为禁采区。

(二)禁采区、限采区控制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到2020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0.9亿立方米。

2.禁采区控制目标: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机井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现有开采井要切实采取措施封停,加大地表水源、淡化海水切换力度,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

对于禁采区内地下水用户应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用户,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

强化地下水用户水源转换。

对经论证确需保留地下水水源的用户,应严格取水许可量的管理。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津水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资〔2017〕15号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市水务局对《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2017年2月23日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三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四条下列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一)利用已有机井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已有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利用原有机井新增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建筑施工期临时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低于5万立方米的。

第五条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2010年9月9日)水文水资源中心:你中心《关于编制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请示》(资源报〔2010〕15号)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一、地下水作为我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地下水,科学调整开采布局,遏制地下水超采,控制地面沉降,避免地下水源受到污染,以保证地下水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开展《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划编制大纲确定的工作内容基本全面,规划依据正确,规划目标及技术路线清楚,基本同意按照规划编制大纲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水平年(一)规划范围:全市范围内各层组地下水,包括淡水、咸水、微咸水、地热水、矿泉水五种类型。

(二)规划水平年:现状年为2009年,近期为2015年,中期年为2020年,远期为2030年。

四、主要要求(一)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需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的总体要求确定,各水平年保留的地下水开采量须与我市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确定的开采量数据保持一致。

(二)地下水配置方案应以行政区县为单元,提出各区县地下水开采总量、分层组开采量及与此配置方案相对应的开采布局调整措施。

(三)地下水水质改善十分困难,在水质保护目标的确定请考虑“近期不恶化、中期部分改善、远期逐步恢复”的分阶段目标,并在规划中提出相应的水质监测、污染源控制措施等。

(四)污染源调查应对无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进行重点调查,污染源治理措施建议结合局正在开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坑塘整治工程规划方案”制定。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

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

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十条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采取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县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12月24日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总量控制,统筹配置水资源,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以外的下列取水许可管理:(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水库等取水的;(二)在市内六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权限以外的取水许可管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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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
规定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

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

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

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水井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法规。

发现水质变化,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咸水、淡水混合开采。

打井施工单位应做好咸水、淡水层的治水隔离,防止互相渗漏。

水井使用单位不得跨含水组取水。

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标准、用途及收取办法,由市建委、市农委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治理、查封水井或按打井投资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有的水井,有时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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