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正式版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并实施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权限和目标。
二、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监管部门负责。
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电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四、电力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五、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安全会议,并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明确各个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六、电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九、电力建设项目的各个参与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电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活动,对于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监督、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电力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促进电力工程的科学、规范、有序建设,提高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电力工程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监督检查等内容,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方案,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施工工艺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适用于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等在内的电力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员安全、电力设备安全和施工环境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当注重风险分析,采取各类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六条进行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对其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绩效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管理水平;(二)工程质量监督;(三)风险控制措施;(四)监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监理机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理机构,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求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暂扣工程款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确保本办法的有效落实。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电力行业的进展也在持续加快。
电力建设工程作为一项非常紧要的基础设施工程,不仅关系到经济进展和民生福祉,同时也涉及到施工安全问题。
因此,在电力行业的进展过程中,必需重视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需要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施工单位必需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及质量规范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防范为主防范为主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实行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尽可能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依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进行综合整治,实行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4.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施工管理人员承当相应责任,对安全隐患适时处理并适时上报。
三、施工管理的组织架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1.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及应急预案,引导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对发觉的问题适时处理。
2.施工组织部门负责订立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协调各专业施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3.现场施工部门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并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适时除去隐患。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安全培训,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
5.监理部门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中发觉的问题适时跟进处理。
四、安全监督管理的实在措施1.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对工程承包商和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重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及相关制度、应急管理方案等方面的内容,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稳定,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加强管理、强化教育,全面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引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执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建立监督档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对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电力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求各项目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监管。
2.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求电力建设项目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安全检测和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
3. 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确定了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标准、设备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项目单位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施工。
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
5. 事故应急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6.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甚至吊销执照等。
总之,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电力建设领域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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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21新版)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96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21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章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章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置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章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
第十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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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正式版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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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
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