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全解读3x17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一、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2018年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于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明确了适用于从事职业活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用人单位职责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待遇,确保病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和监督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和监督的措施。
包括加强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5.法律责任和处罚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及挑战近年来,我国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如部分行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病诊断与保障体系不完善,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
四、修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影响和作用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于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强化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04
VS
职业病诊断是指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和程序,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与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进行诊断。
程序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与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进行鉴别和判断,并经首席职业病诊断医师提出诊断意见,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诊断证明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02
涵盖了各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分类
02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或其他健康问题的有害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因素,如噪音、有害气体、辐射、细菌或病毒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分为三大类: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涉及法规
案例三:某地区发生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案
要点三
总结词
群体性事件,政府介入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某地区一家企业因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导致多名劳动者患上严重的职业病,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介入,对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罚。
物理因素包括噪音、振动、辐射等;化学因素包括各种有害气体、有害溶剂、粉尘等;生物因素主要是指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
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解读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现就相关情况提出以下解读:一、改变监督管理主体将原来监督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删除,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二、明确工会的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条)。
三、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见第三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见第六条)。
四、明确和取消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可在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可后,又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提出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见第四十三条)。
新法只保留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
五、明确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规定(一)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四条)。
(二)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业卫生预防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 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 “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危害控制指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 员,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职业病 防治技术,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投入,不断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是由其在职业病防 治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因为一切职业 活动都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组织的,用人单位对其 职业活动处于支配地位,自然成为本单位职业病危 害的责任主体。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病危害 的受害者。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2017最终

[0]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
责任制(职防法第五条、47号令第34条);
2
职业病
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制度(47号令第11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
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 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1+1)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7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
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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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
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
职业卫生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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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范性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得决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得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就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得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与其她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得疾病。
职业病得分类与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得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与社会监督得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得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得工作环境与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得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得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得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得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得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与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与保护劳动者健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得机理与发生规律得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得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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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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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历经2011.2016.2017年共3次修订
最近: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
施行。
内容共7章,9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01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02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劳动者
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四个要件任缺其一
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02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种类数量种类数量粉尘类13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放射性物质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
化学物质类56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8
物理因素4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3
生物因素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职业病目
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目录》。
目前的职业病目录10类132种
十类132种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
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7)其他职业病
(3)
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职业性耳鼻喉
口腔疾病(4)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
(5)
02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03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
2第二关口34第四关口5第五关口第一关口1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
设计施工立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
“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