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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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冀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发展中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2024年在全省继续实施20项民生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统筹做好住房、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就业、社保等方面工作,有效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24年任务目标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成棚改安置房7万套。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27个。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新建口袋公园157个。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程。
通过做好村庄规划、提供设计和施工技术服务、开展“建材大集”等工作举措,指导帮助群众全年完成2.16万户灾后农房恢复重建任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冀政办字〔2021〕130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新时代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冀政[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政〔2008〕54号2008年5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一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省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
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冀政[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2010年12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绩效管理,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深化和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初步确立,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绩效管理日益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完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
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通过实施以结果为导向、以绩效提高为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成为实施行政问责制和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重要抓手。
深化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根本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部门责任意识,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效举措,对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促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审查、执行、监督、评价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制度,强化部门支出绩效责任和财政部门监管作用,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精神,推进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一)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切实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1.重要会议、活动的信息公开。
重要会议、活动要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主办方要及时通知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对会议或活动进展情况进行报道,并同步报送省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2.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
由执法公开主管部门和有行政执法权的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中开辟专门栏目,及时公开执法人员、依据、方式和结果。
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号)确定的公开内容、范围、主体、时间、程序和方式,在政府网站公开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
(二)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
各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专门栏目及时公开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督促各部门全面、及时、公开各项行政权力执行过程和结果。
在行政权力清单正式公布后,推动网上、网下政务服务融合,逐步实现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三)政策法规的发XXX解读。
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同时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由政策制定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文章或开展访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有关政策。
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全面开展参保登记,扩大各项保险的覆盖面,及时足额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稳步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医疗服务实时监控水平,逐步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夯实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础管理,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2019年预算收入22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2.3万元,基金拨款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预算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预算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
2019年支出预算22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29.6万元,主要为开展业务所需专项公用经费。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9年预算收支安排222.3万元,较2018年预算增加7.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7.6万元,主要因为增加了基本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项目支出与2018年预算持平,无增减变化。
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2019年度吴桥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6万元。
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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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
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1]3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4
【实施日期】201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
共财政体制,促进为民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规范理财、高效理财、廉洁理财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省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