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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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

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

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及其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一、宫内节育器随访门诊诊疗,腹部B超检查。

随访次数为放置1年内3次,以后每年1次。

二、避孕节育手术及其相关检查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宫内节育器由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免费提供。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宫颈刮片检查,乳腺红外线检查,血常规检查,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手术,免费提供皮下埋植剂,手术局部麻醉。

3、负压吸宫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负压吸宫手术。

4、钳刮术(门诊)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宫颈准备(器械或药物),钳刮手术。

5、药物终止妊娠(停经49天以内或胚囊平均直径小于等于25mm,门诊)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药物流产,药物流产失败或不全时清宫术。

6、钳刮术(住院)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一般病房住院(C等病房),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宫颈准备(器械或药物),钳刮手术。

7、药物终止妊娠(停经10-16周或胎儿大小界于头臀径30mm到双顶径35mm 之间,住院)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腹部B超检查,一般病房住院(C等病房),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药物流产,清宫术。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规定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规定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规定一、工作范围计划生育门诊是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层单位之一,主要负责生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门诊的具体工作范围如下:1. 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道感染检查。

2.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常规避孕、紧急避孕、人流、节育手术等。

3. 定期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和健康教育,加强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4. 开展产前检查工作,为孕产妇提供综合性服务。

二、服务对象计划生育门诊服务于以下人群:1. 育龄妇女,提供生殖道感染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 孕产妇,提供产前检查服务。

三、工作要求计划生育门诊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工作:1. 门诊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至少工作8个小时。

2. 门诊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为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 门诊必须保障服务质量,提供先进、可靠、安全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

4. 门诊必须始终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四、工作流程计划生育门诊的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步:1. 受理:接待患者并办理登记手续。

2. 评估:对患者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初步诊断,建立病历档案。

3. 沟通: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

4. 执行:按照医嘱开展治疗和手术。

5. 随访:对接受治疗和手术的患者进行随访。

五、注意事项1. 门诊必须设置专门的计划生育区域,资源、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门诊需要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3. 门诊必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4. 门诊必须积极配合上级计生部门的各项工作,参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采集等工作。

以上是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规定。

希望门诊的医务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内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开展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社区是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对于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

一、政策宣传。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策宣传。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区居民普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增强人口问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咨询指导。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开展咨询指导工作。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生育政策咨询、生殖健康咨询、家庭规划指导等服务,帮助居民正确理解生育政策,科学合理地规划生育,提高生育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监督服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还包括对居民生育行为的监督服务。

社区应当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监督生育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生育行为,维护国家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服务保障。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还应当为居民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

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育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生育健康检查、避孕节育服务、生殖健康咨询等服务,保障居民的生殖健康权益,提高居民的生育健康水平。

五、宣传教育。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还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正确理解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提高居民的生育政策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居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六、协调配合。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社区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动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居民生育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

综上所述,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涵盖政策宣传、咨询指导、监督服务、服务保障、宣传教育、协调配合等多个方面,需要社区各级组织和广大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切实做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函〔2017〕288号)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1.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技术服务设备,而且技术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服务质量。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审批,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并在窗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

并主动告知和解答咨询者的疑惑问题。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计生专干等。

在为病人提供服务前,必须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评估,明确安全隐患等问题,加以合理防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应当有良好的服务素质,热情、耐心、细致地服务于病人。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建立健全质量反馈和危急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如严格执行洗手消毒等。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疾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的暴露预防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计划,确保合理、安全、有效的服务。

四、绩效考核(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行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确定考核内容及权重,建立考核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分数达标,据实发放绩效工资,不达标的应当责令整改。

五、安全保障(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医疗风险,确保病人的安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都是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由于已建立了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网络,许多没有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由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农村,由于大部分县、乡除原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又建立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套机构并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婚前检查等业务与医疗、保健机构在业务上有交叉,医疗、保健机构认为是争抢病源,有时会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本法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关于二者的职责范围,本法没有规定,应当参照国务院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以下工作: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每个公民知道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促使人们从思想观念上接受计划生育,自觉地遵守计划生育的要求,这对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非常重要。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奶、加奶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奶、加奶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奶、加奶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卫计委2014年版“爱婴医院复核标准”,制订配奶/加奶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产科病区、新生儿科、儿科
三、制订内容
(一)有母乳喂养禁忌症或有医学指征需给婴儿添加配方奶时,由医院提供配方奶、奶瓶、奶嘴、加奶杯、小勺。

(二)配方奶由配奶区护士统一配制后,按需配送至母婴病区或新生儿病室,配方奶必须现配现用,新生儿病室当班护士负责配方奶的管理,并与夜班护士交接。

(三)对人工喂养的婴儿,由专科护士根据医嘱,按需要量配至母婴区,由管床护士温水复温后交由家属给婴儿喂养。

(四)对母乳不足需要添加配方奶的婴儿,由新生儿科医生评估后,下达临时医嘱,管床护士根据医嘱内容,在配奶专区按需要量将配方奶倒入消毒后的加奶杯,温水复温后交由家属使用小勺给婴儿喂养,护理记录记录加奶次数和量。

(五)指导产妇及家属正确使用加奶杯、小勺。

(六)奶瓶、奶嘴、加奶杯、小勺一人一用,使用后的奶瓶、奶嘴、加奶杯、小勺送供应室清洗消毒灭菌。

四、相关文件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爱婴医院标准》2014年版中第六项“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计划生育服务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服务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全境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各地区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是每位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夫妻双方应共同履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第六条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九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第十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包括生殖健康检查、避孕指导、生育咨询等。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加强对避孕方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用户的避孕意识。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生殖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关怀和保护,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第十八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提高服务水平。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居住的本省人口和外省、外国人在贵州省范围内生育的子女。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三条贵州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负责本省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机构,具体职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第四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生育技术咨询
生育健康检查
生育保健指导
生育医学指导等
第五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第六条贵州省将按照国家政策,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措施,包括:
实施双轨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探索适应本省情况的计划生育措施
加强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推进卫生健康服务全面覆盖等
第七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行有序生育。

第八条对于超生的家庭,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收取社会抚养费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个人隐私等,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人身安全等情况的,将依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贵州省原有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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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服务范围
一、服务对象:辖区育龄妇女、广大群众。

二、服务内容: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发放《生育服务证》3、审批生育二胎及新生儿入户4、贯彻落实各种奖励政策5、流动人口动态管理以及子女借读手续审批6、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三、服务范围基本程序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基本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到女方工作单位(女方无工作单位的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并由单位或村委会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女方单位或村委会公章到男方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男方单位公章,由当事人到地区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审批,怀孕9周内到金盏医院保健科建母婴保健档案。

(二)、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基本程序
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才可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再婚夫妻需要出示男女双方书面申请,并经双方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持以下材料:
1、退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丢失由发证单位出据证明,填上证号并加盖公章);
3、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一胎指标原件。

若丢失由发
证单位出据证明,填写证号并加盖公章;
4、双方《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历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一方丧偶须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委会证明。

到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村委会,由单位或村委会计生干部到女方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审核,领取《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当事人填写后到男女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然后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以上材料到女方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盖章。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基本程序
独生子女夫妇到单位或村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由双方单位或女方村委会审核盖章,报女方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并从发证日期后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和优待。

(四)、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基本程序
1、父母均为本市户口,2003年8月7日(含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要求随父入户的:持母亲户籍地办理的《河南省生育服务证》、《居民户口簿》、《出生证》到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签署意见,然后到父亲户籍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1985年8月8日以后至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孩子要求随父迁移户口的或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随父入户的:持母亲户籍地办理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准生证(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双方结婚证、离婚证、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出生证明或子女户口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亲单位及父亲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到村委会初审,由村委会统一报送男方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五)、办理本市育龄妇女户口迁入基本程序
1、迁入手续:持《居民户口簿》、育龄妇女卡片到迁入地村委会办理入户通知,然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持《生育服务证》尚未生育者需到迁入地街道或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迁出手续:到迁出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育龄妇女迁出通知——持育龄妇女卡片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集体户口人员持单位出据育龄妇女卡片,《居民户口簿》到迁入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六)、审核存档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基本程序
存档人员持《居民户口簿》、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本人原人事档案单位盖章。

然后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盖章。

最后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盖章。

(七)流动人口借读基本程序:
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借读需要出据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据的无监护条件子女的证明;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暂住地出据的暂住情况证明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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