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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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第五条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九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6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工程有关情况告知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并悬挂告示牌进行公示。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月将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报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六)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管理的规定

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管理的规定(1991年6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珠海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的法定地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下简称规划控制区)。
其范围为;东起担杆列岛,南至万山群岛西到崖门及虎跳门水道,北与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门县域内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斗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斗门县规划局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规定所指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分别是:珠海经济特区,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52号文)中所划定的范围;珠海市区,是指香洲、野狸岛、吉大、九洲岛、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大小横琴、唐家、淇澳岛、金鼎等片区的范围;近郊区,是指前出镇、金鼎镇辖区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范围的陆域;城市规划控制区,是指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以及斗门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四、珠海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可对城市规划作相应的调整。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切实把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
六、珠海市规划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1月22日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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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八条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二十七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二、将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依法受理地价补缴申请时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珠规建法〔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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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生态环境 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和公正原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 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 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 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 应当用作绿化, 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 设空间。 道路两侧沿线规划有公共绿地的, 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 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
第二十条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以及横琴岛、 淇澳岛、 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 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 康体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 其他海岛 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保护山体。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地形 坡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 严禁开挖山体。 道路 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隧道为主。 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新区内的山体,有条 件的,应当修建沿山路,以利于保护山体、便于观光游览。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改善人居环境, 建设宜居 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 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 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与水体岸线交汇的, 沿道路的观水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 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 节点,规划为绿地。
第二十六条 本市所属的海域及海岛,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非法开发。 海岛 的开发建设应当保育自然环境, 严格保护岸线和海岛的自然风貌, 严格控制建筑规模、 高度 和体量。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 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 施情况的报告。
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 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 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 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其 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 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 其陆域沿海纵深的建 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一百二十米。 建设控制地带内, 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旅游设施和公园等。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 本条所称重 要的滨河生活岸线,是指前山河、马骝洲水道、十字门水道、黄杨河、胜利河、天生河、鸡 啼门水道、南水沥、磨刀门水道、坭湾门水道滨河岸线;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是指中心城 区、唐家湾新城、规划的平沙新城滨海岸线。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 营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 开发建设应当 成组成片进行,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 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建设市政基础设 施。
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区更新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有序改造, 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优先完善市 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改善交通、居住条 件和市容景观。
第十六条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区域生态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 道、小型山体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平 方米。
第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基本农田、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 和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与山体交汇的, 沿道路的观山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 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 规划为绿地。
第二十二条 蓝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海、渠、水库等水体和湿地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江、 河、湖、 海的自然岸线和渠、 水库、 湿地的地域界线, 严格控制改变岸线。 规 划确定的岸线以外的水域不得擅自围垦,规划确定的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域禁止养殖。 第二十四条
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 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 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珠海保税区、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加强自然资源、 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 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 遵 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体现 岭南建筑风格,彰显城市特色与品位。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组团式紧凑型城市布局, 使各功能分区相互协调, 通过合理布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 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 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 滨水、 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高度、 密度和面宽应当协调有序, 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 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