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_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_
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

( 二) 含重金属 ( 铅、 镉、 砷等 ) 生产废水 , 应在其产生车问
或生产设施进 行分质处理 或回用 , 经处理 后实现车 间 、 处 理 设施 和总排 口的一类 污染 物 的稳 定达 标 ; 其 他污 染物在 厂 区总 排放 口应 达到法 定要 求排放 ; 鼓励 生产 废水 全部循 环
技术 , 并在 负压 条件下生产 , 防止废气逸 出 ; 铸锭工序应采用
( 四) 铅 蓄 电池 生产及再生 应加大 产业结构调 整和产 品
优化 升级力度 , 合理规划 产业布局 , 进一 步提 高产业集 中度 和规模化水平 。 ( 五) 铅蓄 电池生产及再生应遵循 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 , 以重 金属污染 物减 排为核心 , 以污染预 防为重点 , 积极 推进 源头减量替代 , 突出生产过程控制 , 规范资源再生利用 , 健 全 环境风 险防控体系 , 强制清洁生 产审核 , 推进环境信息公 开。 ( 六) 铅蓄 电池 行业应对含 铅废气 、 含 铅废水 、 含铅 废渣
车间内 , 并 配备硫 酸雾收集处理装置 。新建 企业应采用 内化
成工艺 。
201 7 V o1 . 10 . N o. 1
关于发布《 铅蓄 电池再 生及生产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 和《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的公 告
( 八) 废铅 蓄电池拆解应采用机械破碎分选 的工艺 、 技术
( 二) 优化铅 蓄电池产品的生态设计 , 逐步减少或 淘汰铅 蓄 电池 中镉 、 砷 等有 毒有 害物质的使用。 ( 三) 铅蓄 电池 生产过程中的熔铅 、 铸板及铅零件 工序应
在封 闭车 间内进行 ,产生烟尘 的部位应设局 部负压设施 , 收 集 的废气进入 废气 处理设施 。根据产 品类 型的不同 , 应采用 连铸 连轧 、 连冲 、 拉网、 压铸或 者集 中供铅 ( 指采 用一 台熔 铅 炉为两 台 以上 铸板 机供 铅 ) 的 重力 浇铸 板栅制 造技 术 。铅 合 金配 制与熔铅 过程 鼓励 使用 铅减 渣剂 , 以减 少铅 渣 的产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等涉重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等涉重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豫环办函[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等涉重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豫环办函〔2012〕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监管责任,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排除环境安全隐患,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开展全省铅蓄电池及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巩固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和电子监察档案,督促企业落实防范环境风险和治理污染主体责任,排除环境污染隐患,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一)重点行业企业1、铅蓄电池企业。
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组装、回收的铅蓄电池企业进行逐一排查。
重点检查现有企业生产状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及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停产整顿和停产治理企业,包括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中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自行停产企业环境管理及监管情况;依法取缔、关停企业执行到位情况。
2、其他涉重金属企业。
全面排查辖区内涉及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排放的行业。
重点检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制度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和记录、污水和废气治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监测记录、废渣场和尾矿库隐患排查等情况;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被查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的行业分别是:(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冶炼,贵金属冶炼-金、银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钨钼冶炼);(2)皮革/皮毛(绒)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锌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金、银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钨钼矿采选);(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碱<烧碱>、盐<铬盐>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颜料制造,合成材料PVC制造业);(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关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铅酸蓄电池行业的对标分析

关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铅酸蓄电池行业的对标分析郑伟;段力江;王文萍;周丽娜;戴健【摘要】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AQSIQ had promulgated《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attery industry》. This standard is the ifrst release of the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speciifc emission standard. This thesis contrasted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standards for lead storage battery industry, analyzed the existing lead battery enterprises pollutant emissions, studied the matching methods of monitoring, brielfy discussed prospect of lead-acid battery enterprise standard.%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为首次发布的电池行业污染物专项排放标准。
本文对比了铅蓄电池行业新旧标准限值,分析了现有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研究了监测方法的匹配性,对铅蓄电池企业的达标前景进行了简单探讨。
【期刊名称】《蓄电池》【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4页(P27-30)【关键词】铅酸蓄电池;污染物;排放标准【作者】郑伟;段力江;王文萍;周丽娜;戴健【作者单位】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071051;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071051;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071051;保定学院资源与环境系,河北保定071000;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071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912.1电池行业是重金属消耗和排放重点行业。
废铅酸蓄电池规范回收出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废铅酸蓄电池规范回收出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许辉【期刊名称】《资源再生》【年(卷),期】2017(000)008【总页数】6页(P38-43)【作者】许辉【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史上最严的第三批环保督查,让有色金属行业嗅到一丝浓浓的火药味,随着稀土打黑力度的空前加强,电解铝去产能攻坚战加码,废铅酸蓄电池行业违规回收这一行业乱局或也有望继续改善,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或成为废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回收的出路。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乱象由来已久,早在2010年工信部颁布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预防方案(征求意见稿)》就指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废铅酸蓄电池有组织的回收率已经超过90%以上,而我国有组织的回收率不到30%。
并明确我国还没有由铅酸蓄电池生产商或再生铅生产厂家建成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回收网络。
6、7年过去了,这一有组织回收的比例基本未变。
而据全国铅酸蓄电池行业协会2016年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全国铅酸蓄电池产量为3.06亿kVAH,同比增长7%左右,2016年废铅蓄电池产生量高达400万吨,若按上述回收率测算,每年非法流通到市场的废铅酸蓄电池数量,令人堪忧。
但由于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业准入门槛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也不具备独立建设分布广泛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网络的能力,加上2015年7月1日起,再生铅企业即征即退50%的税收扶持政策修订为30%,从2016年1月1日起征收了4%的消费税以后,正规铅酸蓄电池企业生产成本两度增加,更纵容了非法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入市,并加剧了环境污染。
据媒体报道,废铅酸蓄电池除部分发生在企事业单位之外(占20%左右),大部分发生在社会源消费领域(80%左右),需要在末端后补市场进行零星收集,而在实际购进中,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或收购凭证),从而导致增值税链条断链(或无法结算)。
回收环节税票的缺失也对正规企业造成麻烦,阻碍了合法回收渠道的畅通。
因为缺少进项税的抵扣,也增加了正规企业的税负,在与个体回收商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皖环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十二五”以来,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连续三年通过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年度考核,有效保障了环境安全。
同时,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规划》实施进展缓慢,清洁生产未能按期实施,部分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超总量;一些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治理水平不高,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环保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管理不到位等。
为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规划》实施及考核工作,确保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等特点,危害大、治理成本高。
随着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重金属污染逐年累积,其危害逐渐显现,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问题的严重性、防治的重要性、治理的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对党的事业、对生态环境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快《规划》实施进度。
《规划》是做好“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要认真对照《规划》要求,算好任务账、时间账,分析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进度,加强督促协调,确保达到各项指标要求,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严把总量控制关。
严格实施铅、汞、铬、镉、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审批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严把涉重金属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和总量来源审核关。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并环发[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太原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并环发[2011]143号)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各开发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为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环境监管,省环保厅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晋环函[2011]15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进一步加强排查。
根据工作分工,立即组织对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对未履行“环评”、“三同时”制度或由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超标排放、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储存和转移不符合相关规定、对卫生防护距离不满足要求和未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处理。
2、进一步加强监管。
把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作为环境监管的重点工作,建立监察制度,每月至少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纳入在线监控范围。
在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前,每月至少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监测结果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先行汇总,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再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进一步落实责任。
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企业环境保护审批、验收、监管各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伊春市2024年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伊春市2024年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伊环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伊春市2024年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伊环规[2024]2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为全面加强伊春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4〕73号)、市安委办《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要求,防范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风险,现将社会源产生危险废物铅蓄电池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单位清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二、整治范围(一)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含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单位);(二)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窝点。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排查清单。
要依据本通知制定社会源产生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单位清单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单位排查清单,并于6月27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进行政策宣贯。
要对清单内企业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内容进行宣贯。
(三)开展现场检查。
要对清单内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11(004)006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n近期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J],
2.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J],
3.环保部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J],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 [J],
5.第四届中国再生铅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暨铅蓄电池行业铅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将于3月20日在北京召开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2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11 第 3 期
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规 章制度和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环 境应急培训和演练。 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要进 一步规范物料堆放场、 废渣场、 排污口的管理, 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 网, 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 自行监测能力, 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 每 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局) 网站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 企业名单、 地址, 以及产能、 生产工艺、 清洁生 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并将公布情况报送环保 部。
六、 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于 发生重大铅污染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地区, 环保部将对该区域所在地级市实行区域限 批, 暂停该市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造成 环境危害的肇事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 停止排放 污染物。 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 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要依法对造成环境 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要从企业的立项、 审批、 验收、 生产和监管各环 节, 依法依纪对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 实施问责,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 行政责任。 造成较大影响的, 取消其三年内在环 保系统评先资格。 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 地区, 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2011 年第 3 期
· 轻工标准与质量 21
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
督检查台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 《关于加强重金属
污 染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的 意 见 》 ( 环 办 〔2011〕 52 号) 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 开展监督性监测, 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 重金属 污染物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 全面开展清 洁生产审核, 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 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凡发生重特大铅污染 事件以及由铅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家环境保 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 一律立即撤销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七、 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引进 市场机制, 推进保险经纪中介服务, 推行铅蓄电 池和再生铅行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位于 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 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 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
二、 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 确保污
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铅蓄电池企业应切实采取有 效措施对极板铸造、 合膏、 涂片、 化成等工艺进 行全面污染治理, 必须建设完善的铅烟、 铅尘、 酸雾和废水收集、 处理设施, 并保证污染治理设 施正常稳定运行, 达标排放, 减少无组织排放。 严禁将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 排放, 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严格执行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制度。 接触铅烟、 铅尘的废弃劳动保 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 要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 池加工含电极板、 组装、 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 染防治工作, 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 并对相关工作做出具体要求:
一、 严格环境准入, 新建涉铅的建设项目必 须明确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各省 (区、 市) 环保厅 (局) 要根据 《规划》 目标对本省 (区、 市) 的所有新建涉铅的项目进行统筹考虑, 禁止 在 《规划》 划定的重点区域、 重要生态功能区和 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 改、 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非重点区域 的新、 改、 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 铅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 的原则, 且应明确具 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来源; 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 再生铅企业, 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 应立即责 令停止生产, 限期整改, 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 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 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 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 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 〔2011〕 14 号) 的有 关规定, 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 监督整改力度, 对于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金属 排放企业, 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确 认隐患消除后, 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 核查意见。
五、 实施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环 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铅蓄电池 及再生铅企业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 告, 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各地 要 按 照 《关 于 2011 年 深 入 开 展 整 治 违 法 排 污 企 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要求, 在 2011 年 7 月 30 日 前 , 在 省 ( 区 、 市 ) 环 保 厅
三、 完善基础工作, 严格企业环境监管。 按 照 《规划》 要求, 2012 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企业 环境管理档案。 地方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铅蓄电 池及再生铅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实施重点监 管, 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 及时纳入数据库, 已经被淘汰、 取缔关闭的企业 要定期注销; 企业生产、 日常环境管理、 清洁生 产、 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 及联网情况、 监测数据、 污染事故、 环境应急预 案、 环境执法等情况要纳入数据库, 实施综合分 析、 动态管理。 建立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监
四、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采取严格措施整 治违法企业。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铅蓄电 池及再生铅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 严格按照环保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 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 一律停止建设; 对环境保护 “三同时” 执行不到位的, 一律停止 生产; 对无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 运行或超标排放的, 一律停产整治; 对无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 一律停止 非法经营活动。 对污染严重、 群众反映强烈、 长 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和责任追究。
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
环保部: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 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 (以下简称 《规划》), 切实加强铅蓄电池 (包括铅蓄电池加工 (含电极板)、 组装、 回收) 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保护群众身体健 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5 月 18 日发布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 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56 号), 要求建立重 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