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事项说明(房产)备课讲稿
房地产开发范本中的特别约定和补充条款

房地产开发范本中的特别约定和补充条款特别约定和补充条款是房地产开发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用于明确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范本中常见的特别约定和补充条款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关于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合同中,对于特定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补充、修改或者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特别约定可以是以下形式:1. 交付标准的特别约定: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合同中会约定房屋的基本交付标准,但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可能对某些方面有特殊要求,如装修、材料、设备等。
这时,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明确双方在这些方面的约定和责任。
2. 房屋质量的特别约定:房屋质量是购房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发商在合同中通常对部分关键质量要求进行约定,但购房者可能对某些细节或特殊配置有额外要求。
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明确开发商在这些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 风险分担的特别约定:房地产开发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开发周期延长、工程变更等,这些可能对买受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特别约定可以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在风险发生时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补偿方式。
4. 退换房款的特别约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购房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购房,或者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按时完成交房等,可能需要退还购房款。
特别约定可以明确退换款项的条件、方式和时间等。
二、关于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合同中,对于某些情况下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进行规定。
补充条款可以是以下情况:1. 法律法规的补充条款: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断调整,有些情况下可能合同中未能完全涵盖。
补充条款可以明确在法律法规变动或者未能明确的事项上的双方权益和义务。
2. 附加责任的补充条款: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额外的责任承担,如环境污染治理、安全保障措施等。
这些责任在合同中可能未能详细约定,需要通过补充条款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一、背景介绍本评估报告旨在对特定事项进行评估,并提供详细的说明和建议。
本文将重点关注该事项的重要性、影响因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该事项的全面评估,我们将为相关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重要性分析该特别事项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它直接关系到组织的发展、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整体业务的可持续性。
因此,对该事项进行全面评估并找到最佳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三、影响因素分析针对该特别事项,我们将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影响因素:1. 组织内部因素: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
这些因素将对解决该事项的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2. 外部环境因素:包括市场竞争、法规政策、经济形势等。
这些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事项的影响产生重要影响。
3. 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期望:包括员工、客户、股东等。
了解并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期望将是解决该事项的关键因素。
四、解决方案基于对该事项的全面评估,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员工技能和绩效,优化工作流程等,以提高组织的执行力和竞争力。
2. 加强市场分析和预测:通过深入研究市场趋势和竞争对手,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和业务计划。
3. 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合作:与员工、客户、股东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并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
4. 引入新技术和创新: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创新的业务模式,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与建议该特别事项对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全面评估和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并为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议组织在实施解决方案时,注重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策略,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六、展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该特别事项可能会出现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建议组织保持对该事项的关注,并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新的变化。
同时,建议组织加强学习和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房地产评估常用特殊事项说明【范本模板】

目录1、未发现门牌号码 (2)2、未进入内部 (4)3、设定使用性质 (4)4、设定出让年限 (5)5、出让金 (7)6、设定建筑面积 (10)7、部分产权的评估 (11)8、预售商品房的评估 (11)9.空置率较高的房产 (11)10、不交吉定义 (11)11、安居房 (12)12、含现状装修价值 (12)13、付款情况 (13)14、欠费情况 (13)15、不列入评估范围(或有违章建筑) (14)16、车位评估 (15)17、宅基地评估 (15)18、委托方要求特定估价时点 (16)19、其他特殊情况 (16)1、未发现门牌号码经我司估价人员现场勘查,未发现估价对象的地理标识及门牌号码,受客观因素限制,我司未能对提供的资料和勘查地址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提醒报告使用方注意,本报告假设前提为委托方提供的产权资料记载物业与实勘物业为同一物业,若两者不一致,则本报告结果不成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我司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勘察时未发现估价对象可识别的门牌号码,仅是由现场人员领勘指认,本报告设定现场勘查物业与估价对象产权证记载的实际物业一致,若不一致,则本报告无效。
根据委托方相关人员介绍,估价对象现地址应为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A栋2116房,受客观因素限制,我司未能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勘查地址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特别提醒报告使用方注意,本报告假设前提为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记载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南综合商住楼25座2116房与现场勘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天隆花苑)A栋2116房一致,若两者不一致,则本报告结果不成立。
经现场勘查,估价对象所在门牌号码显示为“文元西街五巷8号"。
经委托方确认,上述地址建筑物即为委估对象所在物业。
本次评估设定现场实勘物业与委托方提供产权资料所记载物业为同一物业,若不一致,则本报告结果无效.【G—11207号】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估价人员现场勘查时,并无“建中路52—54号”门牌,现场勘查时只显示有“建中路52号”门牌。
特别告知

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共有人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
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评估报告是评估过程中最重要的产物之一,它记录了评估师对被评估对象的观察、分析和评价,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决策依据。
在编制评估报告时,评估师应当注重细节,避免出现遗漏或错误,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而在撰写评估报告时,特别事项说明则是评估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承载了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关键问题或不确定因素,帮助利益方更好地理解评估结果和分析结论。
本文将详细探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编制要求和作用,以期引起评估师对此部分的重视和关注。
一、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特别事项说明是评估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评估对象的特殊情况: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评估对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重大事故、法律纠纷、财务风险等。
特别事项说明应该详细描述这些特殊情况,并对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2. 关键问题和风险因素: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关键问题和风险因素,如财务造假、董事会失职、管理团队不力等。
特别事项说明应该明确列出这些问题和因素,并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警。
3. 不确定因素和假设前提: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确定因素和假设前提,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等。
特别事项说明应该对这些因素和前提进行适当的澄清和解释,确保评估结果和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在编制特别事项说明时,评估师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客观、公正、真实:特别事项说明应该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所发现的特殊情况、关键问题和风险因素,避免主观臆断或歪曲事实。
2. 清晰、简明、具体:特别事项说明应该清晰、简明、具体地描述评估对象的特殊情况、关键问题和风险因素,避免含糊其辞或模糊不清。
3. 符合规范、完整准确:特别事项说明应该符合评估报告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到完整准确、无误漏,确保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特别说明

1、估价人员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产权查证系统中对估价对象权属情况进行了查证,查询内容显示估价对象存在抵押他项权利。
委托人口头告知估价对象已办理注销手续。
经与委托人及相关使用方沟通确定,本次估价设定委托人告知信息真实,本次估价不考虑此项抵押他项权利及其可能存在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2、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对象权属资料《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6000569354号)复印件显示估价对象存在抵押他项权利。
委托人口头告知估价对象已办理注销手续。
经与委托人及相关使用方沟通确定,本次估价设定委托人告知信息真实,本次估价不考虑此项抵押他项权利及其可能存在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3、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得知估价对象绿景新苑二期B座1508所在小区别名为“绿景新洋房”。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合法性原则,本报告中估价对象的名称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记权属资料登名称为准进行描述,即估价对象的名称应为“绿景新苑二期B座1508”。
4、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得知估价对象坐落“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现名为“龙华新区东环二路”。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合法性原则,本报告中估价对象的坐落位置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记权属资料登记名称为准进行描述,即估价对象的坐落位置应为“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
5、估价对象乐景花园一栋107、108、109号房分别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证》。
实地查勘时,估价对象乐景花园一栋107、108、109号房作为整体使用。
本次估价不考虑产权登记面积恢复形成独立围合空间使用状态的费用及其可能存在的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可依照产权登记进行独立转让。
6、根据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得知,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办公。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合法性原则及《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次估价以估价对象权属资料《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3000520864号)记载用途为依据,即估价对象的用途为住宅。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附加条件与特别约定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附加条件与特别约定一、协议背景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达成一致,即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将位于xxxx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出售给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理,在本协议中特别约定以下附加条件。
二、房屋描述1. 房屋地址:xxxx2. 房屋面积:xxxx平方米3. 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完全合法4. 房屋结构及建筑年限:xxxx楼房,建于xxxx年,为结构坚固的混凝土建筑三、附加条件1. 房屋交付: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房屋清空并移交给乙方。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保证房屋内没有任何额外财产或物品,并提供房屋形式交付的所有权材料。
2. 房屋权属和合法性:甲方应保证房屋的所有权和销售合法性。
如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法律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房屋状况:乙方有权在签订本协议后xx天内进行房屋验收,并对房屋周围环境以及建筑结构进行检查。
如发现任何存在的质量问题或结构安全隐患,甲方应承担修复责任。
4. 附属设施和共有部分:本房屋附带有xxxx,请详细列明附属设施的名称、数量、品牌以及附加条件。
5. 过户手续:乙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xx天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6. 违约责任: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特别约定1. 管理费用和维护责任:房屋所在的住宅小区需要缴纳管理费,甲方应承担管理费用直至房屋所有权过户完成后,乙方将负责缴纳该费用。
2. 房屋租赁权:乙方在购买房屋后,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
租赁期限为xxxx年,期满后续租与否由乙方自行决定。
3. 其他特别事项: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并书面约定任何其他特别事项。
五、协议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如因任何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都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2. 违约情况:如发生严重违约情况,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对方索赔。
特殊房产材料推荐信模板
尊敬的招生办公室:您好!我谨代表XXX家庭,向您推荐我家的特殊房产材料,以期为我子女申请到一份宝贵的学位。
在此,我想向您详细介绍我家的情况。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我家住房的背景。
我们家居住的房屋属于特殊房产,是一套位于龙华区的集资房。
集资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住房形式,是由单位或个人集资建设的住宅,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和便利的交通条件。
我们这套集资房位于龙华区核心地带,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十分适合家庭居住。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一直居住在这套集资房中,与邻居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对周边环境了如指掌。
这里的生活氛围和谐,社区治安良好,为我们一家提供了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我们深知,这套集资房虽然不属于普通住宅,但却是我家生活的根基,也是我们孩子成长的摇篮。
为什么我们要推荐这套特殊房产作为学位申请的材料呢?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们的房屋用途符合学位申请的要求。
根据贵校的规定,申请学位的房屋用途必须是住宅或商住两用。
我们这套集资房虽然在形式上与普通住宅不同,但其用途仍然是住宅,完全符合学位申请的要求。
其次,我们的房产合法合规。
自从入住这套集资房以来,我们一直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确保房产的合法性。
在申请学位时,我们会提供完整的房产证明材料,以证明我们居住的合法性。
最后,我们的房产具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集资房的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有着稳定的合作关系,居住环境相对稳定。
这有利于孩子在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贵校能够充分考虑我们的特殊情况,给予我们孩子学位申请的便利。
我们承诺,一旦孩子获得学位,我们将严格按照贵校的规定,为孩子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确保孩子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表达对贵校的敬意和感激之情。
我们相信,在贵校的关爱和培养下,我们的孩子一定会茁壮成长,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再次感谢贵校对我们家庭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回复!此致敬礼!XXX家庭XXXX年XX月XX日。
房产事件公证说明(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房产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买卖、赠与、继承等行为都需要依法进行公证。
公证是对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手段,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说明旨在详细阐述房产事件公证的相关内容,包括公证的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和正确运用公证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的目的1. 确认房产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公证,确保房产买卖、赠与、继承等行为的真实性,防止欺诈、伪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障交易安全:公证机构对房产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3. 提高法律效力:公证后的房产交易文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公证作为房产交易的重要环节,有助于规范房产市场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公证程序1. 申请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房产证、交易合同等。
2. 审查材料: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
3. 公证员询问: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房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4. 制作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和询问情况,制作公证书。
5. 颁发公证书:公证机构将公证书交付当事人。
四、公证法律效力1. 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公证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起到证明作用。
2. 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公证书具有法律行为效力: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五、房产事件公证的类型1. 房产买卖公证: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房产赠与公证:在房产赠与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保障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房产继承公证: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确认继承权的真实性。
4. 房产抵押公证:在房产抵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确保抵押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特殊事项说明书
事项描述:
本人于年月日开具发票,票号:,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本人保证其是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与单据项目一致,并正式承诺,若有不实之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本人承诺该事项真实有效,愿意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报销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证明以上事项属实,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经费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报销人为经费负责人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经费负责人是经费使2.学院、处室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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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又要附旧证本次估价基准日为2010年12月7日,当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证号:202D 房地证2009字第01050号),至出具报告日期权利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新的《房地产权证》(证号:202D房地证2011字第00871号、202D房地证2011字第00870号),本次出具报告以新的《房地产权证》(证号:202D房地证2011字第00871号、202D房地证2011字第00870号)为准,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商业土地使用权年限超期(房地产)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 渝北国用(2004)第24383号、渝北国用(2004)第24385号记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同为2051-01-18,其剩余使用年限约为44.25年。
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商业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
根据合法性原则,本次估价剩余使用年限按商业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40年设定。
在此提请初评意见书使用人予以注意。
经济适用房本次估价对象为经济适用房,由于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特此提请抵押双方注意。
在建工程特别事项说明(部分)1.本次估价对象以委托方提供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等资料为评估依据。
2.估价对象5-29所处建筑物已竣工,住宅部分已交付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总证,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未办理房屋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产权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在本次评估中,是假设该项目已取得合法产权手续,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应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税费已付清,相关基础设施及规划道路按期完成;小区按设计方案建设并通过综合验收的前提下进行评估的。
3.本次评估范围以委托方提供的《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内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记载的面积为评估依据,该面积大于委托方《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记载面积,最终的产权面积应以产权产籍部门确定的为准,如存在差异,我公司保留修正权,提请本初评意见书使用者注意超出建筑面积的产权合法性,以及面积变化对评估值的影响。
4.委托方所提供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渝国土房管(2005)预字第(096)号、渝国土房管(2005)预字第(371)号已逾期,委托方未办理延期登记。
5.据委托方介绍估价对象5-29已完工,住宅部分已交付使用,正在办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即承包人的法定受偿权优先于银行与抵押人的约定抵押权。
而在本次评估过程当中,委托方未提供工程付款进度的相关支付凭据,我方无法判断委托方是否存在应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提请贷款行应对此关注并进行贷前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提请贷款行应对此关注并进行贷前审查。
总证委托方提供的估价对象一、二《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系总证,本次评估建筑面积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为准,具体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详,有关建筑面积及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最终确定以有关产权部门确定的意见为准,我公司保留其修改权,敬请初步评估意见书使用者注意;划拨地主城1. 由于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价值应扣减预计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渝府[2009]203号)予以扣除,出让金总金额为0.71万元。
在估价对象转让时具体出让金应以当地国土部门实际征收的数额为准。
区县由于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价值应扣减预计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 )予以扣除,重庆市11级商业用地楼面价的出让金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出让金总金额为0.71万元。
在估价对象转让时具体出让金应以当地国土部门实际征收的数额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工行!!本次评估未查看《房地产权证》原件,提请初评使用方注意!位置不一致本次实际现场勘察发现估价对象实际门牌号为龙升街186、188、190、192、194号,而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坐落位置为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升街B幢2、3、4、5、6号,两者不一致。
本次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坐落位置及门牌号为准,具体坐落位置及门牌号应以有权机关确定的为准,本公司保留修正权,在此提醒本报告使用方注意该事项。
本次估价对象证载坐落为荣昌县昌元镇东城花园B区1幢B号,而委托方提供的荣昌县公安局昌州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其坐落位置现更正为荣昌县昌州街道海棠三支路44号1幢1单元5-2,两者不一致。
本次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荣昌县公安局昌州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所记载坐落位置及门牌号为准,具体坐落位置及门牌号应以有权机关确定的为准,本公司保留修正权,在此提醒本报告使用方注意该事项。
土地证和房产证不一致估价对象1-3《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为营业,本次根据委托方要求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来评估。
若将估价对象1-3按营业用途转让时,须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文件规定补缴由住宅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的出让金10.37万元。
违法建筑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104房地证2005字第033774号),估价对象⑦证载建筑面积为383.54平方米,房屋状况备注栏记载“该房其中37.54平方米属违法建筑”,本次估价未包括违法建筑部分,也未考虑违法建筑的存在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106房地证2006字第19441号、106房地证2006字第19454号、106房地证2006字第19456号、106房地证2006字第19470号、106房地证2006字第19472号、106房地证2006字第19473号、106房地证2006字第19479号),估价对象(1)、(14)、(16)、(30)、(32)、(33)、(39)证载建筑面积总计为1176平方米(其中估价对象(14)房屋状况证载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记事栏记载为315平方米,本次评估以315平方米为准),房地产权证记事栏记载为违章建筑,本次估价包括违法建筑部分,其价值考虑为零,也未考虑违章建筑的存在对其他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的影响。
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未成年人产权估价对象为朱斌、卓辉菊、朱卓胜共有,委托方将其进行抵押贷款时须取得共有方的书面同意。
按照《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财产。
提请抵押双方注意。
分摊土地计算本次估价对象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我们计算得出(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6759.45÷7044.25×3416.39=3278.26),面积的最终确定以有关产权部门确定的意见为准。
扣除有限受偿款居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显示,估价对象①已向农行重庆市渝北支行松桥分理处设定抵押权(权利价值为23.7万元)。
故估价师认为估价对象已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权利价值为23.7万元,若扣除该项法定优先受偿款后,抵押价值为46.15万元;考虑本项目贷款银行仍为原抵押权人且委托方已承诺将在本项目贷款发放时解除原抵押权,若委托方在本项目贷款发放时已经对该抵押权进行了解除,则原抵押解押后的抵押价值为69.85万元车位个数说明本次估价对象的车位个数以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估价函》为准,若实际个数与评估个数不符,本次评估结果需做调整。
会所特别说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显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川水岸小区开发商)拥有估价对象(会所)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处置、使用、收益四项基本内涵,因此,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决定会所的转让、变更、处置、使用、抵押等问题。
但会所所有权属于“有限制所有权”,开发商因会所所有权衍生的一切权利必须体现会所的配套服务功能,不能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性质,提请抵押权人注意。
二手房交易2.估价对象原所有权人为罗富国,目前该估价对象正由罗富国转让予李磊,李磊拟办理二手房交易按揭抵押贷款,故本报告为李磊出具,但由于尚未办理好交易过户手续,评估中仍使用产权人罗富国之产权证,在此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房地分估思路5、估价思路:采用房地分估方式,先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求取评估对象的土地价值;再计算重新构建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扣除建筑物的折旧,就可求得建筑物的评估价值;最后,土地、建筑物两部分评估值之和即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
6、基本公式:房地产评估值=土地价值+建筑物评估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估价对象评估价格-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楼面地价思路5、估价思路:采用房地分估方式,先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求取评估对象的楼面地价;再计算重新构建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最后,楼面地价加上建筑物重置成本与成新率积之和与建筑面积的乘积即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
6、基本公式:房地产评估值=(楼面地价+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建筑物成新率)×建筑面积针对农商行作为委托方的报告据委托方介绍,本次借款人为(),资产占有方为(),或:据委托方介绍,本次借款人为及资产占有方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