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敏谈谈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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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基于他们的创造性思维和劳动,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所创造或拥有的权益。

它们为知识的创造者和拥有者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他们能够获得其创造物的经济收益并享有其努力的成果。

为了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我们需要关注它的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概念,其具体特征是保护知识与创造,而不是物质的实体。

与传统的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无形且不可触摸。

它们存在于创意、创新和智力努力的产物中,例如发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商标和专利等。

知识产权还包括商业秘密和版权等,这些都是与知识相关的具体领域。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利用他们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人是否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例如,专利权可以限制他人在特定领域内生产和销售特定的发明。

这种排他性权利的确立和维护,鼓励了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从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此外,知识产权也具有时限性。

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其保护期限会有所不同。

专利一般保护20年,版权一般保护作者一生加70年,商标则可以无限期地保护。

这种限制性的时间框架旨在为创新者和创作者提供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鼓励他们将其知识和创意分享给公众,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另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一定的法律框架和国际协定。

国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他们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

此外,各国也都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多种多样。

除了法律保护之外,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合同约束、技术保护和公共认可等方式来维护其权益。

例如,企业可以使用商标和专利来保护其品牌和创新,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多样而复杂的。

其作为一种法律概念,保护了知识与创造的权益,具有排他性和时限性,同时依赖于法律框架和国际协定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

(一)资料
教材:《知识产权法》 张玉敏主编 法律出版社 参考书目: 《知识财产法哲学》彼得·德霍斯著 商务印书馆 《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商标法原理》曾陈明汝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著作权法》李雨峰等编著 厦门大学出版社
(一)资料
报刊杂志类: 《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 《电子知识产权》(信息产业部) 《中华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中国版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概括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必须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具备的特点。 只有一部分知识产权具备的特点不能作为知识
产权的共同特点; 2、不能是所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因为这样的
特点不能说明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什么区 别。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 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三、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四、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五、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 领域。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抽象法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享 有的,支配其所有的蕴涵人的创造并具有 商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 干涉的权利。P12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3、完全列举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禁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 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主观与客观之间

主观与客观之间

主观与客观之间作者:张玉敏易健雄来源:《现代法学》2009年第01期摘要: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不应是信息论意义上的信息,而应是控制论意义上的信息,即具有“同型结构+意义”双重结构。

这有其法学上的规范意义。

具备“源于人、有价值、法定性”条件的信息即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其特点有主客观双重属性、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可复制性、可传递性、可共享性等。

知识产权的诸多困境即源于信息的主客观双重属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对象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作为一类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似乎越来越广:投奔到知识产权门下的“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作为一个法域,知识产权法的关注率可谓越来越高;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言论随处可见。

作为一门学科,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体系却是积贫积弱。

有学者感慨,“知识产权法学仍处于未成熟的阶段,即范式前状态”[1]。

现实的确如此,在这个貌似繁荣的“显学”中,“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什么”都没有达成共识。

曾经的通说“智力成果说”因知识产权外延的不断“扩容”而日趋式微(注:对“智力成果说”的评析可参见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J]现代法学,2001(5);李琛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一种历史分析[J]知识产权,2004(2));其他学说,如信息说、信号说、无形财产说、知识说、知识产品说、知识资产说、形式说、符号说、精神产物说,等等,正呈百家争鸣之势;短期之内,似难有“独领风骚”者。

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目前还缺乏一个精确的术语来指代”,(注:在民法学界与知识产权法学界,通常并不区分权利的“对象”与“客体”,而作同义语使用。

但也有学者主张“对象”与“客体”属于不同的范畴,不可混用。

(刘春田知识产权的对象[M]//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25)笔者也认为“对象”与“客体”并不是一对可以换用的范畴,但在本文中,因引文的需要,也跟从主流用法,对“对象”与“客体”不作严格的区分。

中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中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知识产权法学教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二零零六年十月第一章总论[主要内容]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2、知识产权的特征3、知识产权的主体4、知识产权的客体5、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学说: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的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一)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 TRIPS协议(二)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1.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2.著作权(含邻接权)(三)我国立法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一)权利本体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协定》第2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点已为各国所承认。

(1)享有权利的主体绝大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私权主体。

(2)权利产生的基础在于私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和商业经营行为。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遵循的大部分是民法的规范和原则。

(二)权利客体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即无形性。

1是指知识产品不具有外在的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而是一种认识和利用。

(2)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在知识产权的范围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

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仅就其作为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智力成果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

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只有这样,智力成果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使用。

从而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并显示其价值。

同时智力成果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和相对的先进性。

通过交流,智力成果可为许多人占有和掌握,且在相对时期内具有先进性。

(三)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

所谓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法定性是由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决定的,因为其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其内容必须法定,以便社会一般人有所遵循,避免侵权,同时,也便于交易。

个体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确认与保护,则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

(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是一样的,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并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为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能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且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知识产权受地域的限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将之划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1. 私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其所享有的权益的独占使用权,并能排斥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2. 不可体现性:知识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不能通过实体来进行体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转让性,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形式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4. 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时间有限,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要及时申请保护。

5. 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以国家为基础,国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依法申请保护。

二、特点1. 高度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创新成果,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2. 经济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能够有效激励创新,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3. 适应性:知识产权的适应性比较强,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行业和发展阶段。

4. 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等程序,且无法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反应。

5. 公共性:尽管知识产权是私人财产的一种,但其价值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合理的限制措施来平衡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鼓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和创新。

3. 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的传播和应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和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和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备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1、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

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

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2、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4、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

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有什么

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有什么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它是现代社会对知识创造者的激励与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基石。

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包括独立性、有限性、保护性和可变性。

首先,知识产权的独立性是指各种知识产权之间具有自主性和相互独立性。

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分别保护不同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有各自独立的法律规定与保护范围。

其次,知识产权的有限性表现在时间上的限制。

一般来说,各种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比如专利权一般保护20年,著作权保护期则根据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种有限性的设定,既能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也能促使更多的人积极创新。

第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性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特定权利进行保护。

比如,发明者可以对其发明申请专利,拥有独占使用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侵犯;作者可以享有著作权,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复制、发表等。

这种保护性的特征,保障了知识创造者的权益,激励了更多人积极创新和创作。

最后,知识产权的可变性指的是由于科技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范围会随之发生变化。

例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数字版权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如何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讨论议题。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可变性将伴随着人类的创新活动而持续变化。

总之,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包括独立性、有限性、保护性和可变性。

这些特征旨在激励和保护知识创造者,促进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不仅能够鼓励创新,还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因此,各国政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使知识创造者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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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10-4-16 浏览次数:886字体大小:大中小深刻理解知识产权这种新型民事权利的特点,对于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进而战胜竞争对手。

“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是,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学界却莫衷一是。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8)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以上规定涵盖了目前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

根据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 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

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2. 使用权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按照性质和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

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 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

4. 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此外,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知识产权当然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能,这是不言而喻的。

不过,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排除侵害的权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这种信息能够迅速传播,被很多人掌握,而且掌握了信息的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都可以实施,如生产专利产品、复制计算机软件、假冒注册商标等等。

如果权利人不能有效排除这些侵权行为,其商业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从执法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是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看其行为是否落入了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因此,明确权利人禁止权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权利的特点、内容以及救济方法归根结底是由权利保护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所以,研究知识产权的特点,首先要研究其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设计方案。

至于商标、商号等,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

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都是一种人为的信息,即与人的活动有关的信息。

自然信息应当留在公有领域,不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财产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人们把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同时在世界不同地方大量复制。

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这些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这些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中。

但这些复制品并非财产,体现在这些复制品中的信息才是财产”(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知识产权纵横谈》.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年版,第4 页)。

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利益。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1. 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人为信息一旦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耗损、消灭。

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它为权利人所独占控制;保护期满后,该信息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人人可以自由利用。

物质财产则会在使用中耗损、消灭,甚至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耗损以至最后消灭。

所以,物质财产所有权不需要规定有效期,它的寿命与保护对象相始终。

对于可以永久存续的知识信息规定保护期限,是在鼓励创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政策选择。

2. 信息需依附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信息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并借此为人们所感知。

同样内容的信息可以用不同性质的载体来承载,并可以在不同性质的载体之间转换。

如一项发明可以用文字描述,用图纸表达,也可以用模型表达,专利产品可以生产出成千上万件,但其中所包含的专利技术方案却是完全一样的。

虽然在实际上信息不能脱离载体而存在,但是,在观念上必须将信息和承载信息的载体区分开。

这是学习知识产权的难点,也是理解知识产权各项制度的关键。

3. 信息可以被无限复制、广泛传播信息具有孙悟空的分身术,可以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载体无限复制,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对一个有形物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的复制,在这里,该有形物实际上是其造型设计的载体。

通过载体的转换和运动,信息被广泛传播。

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的今天,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为无数的人所掌握和利用。

而一项物质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以上的地方。

4. 信息的内容可以共享通过广泛传播,信息可以同时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许多人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信息本身造成损耗。

相反,利用的人越多,信息实现的价值越大,不使用,就无价值。

信息交换中的付出方不因为对方接受到某一信息而丧失对该信息的拥有;而一个人将自己的苹果卖给另一个人,他就彻底丧失了对这些苹果的拥有。

这就是物质财产和信息的本质区别。

信息的这一特点被称为可共享性。

可共享性是决定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相区别的一系列特殊制度的主要原因。

如知识产权法上的使用许可制度,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都是为了鼓励和方便技术和作品的传播、利用,防止权利人过分垄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信息的内容可以复合和重组,并在其中发生畸变、创新信息的内容可以通过相互匹配而产生复合信息。

作为认知主体,人的认知形象的产生就是一个内部原有的认知信息与所接受的外部对象信息相匹配而产生出来的复合信息。

信息在复合重组中,由于接受主体的观察角度、理解能力、关注重点等不同,原有的信息可能发生扭曲、失真等畸变。

而在这种畸变过程中,又总是伴随着新的信息模式的生成,也就是信息的创新。

所谓“作者的死亡”,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这一特点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同一项技术、同一件作品、同一个商标,是否应当授权以及是否构成侵权会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认识。

我们可以努力缩小这种认识上的差别,但是,永远不可能消灭这种差别。

6.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对于信息,所有人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通过占有加以控制,因此,对信息所有人的保护更多地需借助法律的力量。

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最主要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都以此为根据,都是由这一特点派生出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各种制度设计也都与这一特点相联系。

因此,这一特点是我们理解知识产权法的钥匙。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为的信息,不等于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知识信息的创造者。

事实上,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人都不是发明人,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往往不是软件的开发者。

当今世界,重要新技术的开发往往需要许多人联合攻关,作为技术开发组织者的投资人对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更为重视和关心,所以,许多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际上是投资人而不是发明人和作者。

这也证明了国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的正确性。

研究一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是为了弄清楚该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特点,并把它和其他权利区别开来,使该权利能够成为一种独立于现有民事权利的新型权利,并指导人们的学习和司法实践。

我国学界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不同的归纳。

我们认为,以下特点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 知识产权的对象它是人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2. 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不同。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对象的信息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

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与物权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

因此,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3. 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从有利于本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角度出发设计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

所谓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法定性是由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决定的,因为其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其内容必须法定,以便社会一般人有所遵循,避免侵权,同时,也便于交易。

4. 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这一特点通常被表述为地域性。

我们认为,表述为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更为准确。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由于信息具有可无限传播和可共享性的特点,信息所有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能够在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其信息的所有地方,取得独占使用权。

信息可以无限传播和可共享性的特点,为信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取得保护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所有人垄断信息的使用以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成为必要;相关国际公约的建立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因此,在今天的国际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取得知识产权,而且各国(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

物质财产权由于其保护对象的唯一性,不可能分地域取得,当然也不能分地域行使。

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利用这一点,在凡有市场利益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圈地战略,把知识产权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而我国的企业则很少到外国申请知识产权,因此,即使在我国取得了知识产权,实际上也丢掉了在广大国际市场上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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