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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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平利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平利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和中省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

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谁负主体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科学规范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绩效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做到“钱”和“事”最佳搭配,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讨论稿)为了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性资金存量结构,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财政资金存款是指县财政局各股室监管的,非定期存储的财政性间歇资金。

第一类:由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适用本办法的商业银行包括所有具有存贷职能,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

二、实施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

进一步改善金融环境,调动银行业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鄄城县财政性资金和金融部门信贷资金的良性互动,将财政性资金的存放与鄄城县辖区内各金融部门信贷规模挂钩,鼓励县内金融部门积极投放贷款,服务县域经济建设。

三、实施办法本办法所述的以贷款规模定存款额度,就是要依据纳入范围的金融部门,在某一期间的新增贷款额和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算财政资金的应存款额度。

期间新增贷款额占70%的权重;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占30%的权重。

计算公式:某金融部门应得的财政专户存款=财政存款总量×【某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全部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70%+某金融部门贷款总额/全部金融部门贷款总额×30%】。

时点贷款额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四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

期间时限为每3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四个月的月末前。

四、实施步骤第一步:收集数据。

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收集各商业银行基础资料信息。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

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

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

【财政办法】怀远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怀远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怀远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怀远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深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更好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定县域内盘活存量资金特别事项,对于盘活存量涉及到的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统筹按其它相关规定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存量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结转资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部门结余资金、乡镇结余资金。

第四条盘活存量资金的主要方法为:1、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的资金统筹;2、已安排预算收回重新安排使用;3、结余资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财政专户、部门往来实有资金及乡镇往来资金收回金库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盘活存量资金的主要目的是盘活已有存量,结合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新增存量,使存量资金保持在合理的持有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县财政局应编制全县三年财政规划。

各相关部门必须编制农业、教育、卫生、社保、环保、国土资源、安居工程等重点项目三年滚动预算。

第七条县财政局应实行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科学预测项目实施期限,合理安排资金流量,保证资金与项目协调运行。

第八条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乡镇、各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它项目,并报县财政局备案,或由县财政局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县财政局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年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编制项目文本,设立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条县财政局应细化预算编制,严格按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6〕12号)相关规定执行预算调整及追加,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结余。

【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落实中省市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70号)、《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xxxx〕3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xxxx〕15号)、《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凤政办发〔xxxx〕4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镇各级全额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四)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第二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是指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没有按预算要求使用或没有使用完,仍然在账上闲置、沉淀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八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措施第九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资金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实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各国纷纷出台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中国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为例,探讨其主要内容及实施效果。

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资金来源与归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首先规定了各类财政资金来源,包括税收收入、存款收益、债务融资等。

其中,税收收入是最主要的财政资金来源。

然后,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办法明确了各类资金的归集程序和流程,以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性和准确性。

2. 资金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于资金预算和安排也有明确规定。

一方面,根据国家发展大计和各部门的需求,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明确各项支出计划和资金分配。

另一方面,办法规定了预算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预算执行的授权程序、审批程序等,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资金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关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出现浪费和滥用资金的情况。

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用途和条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评估等。

4. 资金监督和审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监督和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这些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人大财经工委等。

通过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改善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减少浪费具有积极的作用。

首先,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避免了滥用资金的情况。

其次,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减少了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还促成了财政预算的合理规划和执行,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性。

然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实施成本较高,需要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培训和配套政策的制定。

【财政办法】抚远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抚远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抚远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抚远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YYY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乡)各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预算资金管理第四条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与政府性基金等。

第五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财政部门实行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七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YYY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立财政拨款申请制度。

各申请单位(主管单位)必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与财政部门办理印鉴手续方有资格申请财政拨款。

申请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在批复的预算指标填写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

在财政部门尚未批复单位预算的情况下,请款单位根据上一年预算每月平均数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加盖主管领导和单位的印章后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预算经费请拨单》作为预算总会计拨款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对预算拨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龙川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龙川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龙川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龙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1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纪检监察机关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第六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原则上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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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存量资金的确认、收回和使用
第五条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的结转结余资
金。

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安排当年支出。

结转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统一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的结转资金。

由县财政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含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主要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

收回资金的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县财政可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本级政府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
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存量资金收回方式。

结余资金在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县财政在财政大平台统一收回,结余资金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局申报确认后,缴入县国库。

第七条存量资金收缴的时限。

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次年算起,12月31日为终点计算一个结转年度,结余资金或结转两个年度的资金予以收回。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加强组织领导,基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九条县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对存量资金较大的预算单位,安排下年预算资金时作为核减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条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隐瞒存量资金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财政局人秘股2020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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