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城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马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准备第三章征收决定第四章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其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马政办秘〔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以下简称划拨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
划拨价款依据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具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
二、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北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50万元/亩;马鞍山经开区(南区,原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30万元/亩。
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三、有关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四、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
五、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六、对于跨区域的同一项目划拨用地,可由各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各自计算划拨价款并各自缴纳;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有关分局牵头办理,明确各区域划拨面积和土地划拨价款,由用地单位统一缴纳。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皖价服函[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土地评估收费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35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市场收费行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收取评估费用。
二、凡依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包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
宗地地价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按照附件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六、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可在此标准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工作质量的,依法予以查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马政秘[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
知
(马政秘[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马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备注:1、涉及征收专业蔬菜村组土地,其专业菜地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提高20%。
2、临时用地租金按年度根据占用地类以区片价1~5%计算。
需要复垦的,按复垦规定办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备注: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
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马政秘〔2012〕93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我市新一轮城市土地定级估价更新成果日前已通过省级验收。
根据规定,现将更新后的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7日
一、马鞍山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供水、排水、通电、通气、通路、通讯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权利为完整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4.容积率为商业、住宅用地相应级别的平均水平。
5.基准地价定义为不同土地用途各级别的平均市场价格,地价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二、马鞍山市城区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1.基准地价必须与修正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颁布。
2.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修正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基准地价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马鞍山市城区商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城区工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
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马政[2008]78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
本办法所称净地出让,是指组织对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拆迁安置补偿任务已完成。
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第二条土地供应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左俊2019年3月15日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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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城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注:
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2002年1月1日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2、表中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下水、通路、通电、通电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3、基准地价必便与修正系数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由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颁布。
4、表中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马鞍山市区土地综合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表
马鞍山市区商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表
马鞍山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表
马鞍山市区工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