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Ⅲ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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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诊断标准讲学课件

最新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诊断标准讲学课件
G1 婴儿反流 G2 婴儿反刍综合征 G3 周期性呕吐 G4 婴儿腹绞痛 出生后G到5 4月功龄能小性儿腹具泻有以下各项 1.发作性易激惹、焦G6躁、婴哭儿闹粪,便突滞然留开始、突然停止; 2.每天发作3小时以G上7 ,功每能周性至便少秘3天;
临床评估
• 绞痛(colic)指的是由于尿路、胆管、肠管阻塞所致的腹痛; • “婴儿腹绞痛(infant colic)”是行为综合征,指小婴儿的长时间的
• 更改了诊断所需要的症状时间,除了周期性呕吐和腹型偏头痛, 症状时间从过去的3月改为2月。
• 在某些病人,功能性胃肠病和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如IBS和 Crohn病,因此强调诊断FGIDs“排除器质性胃肠疾病”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婴儿反流 G2 婴儿反刍综合征 G3 周期性呕吐 G4 婴儿腹绞痛 G5 功能性腹泻 G6 婴儿粪便滞留 G7 功能性便秘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 诊断标准
1984年,国际胃肠病会议专题讨论FGID(六大类21种病) 1994年,FGID 罗马I 标准 ( 25种FGID诊断标准) 1999年,FGID 罗马Ⅱ共识
1997年,儿科专家工作组成立 1999年,罗马Ⅱ 标准包括儿科FGID的诊断 2006年,FGID罗马Ⅲ 标准 儿科工作组有二个
旦发现有人观察,反刍立即停止 • 拥抱、安慰并喂哺孩子可使症状消失 • 帮助母亲认识到婴儿有精神和心理需求并帮助提高应对能力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婴儿反流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G2
1.至少2次以上突然恶心、 G3
不间断地呕吐或干呕、 G4
持续数天或数周
G5
2.发作间歇完全恢复正
常,间歇数周—数月
新生儿/婴幼儿(0—3岁) 青少年儿童(4—18岁)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解读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罗马III标准解读

治疗
• 节拍器安静环境下每秒2-3次,可使患儿安静 • 常用“止哭”而非止痛的方法(如乘车) • 如果怀疑是牛奶蛋白过敏或食管炎可给予短暂的试验性治 疗如水解蛋白配方奶或抑酸药物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G2 G3 婴儿反流 婴儿反刍综合征 符合以下各项 周期性呕吐 1.每天3次以上无痛、 不成形便; 2.症状持续4周以上; 3.发生与6个月—3岁; 4.腹泻发生于清醒时; 5.如果热卡供给足够, 无生长停滞
– 内分泌代谢方面的疾病 (嗜铬细胞病、肾上腺功能不全、糖尿病、鸟氨酸甲酰转氨酶以及其 他尿素循环代谢缺陷,中链脂酰辅酶A脱氢酶缺陷、丙酮酸血症、 异戊酸血症(慢性复发型)以及卟啉病等)
治疗
• 对频繁、严重和发作期间长的患儿,每次以阿米 替林、苯唑替酚、赛庚啶、苯巴比妥或普奈洛尔 可使发作频率减少甚至消失 • 预防:昂丹司琼\长效二氮卓类\劳拉西袢 • 深度睡眠诱导治疗能使缓解症状并遗忘发作情况 • 一旦发作,异丙酚或苯巴比妥持续静脉滴注、苯海 拉明和氯丙嗪分次静滴替代劳拉西袢治疗
– ⑴针对家长和看护者的担心作出准确明了的回应
– ⑵承诺连续观察和评估患儿
• 缓解症状主要通过加强护理,左侧卧位和俯卧位和稠 厚食物能改善症状 • 不常规用药
功能性胃肠病:新生儿和婴幼儿
G1 G2 婴儿反流 婴儿反刍综合征
必须具有以下所有症状至少 3个月 G3 周期性呕吐 1.腹肌、横膈和舌反复收缩运动; G4 婴儿腹绞痛 2.胃内容物反流至口腔、吐出或再咀嚼咽下; G5 功能性腹泻 3.有以下至少3条以上: G6 婴儿粪便滞留 a.3个月—8个月内发病; G7 功能性便秘 b.针对GERD的治疗手段、胆碱能抑制剂、更换配方奶、 管饲、经胃造瘘喂养等均无效; c.不伴恶心、无痛苦; d.睡眠中以及与外界交流时不发生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与罗马III标准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与罗马III标准
• G5 功能性腹泻
• G6 婴儿排便困难
• G7 功能性便秘
10
儿童和青少年FGID(1)
• H1 呕吐和吞气症
H1a 青少年反刍综合征 H1b 周期性呕吐综合征 H1c 吞气症
11
儿童和青少年FGID(2)
• H2 腹痛相关的功能性胃肠病 H2a 功能性消化不良 H2b 肠易激综合征 H2c 腹型偏头痛 H2d 儿童功能性腹痛 H2d1儿童功能性腹痛综合征
小儿功能性胃肠道疾病和 罗马Ⅲ标准
2007.4
1
功能性胃肠道疾病(FGID)
是以食欲不振、早饱、腹痛、恶心、呕
吐、腹胀、腹泻、便秘及排便困难等症状
为主要临床表现,同时排除器质性病变的
一类胃肠道综合征
2
背 景
• 传统医学对疾病的诊断,要依据患者的症 状、体征,检测到解剖和生理异常而作出 • 对功能性疾病的诊断,未能观察到解剖、 病理生理缺陷,只能通过患者主诉判断 • 胃肠病专家和基层医师遇到胃肠病50%以上 为FGID • 必须面对这种目前科学依据无法解释的疾 病,并用其他方法来识别
6
FGID的病理生理学(2)
• 菌群(IBS患者肠道细菌过生长)
• 脑-肠轴双向作用(将胃肠功能和中枢情 感、认知中心的信息双向传递)
• 应激和感染后FGID(肠道对应激或神经 化学递质的生理反应增加) • 脑显像(PET和FMRI可观察大脑对内脏 刺激反应) • 脑肠肽(整合胃肠功能和行为)
7
FGID的社会心理问题(1)
• 多学科委员会的共识:心理应激,儿童期创 伤及环境压力与某些FGID之间存在相关性 • 社会心理因素是健康,健康相关生活质量及 求医行为的决定因素 • 心理治疗及抗抑郁剂有助于减少FGID症状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 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2. 功能性腹胀*
必须包括以下2条:
1. 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 可见的腹部膨隆。
2. 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 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3. 功能性便秘* 1. 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 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
A1. 功能性烧心*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诊断标准

E3.胰管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诊断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1.符合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诊断标准; 2.淀粉酶/脂肪酶升高。 F.功能性肛门直肠病 F1.功能性便失禁诊断标准半 1.年龄至少4岁的个体,反复发生不能控制地 排出粪质。并符合以下一点或一点以上:
a.肌肉神经支配和结构正常而功能异常; b.括约肌结构和(或)神经支配轻微异常; 和(或) c.排便习惯正常或紊乱(粪便潴留或腹泻); 和(或) d.心理因素: 和 2.排除以下所有情况: a.由以下病变所致的神经支配异常:颅内(如 痴呆)、脊髓或骶神经根病变或混合病变(如多发性 硬化症).或全身性外周或自主神经病变的一部分 (如糖尿病性神经病变); b.与多系统疾病相关的肛门括约肌异常(如 硬皮病): c.结构或神经性异常被认为是便失禁的主 要或基本病因。 半近3个月症状符合以上标准 F2.功能性肛门直肠痛 F2a.慢性肛痛诊断标准木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慢性或复发性直肠痛; 2.发作持续至少20 min;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直肠痛,如缺血、炎 症性肠病、隐窝炎、肌肉脓肿以及肛裂、痔疮、前列 腺炎和尾骨痛。 术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 符合以上标准 F2a1.肛提肌综合征诊断标准 符合慢性肛痛症状标准,向后牵拉耻骨直肠 肌时有压痛 F2a2.非特异性功能性肛门直肠痛诊断标准 符合慢性肛痛症状标准.但向后牵拉耻骨直 肠肌时无压痛 F2b.痉挛性肛痛诊断标准水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反复发作的局限于肛门或直肠下段的疼痛;
必 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呕吐平均每周发作一次或一次以上: 2.无进食障碍、反刍或根据DSM一Ⅳ无主要 精神症状: 3.无自行诱导的呕吐和长期应用大麻: 4.没有可以解释反复呕吐的中枢神经系统 异常或代谢性疾病。 木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 符合以上标准 B3c.周期性呕吐综合征诊断标准丰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同样的呕吐症状反复急性发作.每次发作 持续不超过1周: 2.前一年间断发作3次或3次以上: 3.发作间期无恶心和呕吐。 木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 符合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标准:有偏头痛病史或家族史 B4.反刍综合征诊断标准术 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1.持续或反复将刚进食的食物反入口中.然后 吐出或重新咀嚼吞咽: 2.反食前无干呕。 术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符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ppt课件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ppt课件
17个儿童功能性胃肠病,根据年龄范围分类, 新生儿/幼儿(g类)和儿童/青少年(h类)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A 功能性食管疾病
A1功能性烧心 A2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A3功能性吞咽困难 A4癔球症
B3c周期性呕吐综合征
B4成人反刍综合征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B1. 功能性消化不良* 必须包括 1. 以下1条或多条:
a.餐后饱胀不适 b.早饱感 c.上腹痛 d.上腹烧灼感
2. 没有可以解释上述症状的器质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A1. 功能性烧心*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B2a.吞气症*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可以客观地观察或检测到吞咽空气。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型诊断标准解读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型诊断标准解读
罗 马 Ⅲ型诊 断标 准 中共 分 4 : 种 功能 性消 化不 良、 嗳气症 、 心和 呕吐症 、 恶 反刍 综合 征 。 21 功能性 消化 不 良 必须 符合 以下 一点 或一 点 . 以上 : 后 饱 胀 不适 ; 饱 ; 腹 痛 ; 腹 灼烧 感 , 餐 早 上 上 症状描述 确切 , 像 罗 马 Ⅱ型 诊 断 标 准 曾有 多 种 不
维普资讯
浙江临床 医学 20 年 3 08 月第 l 卷第 3 0 期

29 ・ 8 能性 胃肠 病 罗马 I 型 诊 断 标 准 解 读 I I
项柏康
自 19 《 u》 刊上 发 表 功 能性 胃肠 病 罗 99年 G t增 马 Ⅱ型诊 断标准 以来 , 已将 近 1 。在这期 间 , 0年 功 能性 胃肠病 研 究 有 许 多 新 进 展 , 此 类 疾 病 认 知 对 与分类增 加 了新 的认 识 , 合 罗 马 Ⅱ型诊 断标 准 结 将近 1 临床 应 用 , 不少 反 馈 意 见需 要 做 进 一 0年 有
14 癔球症 .
患者持续或间断发作 的咽喉部非疼
痛 性 团块 感 或异物 感 , 发 于 中 年妇 女 , 理 生 理 好 病
机制与上食管括 约肌 功能无 关, 也无咽喉部 组织 解 剖异 常 , 能存 在 食 管 动 力紊 乱 , 者 一 般无 胃 可 患 食管 反 流 病 ( E D) 观 依 据 , 确 有 部 分 G R GR 客 但 ED 患者 可伴 发癔 球 症 , 质 子 泵抑 制 剂 (P) 经 PI正规 治 疗后 , 症状可有好转。可能 与心理因素 、 焦虑 、 抑 郁、 疑病症 有关 。 2 功 能性 胃十二 指肠 病
动态 p H检测 在 正常范 围 , 轻度 酸 反 流 由于 食管 但 存 在高敏 , 胸 痛 与 酸 反 流相 关 。其 次 食 管 动 力 其 异 常 , 数 患 者 存 在 远 端 食 管 动 力 异 常 , 生 胸 半 发 痛。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Ⅲ诊断标准(2007)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Ⅲ诊断标准(2007)

专题讨论小儿功能性胃肠疾病文章编号:1005-2224(2007)01-0001-03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Ⅲ诊断标准陈 洁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儿童医院,浙江杭州 310003E 2mail:hzcjie@mail .hz .zj .cn中图分类号:R72 文献标志码:A 在临床上,许多患者因腹痛、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便秘这些症状影响到日常生活而就医,通过一系列的检查和随诊,在许多患者并不能发现器质性疾病。

近20年来,引入了功能性胃肠病(functi onal gastr ointestinal dis order,FGI D )的概念和相应的诊治体系,对以上病症有了合理的解释,并在认识上出现了重要的转变,胃肠功能紊乱症状是生物2心理2社会综合因素的结果,不能以单一疾病为基础的简单生物医学模式来解释,FGI D 由于动力改变、内脏敏感性增高和脑2肠轴调节障碍等多种病理生理异常所致。

1 功能性胃肠疾病概念自1984年开始在国际胃肠会议上对FGI D 进行专题讨论以来,已经成立了数十位专家组成的功能性胃肠病的专家委员会———罗马委员会,1994年制定出25种FGI D 的诊断标准,即罗马I 标准,功能性胃肠病(functi onal gastr ointes 2tinal dis order,FGI D )定义为有慢性或复发性消化道症状,但无器质性病变和生化异常。

随着继续深入研讨FGI D 的诊断标准,经过参加国际研究和临床鉴定的10个工作组(包括1997年成立了FGI D 儿科专家工作小组)反复讨论和研究,历经4年,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Ⅱ诊断标准于1999年问世。

此后专家委员会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和他们的经验修改了罗马Ⅱ诊断标准,2006年推出FGI D 罗马Ⅲ标准,将功能性胃肠病分为八大类,即①功能性食管疾病,②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③功能性肠道疾病,④功能性腹痛综合征,⑤胆囊和Oddi 括约肌功能障碍,⑥功能性肛门直肠疾病,⑦新生儿和婴幼儿功能性疾病,⑧儿童和青少年功能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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