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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风险缓冲手段的发展背景:
信用风险转让市场的发展
信用风险防范工具提供者的增加
新的信用缓冲产品
巴塞尔委员会的信用风险缓解管理对策目标:增強银行以审慎和 有效方式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继续提供能被广大银行采用 的审慎和简单的可行方法,将资本金要求和信用风险缓冲相连, 对不同信用风险缓冲手段采取有共性而又灵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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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信用评 AAA 至 A+至 A- BBB+至BB- BB- 以下 未评级

AA-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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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负债表中尚没有确认,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回购和逆回购 交易,其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对于具有短期自偿特征的授信开证业务,如以货运单据为抵押 的跟单信用证,对开证行和保兑行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31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标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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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缓冲技术
风险缓冲手段的种类:抵押、表内净扣、信用衍生工具、担保
未评级 100%
如果采用出口信用机构公布的风险等级,风险权 重机构如下:
出口信用机构的风险评级
0—1
2
3 4—6 7
风险权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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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一)巴塞尔委员会也叫库克委员会,1988年由美英、德、法、日、荷、意、比、加、瑞士和瑞典、卢12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定义《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资本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

包括普通股、永久性优先股、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附属机构中的少数权益,减去库存股票和商誉。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有到期日的优先股、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及普通呆账准备金、可转换债券、累积性的优先股、次级长期债务等。

2.资产风险权重制风险权重制是指按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差异折合统一的风险系数。

《巴塞尔协议》将风险资产分为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和可转换为表内项目的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外项目。

表内项目使用5个权数,0%、10%、20%、50%、100%。

表外资产的风险系数是根据表外信用规模、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和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3月公布的“银行表外风险管理问题监管透视”文件所确定的信用风险的相对程度推算出来,再乘以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

风险系数分为四类:0%、20%、50%、100%。

3.目标标准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至少为4%。

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内资产表内风险权重资产总额=∑⨯对应的风险权数表外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外资产⨯险权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风险折算系数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总额4.过渡期的实施安排90年至92年为过渡期。

1991-1992年底,要求最低资本充足达到7.25%。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III)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银行资本约束要求。

其目的是确保银行资本充足,以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巴塞尔III协议建立在前两个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的标准。

本文介绍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是银行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标准。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银行必须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产减去负债后剩余的净资产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反映了银行资本的充足程度。

在巴塞尔III协议中,风险加权资产指的是银行所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系数乘以其面额的总和。

风险系数根据不同的金融资产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国家债券的风险系数通常为0%,而对于高风险的贷款,风险系数则可以达到100%或以上。

银行必须通过符合要求的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外部债务等方式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是指最基本的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核心债务等。

附属资本则包括优先股、次级债券等,它们在银行遇到财务困难时可以转化为核心资本。

外部债务包括债券等,可以帮助银行获得资本来源。

第二支柱:监管要求监管要求是巴塞尔III协议的第二支柱。

它要求银行在风险管理和监管领域建立更为强大和有效的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监测和管理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为了监督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监管指标,包括杠杆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和长期资金覆盖率等。

这些指标旨在帮助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并提高其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其中,杠杆比率是指银行的总资产与核心资本之间的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则是银行流动性危机时获得资金和流动资产之间的比率。

长期资金覆盖率是指银行的长期债务与长期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

它要求银行披露足够的信息,以使市场对银行的风险情况有更为清晰和客观的认识。

银行还应当建立足够的内部管制和监测程序,以确保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巴塞尔协议2概述

巴塞尔协议2概述

概述导言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1. 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旨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标准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和质量要求,使银行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风险。

2. 资本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当风险。

根据协议,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暴露量和资产质量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2.1 核心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之比。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公积金等,是银行最高质量的资本。

2.2 全部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Ratio〕全部资本充足率是全部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全部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Additional Tier 1 Capital〕以及附属资本以上的资本。

2.3 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杠杆比率是核心资本与非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杠杆比率旨在防止银行通过高度杠杆化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进一步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3. 资产质量要求为了确保银行管理良好的贷款组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相关要求。

3.1 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s〕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计提和管理要求。

银行需要对其不良资产进行适当的准备金计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管理和处置。

3.2 资本缺口覆盖比例〔Capital Shortfall Coverage Ratio〕资本缺口覆盖比例是银行核心资本与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之比。

银行应保持足够的核心资本来覆盖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

4.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了相关要求,以确保银行能够在经济困难时期获得充足的资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巴塞尔委员会征求意见稿)导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以下简称巴塞尔Ⅱ)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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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文档】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一、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召开首次会议,随后每年定期召集四次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西班牙组成。

2009年3月11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金砖四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国。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制订一系列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二”)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1988年旧协议或巴一)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版国际银行资本协议,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修订后,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
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建议,针对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并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来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改版,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完全替代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汲取了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和教训,在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前瞻性,同时也更注重各种因素的平衡和协调。

从整体结构上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清晰确定了三大支柱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量化,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覆盖剩余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要求银行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其中第二支柱是第一支柱有效的配套实施手段,第三支柱是对其他两大支柱的有效补充。

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一是在旧协议涵盖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为三大风险的计量规定了由简到繁的几种方法,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也为银行的风险管理留下了充分的自由空间。

在风险覆盖方面,强调全面风险管理的理论,在第一支柱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量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支柱其他风险。

包括第一支柱未完全覆盖的风险,如:集中度风险;第一支柱未覆盖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不仅为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统一框架和标准,同时也为各国及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有力的监管工具和标准。

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100个。

三、《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主要变革
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暴露出目前银行业在监管和新资本协议中的诸多不足。

在此背景下,近年间,巴塞尔委员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反思和修订。

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改革提议,以提升银行业吸收由金融或经济压力造成冲击的能力,被业界称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俗称“巴三”)。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补充,二者要统筹兼顾,同步推进实施。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新协议基础上,一方面旨在增强银行和银行体系稳健性,另一方面旨在完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

在增强银行和银行体系稳健性方面,《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高了银行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扩大了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
基于适当的评估和校准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并推动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建立超额资本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降低亲周期效应,使得银行体系更加稳定;在完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方面,《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全球流动性监测最低标准,包括覆盖30天的流动性覆盖率、一个长期结构化流动性比例,以及一套监测指标等。

四、《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要求
(一)最低监管资本要求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监管资本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

核心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总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0%。

一级资本是银行持续经营状况下吸收损失的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构成。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已公布的合格储备、少数股东权益可计入部分等相对长久且可以自由支配的资本项目;其他一级资本:主要指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是破产状况下吸收损失的资本,包含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中长期次级债等)、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固定资产重估准备(不包括房地产价值的正向波动)等。

(二)留存超额资本要求
留存超额资本是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持有一定数额的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

留存超额资本旨在确保银行在非压力时期建立超额资本用
于发生损失时吸收损失。

留存超额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

(三)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逆周期超额资本旨在确保银行业资本要求要考虑银行运营所面临的宏观金融环境。

当各国监管当局认为信贷增长过快及系统性风险迅速累积时,应使用超额资本确保银行体系有资本缓冲抵御未来的潜在损失。

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取决于监管当局对于系统性风险累积程度的判断。

五、其他指标说明
杠杆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减项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杠杆率=100
流动性覆盖率(LCR )
流动性覆盖率是指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对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的支持能力。

计算公式:
日的资金净流出量未来高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覆盖率=30 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
净稳定融资比率是指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在未来1年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可用稳定资金
净稳定融资比率=
计算公式: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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