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市政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水质监测则是保障给排水工程运行安全和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市政给排水工程中水质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1. 监测目标和监测频率水质监测的目标应根据具体的市政给排水工程特点确定,常见的监测目标包括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污水管网中污水的水质情况等。

每个监测目标应有相应的监测频率,以确保对水质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

2. 取样点和取样方法取样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市政给排水工程的特点和监测目标,覆盖到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

取样点的数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确保取样结果的可信度。

在取样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取样设备,并按照标准的取样方法进行操作,避免取样过程中造成污染或变质。

3. 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水质监测项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市政给排水工程的特点、监测目标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常见的水质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等。

对于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并确保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是水质监测的重要环节。

监测数据应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和比较,并与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进行对比,判断水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异常数据或超标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5. 监测报告和信息共享水质监测报告是对监测结果的总结和分析,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论以及建议措施等。

监测报告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方便阅读和理解。

同时,监测结果和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信息共享,以增强透明度和监督性。

6.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为了确保水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监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监测操作的规范和标准化等方面。

只有保证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水质监测结果才能具有参考价值和可信度。

水环境标准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T 9

水环境标准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T 9

水环境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T 96.2分析方法6.2.1选择分析方法的原则6.2.1.1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

6.2.1.2当实验室不具备使用标准分析方法时。

也可采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环监[1994]017号文和环监[1995]号文公布的方法体系。

6.2.1.3在某些项目的监测中,尚无"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美国EPA和日本JIS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6.2.1.4当规定的分析方法应用于污水、底质和污泥样品分析时,必要时要注意增加消除基体干扰的净化步骤,并进行可适用性检验。

6.2.2水和污水的监测分析方法见附表1。

7流域监测7.1流域监测的目的。

流域监测以掌握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趋势,为流域规划中限期达到目标的监督检查服务,并为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7.2流域断面。

根据流域规划设置的断面,一般分为限期达标断面、责任考核断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断面。

7.3同步监测7.3.1同步监测是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全流域监测站进行的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对主要控制项目的监测。

7.3.2同步监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点位(断面)认证,监测全程序技术指导,监测资料的审核汇总以及报告编写工作。

在监测期间总站派技术专家到重点地区进行现场技术监督、技术指导。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地区的同步监测工作具体实施。

7.3.3监测频次。

常规监测为每月1次,具体实施时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流域网头单位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

同步监测频次根据需要确定。

7.4监测断面(点位)我国正在制定和实施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源限期达标计划中确定的监测断面是三河、三湖的主要监测断面流域监测以环境管理目标断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为主,根据需要可增加主要城镇的污水总排口、日排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排放量30kg以上主要污染企业的排口,此外,沿江、河、湖、库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宾馆、饭店等污水排口。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斧头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斧头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斧头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咸政办函〔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斧头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斧头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确保一湖清水入长江,按照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庆会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重实效、确保可行”的原则,坚持以改善斧头湖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以有效管控入河(湖)排污口为目标,充分利用无人机航拍、智能机器人探测等科技手段和人员实地踏勘等方式相结合,全面开展斧头湖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利用一年的时间,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排污口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情况,基本查清废水来源,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工作。

二、排查范围及对象(一)排查范围。

1.斧头湖咸宁区域沿岸排污口;2.斧头湖主要支流淦河、北洪港、王生茂河、贺胜桥河两岸排污口;3.淦河主要支流大屋肖河、杨下河、龙潭河、浮山河、横沟河两岸排污口。

(二)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湖排放污水的排放口。

三、主要任务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推动斧头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放状况改善,提升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摸清排污口底数。

全面掌握咸宁市斧头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区域,建立排污口名录。

完善排污口编码、地理坐标、照片等基本信息。

(二)开展排污口监测。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L ICS XX.XXXP 55备案号:XXXXX—XX S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目次前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入河排污口登记 (2)4.1概述 (2)4.2基本要求 (2)4.3登记程序 (2)4.4登记单位认定 (2)4.5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4)5.1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4)5.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5.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5.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5.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0)6入河排污口监测 (12)6.1概述 (12)6.2人工监测 (12)6.3自动监测 (13)7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7.1概述 (13)7.2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7.3入河排污口整治 (13)7.4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8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8.1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8.2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1)ISL532-2011附录C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附录H(规范性附录)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附录I(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附录J(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附录K(规范性附录)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IISL532-2011前言《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一) 背景知识
排污口的形式
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水塘
城镇
村庄
厂矿 厂矿 村镇

排污口

排污口
普查的排污口 不普查的排污口
几种直排河道排污口的形式
间接排污口: 间接排污口: 甘肃某沟道排污 口,污水排入黄河
某企业间接排污口
水库排污口: 水库排污口:某水库排污口 排污口形式: 排污口形式:涵闸排污口
(二) 普查内容
入河湖排污许可情况: 入河湖排污许可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是否已登记或取得 许可批准、批准(或登记)的废污水年排放总量、 许可批准、批准(或登记)的废污水年排放总量、取得 入河湖排污许可(或登记)时间、 入河湖排污许可(或登记)时间、排污口设置批准部门 的级别及排污口设置部门所属行业类别。 的级别及排污口设置部门所属行业类别。 入河湖排污情况:包括2011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废污水 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入河湖排污情况 : 包括 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量数据取得方式,废污水的来源、分类及是否为温排水, 量数据取得方式,废污水的来源、分类及是否为温排水, 入河湖排污方式(明渠、暗管、泵站、涵闸、潜没、其 入河湖排污方式( 明渠、 暗管、泵站、 涵闸、潜没、 它),排放规律(连续排放、间断排放)等。 排放规律(连续排放、间断排放) 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主要排污单位名称。 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主要排污单位名称。
(二 )普查内容
排入河湖的直接排污口、排污泵站排放口、 排入河湖的直接排污口、排污泵站排放口、污水处理厂 尾水排放口及天然沟道的污水汇入口都在普查之列。 尾水排放口及天然沟道的污水汇入口都在普查之列 。 本次 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 万吨 年作为规模标准 , 重点 吨 日或 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 日或10万吨 年作为规模标准, 以废污水排放量 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 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 。 内容包括排污口基本情况、 设置许可情况、 排污情况、 内容包括排污口基本情况 、 设置许可情况 、 排污情况 、 排 污单位情况四大部分。 污单位情况四大部分 。 规模以下排污口只在清查阶段统计 排污口数量,无需填报普查表。 排污口数量,无需填报普查表。

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03-01-01 实施HJ/T 91—2002[1] 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流域监测、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污水流量计量方法、水质监测的质量保证、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规范还规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的基本方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 2003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2]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3]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潮汐河流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2 水质监测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3 流域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3.4 流域监测指全流域水质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监测。

3.5 水污染事故一般指污染物排入水体,给工、农业生产、人们的生活以及环境带来紧急危害的事故。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b. 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c. 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三)普普查查指内标容的获取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 (1) 工业废水 入河湖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
按照工业企业生产用水推算年废水量。年用水量指工业 企业从各种水源取水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单位 万m3。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 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 确定。
(一) 背景知识
村镇
排污口的形式
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水塘
城镇
厂矿
厂矿
村庄

排污口

排污口
普查的排污口
不普查的排污口
几种直排河道排污口的形式
间接排污口: 甘肃某沟道排污
口,污水排入黄河
某企业间接排污口
排污口形式:涵闸排污口
水库排污口:某水库排污口
排污口形式:市政管网
排污口形式: 泵站 、涵闸、人工渠道
(一) 背景知识
污水来源
(4)“城镇污水处理厂”指污水通过市政排水管网 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河湖。
(5)“其它”指不属于上述四种处置方式的其它方 式。如采取氧化塘污水处理系统和土地处理系统等方式 处理后排入河湖。
(一) 背景知识
入河湖排污方式
根据污水排放是否有动力机械协助,可将排污方式 分为自流、抽排两类。
(三)普查指标的获取
2、无计量设施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湖排污口
对于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 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得到年废水量。对于季节性排放、间断排 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分别统计排放的实际 废水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经过许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

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未经许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

排放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
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水十条)的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体。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区内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的技
术指导与监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
规定和报表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 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开展两期监测。各地可根据水文、气象条件自行安排 监测时期,但枯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丰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9 月底前完成。
每期监测不少于1天,采样频次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
应选择前1日无降水的时期进行监测。
(三)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可根据管/渠道形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应
四、普查内容
排污口的普查内容包括: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地理坐标、 设置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规模、 类型(工业、生活、混合)、污水入河(湖)方式、受纳 水体名称。
对于代表性的规模以上排污口增加水量和水质指标。
排 污 口 普 查 示 意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 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 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湖)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 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
则仍要将该排污管道作为排污口,如果不是则可将该天然沟渠作为排污口。
4. 沿岸住户向河流分散排污是否普查?
需要普查,但可根据情况分别确定填报对象。如果该河流不是“环境水体” 则以该河流作为排污口;如果是环境水体,可根据住户所属居委会对分散排污口 进行概化,即将同属于一个居委会住户的分散排污口概化为一个排污口进行填报, 其地理坐标按照沿线中心位置填报。
在区域生活污水排放水平的,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具备有效流量数 据但无同步水质监测数据的,补充开展水质监测。
选定开展监测的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数量不得低于该类型
排污口总量的 10%。
六、排污口监测
(二)监测指标与频次
监测指标:污水量、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监测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8.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 境水体。
(一)监测表填报
废污水量(万吨),填写实测数据,或根 据相应的测算方法测定,在“备注”中注 明采用的方法。 水期即枯水期或丰水期。 监测时间即实施采样的时点,如XX月XX日 XX时。 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 小数。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 监测时间的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 指标填写“2”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其他指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 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 征指标,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3. 废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天然沟渠,沟渠再排入河流,如何界定排污 口?
本《规定》根据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以及是否直接向“环境
水体”排污来进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界定。因此,如果废污水排放管道本身 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则该排污管道即为排污口;否则应 看该天然沟渠是否属于本《规定》所称的“环境水体”,如果是“环境水体”,
布设在排污管道、渠道或天然沟渠的末端位置。
对于通过涵闸、泵站等设施排污的排污口,监测点位宜布设在涵闸上游或泵站进水口
位置。
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可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
检查井或阀门井内。
(四)水质监测
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水质样品时,如无法采集每日的流量比例混合样品,则必
(一)清查表填报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 渠道排放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 泵站,指利用泵站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 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
下入河(湖)排污口同步调查。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工业或农业排污口均须纳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普查范围。
来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
1.“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目标的水体”有哪些?
环保部门“水十条”考核目标责任书所涉及的水体、住建部门列入黑臭水体
整治名录的水体、水利部门实施河长制的水体以及其他政府或相关规划明确了水 质目标的水体。
2. 雨水排放口、冷却水排放口、农田退水口是否纳入普查?
普查范围内混合了市政污水、工业废水的雨水、冷却水和农田退水排污口, 均需纳入普查;单纯的雨水、冷却水和农田退水排放口不需要普查。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 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2018年3月28日

一、目的

二、对象

三、范围

四、内容
五、技术路线 六、监测 七、质量保证 八、两表填报
一、 编制目的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一) 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指导
普查
工作
(二) 规范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开展
技术方法与要求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
(一)清查表填报
【6.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排污口类型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湖)排污 口,生活污水入河(湖)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三种。 • 工业废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 生活污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 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

7. 如何理解开展监测的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数量不低于 该类型排污口总量的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