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doc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确保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机械的维修工作,包括农业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处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加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提高农业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维修质量,确保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合作,严格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维修单位应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提高维修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维修工作应加强与农机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维修服务的及时、准确和适用。
第二章维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第七条维修单位应根据农业机械的维修需要,合理安排维修工作的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员的维修质量、效率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维修设施和工作环境,提供完备的维修工具和材料,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加强与农机使用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农机的使用情况和维修需求,提供准确的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农机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单位,配合维修单位开展维修工作。
第三章维修工作的技术要求第十二条维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熟悉农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并掌握相应的维修技术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应正确使用维修工具和设备,保障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应遵循维修规范,严格按照农机的维修手册和维修指南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工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加强材料管理,遵循材料的使用规范和保存要求,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过程的记录和报告,及时上报维修情况和维修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农机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农机维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维修管理,保证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维修,是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修理、更换零部件等作业。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维修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机维修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农机维修许可第五条从事农机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申请设立农机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申请设立农机维修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农机维修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三章农机维修质量管理第九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其维修质量负责,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的零部件和维修材料。
第十二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其维修作业进行记录,维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四章农机维修服务第十三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开维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维修质量保证。
第十四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提供规范、文明的维修服务,尊重用户的权利和尊严。
第十五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机维修经营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农业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我单位特制定了以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一、维修计划1. 每月初由农机部门制定当月维修计划,具体包括待维修设备清单、维修内容、维修时间等,上报农业生产部门备案。
2. 维修计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需要,确保关键设备能够及时恢复正常使用。
二、维修人员管理1. 维修人员要熟悉各类农业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
2. 维修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维修技能和业务水平。
3. 维修人员要遵守岗位纪律,服从领导安排,保证维修任务按时完成。
三、设备维护1. 农业机械设备每日使用完毕后,要进行常规维护,包括清洗、润滑、检查等工作。
2. 定期对农业机械设备进行大修或年度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功能完好。
3. 农业机械设备故障维修时,要及时排除故障,维护修复记录,为今后设备维修提供参考。
四、设备保养1. 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者要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合理分配工作负荷。
2. 农业机械设备长期不用时,要进行适当保养,并妥善存放。
3. 农业机械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故障的发生。
五、故障处理1. 农业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者要及时报修,并详细描述故障现象。
2. 维修人员要快速响应,并对故障进行全面排查,及时修复。
3. 出现大面积故障的农机设备,应尽快进行调度和分组处理,确保农业生产不受影响。
六、维修记录1. 对每次维修和保养工作都要进行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
2. 对重要设备的维修记录要做好归档,以备今后参考和追溯。
七、奖惩制度1. 对维修人员优秀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故障频发、维修质量差或索赔纠纷发生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我单位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请各部门和维修人员严格遵守,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范本一、维修管理概述农业机械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是确保生产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效率,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机械维修部门及职责1. 设立机械维修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农业机械的良好运行。
2. 制定机械维修计划,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3. 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的填写和维护保养工作的跟踪和总结等。
三、机械维修工作流程1. 接受维修请求:接受用户提出的维修请求,详细记录维修机械的型号、问题描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维修评估:对维修机械进行评估,确定维修范围和维修工作所需的时间和材料。
3. 维修计划:根据维修评估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确定维修工作的优先级和维修人员的安排。
4. 维修工作:维修人员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维修任务。
5. 维修验收:维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维修效果和维修质量,并记录相关信息。
6. 维修报告:编制维修报告,记录维修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7. 维修记录和档案:将维修记录和档案整理归档,便于查阅和分析。
四、机械维修管理的要求1. 维修人员要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维修水平。
2. 机械维修部门要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机械故障。
3. 维修部门要建立维修保养流程和标准,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 维修材料和工具要按照规定进行配备和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维修部门要加强与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合作,及时获取技术支持和维修说明,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五、机械维修管理的考核与改进1. 定期进行机械维修工作的考核,评估维修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维修质量。
2. 对维修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积极激励和奖励表现优异的维修人员。
3. 定期召开维修工作总结会议,分析和讨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它能够提高生产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然而,由于机械设备使用频繁和环境恶劣等因素,农业机械容易出现各种故障和损坏,如何进行有效的维修管理,保障机械的正常运转,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至关重要。
二、维修管理目标1.保障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2.延长农业机械的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成本;3.提高维修人员维修水平和技术能力;4.加强农机维修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维修管理原则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
通过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预防故障发生。
2.合理规划。
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和安排,根据机械的使用频率和环境条件,进行定期维修和检测。
3.标准化操作。
严格按照维修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4.信息化管理。
建立农机维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维修记录、数据分析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的自动化管理。
5.安全第一。
在进行机械维修时,要确保人身安全,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维修管理内容1.维修计划制定与执行(1)根据机械的使用频率和维修需求,制定维修计划和维修周期。
(2)维修计划要考虑到农机使用的季节性变化,如在农忙季节前进行大修,以确保机械在关键时期的稳定运行。
(3)执行维修计划时,要保证维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人员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维修延误。
2.维修设备和工具管理(1)建立农机维修设备和工具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和工具的购买、配备、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2)定期检查和维护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工作效果。
3.维修人员培训与管理(1)加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知识学习,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维修水平。
(2)建立维修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维修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3)定期组织维修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分享维修经验和技巧,提高整体维修水平。
4.维修管理信息化建设(1)建立农机维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机维修过程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最新农业机械维修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 (4)1.1 维修服务质量管理原则 (4)1.1.1 本规范遵循科学、严谨、高效、优质的服务质量管理原则,旨在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质量,保障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5)1.1.2 维修服务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5)1.2 适用范围 (5)1.2.1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维修服务机构。
(5)1.2.2 本规范涵盖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全过程,包括维修前的咨询、诊断,维修过程中的施工、检验,以及维修后的售后服务等。
(5)1.2.3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农业机械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植保机械等。
(5)第2章组织与管理 (5)2.1 管理体系 (5)2.1.1 维修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2.1.2 管理体系应包括维修服务策划、实施、监控、改进等环节,形成闭环管理。
(5)2.1.3 维修服务组织应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保证全体员工了解、执行。
(5)2.1.4 维修服务组织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5)2.2 人员配置与培训 (5)2.2.1 维修服务组织应合理配置维修技术人员,保证维修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5)2.2.2 维修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5)2.2.3 维修服务组织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质量意识。
(5)2.2.4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等。
(6)2.2.5 培训效果应进行评估,保证培训目标的达成。
(6)2.3 设施设备与工具 (6)2.3.1 维修服务组织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场地、设施和设备。
(6)2.3.2 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清洁、安全,保证维修服务质量。
(6)2.3.3 维修服务组织应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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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1 月16 日,农业部第3 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06 年7 月1日起施行,1984 年11 月15 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20 个工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 个月。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
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 元以下罚款,并于5 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 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化主管部门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五项的,由农业机械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下罚款: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 年11 月农[机]字第42 号)同时废止。
15 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 号令)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原《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必要性和起草过程我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23.4 万个。
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
农机维修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
因此,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重要。
重新修订起草《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原《办法》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
原《办法》是原农牧渔业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 年11 月15 日联合发布的,至今已经21 年,虽经1997 年和2004 年两次修订,但修改的条款极为有限。
原《办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现在农机维修经营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管理的各项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效果。
二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要求。
2004 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必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规范管理。
起草过程:2005 年6月,农机化管理司组织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农业部农机维修研究所和部分省农机管理部门的同志组成起草小组,在调研考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着手起草。
起草时参考了交通部2005 年6 月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了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意见,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6 章30 条,主要明确了下列内容:(一)农机维修资格审批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24 条的规定和国务院412 号令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农机维修者应具备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二)对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对维修业务分类分级管理,是过去的一贯做法,比较符合维修管理的实际,机动车也采取分类管理。
《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的维修范围,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由农业行业标准确定,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三)农机维修日常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农机维修者应当依法从事农机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农机维修配件等违法行为,并要填写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