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民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使 它 们 的 效 用得 到 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民 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思 想观 念
中图分类号 :D 1 . 9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4c一 2 8 0 09 16( 0 0 l() O 3 — l
法 8 人员工资、硬软件设施费、人 员培训费等。由于现在其 ( 学 ) 硕 士 研 究生 ;徐 瑞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O 级 8 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发展缓慢或者停滞,国家应 当对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夏 卫 华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0 其 财 政投 入 有所 倾 斜 ,不仅 要 设专 项 建 设资 金 ,而且 要 级 诉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生 。 参考 文 献 : 加 大 投入 数 量 。强 大 的财 政 支 持为 其 他 民事 纠 纷 解决 机 [ [ 莫诺 ・ 1 意】 】 卡佩莱蒂 , 刘俊祥译 : 福利 国家 与接 近正义》 , 法 构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 了坚实保证。 律 出版社 ,O 0 2 0年版 .
我 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 已基本成为学界 致 的 观 点 。当 然 ,造 成这 一 状 况 的原 因 是 多元 的 。 笔 者认为 ,只要我们在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就一定会 不断 引导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的发展趋于平衡 。 牢固树立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 第一 ,作为国家来讲 ,国家 的权 力机关 、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理应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一视同仁。当然 ,这只是说 ,国家应该在认识 上同等重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 ,而不 是说对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应该采取相同的无 差别的对待措施 ,因为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具体情 况不同,那 么就应当采用不同的改革完善措施 ,这样才 能使各个机构真正达到均衡发展 的结果。 第二,在司法系统 内部 ,法院应当进一步划清 自己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民事纠纷救济的完善
04
与优化
调解制度的完善
调解前置
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中,将调 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以充分发挥 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 接机制,使当事人在调解不成时能够 便捷地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
调解专业性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 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确保调解结果 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诉讼的优势
诉讼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和救济途径。
诉讼的适用范围
诉讼适用于各种民事纠纷,如家庭财产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
诉讼的程序
诉讼程序通常包括起诉、立案、审理、质证和辩论、判决等步骤,当 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民事纠纷救济程序
03
调解程序
调解的定义 调解的优点 调解的适用范围 调解的程序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促使双方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调解程序灵活、简便,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时间和成 本的浪费。
调解适用于各种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 等。
调解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协议等 步骤。
仲裁程序
仲裁的定义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contents
目录
• 民事纠纷概述 • 民事纠纷救济机制 • 民事纠纷救济程序 • 民事纠纷救济的完善与优化 • 民事纠纷救济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概述
01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民事纠纷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的,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 引起的争议。
分类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内容,民事纠 纷可分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摘要:目前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协商)、自决、调解、仲裁、诉讼等。
运用多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多元化、多样性纠纷解决的需要,我们还应注重处理好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因此,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措施。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关系中国正处于迈向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社会矛盾凸现,我们面临许多严峻的考验,社会群体、利益、思想文化呈现多元化,民事纠纷也呈现多元化。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要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是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矛盾,处理好民事纠纷,这不仅要依靠传统的民事诉讼,还要不断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不断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含义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民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主体;二是意思自治的原则。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如果抛却了平等性,就有可能涉及行政纠纷。
而权利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那些基本内容,实体法中有规定,保障当事人可获得利益的正当性,但利益不一定全部涵盖权利,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才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但法律规范及制度终究不是万能的,它有时与社会实践相违背,甚至脱节。
时代的发展也需要我们运用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厦门大学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2.自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4.调解:指第三人(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纠纷。
5.仲裁:指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6.公力救济: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7.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是国家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而设立的一项司法制度。
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8.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9.民事诉讼的价值:指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合理需要的积极满足或正面满足。
包括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
10.诉: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的主张。
11.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2.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13.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14.诉权: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5.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
从程序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多元解决民事纠纷:持续的执法保护
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路径不只是停留在国家的依靠上,同时也离不开持续的执
法保护。
当一次民事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进行调解、调停和仲裁。
如果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没有达成一致,通常可以起诉到法院。
经法庭进行必要的审查后,以证据为依据,发布公正的裁决书,确保双方都听从裁决。
另外,在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推行私了结或
流了文方式处理。
当双方当事人同意时,法院可以通过调节协议,审查双方调节书,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当双方开始沟通,达成和解时,法院可以发布流了文作为证明,以解决这一纠纷。
此外,为了确保实施这一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规则牢固有效,还需要强化执法
保护。
警方可以进行道路调查,搜集相关事实、证据,也可以进行侦查,逮捕和取证,确保民事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理。
总之,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实施,需要健全的民事制度,要对司法活动进
行有效监管,要强化肩负着执法职责的警察部门的保护力度,才能有效的处理民事纠纷的纠纷,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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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 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 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 的利益需要而设计的制度。
民事程序选择权直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所 谓程序主体性,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应当居于 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地位,诉讼的进程应主要由当事 人的诉讼行为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 纠纷的机制。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是社会救 济的主要类型。
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 范,如习惯、道德、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 行劝说、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 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 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 律的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 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11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根据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启动 和继续、裁判对象的确定、证据资料的来源等方面的不同作用, 通常将当今世界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 权主义两种模式。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1991年之前,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始终 起着主导的作用,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绝对性的意 义。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审 判实践中,这一诉讼模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当事人运 用诉讼技能误导法官,实现实体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 逐渐暴露出法官权力滥用、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保障不足、开庭 审理形式化、诉讼不经济等较为明显的缺陷。
4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 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 公力救济机制。除民事诉讼外,民事纠纷的公力救 济方式还包括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法背诵1-4章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关键术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征: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纠纷内容为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可处分性类型:财产纠纷/人身纠纷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 :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权益。
特征:依靠自我的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二)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斡旋,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仲裁: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
共性特征:第三者介入(三)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指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公权性,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诉讼关系: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诉讼的特点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
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
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法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和基础、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为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三、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而其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一个逐渐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多种途径。
首先,法院诉讼是我国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决。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院诉讼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且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或仲裁团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快速、简便、高效等特点,适用于一些纠纷较为简单和迫切要解决的情况。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我国设有各级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另外,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人或者请求相关机构安排调解。
调解的方式可以是双方面对面的协商,也可以是通过调解书等书面形式进行。
调解的优势是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减少了社会成本。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签署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
法院诉讼作为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可以确保司法公正;仲裁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调解和协商则强调双方的自愿和合作性。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高效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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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学习 调解的特征
1.第三者的中立性。第三者(调解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但是在调解中他们都是中立的第三方。这一点使调解与和解区别开来,和 解没有第三者。
Hale Waihona Puke 2.纠纷主体的合意性。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等,都取决于 纠纷主体的合意。而调解人只是以沟通、说服、协调等方式促成纠纷主体 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系统学习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 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没 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社会救济,是指基于纠 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协助或主持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比 如诉讼外调解和仲裁等。而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所谓“公力救济”,是指 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方式就是民事诉讼。民事 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 会救济的发展。即使在现代社会,这三种解决纠纷机制也是并存着的,这些 解决纠纷机制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3.非严格的规范性。与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并非依据严格的程序规范和 实体规范来进行的,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随意性。 4.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是诉讼内的调解,以及法 律特别规定的调解,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系统学习
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 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中立 的民间组织进行审理,并作出约束纠纷双方的裁决的一种解 决纠纷机制。 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在仲裁之前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 提。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建立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法定仲 裁或强制性仲裁,这类仲裁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而无须仲 裁协议,比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与通常的仲裁不同,这 类法定的或强制性仲裁因为缺少当事人仲裁协议,所以仲裁 裁决也往往相应地缺少终局性,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 以提起诉讼。
系统学习 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 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和 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我国现有的调解形式中,属于社会救济范畴的,主要有:人民调解、其 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人民调解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 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比 如,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消费者保护协会对 消费者争议的调解,仲裁中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等。行政调解是行政 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附带地解决纠纷,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调解。
系统学习 民事纠纷的含义和特点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 容的法律纠纷。其特点有: 1.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的争议,从而 有别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法的争议,而 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 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系统学习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民事实体法等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 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 法律关系的总和。 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最突出的特性在 于其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因为其国家强制性,民事诉讼 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民事诉讼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有 序进行,在诉讼中法官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纠纷作 出最终结论。
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还涉 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 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系统学习
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 解决纠纷。相对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和解具有最高的 自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尤其是仲裁和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必 须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必须遵守合法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 内容必须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必须 遵守最基本的公平与自治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建 立在纠纷主体平等和真实意志的基础上,其间不得存在强迫、 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因素。
系统学习
仲裁的特性
1.民间性。现代仲裁制度中的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仲裁 员主要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专家,非国家工作人员。 2.自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体现了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和充足的 程序选择权。 3.法律性。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并不能完全排除仲裁应当遵守当事 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 强行法,仲裁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性为原则。另外,根据我国的《仲裁 法》,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机构 都无权实施强制性措施,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 同时,法院以撤销而不是变更仲裁裁决的方式监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