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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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采用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在现代社会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领域。

其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加灵活、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各方的合理需求。

首先,调解是一种自愿、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以和解为目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具有快速、经济、隐私保护等优势,因此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得到广泛应用。

特别是在家庭纠纷、劳动争议、邻里纠纷等领域,调解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其次,仲裁是一种由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做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的方式。

仲裁具有强制力和隐私保护的优势,同时也具有高效、经济等特点。

仲裁适用于一些涉及商业合同、房地产等领域的纠纷解决,特别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再次,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审判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一些需要法律、法规明确适用的纠纷中,诉讼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程序,能够保障法治和公正性。

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刑事犯罪、侵权纠纷等严重纠纷中,诉讼是不可或缺的一种纠纷解决手段。

最后,协商是一种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方式。

协商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是纠纷解决中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在家庭关系、社区争议等一些关系较为密切的纠纷中,协商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关系,并达到双赢的效果。

总的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选择和灵活性。

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优势,应根据不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同时,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也可以相互结合和补充,以实现更好的纠纷解决效果。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未来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思考

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思考

仲 裁 、 政 裁决 等多 种 方 式 的 多 途 径 纠 纷 解 决 体 系 的合 成 。 多 种 行
多样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以其 特 定 的 功 能 和 特 点 , 互 协 调 地 共 同存 相 在所 结 成 的 一 种 互 补 的 、 足 社 会 主体 的 多 样 需 求 的程 序 体 系 和 满
基 于 案 件数 量 激增 与 取 得 最佳 案 件处 理 效 果 的 考虑 , 代 世界 现 各 个 周 家均 开 展 建立 多元 化 纠 纷解 决 机 制 的 尝 试 。人 们 的 注 意 力 更 多 地 转 向 了通 过协 商 来 实 现 社 会 关 系 的 修 复 , 案 件 分 流 , 各 将 使 个 国家 能够 将 有 限 的 司法 资源 投 人 到 疑 难 、 杂 、 大 的 领 域 与 案 复 重

制 前置 的作 用 , 为提 高 审 判效 率 做 好 了充 分 的制 度 准 备 。一 个 真 正 健 康 和谐 的 社会 从 来 都 不 是 只 存 在 一 种 治 理 模 式 与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古今 中外 的 理论 与 实 践证 明 了这一 点 。非 诉讼 的解 决 方 式 大 都
民 事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多 元 化 的 思 考
庄 静
( 北政 法 大 学 西
【 摘 要 】 现 代 社 会 而 言 , 保 障 当 事 人 程 序 选 择 权 及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对 在 的 基 础 上 , 当整 合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筑 一 个 有 效 的 纠 纷 应 构 解 决 系 统 。 其 目标 在 于 实 现 各 种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的 多 元 化 与 合 理 化 , 从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完善的立法作为指引和保障,为其发展搭建起基本框架。

以下是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 xx 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后,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曾有“三步走”的战略安排,“推动国家法”作为改革成功的最后一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中央的战略部署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完成了地位升华、制度升华和理论升华。

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制度。

因此,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整合社会力量、优化资源配置、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必要性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背景下,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正处在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全球治理体系格局中。

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既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更需要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该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位准确、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法律。

(一)社会矛盾的新变化亟须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纠纷解决领域,体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社会解纷资源不平衡、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单一的司法救济渠道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形式的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

纠纷的解决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十分重要,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对社会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对策支持。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要性;基本要求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纠纷和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高发等特点。

传统的纠纷方式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回应社会群体的不同诉求,使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处。

从历史上看,古今中外社会纠纷解决从来都不是一个模式的。

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社会发展产物,是回应民众诉求有效方式之一。

为有效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外国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一套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彼此相互协调共同存在的,相辅相成的,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据此,可以这样认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的是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的方式,整合了私人、社会、国家等力量,有效利用各自不同的长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不同的纠纷特点适用不同的解决方式,使矛盾和纠纷得到妥善处置。

相对于单一的解决模式,它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可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大格局下。

社会纠纷多发、新型、复杂是当前不得不面对的深刻现实,“一元诉讼”的涌现不再是稀奇的事情,中国已经逐渐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诉讼案件大量出现使法院不堪重负。

无休止的信访活动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专题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专题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三)解决机制
• 1.自力救济(私力救济)
• (1)文献:[美]E.A霍贝尔:原始人的法, 严存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徐昕:论私立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5年版
• (2)定义
• A.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
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
过实施自助(如扣留吃霸王餐的顾客,应
注意限度)或自卫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
权利。
B.self-help,《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 个人无需寻求法院的命令便可自己运用的 某些合法的补救措施。包括自卫、灾难损 害的解救、妨害的减少、罪犯的扭送等少 数几种措施。
C.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实现或保障权 利。与此定义相对应的即是“禁止私立救 济”的提法。
(5)注意事项
《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 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 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 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其一,对方是村长的儿子,是地方上的强 势人物,他们胳膊抗不过大腿;
其二,不了解正式制度,又“脱离了群众”, 不清楚“乡亲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吃不准自己究竟是不是“占着些理”,不 敢贸然挑战两位“国家干部”的权威。
• 事件的最终结果:仅过一晚,老李反悔。 他的邻居、家人都认为,老李好心帮忙, 却还要赔人家7000元,责任划分不公平, 显然是因为小王的父亲是本村村长的缘故, 这样的解决方案属于“官官相护”。老李 于是公开表示:不再承认协议的效力。彭 长安对此无能为力,小王向法庭提起诉讼。 法庭判决认可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划分和赔 偿金额。判决书还没有发下来,老李就和 儿子一起去广东打工了。家里只留下年迈 的母亲和年近半百的妻子,泥土砌成的农 家里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可供执行。

法学毕业论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民事纠纷呈现出数量激增、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等新特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成为民事纠纷司法改革的趋势。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特征不明显、过分依赖诉讼、各制度间缺乏衔接等问题。

通过分析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和我国新时期不断发展的“枫桥经验”的优势,从横向和纵向上探讨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多元化解机制; ADR; “枫桥经验”;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rocess, the civil disputes bear new characteristics: the number of the disputes has increased sharply, the appeals have diversified, the demands become varied, and pluralistic resolutions for the disputes have become the trend of civil dispute judicial reform. China has initially set up a diversified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 civil disputes. However, the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indistinctiveness of the diversified characteristics, excessive reliance on litigation, and lack of cohesion between different systems. By analyzing th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advantages of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of China, the improvement of multipl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civil disputes in China is studied from both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perspectives.Keyword:multipl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DR; Fengqiao Experience;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化,利益分配格局也发生较大调整。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多元 化 解 决 纠 纷 机 制 的 表现 形式
中 行 使 逐 渐 到 其 他 解 决 纠 纷 方 式 的 出 现 , 再 到 以 A R机 制 全 方 位 辅 助 解 决 争 议 , 替 代 民 事 诉 讼 审 判 D 的单一性 模式 。
( ) 元 化 解 决 纠 纷 机 制 的 形 成 一 多
收 稿 日期 :O 0 1 一 1 2 1— O 0
的变 化 , 律 的 功 能 、 位 得 到 空 前 普 及 与 重 视 。 但 法 地
到 解 决 ,以 达 到 定 纷 止 争 化 解 民 事 纠 纷 的 目 的 时 , 大
部 分 的 回 答 是 经 过 司 法 审 判 ,走 诉 讼 程 序 根 据 与 案 件 相 关 的 法 律 、 政 法 规 和 判 例 法 ( 美 法 系 国 家 ) 行 英 , 然 后 , 信 、 量 运 用 合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 法 律 的 权 采 衡 以 威 来 解 决 纠 纷 。这 种 司 法 判 决 或 诉 讼 裁 判 的 方 法 直
摘 要: 面对 日益增 多且越来越 复杂化的民事 纠纷 , 必须在社会主义 法治的框 架下建 立以司法裁 判为主导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 , 以便解决各类社会 纠纷 , 并使 得诉讼解决 的替代性方 法——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D ) A R
成 为 可 能。
关键词: 民事纠纷 ; 多元化解决方式 ; 调解 ; 仲裁 文章编号 :7 — — 0 1- 0 — (O O O — 2 — 2 9 8 7 8 7 24 2 3 2 L )6 0 4 0
多 元 化 是 多 方 式 、 层 次 、 渠 道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多 多 基础 的统一体 系 。多元化 的纠纷 解决机 制 主要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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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摘要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运用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各种解决方式能够发挥他们各自特定的功能,以及运用他们自己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解决体系是相对于单一化解决体系而言的,其最大的意义在就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法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从而导致将其绝对化;以适应人类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和多元化的手段为基本理念。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分工比原来越来越专业化和以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在今天这个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已经开始逐渐有“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这也造成了由原来的传统依靠宗法制度解决问题向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

这就造成了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了其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万能论”观念的过犹不及,因为我国几千年就是一个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国家,再加上历代统治者“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和“厌讼”的心理。

驶至近代,中国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思想。

而要学习西方就不可避免的要人们放弃传统的利用宗法来调节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这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大肆的宣扬“法律至上”,同时也会对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冠以“封建“的恶名,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近代的中国人逐渐摆脱了“厌讼”的心理”,但是却又走向了另一极端,盲目的崇尚法律,这当然也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在作祟,过分相信法官的力量。

因为“法官”也是“官”,这就造成了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像调解、仲裁等机关却是“门可罗雀”的局面,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个后果,那就是法院任务量大,这就很难保证案件判决的质量。

另一方面,仲裁、调解、和解由于人们的长期的冷落,这些机关的作用在一步步的退化中,这也造成了诉讼的单一化的局面。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缺乏应有的保障制度。

老百姓为什么不太愿意选择那些“非诉讼”的调节机制呢?我想大概是有以下几点吧。

(1)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沉睡了几千年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这些明白了自己掌握权利的人们,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就会对保护自己的权利跃跃欲试。

(2)非诉讼解决机制在执行上缺乏强制性。

老百姓看到自己经过仲裁或者调解、和解的案子最后的执行却依然依靠法院来解决,这就使非诉讼机关在人们心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这也造成了人们不太信任“非诉讼解决机制”3.法院自身考核机制导向偏离。

从目前法院的审判业务考核分析,主要集中在对案件数量、质量、效率考核方面。

对案件调解率以及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重要职能转变,没有相应的制度导向加以规定和约束。

法院应当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工作的职能,但这项职能具体落实到法院岗位业务考核上,往往只是一般倡导,但是缺乏硬性要求,缺乏奖惩措施。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指导、以及如何指导、指导成效如何,从基层法院的目标考核看,这些并不重要。

4.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治社会实现的前提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普及以及人们对于法治精神和含义的感悟、认同从而自觉维护。

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从法律的规则,认同法律权威,扞卫法律尊严,追求法治秩序。

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所以也应服务于人民。

1982年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思想,“人本位”、“权利本位”等社会主体的定位思路已被人们认可。

司法权的人民性意味着应把人视为法的主体,法律是因为人而生,因为人而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处处体现对于人的终极关怀;法律更应当承载自由人性的需求,也要关注人的需求与境遇。

在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应当从人本立场出发,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特别是对于社会上特定的弱势群体,还要进行倾斜性保护,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实质的正义”,从而为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其。

二、要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的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我自己个人认为,要解决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非诉讼解决机制那边却“门可罗雀”的尴尬局面,我提出了以下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意见:1.坚持正确的法制观念的舆论宣传,要改变过去一味的强调“法律至上”的观念,而要在宣传法律思想的同时对非诉讼解决机制方法的宣传也要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要加大宣传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作用等,使人们逐渐了解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便捷性以及司法成本低等优点,从而引导和鼓励人们多采用非诉讼的调节机制。

规范非诉讼调节机制。

除了上述舆论导向的影响因素外,非诉讼机制的自我规范不够健全,从而导致了人们在心理上对非诉讼机关的不信任,所以,非诉讼机构要首先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就是在某些方面要给予非诉讼调节机关更大的权力,从而巩固自己的权威地位,是自己的裁决和调节能够深入人心,得到人们的拥护。

2.坚持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所谓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民间的纠纷,也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于诉讼之外的一种民间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坚持以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双方的诉求的原则、自愿平等的原则对人们的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的民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的调解,符合我们几千年“和为贵”的传统思想。

因此,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3.坚持仲裁裁决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把自己的纠纷交给自己选定的具有一定仲裁资格的第三方,第三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并且仲裁失败的一方要接受制裁的制度。

仲裁制度也是民间的一种非讼制度,仲裁制度坚持独立的原则,仲裁不属于任何行政制度,不按照行政级别和等级以及地域来设立,而是根据各地方的需要而设立。

虽然仲裁机构受到法院的监督,但并不属于法院的隶属部门,而是独立的行使自己的仲裁权。

除此之外仲裁机关还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及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

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坚持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解决的办法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劳动争议的和解,就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达成协议,在遇到纠纷时候按照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解决的方式没有第三人的参加,从而有利于矛盾的最小化解决。

第二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的调节,就是双方把争议交给第三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说服、劝导以达到解决矛盾的效果,我国立法所允许的调解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

第三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就是把劳动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依据一方申请即可进行,不依据另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仲裁的诉讼时效一般是60天。

第四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把劳动争议交给人民法院来审理以达到解决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多元化的民事解决机制在当今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为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一方面它能够大大地降低了人们的诉讼成本,从而使得法院也从繁重的案件中得以缓解,也有利于使得现有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

因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机制具有诉讼成本低的特点;另一方面通过分流的方法使得法院的任务量相对减少,这就对于法官们提供审案的效率和增强判案的水平,这也会大大的提高案件的正确率,以防或者是降低冤家错案的发生,从而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

这样就会减少群众的上访的事件发生,从而缓和了政府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把法律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使得法律的权威性深入人心,让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

有利于人们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信仰,从而为真正的依法治国奠定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另外,坚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滥用诉权,特别是在当今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今天更应该大力提倡和建立多元化的民间解决机制,尽量避免和减少生活中出现“一元钱的官司”。

因为这种诉求的滥用是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背的。

必须要坚决的抵制,从而使这种事件减低到最小化。

还有,就是建立多元化的民事解决机制是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和为贵”,坚持建立多元化民事解决机制有利于继承和传承我们的优良传统,促进文化和谐和家庭和谐,最终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解,增加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的建立,有利于增强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宽容度,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都有自己的责任感,而不是因为赢得了官司,但是却输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甚至会出现熟人之间“形同陌路”,更有甚者结下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这样不仅仅不利于整个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

所以建立多元化民事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更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提供了一条光明之路,发展之路。

以说,建立多远化的民事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对当代人民,对后世子孙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一句话: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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