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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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制

论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制

论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制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也是稳定有序的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一直处于蓬勃发展态势,但由于利益分配不公、法律相对滞后以及纠纷解决体制不完善等现存问题使得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

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依法治国实现的进程,甚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群体诉讼一、群体性纠纷的界定及特点近年来,诸如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医疗事故、小股东权益维护等涉众纠纷屡见不鲜,一种不同于以往传统纠纷的新型纠纷(群体性纠纷)得以产生和发展,相应的,我们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使新型纠纷的矛盾得以化解。

群体性纠纷是社会纠纷发展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同于传统纠纷,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传统纠纷往往体现为纠纷主体人数单一或相对固定,纠纷的内容的内涵和外延比较清晰,主要涉及的是私益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群体性纠纷则是对传统纠纷的突破,具有以下特点:1、纠纷主体的聚众性。

2、纠纷内容的多样性。

3、纠纷的潜在危害性较大。

4、纠纷涉及的利益不仅限于私益,扩展到一定社会公益性,使得纠纷的性质逐渐社会化。

、二、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其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群体性纠纷的利益纷争表现的十分突出,其中形式上表现为民众之间的纠纷、民众与集体(包括企业、医院等单位)之间的纠纷,民众群体与国家之间的纠纷等,因此,群体性纠纷涉及一定程度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因素,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种类纠纷的实际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解决。

具体来讲,所有的群体性纠纷未必要通过法院去寻求司法救济和解决途径,应根据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建立一个以司法救济为主并辅之以诉讼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使矛盾和纠纷能得到快速、恰当的处理,从而避免事态的恶化。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合集5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合集5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合集5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1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

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

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

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1、排查调处制度。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行政调解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行政调解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222作者简介:叶心怡(2000— ),女,汉族,浙江台州人。

主演研究方向:法学。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使得司法途径无法适应层出不穷的各类纠纷,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使得法院负担繁重,加之世界范围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浪潮的全面影响,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工配合、各自发挥作用的纠纷解决体系成为必然。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模式,兼有调解本身的价值和行政主体解纷的独特优势,对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有着深刻意义。

一、行政调解的特征和优势(1)主体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相比于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对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大而全”的了解,行政调解则是“小而精”。

在行政调解中,通常由各个专门特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纠纷解决,纠纷处理人员通常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例如,在交通事故纠纷调节中,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的专业性上,具有人民调解无法比拟的优势。

权威性是影响第三者介入纠纷解决效果的重要因素,权威性越高,第三者越容易实现对纠纷的有效解决。

在我国,“有事找政府”的思想根深蒂固,人民长期以来对政府的依赖使行政调解具有先天优势。

行政调解是公权力主持下的调解,对当事人双方具有较大的威慑力。

(2)手段的柔和性和高效性。

说服和教育是行政调解中常用的手段,以说服的形式使当事人平息怨气,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协商;以教育的方式打消当事人不合理的诉求,为化解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此外,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能及时地调查和了解事件,因而对案情的了解更为直接和深入,可以早期介入纠纷,及时查明事实。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调停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等事宜,使得纠纷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

(3)解纷的综合性。

行政调解的综合性体现在行政机关可调配的资源更多,职能辐射的范围更全面。

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时,行政机关可以成立专案小组,综合考量政策性问题、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等,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针对有些属于公共政策调整所引发的、群体性的争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有代表性的纠纷解决事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将其结果科学地反馈到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制度当中去,以预防和避免未来类似纠纷的发生或有利于类似纠纷的合理化解决[1]。

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关键词: 环境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内容提要: 环境纠纷多发,案件复杂,为建设和谐社会需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无论是环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还是非诉讼解决机制都存有明显的缺陷,宜有针对性地对它们进行完善。

近三十年来,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使得我国的环境纠纷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05年全国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40多万起,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1]。

因此,探讨建立健全多元化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纠纷与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一)环境纠纷的成因、类型及其特点环境纠纷是指环境活动的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因侵害环境权益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这种争议既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相互间,也可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本文所探讨的环境纠纷只限于国内环境纠纷。

在我国,环境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首先,地方政府执法不严和环境管理缺位而致的环境纠纷。

这类环境纠纷表现为政府重经济发展而轻视环境保护,未能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懈怠环境管理职责。

在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未能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架空或形同虚设。

而那些虽取得建设许可的项目,也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投产后产生环境问题,进而引起环境纠纷。

那些依法应予以限期治理或者应予以关闭的污染严重的单位,政府没有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决定,继续排污,促发形成环境污染纠纷。

另外,政府应依法处罚那些环境违法者而未予处罚,使之更加肆无忌惮,造成环境侵害,形成环境纠纷。

这样,政府变相成为环境违法者的“保护伞”,使之为争取更大利润,而擅自闲置、停运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形成不应有或更大的环境纠纷。

社区多元协同治理对策探析——基于多元主体关系视角

社区多元协同治理对策探析——基于多元主体关系视角

155社会治理社区多元协同治理对策探析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历经多年发展,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已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并且成效卓著。

但在推动基层社区民主化治理实践中,各主体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缺乏共识、权责分工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

因此,整合多元主体优势、激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治理对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以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关系(以共识、权责、沟通为主)为对象,对社区多角色共治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构建良好协同治理关系。

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构成及其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基层社区治理中的治理主体多元化趋向是有目共睹的。

在协同治理中,社区内组织(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与社区外机构(如上级党政机关、群团政府等)在基层社区治理中的作用、角色与重要性等各不相同。

因此,找出这些问题并解决它们,在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区中至关重要。

社区内组织与社区外机构两只手携手并进更能优化社区多元协同治理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优化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区治理中的关系强化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共识。

我国的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主要是由国家政策推动和政府主导实现的。

相比于自下而上的变革,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基层的认同和拥护。

在多角色共治社区中,各角色对社区的共治和集体利益缺乏共识,各角色对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

不如,目前基本为政党组织对社区多元治理重视得多,而大多市场组织则重自身利益轻多元治理主体责任。

在开展实践工作中,部分治理主体仍有形式化参与思想,形式上对社区治理主体进行调整,各治理主体依然“走旧路’, 并未完全融入社区多元治理大家庭。

各治理主体未认识到彼此存在利益交叉的情况,缺乏合作。

由此可见,强化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共识极有必要。

通过党建引领,居民委员会积极协助等方式让多元主体提升共识,意识到社区是大家的社区,主动为这颗共同的大树添枝加叶。

划分好多元主体的权责。

社区内组织与社区外机构分别应该履行好本职工作,即各司其职与各尽其责。

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总结(3篇)

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民事、商事、刑事等多个领域。

本年度,我国法律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类型日益丰富,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以下是本年度法律纠纷案件的整体总结。

二、案件数量与类型分析(一)案件数量据统计,本年度我国法律纠纷案件总数较上年同期增长15%,其中民事案件增长20%,商事案件增长10%,刑事案件增长5%。

这表明,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二)案件类型1.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

合同纠纷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侵权纠纷占30%,婚姻家庭纠纷占10%,劳动争议占10%。

2. 商事案件: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设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金融纠纷等。

股权转让纠纷占商事案件总数的40%,公司设立纠纷占20%,知识产权纠纷占15%,金融纠纷占15%。

3. 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盗窃、诈骗、贪污等。

故意伤害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0%,盗窃案件占30%,诈骗案件占20%,贪污案件占10%。

三、案件特点分析(一)纠纷主体多元化本年度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其中,自然人作为纠纷主体的案件占比最高,达到60%,法人占比为30%,其他组织占比为10%。

(二)纠纷领域广泛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等。

(三)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化本年度,法律纠纷案件解决途径更加多样化,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

其中,诉讼仍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占比达到60%,仲裁占比为20%,调解占比为15%,和解占比为5%。

四、案件发展趋势(一)案件数量将持续增长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二)案件类型将更加丰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纠纷类型将不断涌现,如互联网纠纷、环境纠纷等。

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于缺乏引导 和相 打 官 司 来 解 决 纠

多元化 纠纷解 决机 制的基本 理论
( 一) 多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定 义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是 指 在 一 个 社 会 中 。多 种 多 样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 包括 协 商和
化 矛盾 纠 纷 需求 的 多元 化 纠 纷 解 决机 制 。 f 关 键 词1 多 元化 纠纷 ; 解 决机 制
【 中图分 类号 】 D9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3 — 1 0 9 — 1 强调 了诉讼 纠纷解决方式 的权威性 , 而未 能对非诉 讼纠纷解决 机制 作合理 的定 位与规定 , 忽视 了其功 能与效 力 。 减少 了纠 纷 方对于 纠纷 解决机制 的选 择权 。 第三 、 随着诉讼 观念 、 权利 观念 和法 治观念 的提 高 . 民众 的诉讼 纠纷 解决 意识不 断提 高 . 但 由
为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优 于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观 念 需 要 更
1 . 立法缺失 , 导致 多元化 纠纷机 制无法 可依 。新 时期 我 国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 制所 面临 的首要问题就是无 法可依 。 诉讼纠 纷解决 机制有着 良好法 律基础 , 但是在 非诉 讼 纠纷解决 机制 中 除 了仲裁制度和调解 制度外 . 我 国没有 专 门从 制度层 面上全 面
衔 接 与 互 动 的 .让 民 众 有 更 多 纠 纷 解 决 选 择 权 的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机 制来 化 解新 时期 不 断涌 现 的多 种类 型 的矛盾 纠 纷 , 并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框 架 下 .使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与 各 种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的 和谐 发 展 成 为 可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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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一)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利益归属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人类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有矛盾、就有纠纷、就有冲突,时时对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构成破坏。

因此,解决纠纷以维持或恢复秩序的平衡就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就我国而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与之而来的是纠纷呈多样化、群体化、复杂化态势不断增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

①在这一背景下,单靠某一种方式或某一种力量已较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一种在法治基础上、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保障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笔者试图立足国情,并结合国内一些地区的有益实践,就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总体思路要完善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就必须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且部分地区在最近几年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发展,但总体上看,还有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诉讼外的解纷方式被边缘化,未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纷链,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能力退化;第三,未能完全明确各解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解纷不及时;第四,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未能得以有效缓解,导致纠纷解决社会效果差;第五,解纷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即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大幅增加,诉讼解决纠纷的公信力遭受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应以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在这一指向下,国家应根据解纷的总体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给多元、多方位、多层次的、能满足或适应不同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合理匹配资源;这些方式之间既要能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能紧密对接、协调共存,对内能够相对独立的结成一个以诉讼(司法审查)为纠纷解决最终手段和最后保障的、动态有机统一的纠纷多元解决整体机制,即纠纷解决的多元一体化;同时,这一整体机制作为子系统,对外还应能够和综治、维稳、平安建设、社会管理、信访等外部相关工作机制相衔接、兼容。

按照这一思路,结合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的完善既包括国家制度层面的完善也包括工作中的完善,并以后者为主;而在制度完善中,既包括国家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地方制度的完善,并以后者为主。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的重点是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又以民间调解解纷机制和行政解纷机制为主),因此,资源的配置应相应向其倾斜,在政策上,应注重培育并促进新型民间解纷机构的发展;完善的关键是要实现各解纷机制之间的“无缝对接”。

二、目标模式综合前面的分析,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宜按照一个“54321”的目标模式(见下图)进行完善,其主要内涵和要求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外部机制)(注:单向实箭头表示纠纷能够以一种方式获得独立最终解决;单向虚箭头表示纠纷可能经过的解决方式或阶段;双向实箭头表示相互有关联和影响。

)(一)至少涵括五种解纷方式所谓多元就是指解纷方式的多样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各解纷方式成为多元解纷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搭建起了解纷机制的“骨架”。

解纷方式的多与寡直接表明了国家向社会提供的解纷“公共产品”的多与少,能否满足当事人的解纷需求和选择。

当然,解纷方式并非越多越好,多而不当反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闲置。

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解纷方式不应少于五种:(1)自行解纷,此种方式以当事人协商和解或私立救济为基本特征,较少占用资源,国家可以合法性为底限认可。

(2)民间解纷,主要是指无公权性质的民间机构和个人以调解为手段的解纷形式,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的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

调解是一种传统而温和的解纷方式,易于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其正当性已为我国调解的实践所确认,宜着力完善发展。

(3)行政解纷,是指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各种解纷形式,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形式。

当前,与行政管理事项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行政机关熟悉情况、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等优势决定了其能够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

(4)仲裁解纷,在此特指具有终局性的“准司法”解纷方式—民商事仲裁。

仲裁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纠纷将不断增长,仲裁将会在今后的解纷机制中发挥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5)司法解纷,即人民法院以司法权的行使来最终解决纠纷或审查确定其他解纷方式下的解纷结果。

在当今各国,司法解纷是最后一种也是最为权威的一种解纷方式,理应成为我国多元解纷体系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一元。

(二)不宜超过四个解纷层次(级)理论上,每一种解纷方式都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但实践中,纠纷的最终解决可能会先后经历多个层次或阶段。

层次越多,就会导致资源的大量耗费和解纷成本的增加,因此,国家应当合理控制解纷的层次(级),以不超过四个解纷层次为宜。

总的说来,自行解纷为第一层次,民间解纷为第二层次,行政解纷或仲裁解纷为第三层次,司法解纷为第四层次。

在这四个解纷层次中,有两点需要控制:一是经过行政解纷后不宜再经过仲裁解纷层次,二是在同一解纷层次中,不同组织主持但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解纷形式不宜过多重复经过。

(三)合理处理三种关系各解纷方式之间存在平行、条件、衔接三种关系。

平行关系是指各解纷方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可相对独立的存在和解决纠纷,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或资源配置中要充分考虑各解纷方式的独有特性,以保其能相对独立的存在和发展。

条件关系是指后一解纷方式的启动需以某一解纷方式的经过为条件,例如劳动争议诉讼需以仲裁为条件。

这是国家对当事人解纷方式自由选择权的控制,从程序上强制规范各解纷方式间的对接前提。

但此种前置条件的设定会增加当事人解纷成本也会更多的耗费的解纷资源,因此,除非基于特别的立法目的或实践证明前一解纷方式能够将大量纠纷有效终结在本解纷层次而不至于向后一解纷层次继续外,不宜过多使用。

衔接关系主要是指同一解纷方式中各具体解纷形式之间的对接以及不同方式之间的对接。

根据我国实情,总体上看要下工夫大力解决好“三个衔接”,一是非讼各方式之间的衔接,二是非讼各方式与诉讼方式之间的衔接,三是多元解纷整体机制与外部相关工作机制的衔接,这三个衔接要求我们不仅要在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安排中体现,而且要通过各地在管理中以问责和激励等形式予以有效保障。

(四)筑牢源末两道防线从制度层面看,以人民调解为核心的民间解纷机制是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属源头性化解矛盾纠纷,对司法诉讼效果尚不尽理想的今天更显得意义重大。

也正因如此,国家应对民间解纷机构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支持,匹配更多的资源。

诉讼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属于纠纷的末段处理,如若纠纷不能通过诉讼最终得到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就会导致涉诉上访增加、民怨积存,而纠纷也更易转向以非正常、更激烈、更对抗的方式解决,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形成一个整体系统从系统论的观点看,事物的最佳功效在于其构成要素在整体上的有机结合,即整体大于局部之和。

因此,我国多元解纷机制的完善必须处理好前面所述的四个解纷层次和三个关系,以使各纠纷解决机制能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整体解纷功效。

三、主要对策建议遵循前述总体思路,并结合目标模式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首先完善对各解纷主体的控制管理方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纠纷解决机制走向一种多元下的统一,而只有在统一的解纷机制下国家的秩序和价值取向才能获得。

在此基础上,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完善运行机制。

(一)控制方式的完善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涉及国家性质和民间性质两种不同的主体,为免二者各自为阵或冲突导致紊乱,应将其纳入统一框架内进行控制管理以充分整合资源、发挥各自不同的解纷优势并最终服务于纠纷解决这一共同目标。

根据二者性质上的差异,建议对国家属性的主体进行责任制管理,对民间社会属性的主体(如村委会、行业协会等)实行契约式控制。

两种方式都是以责任追究为最终保障促进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不同的是前者基于法定义务,而后者基于政府与民间组织的约定义务。

责任制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解纷职责、把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行为纳入追责体系,有助于克服现实中各职能部门推诿扯皮的现象。

契约式管理具有灵活性,基本思路是政府可根据需要,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解纷工作任务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分配给民间社会组织作为其义务,考核其履约情况并据此核拨经费。

契约式管理的核心是承认民间社会组织承担解纷工作的价值,树立“对价”理念,克服以往那种“只想马儿跑”却不想给“草”的现象。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的责任是督促检查和考核而不是指挥和领导,给村(居)委会等组织以工作的自主性,既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也维系了法律框架内民间组织自治的纯洁性。

1.责任制管理国家层面的解纷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二者均由国家赋予职能、财政经费保障运行,从权责一致的角度看,对其实行责任制管理具有正当性。

就行政机关而言,完善解纷责任制管理主要有三点:(1)按纠纷所涉的主要行政管理事项划分各自的解纷范围并相应明确解纷职责。

目前,我国并未全面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解纷职责(如《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机构),实践中,把纠纷推向法院的情况并不鲜见。

考虑到行政机关独特的解纷优势、纠纷与其工作结合的可能性、行政解纷与诉讼解纷及公民诉权不冲突等特点,建议强调并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的解纷职责,②以使之充分发挥解纷功效、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2)将解纷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实现解纷工作绩效与公务员“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挂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或追求主要是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的提升,通过把解纷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影响其切身利益,无疑会有效促使其积极行使解纷之责。

(3)将解纷工作纳入追责(问责)的范围。

如果说绩效考核重在正向激励解纷职责的履行,那么追责无疑是反向促使解纷职责的履行,有助于克服现实中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

因此,对于那些不处理、不及时处理、不正确处理纠纷的各种行为应当纳入追责范围。

就法院而言,诉讼解纷是其法定职责,为保障其诉讼解纷职责的履行,有必要对法官的工作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以此为据进行奖惩,但是考核标准(指标)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不得有违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诉讼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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