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采矿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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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文3篇

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文3篇

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文3篇篇1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文甲方:(出让方名称)乙方:(受让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取得甲方矿区内的采矿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合同相关条款达成如下约定:一、出让事项1.1 甲方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矿区内出让给乙方指定区域的采矿权。

1.2 乙方取得的采矿权为矿区内指定范围内的矿石开采权,并且有在规定期限内独占这一开采权的权利。

1.3 乙方取得的采矿权范围如下(具体划定的坐标、面积等信息以矿权出让文件中详细描述为准)。

二、矿权出让费用2.1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按照矿权出让文件规定的具体金额以及付款方式支付相应的矿权出让费用。

2.2 矿权出让费用一经支付,不可退还。

其中如有违约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利冻结乙方已支付的费用。

三、权利义务3.1 乙方在取得矿权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开采矿石的生产、经营等职责,保证开采活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3.2 乙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3.3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乙方的独立开采权不受侵犯。

四、保密条款4.1 本合同的签署内容及合同后续执行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属于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泄露。

4.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等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五、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履行及发生争议的解决都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即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附则6.1 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制定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合同文本不得涂改或删改,否则无效)篇2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文甲方(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依法享有_______矿产资源采矿权,为了有效利用该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制订本合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4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4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4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要求,推进“净矿”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净采矿权(一)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净矿”出让、开采和关闭退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环保,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出让权限划分(二)构建分级管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州市负责除部、省、县管理矿种以外的净采矿权出让,县级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

三、出让要求(三)净采矿权出让应列入同级政府出让计划,并达到以下条件:依法依规确定拟出让采矿权的范围界线;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统筹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事宜,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签订相关协议;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评估等前期工作;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制定出让交易方案,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采矿权出让。

采矿许可证转让协议6篇

采矿许可证转让协议6篇

采矿许可证转让协议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采矿许可证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将其拥有的采矿许可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采矿许可证,并承诺合法合规地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二、采矿许可证信息采矿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采矿权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矿产资源类型及储量:____________________矿区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相关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三、转让条件1. 甲方保证对转让的采矿许可证拥有完全合法且有效的所有权,并无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

2.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合理的采矿权转让费用。

3. 采矿许可证转让后,乙方应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开采义务,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

4. 采矿许可证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转让流程1.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转让申请。

2. 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用至指定账户。

3. 甲方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手续,乙方协助配合。

4. 采矿许可证过户完成后,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义务保证采矿许可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乙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用,并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3.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存在虚假或违法行为,导致乙方无法获得采矿权,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采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8篇

采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8篇

采矿权转让合同协议书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采矿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背景鉴于甲方拥有对____________矿的采矿权,现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采矿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受让该采矿权。

二、采矿权转让事项1. 转让的采矿权名称及范围:具体名称、范围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准。

2. 转让的采矿权年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

3.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矿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三、双方的声明与保证1. 甲方声明与保证:(1)甲方为采矿权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转让该采矿权;(2)甲方所提供的采矿权相关文件真实、完整、有效;(3)甲方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行为。

2. 乙方声明与保证:(1)乙方具备受让采矿权的资质和条件;(2)乙方在受让采矿权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3)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用。

四、转让效力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对转让的采矿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2. 乙方取得采矿权后,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开采作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采矿权转让后,如遇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开采,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取得采矿权或遭受其他损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用,应按逾期支付的金额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采矿权出让合同样书6篇

采矿权出让合同样书6篇

采矿权出让合同样书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采矿权出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采矿权出让基本情况1. 采矿权出让矿种:__________矿。

2. 采矿权出让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之采矿权范围图。

3. 采矿权出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采矿权出让方式及价款1. 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授予乙方。

2. 采矿权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采矿权价款:(1)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剩余价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三、采矿权开发要求1.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证。

2. 乙方在开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扩大开采范围或转让采矿权。

3. 乙方需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确保安全生产。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矿权价款。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采矿权出让信息。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

(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

(3)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采矿活动,不得违法违规开采。

(4)乙方需负责矿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获得采矿权,甲方应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400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400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400号)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省或者州(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3篇

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3篇

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精选3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获得甲方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意向,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方式1. 甲方将向乙方出让本合同约定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2. 乙方将负责对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利用,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条矿产资源信息1. 甲方拥有的矿产资源情况如下:(1)矿种:_____________________;(2)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3)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4)其他附加条件: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采矿权期限1. 本次出让的采矿权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如乙方需要继续开采,应在采矿权期满前______个月内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按照新的约定进行续签。

第四条采矿权出让费及使用费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采矿权出让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乙方实际开采的矿石、矿砂等数量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开采权1. 乙方有权在采矿权期限内利用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进行合法的开采、加工、销售等活动。

2. 乙方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环境,防治采矿污染,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保证和承诺1. 甲方保证自己是矿产资源的合法所有人,并对矿产资源向乙方担保其为矿产资源的唯一合法权属和使用权。

采矿权出让合同

采矿权出让合同

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____甲方〔出让方〕: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联络:____乙方〔受让方〕: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联络:____鉴于甲方是合法拥有特定区域采矿权的企业,现愿意将该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乙方作为具备相应资质和才能的矿业企业,愿意承受甲方的出让,并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进展开采活动。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老实守信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采矿权的根本信息采矿权区域:____。

采矿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采矿权范围:____。

第二章出让条件出让价格:____元〔大写:____元整〕。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____%的定金,余款在采矿权正式移交后____天内支付完毕。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保证所出让的采矿权合法有效,无权属纠纷。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采矿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

乙方应承当采矿活动产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责任。

第五章采矿权的移交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定金后____天内,将采矿权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乙方。

双方应共同对采矿区域进展现场交接,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第六章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期移交采矿权,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出让价格的____%。

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支付出让金的____%。

第七章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其他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受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章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证书、矿产资评估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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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采矿权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主体:出让人: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受让人:云南林青楷矿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的矿产自愿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出让采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采矿权与采矿权成交价款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位于泸水县上江乡,采矿权名称为:泸水县上江乡中河硅矿,矿区面积为:0.948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采矿权拐点坐标及示意图》。

第四条出让人同意在2011年5月10日前将出让的采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

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仅为勘查所获得的地质成果,并非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全部依据。

在采矿权申请中按规定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申报材料由受让人提交并承担相关费用。

出让的泸水县上江乡中河硅矿采矿权,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出让期限为5年,自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为元(小写5.735万元)。

该出让成交价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采矿权出让价(出让金、价款)。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日起 15日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上述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

第三章采矿权的登记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采矿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缴付凭证,依法向出让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

出让人应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为受让人提供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政策咨询,依法为受让人办理采矿登记。

第四章期限届满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采矿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应当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外,出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不可抗力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出让成交价。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出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赔偿应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让人出让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

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章通知和说明第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所提出的询问。

第八章使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一)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于2011年5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怒江州签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怒江州国土资源局云南林青楷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怒江州六库镇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二0一一年月日二0一一年月日云南省采矿权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主体:出让人: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受让人:兰坪康德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的矿产自愿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出让采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采矿权与采矿权成交价款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位于兰坪县河西乡,采矿权名称为:云南省兰坪县天生桥石膏矿,矿区面积为: 0.8786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采矿权拐点坐标及示意图》。

第四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采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

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仅为勘查所获得的地质成果,并非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全部依据。

在采矿权申请中按规定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申报材料由受让人提交并承担相关费用。

出让的云南省兰坪新发石膏矿采矿权,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出让期限为,自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为元(小写元)。

该出让成交价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采矿权出让价(出让金、价款)。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日起日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上述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

第三章采矿权的登记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采矿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缴付凭证,依法向出让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

出让人应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为受让人提供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政策咨询,依法为受让人办理采矿登记。

第四章期限届满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采矿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应当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外,出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不可抗力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出让成交价。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出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赔偿应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让人出让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

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章通知和说明第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所提出的询问。

第八章使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一)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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