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合集下载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研究

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研究

法学研 究 ・
股 东直 接 诉 讼 的 类型化 研 究
曾 涛
( 上海 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 海 20 4 ) 上 0 00

要: 在公 司法、 证券 法修订 中, 针对公 司治理 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 如董事 、 事、 监 高级管理人 员、 控制股 东等
滥 用控常 权 , 自侵 占公司资金 , 】 擅 通过关联 交易侵蚀 公司利益等 , 法律加 强 了对相关责任人 员的帝 裁 。 】 明确规 定 了其民事赔偿责任, 最明显的是 完善 了股 东直接诉讼制度 和确立 了股 东代 表诉讼制度 , 予投 资者通过诉 赋
共 同 目的而联 结为 一个拟 制 的法 律实 体—— 公 司。作 为 或其 他人 提起 的诉讼 。还有学 者认为 , J 股东直 接诉讼应 股东 整体 利益 的代表 , 公司 有 自己独 立 的利益 , 意思 既 是股东为了 自己 的利益 因公 司或其 代理 人 的作 为 或不作 其 不等 同于单 个 股东 的 意志 , 不能 脱 离 股 东 的 意志 。由 为的侵权行 为而 对公 司或其 他 侵权人 提起 的诉讼 】 也 。上 此, 股东 自我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 的关系 实际上 转化为 股 述概念中的差异 主要是 股东提 起直接诉 讼的起 因和被告 ,
注证 券市场上 股价 的一时 涨跌 ; 作为控 制股 东 , 他更 在意 控制权 是否 被削弱 ; 为少数股 东 , 更关 心个 人 的经济 作 他 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 因此公 司利益与 股东 自我利益 的冲 突 在所难免 …。当这种 冲突无 法通过 内部 的治 理 结构 有效 解决时 , 不得不通 过司法途径解决 纠纷 。新公司 法的颁 就 权存在许多相融的情形 , 如股东大 会记 录和财务会计 报告 查 阅权就 具有 有 利于 股东 自身 和公 司 发展 的 双重 目的。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

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

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

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

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49条)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尽义务所负担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0条)1、违反法律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148条、149条的规定。

此外,违反16条,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向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中,董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向股东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的担保权人应当了解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要求提供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且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董事私自向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与担保人(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因此对该无效担保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仍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或1/2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主合同有效的承担1/2 ,主合同无效的承担1/3。

对于公司所承担的1/3或1/2的民事责任份额,公司有权向董事追偿。

16条同时也提醒我们:个人对公司负债,公司要求个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个人提供的公司担保人与个人之间究竟是不是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若是此种关系则应要求提供担保人的股东会的相关决议而不是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否则担保合同一旦无效很可能使公司的债务得不到完全的清偿,另外,公司尽到上述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诉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诉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诉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相关主体的诉权,确立了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明确了在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经营管理、关联交易、投资担保、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变更承包、收购重组、解散清算和人格否认等情形下,发生争议或者权益受损时,均可以提起诉讼。

一、直接诉讼直接诉讼占公司诉讼中的大部分。

那么根据原告的不同,可以将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1、公司提起的直接诉讼。

包括:公司向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

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包括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例如股东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诉讼,这就是基于违约之诉。

例如,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为他人贷款担保,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提起的诉讼就是侵权之诉。

而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主要是违反诚信义务和勤勉之责的诉讼,例如公司因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2、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

包括股东向股东提起的违约之诉,股东向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之间是契约关系,因为股东之间的诉讼基本都是违约之诉。

例如,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的股权,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而导致的其他股东的损失等。

股东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包括违约与侵权之诉,股东提起的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这是基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直接诉讼,主要包括股权确认之诉,股档权益诉讼,股东提起的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直接诉讼。

主要是基于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例如公司违反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制度,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解雇的诉讼。

4、清算组提起的直接诉讼,是指清算组向股东提起的诉讼。

公司清算时,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则清算组有权行使直接诉权,向股东提起承担出资责任之诉。

5、债权人提起的直接之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归属于公司的专利权申请为个人名下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新修订第15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踏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注: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二.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等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深圳市海信汇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及其成员在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公司法》第152条(修订后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与公司在利害关系,因此公司应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1法考知识点《商法》股东代表诉讼

2021法考知识点《商法》股东代表诉讼

2021法考知识点《商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1.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诉因是公司权益受损,而非股东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2.股东代表诉讼的救济对象股东代表诉讼要救济的是公司权益,而不是股东个人权益。

3.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1)原告:股东①有限公司,任一股东都可。

②股份公司,连续180日持有表决权1%以上股份的股东。

例外: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限制。

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

包括除原告股东和公司以外的他人,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其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3)第三人:公司。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1.前置程序: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交叉请求规则”)(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向监事会请求其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2)监事、其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其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2.法定情形下可直接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

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研究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研究

2我 国股东 直接 诉讼 的 立法 现状
我国< 公司法> 11 是对 股东诉 讼的 唯一规 定 : 股东 大会 、 第 1条 “ 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 侵犯股东合 法权 益的 , 股东有权向人 民 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但是 此规定 甚为粗 糙严重缺乏可操作性 : 未能 明确 界定直接 诉讼和 代表诉 讼 , 学理界 多 在
在 被告的确定 上 , 尽管各 国在诉讼对 象的范 围上宽窄不一 , 但不论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均非个人行为 , 而是公司行为所 以公 司应 当作为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诉主体。在针对 决议所 提起 的诉讼 中将 公 司列为被
告, 当无疑义 。但综观英美国家放 宽股东直 接 诉讼 对象 的立法 趋势 。 股 东直接诉讼的被诉主体不应仅限于公司 , 还应包括大股 东、 董事 、 监事 以 及高级管理人 员。至于公司外 第三人 , 只有 在发 生证券 欺诈 的情况下 , 才能成为直接诉讼的对象 , 除此之 外 , 第三人侵 权行 为的诉 讼只能 由 对
【 关键词 】 股东; 直接诉讼; 制度研究
中 图分 类 号 :95 I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6 09 0 10 88 【09 0 - 18- 2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 , 公司的 最主要 的利害关 系人 , 护股东 是 保 的权 益是 公司法的一项基本任 务。股 东诉讼作 为股东权 利受到侵 害时 救 济股东权利的一项措施 , 对于 维护股 东的权 利有着 十分重要 的意义 。 本论文主 要从股东直接诉讼的基本理论 、 国对股东直 接诉讼 的立法现 我
状 以及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 等三个方面对股 东直接 诉讼进行 剖析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一)股东与股东的诉讼
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

对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尚不够明确和全面,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在《公司法》中,我们没有发现“公司一方股东对另一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股东与公司的诉讼
此类诉讼应当说在股东诉讼中较为普遍,其又分成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涉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种情况为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种情况为涉及公司股权收购的诉讼,主要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当然第三种情况也可能涉及到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此类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善管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中涉及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它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因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侵害其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况应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

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
提起诉讼”。

另《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规定也是股东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外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
此类诉讼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人、侵权行为人而采取的诉讼,也属于股东代位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范畴,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内容。

因为按该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仅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即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这种宽泛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

另外,在此类诉讼中,考虑到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诉讼结果对公司利益的影响,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将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