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者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者罢免。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分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公司综合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不另设监事会办公室。
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确保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条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议程的规定,旨在保障会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第三条监事会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所有会议。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应提前两周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向监事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条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邮寄或传真至监事会成员的住所或办公地址。
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监事会成员应确认收到。
第六条主席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但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主席请假并说明理由。
主席应将请假情况告知其他监事。
第九条会议应当依法召集和进行,主席应当负责保证会议的公开透明和严肃性。
第十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员,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三章议程和决议第十一条会议议程应由主席根据公司需要制定,并在会议前三天发布给监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召集和主席的报告;2.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3.审议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4.审议公司重大决策事项;5.审议公司治理情况和内部控制;6.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7.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一人一票,以多数人的意见决定;2.重大事项需要多数监事的同意,如涉及公司合并、分立、重大投资等;3.决议应签字确认,并在会议纪要中详细记录。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优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义务向股东和公司说明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和其他关键事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三条监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
由于增资扩股或其它重大事项需要监事会提前换届的,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可提前换届。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监事候选人推荐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九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分别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合规管理工作方案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可列席董事会;(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问题;(八)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监事会的会议程序,保障监事会议事的公正、高效进行,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责,特制定本监事会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会议的召集1.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主席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事会成员,并报告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地点。
3.监事会成员在通知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回复是否出席会议,并提前指定代表出席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组织形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线下或线上方式举行。
第四条会议的议程1.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的议程,并在会议开始前将议程发给所有监事会成员。
2.会议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事项、讨论事项、决策事项等。
3.监事会成员可以提前向监事会主席提出议程补充或修改的建议。
第五条会议的议长1.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会议的议长,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
2.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主持职责时,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或指定的监事会成员代为主持。
第六条会议的纪要1.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准确记录与会人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
2.会议纪要应及时整理,由监事会主席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会议的进行1.会议开始前,由监事会主席宣布会议的议程和目的,并简要介绍与会人员。
2.按照议程,由相关人员依次作报告、发言。
3.各项议题讨论过程中,应保持言辞文明,互相尊重,充分听取不同意见,确保充分、公开、民主的讨论。
5.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全体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数方可通过。
6.会议结束时,由监事会主席宣布本次会议的结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八条会议的保密1.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讨论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2.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会议的内容和讨论结果。
3.如有需要,监事会可以决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公开或通报。
第九条会议的决议1.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并主持表决。
2.决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字确认。
3.决议的执行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第十条会议的改进1.在监事会会议过程中,监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对会议规则的改进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公司监督机构,履行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权,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召开监事会会议,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遵循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数决定的原则,决议采用相对多数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五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务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权属于主席,如果主席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由副主席代行。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15天发出。
通知书中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议形式以及参会人员名单。
第八条如果监事会由于个别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会议仍然可以进行,但相关人员在会议记录中应有明确注明未出席。
第九条如果监事会因为人数不足无法进行有效会议决策,主席有权定期或者临时召集监事会。
第三章会议秩序和决策程序第十条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应确保会议的公正、有效进行,并维护议事中的纪律。
第十一条会议应严格按照议程进行,出席人员应认真讨论相关议题,不能私自离席。
第十二条如果出现争议,主席应暂停会议,妥善处理争议,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会议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席应平衡各方利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采用相对多数原则,出现平票时,由主席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人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保管。
第四章会议的程序和内容第十六条会议采用集中方式和非集中方式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会议可以通过实体会议和线上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会议实体形式的,需在会议地点准备充足的座位、桌子、投影仪等设施。
第十九条会议线上形式的,需提前使用稳定的互联网连接,确保参会人员正常接入。
第二十条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讨论事项,如果有需要,可以临时调整议程顺序。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充分讨论重要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监事的任职资格: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2、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成员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本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监事会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监事会议的组织和进行,确保监事会议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公司监事会议事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会议召集1. 会议的召集(1)公司董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议,确保会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2)会议的召集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与会的监事,通知方式可以采用邮件、电话或其他书面形式;(3)会议召集通知中应明确会议的目的、议题、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参会的监事。
2. 准备会议文件(1)主席应组织相关人员准备会议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发送给与会监事;(2)会议文件应包括会议议程、相关报告、提案或决议草案等。
第三条:会议程序1. 会议的开场(1)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对与会人员进行简要介绍;(2)主席说明会议的目的和重要议题;(3)主席提醒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和规则。
2. 辩论和讨论(1)主席按照议程逐个引导与会人员讨论相关议题;(2)与会人员可以依次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问题或建议,但应遵守发言时间限制;(3)辩论期间,与会人员应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不当言论;(4)与会人员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多次,但需尊重主席的指挥和规定。
3. 提案和表决(1)主席根据与会人员的辩论和讨论,协助提出提案或决议草案;(2)提案应简明扼要,并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3)会议成员根据提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4)提案或决议草案经多数监事一致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条:会议记录1. 记录方式(1)会议记录员应全程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主要辩论和决议结果;(2)记录可以采用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档形式保存。
2. 会议记录的保存和公开(1)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作为日后参考和审查使用;(2)会议记录可以提供给相关人员查阅,但对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部分应进行保密。
第五条:会议纪律1. 准时参会(1)监事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提前告知主席如有请假或无法赴会的情况;(2)迟到超过规定时间的监事,应向会议主席说明原因并接受其他监事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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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财务检查程序监事会有权指派监事随时查阅公司会计报表、帐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查阅会计资料时,监事应出示有关证件及监事会委托书,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刁难。
如有必要,监事可以复制会计资料,但应履行复制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在查阅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料时,如存有疑问,应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对于上述疑问,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查。
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对上述疑问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公司名义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查。
第四条质疑程序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的决定、总经理的决定及报告应送达全体监事审阅,监事对上述决议、决定和报告如有疑问,可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质疑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收到质疑案之日起(不包括收到当日)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该等人员应在收到质疑案之日起(不包括收到当日)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转交。
第五条监督程序如果监事发现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已经或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对上述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上述人员拒不改正,监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条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监事如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以解决某些问题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议,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应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监事也可在监事会定期会议上提出议案,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
书面的提议函应交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转交给董事长。
第七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一次会议在上一个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每个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十个工作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的十个工作日之前递交提案。
提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
第九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临时会议只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监事的临时提议。
第十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提交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会议序号的编排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序号按下列方式编排: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X届监事会第X次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序号按下列方式编排: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X届监事会第X次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报告在上一年度结束后二十日内,由监事会指派一名监事拟订监事会报告,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监事会主席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审议;在审议意见基础上由受指派的监事修改定稿,由监事会主席提请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最后由监事会主席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费公司监事会设立监事会费,用于支付公司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必须费用。
费用额度由股东大会决定,纳入当年公司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规则的修改凡因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修改与本规则发生矛盾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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