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盘点2013-2017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件 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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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索——精选推荐

案件检索——精选推荐

案件检索利⽤好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是年轻律师实现弯道超车的最佳机会,既可以掌握相应法院对于同类⽣效案件的裁判情况,做最了解法官的⼈,⼜可以为法官考虑,减少法官的⼯作量,从⽽获得对⼰有利的判决。

⽂鳐商事律师团队将通过“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分析⽅法的详细介绍和案例报告的撰写与制作两⼤⽅⾯教会⼤家如何进⾏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还附上团队模板,快快学起来吧。

2017年8⽉1⽇起,最⾼⼈民法院开始实施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进⾏案件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据此分情况决定进⼀步的处理。

换⾔之,案件检索报告将对案件裁判发⽣直接的影响。

对于年轻律师⽽⾔,这⽆疑是利⽤案例检索技术实现弯道超车的绝佳机会。

⼀⽅⾯,年轻律师通过制作检索报告,可以掌握相应法院对于同类⽣效案件的裁判情况并分析结果,做最了解法官的⼈,从⽽更科学地制定策略。

另⼀⽅⾯,更可以通过该报告减少法官的⼯作量,与此同时影响和说服法官,进⽽收获对⼰⽅有利的裁判结果。

但是制作⼀份优质的案件检索报告绝⾮易事,尤其是案件检索的技能,不仅需要长期的刻意练习和积累,更需要功能强⼤的技术⼯具为基础以及科学、系统的⽅法论为指导。

“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分析⽅法⼀、背景信息收集⾸先,在通过对本案的案件证据材料进⾏初步分析后,我们应当归纳提炼出相应的检索需求。

此处的检索需求,实际上就是本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或证据问题。

例如在⼀个建设⼯程施⼯案件中,实际施⼯⼈除了向对其分包⼯程的分包⼈和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外,是否还能向其他⼈——例如与实际施⼯⼈既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法律规定的承包⼈——主张⽀付⼯程款?此时的检索需求可以归纳为“承包⼈是否应当参照发包⼈地位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实际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担,则是否参照发包⼈的规定在⽋付⼯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了检索需求后,我们会对⽬标更加明晰,后续的检索及分析也更有层次和章法。

其次,是针对检索的需求、相关的问题,进⾏有针对性的背景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

建筑工程相关的庭审案例

建筑工程相关的庭审案例

建筑工程相关的庭审案例建筑工程庭审案例:1. 案例一:建筑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在一座新建的高层住宅楼中,业主们发现了大量质量问题,包括墙面开裂、漏水等。

多名业主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就建筑材料、施工质量等问题展开争论。

2. 案例二:建筑工地事故导致工人伤亡一家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多名工人受伤甚至死亡。

事故原因涉及施工方安全操作规范、工人培训等问题。

受害工人家属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责任。

3. 案例三:建筑设计师侵权案一名知名建筑设计师声称其作品被另一家设计公司抄袭,并将其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设计师提供了相关设计文件和证据,表达了对原创作品的维权要求。

被告方则辩称设计并非抄袭,并提供了自己的设计过程和灵感来源。

4. 案例四:建筑物违法建设案一名业主违规扩建了自己的住宅,违反了相关建筑规定。

居民委员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并赔偿社区的损失。

庭审中,双方就建筑违法行为、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辩论。

5. 案例五:建筑公司欺诈案一家建筑公司在宣传中夸大了自己的设计和施工能力,吸引了一位业主签订合同。

然而,在施工期间,业主发现公司存在过失和欺诈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业主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

6. 案例六:建筑物权属纠纷两家公司在同一地块上分别建设了两座商业建筑。

然而,由于土地权属问题,两家公司对同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庭审中,双方就土地产权证明、合同签订等问题进行辩论。

7. 案例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但在工程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

物业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要求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就合同履行情况、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争论。

8. 案例八:建筑物质量检测争议一家建筑公司在完工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结果显示存在多项质量问题。

建筑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质疑,并将检测机构告上法庭,要求重新检测。

最高法案例:建设工程被另案拍卖,承包人可提出异议主张优先受偿

最高法案例:建设工程被另案拍卖,承包人可提出异议主张优先受偿

最高法案例:建设工程被另案拍卖,承包人可提出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威案例,助你胜诉!当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案件案情简介刘总因与天轩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对天轩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

法院先后对天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查封、拍卖,并最终于2017年4月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6846.2251万元将该在建工程交付给刘总抵偿债务。

双维集团作为天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上述项目的施工承包人,多次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且,双维集团于2017年月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轩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确认双维集团对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判决,支持双维集团的诉讼请求。

观点交锋刘总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优于抵押债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属于债权范畴,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刘总取得以物抵债裁定的时间早于双维集团取得优先受偿权判决的时间,双维集团提出法院剥夺其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双维集团主张:法院裁定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刘总,损害了双维集团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双维集团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于执行过程中优先预留或分配。

法院裁判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前,双维集团未提供相应证据、未取得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为由,驳回其异议复议申请。

(两审法院以回避对主要问题进行审理的方式,了结了案件。

)案件在最高法院监督阶段出现转机,最高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未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优先受偿权,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损害了承包人双维集团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裁定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执行裁定,将案件交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法院:2017年最新三期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2017年最新三期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2017年最新三期公报案例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61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最近三期(2017年第9-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部分裁判文书及案例。

规则要述01 . 公司减资未通知对债权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后清偿不能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2 . 行政允诺作出后,县政府对关键内容不得随意解释在行政允诺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对关键内容作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随意解释的,构成滥用优益权。

03 . 全资股东对公司诉讼,不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有限公司全资股东并不因投资关系,而对所投资公司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生效裁判,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

04 . “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应指分别签名或盖章约定“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应理解为各方分别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其中某一保证人签名伪造不影响合同效力。

05 . 以物抵债协议应系诺成合同,且原则上不消灭旧债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不消灭旧债,且不以债权人现实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06 . 商品房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的,可解除合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明确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的,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07 . 被保险人喝酒死亡,不应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赔偿被保险人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介入的,不属于意外身故,不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赔付。

规则详解01 . 公司减资未通知对债权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后清偿不能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有大量的裁判文书被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律界也因大数据的来临而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司法全面公开正全面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有大量的裁判文书被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律界也因大数据的来临而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司法全面公开正全面推进。

普通民众只要一根小小的网线,就可以查询到几乎所有的法院裁判文书,这必将大大推进我国法治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其作出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

为深入探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我们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的便利,对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建设工程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的收集,阅读了每一份文书,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的数据和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形成了本文,以期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的学习和研究。

一、数据统计1、案由分布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总共审理了2564件民事案件,其中审理各类建设工程案件共计461件,建设工程案件占比达到17%。

建设工程案件各案由具体分布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类0件,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类0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类0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类0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类1 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类6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类6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类15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20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409件。

以明显的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占了绝对的多数,其他案件很少甚至没有。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据新闻报道,2013年度中国铁路总投资预算约为5300亿元,铁路修建合同往往金额巨大,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整个2013年度却未审理过任何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可推测是此类纠纷因业主方是国有独资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施工方及业主方一般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收藏版近五年最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全梳理【律师解读】

收藏版近五年最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全梳理【律师解读】

收藏版近五年最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全梳理一、前言(导语)本研究报告旨在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自2013年裁判文书上网以来至2017年五年内作出并依规定上网公布的生效二审判决进行样本分析,对典型请求、抗辩主张加以梳理,并结合数据样本中的典型案例,深入系统地挖掘建设工程案件的裁判尺度,以期求得量化的研究成果。

我们坚信技术将驱动法律服务的发展,通过对诉讼技术更深入的研究,会影响法官的裁判观点。

二、统计样本说明本报告研究最高法院2013年到2017年五年内以判决方式审结的全部二审案件,以威科先行数据库为检索依据,设定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检索期间。

检索结果显示该期间内最高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理结案的建设工程二审案件共计150件。

三、统计指标设置说明对于此类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我们将研究重点设定在与裁判尺度、导向有关的实体问题上。

具体统计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为近五年案件审理数量、裁判情况、改判情况、改判原因、审判长审理案件情况及审判长改判情况。

第二部分为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分析,此部分是把握法院裁判尺度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了当前施工合同纠纷中争议较大的五类焦点问题(即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我们参考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更加细致地分类,具体分为以下十二类争议焦点:(1)合同效力争议。

对于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直接影响施工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效力争议也是所有案件中占比较大的焦点之一;(2)主体关系。

不仅包括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也包括对其他涉案主体权利义务的分析;(3)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

合同解除类案件虽然占比很少,但仍然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4)工程款结算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大数据报告(建议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大数据报告(建议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大数据报告(建议收藏)本文作者:魏存仪律师团队文章来源:iCourt法秀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本文以2019年-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期问题的27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从审理程序、审理期限、裁判结果、律师代理等维度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104份判决书,提取出104份判决书涉及到的关于工期问题的高频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发包人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工期责任认定、承包人主张奖励金等争议焦点,本文对这几个高频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分析,并将相关裁判规则附后。

结合每一个争议焦点的认定结果,给出了律师建议。

希望对读者全方位、多角度认识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领域关于工期纠纷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检索情况【检索条件】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2.检索日期:2022年3月25日3.检索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检索词条:法院认为包括:停工、窝工、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5.裁判时间:2019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6.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7.文书数量:276份【检索结果】根据Alpha 案例库显示,2019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部分,关键词检索包括了“停工、窝工、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判决书共计276份,其中以工期问题为争议焦点的判决书共计104份(数据采集时间为 2022年3月25日)。

【总体情况分析】1.审理程序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为二审、再审案件。

在本文检索条件下,在以工期问题为争议焦点的104份判决书中,二审判决书有97份,占比约为93%,再审判决书有7份,占比约为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工期异议时,一般可能存在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工序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能存在发包方迟延交付施工条件、迟延支付进度款的问题,可能存在天气、政府指令等不可抗力的问题,涉及的问题越多,相关认定工作难度越大,争议也会增多,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鉴定问题的大数据报告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鉴定问题的大数据报告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鉴定问题的大数据报告本文作者:魏存仪律师团队文章转自:iCourt法秀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魏存仪律师团队,本次选择制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鉴定问题的大数据报告,样本来自于最高院2019、2020、2021年度的裁判文书。

通过制作本次大数据报告,以期更直观、多角度地认识以上三个年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鉴定相关问题的裁判规则,从中提取裁判要旨,分析给出相应律师建议,旨在为相关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参考依据。

在对上述三年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裁判文书进行汇总及分类整理之后,我们以190份判决书为样本进行了深入阅读剖析,对此类纠纷标的额、审理程序、裁判结果、律师代理率、常见争议焦点以及法院裁判规则等,进行了分析,同时也整理了一些典型案例,希望对阅读者多方位认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鉴定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检索条件】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2.检索日期:2022 年 3月 21 日3.年份:2019、2020、2021年度4.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5.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文书类型:判决书7.本院认为:提取关键词“鉴定”8.文书数量:190 份【检索结果】第一部分数据分析部分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统计,2019、2020、2021年度最高院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鉴定问题的判决书有190份,针对相关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申请鉴定的主体在本文检索条件下,涉及鉴定问题的190份判决书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判决书有162份,其中由发包方申请鉴定的有40份,占比约为25%,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申请鉴定的有87份,占比约为54%,双方共同申请的共有35份,占比约为22%。

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对主张工程价款或者停、窝工损失都负有举证责任,在涉案工程尚未结算或者损失未能通过签证确认的情况下,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只能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启动鉴定,以此确定工程造价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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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盘点2013-2017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件iCourt作者:盈科深圳盈城律师团队执笔:文骥审校:王志强、胡玉芳2014年9月10日,在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背景下,盈城律师团队作为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及研究的律师团队,在国内率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研究报告》,并在后续几年连续发布各年度大数据报告。

今年是首份报告发布以来的第五周年。

为此,盈城律师团队整合了2013-2017年期间最高法院建工类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裁判观点,并从中提炼出争议性强的冲突观点。

在报告的数据统计部分,本文也突破往年常规,从索赔诉求支持金额比例等新的维度进行了分析。

希望本报告能为各位同仁带来帮助,同时也希望对尚未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所助益。

数据分析一、案件总体趋势2013年至2017年间,最高法院建工案件审理量总量逐步攀升,2017年相较2016年更是出现陡增约52.5%,五年平均案件审理量为666件/年。

二、二审案件改判率5年间,最高法院共判决建工类二审案件211件,除2014年出现较大的波动外,其他年份均较为稳定,平均改判率约为34%。

三、二审案件各省高院维持、改判数本表统计了5年间最高法院二审判决中,各省高院判决(仅统计审理案件总量不少于5的情况)被维持与改判的案件数量。

四、再审提审案件来源法院2013-2017年最高法院建工再审提审案件共计89件,其中以重庆市、吉林省8件居首,广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并无案件在最高法院进行再审。

五、合同效力5年间,由最高法院二审、再审的300份判决书中,其中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共计98件,占比32.67%。

其中无效合同中,无效事由最多的系无资质施工(含个人承包)与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况,分别占无效事由的39.8%、35.7%。

六、司法鉴定率建设工程案件多会涉及鉴定,其中最多是造价鉴定,在2013-2017年最高法院建工案件判决书中统计,进行造价鉴定的案件多达117件,占到全部案件的39%。

工期鉴定8件,质量鉴定14件,文鉴鉴定11件。

七、索赔诉求金额支持比在各种金钱给付诉求中,工程款索赔数量案件达266件,占全部判决的88.7%,位居第一。

其次分别是工期索赔21件,质量索赔13件。

最高法院判决的工程款诉求中,最高支持额达4.53亿。

在工程质量索赔中,支持的最高诉求为1.28亿,而该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也仅3.37亿((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我们针对上述三类诉求,统计了这三类诉求的诉讼请求金额与实际支持金额的比值:裁判观点综合2013-2017年间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件裁判文书,结合本团队历次报告所归纳的裁判意见,从中提取出最值得关注的36个观点。

由于部分观点在裁判中存在极大争议,我们将在第三部分予以阐述,在本部分中不再列出。

一、案件主体与管辖【观点1】反诉的金额超出本诉受理法院的受理范围,仍应由本诉受理法院管辖。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3号【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

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

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观点2】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应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实质性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74号、(2013)民一终字第3号、(2014)民申字第225号、(2014)民一终字第81号【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其起诉的金额确认级别管辖,至于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

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应对原告诉求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观点3】“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应理解为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29号【最高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双方企业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案涉合同发生争议后,无论任一主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都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

【观点4】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及承包方主张权利,应受到发包方与承包方间管辖约定的约束。

【案号】(2013)民提字第119号、(2013)民提字第148号、(2014)民一终字第236号、(2015)民一终字第170号【最高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性,因此,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应受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关管辖条款的约束。

实际施工人无权单方改变仲裁条款的约定,但实际施工人若仅起诉承包人则可不受上述管辖条款的约束。

【观点5】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

但实际施工人仅能向发包人及与其直接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权利。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30号【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当案件出现多重转包、分包的情况下,中间转包人、分包人不属于该规定所述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仅能向发包人及与其直接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权利,不能向中间转包人、分包人主张。

二、招投标与合同备案【观点6】《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成本价”应理解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而不应从定额标准来衡量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案号】(2015)民提字第142号【最高法院认为】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

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观点7】“黑合同”被认定无效,且中标无效的情况下,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案号】(2013)民申字第572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在中标备案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并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观点8】关于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之约定,不属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案号】(2014)民申字第504号【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实际履行中,双方实际上在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方面并未按备案合同予以履行,可以视为双方实际履行中对备案合同的变更。

有关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之约定,不属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观点9】黑白合同的认定需以签订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时的工程情况相同为基础,工程情况变更的,不应认定为黑白合同。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最高法认为】有关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的规定,是针对招标过程前后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既签订一份备案合同,又签订一份非备案合同,其特点是在签订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时有关工程的情况是相同的。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履行背景及履行过程影响,签订非备案合同是当事人正当行使合同变更权,不属于“黑合同”。

【观点10】对于实质性变更的判断,除把握变更内容外,也需要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案号】(2014)民申字第842号【最高法院认为】对实质性变更的判断,一方面需要把握变更的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该案按照两种协议的结算方式得出的案涉工程款差额仅为11万余元,没有达到法律所禁止的“实质性变更”的严重程度,也不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显失平衡,故不应认定为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观点11】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案号】(2017)最高民终730号【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即进场施工的,明显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属于无效合同。

三、工程结算与支付【观点12】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93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即使支付条件不满足,也应予以支付。

【观点13】合同约定“审计结算”并非当然指行政审计,行政审计必须有当事人明确合意,以及合同签订时审计机关已经将相关工程列入审计范围。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94号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审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无论被审计单位是否同意,其一旦被纳入审计对象,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审计和接受审计必须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意,审计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合意。

【观点14】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系增加债务履行方式,并不消灭旧协议。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最高法认为】所谓清偿,是指依照债之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其本意在于按约履行。

若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旧债务并未消灭。

也就是说,在新债清偿,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已经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会消灭。

【观点15】结算文件约定其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应当视为当事人间达成新的合意,该结算文件可不受合同效力影响而独立存在。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46号【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以结算文件作为最终结算内容并已经完成结算的,应当视为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替代了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

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对结算清单的效力均不产生影响。

【观点16】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支付工程款的,但在签订合同时工程量参照依据不足,致使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应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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