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投资类协议-你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事项
投资协议钟关于担保的约定注意事项

投资协议中的担保约定是投资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投资人的利益保障以及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双方需要特别注意担保约定的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担保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投资协议中关于担保的约定注意事项。
一、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投资人需要确保投资项目方提供的担保是真实有效的。
这意味着投资人需要对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担保物的所有权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
只有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投资人才能在项目出现风险时依据担保约定进行合法维权。
二、明确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投资协议中对担保的形式和范围需要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期限等具体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因担保范围不清晰而产生的争议,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担保的变更和解除投资协议中应当规定担保的变更和解除程序,明确担保方提供担保的变更条件和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担保。
这样可以防止担保方在不合法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或解除担保,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四、建立担保的履约监管机制在投资协议中,需要建立担保的履约监管机制,包括监管担保物的使用情况、担保方的经营状况等。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担保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五、加强担保的法律保障在投资协议中,需要加强担保的法律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法律追责等条款,以及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这样可以在担保出现问题时依法维权,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六、重视担保的文本约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需要重视担保的文本约定,确保担保的内容清晰明了,没有歧义,不留空白条款。
这样可以避免因担保约定模糊而引发的争议,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担保约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双方需要特别重视。
只有在担保约定的内容清晰、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投资项目才能取得良好的运作效果。
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4个常见风险、5个重要条款

企业发展过程中总会缺钱,这个时候往往需要融资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国的主要融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债券融资,第二种股权融资,所谓的债券融资就是借债融资,债券融资的典型形式就是向银行贷款,我们都知道,向银行贷款银行会要我们提供担保、抵押,除此之外还会让公司股东个人签一份担保协议,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破产,那么企业家就会用自己的资产还债,这样很有可能就会赔的倾家荡产。
这对企业家来说风险太大了,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将目光锁定了股权融资。
那么什么是股权融资呢?股权融资就是企业用一部分的股权来换取运营的资金,股权融资有个特点,就是钱好拿,但是不好用,为什么不好用呢,投资人之所以愿意以溢价的方式入股企业,多半是被企业家的故事所吸引,对企业的未来产生了美好的憧憬,但是企业家的故事有可能是虚幻的,或者以忽悠的方式将投资人的钱圈到手里,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将会血本无归,所以投资人会向企业家索要与其比例不相称的控制权,也就是说钱可以给你,我也要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而企业家成功融资的标准是在不过多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获取尽可能大的溢价倍数的融资。
如果在融资过程中创始人没有牢牢抓住公司的控制权很有可能被自己所创建的企业给赶出门,这种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新浪的王志东、1号店的于刚,万科的王石,还有前一个月被刷屏的空空狐事件等等。
所以投资协议的签署是投资人与企业家的双方博弈的结果,一旦签署将会约束双方的行为。
专业的投资人对于公司的治理非常的熟悉,而不熟悉这些游戏规则的企业家很可能吃大亏。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投资协议中有哪些游戏规则呢?创业者在和投资人谈定意向后,一般会签订一个Termsheet,Termsheet相当于一个投资意向书,然后等待尽职调查完成后再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
签订Termsheet和投资协议时,会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条款,而这些条款一般都是投资人方的律师出具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所以创业者在签订之前,最好能找一个投融资领域内比较有经验的融资法律顾问把把关,把相关的风险点都提示出来。
股东投资协议书投资合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股东投资协议书投资合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股东投资协议书一、背景与目的本协议是为了明确股东之间在投资合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并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开展投资活动。
二、投资股权1. 双方根据约定,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共同投资于合作企业。
2. 投资股权所占比例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比例决定了双方在企业中的权益和利润分配比例。
三、资金出资1.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时间和金额进行资金出资。
2. 出资金额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3. 若出资方未按时足额出资,应承担延迟出资的责任,并可能导致相应的利益损失。
四、运营管理1. 合作企业的运营管理由合作伙伴共同决策,双方应以平等、诚信的原则进行合作。
2.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运作、重要业务合作、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双方应派出代表参与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并在会议上履行各自的表决权和决策义务。
五、利润分配1. 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同约定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 利润分配应在企业年度结束后进行,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分配。
3. 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各方应按照约定及时领取自己应得的利润份额。
六、退出机制1. 若股东之一有退出合作的意愿,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通知期限不低于协议约定的期限。
2. 退出股东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股权转移,并妥善处理相关手续。
3. 退出股东享有根据股权比例获得的投资本金及利润份额。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到股东投资协议书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外界泄露。
2.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3. 保密期限为协议解除后的五年。
八、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九、协议修改与终止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以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为基础,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投资协议注意事项

投资协议注意事项
投资协议是企业或个人进行投资时必须签订的一种合同。
在签订投资协议前,投资者应该了解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
投资者应当清楚的了解投资的项目,回报以及资金用途,同时协议中也应该明确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签订投资协议需要注意到协议中的保证和承诺。
投资者需要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和资金用途情况,同时企业也需要对资金用途和项目的回报情况做出保证和承诺。
第三,投资人应该注意到协议中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了解到所投资项目的风险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可能对该项目造成的影响。
协议中应该明确风险提示和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签订投资协议需要注意到条款的合法性。
协议的条款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第五,协议的签订需要注意交易方式和时间。
投资者应该了解到资金支付方式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议中应该明确时间节点和相关合同条款的执行时间。
第六,在投资协议中合理规避风险。
投资者应加强对所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协议中应明确风险措施和后续的法律责任。
总之,签订投资协议是保障投资者权益以及规避风险的重要方式,投资者应该遵循上述注意事项,注重协议条款的细节,做出明智的投
资决策。
投资协议里的重点内容

投资协议里的重点内容
1. 投资金额和出资方式呀!比如说,你投进去多少钱,是一次性给还是分期给,就像你买东西,是一下子付清还是按月付款一样,这可得搞清楚!
2. 利润分配规则哦!那可太重要了,就好比你和朋友一起做蛋糕,最后怎么分这个蛋糕,得事先说好,免得后面闹矛盾呀!
3. 风险承担的约定不能少啊!投资就像划船,可能遇到风浪,那遇到风险的时候谁来扛,这得明确,可不是闹着玩的!
4. 决策权问题要关注呀!到底谁说了算,是大家一起商量还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就像家里谁做主一样,马虎不得!
5. 退出机制也很关键呢!万一你不想玩了,怎么退出,能不能拿回本金啥的,总不能把钱扔里面不管了吧!
6. 保密条款得重视哇!有些事可不能随便跟别人说,就像你有个秘密,总不能到处宣扬吧!
7. 违约责任可不能忘啊!要是有人违反了协议,得有个惩罚措施吧,不然协议不就成了摆设!
8. 争议解决方式得想好咧!万一有矛盾了,是打官司还是私下解决,得提前有个谱,不然到时候手忙脚乱!
9. 协议的期限也重要得很啦!这就像一场比赛,总有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吧,不能没个头呀!
我觉得投资协议里的这些重点内容每一个都不能忽视,都得认真对待,不然很容易出问题,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呀!。
投资合作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投资合作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投资合作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一、双方的基本信息:1.1 投资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1.2 合作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投资方身份、权利、义务:2.1.1 投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
2.1.2 投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2.1.3 投资方享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的权利。
2.1.4 投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保密义务。
2.1.5 若投资方违反协议,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 合作方身份、权利、义务:2.2.1 合作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提供技术、资源等。
2.2.2 合作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技术支持、生产等义务。
2.2.3 合作方享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合作回报的权利。
2.2.4 合作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保密义务。
2.2.5 若合作方违反协议,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 履行方式:合作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各自义务。
2.4 期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为止。
2.5 违约责任:2.5.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5.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的请求。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涉密信息,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 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5.2 本协议可供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涉案合同之证据,是可执行的。
以上为投资合作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各项条款均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合作协议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投资合作协议的要点与注意事项投资合作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方式,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介绍投资合作协议的要点与注意事项,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投资合作中的相关事宜。
一、投资合作协议的要点在起草投资合作协议时,应该涵盖以下要点:1. 合作目的和范围明确合作双方的目标和意图,确保双方在合作中具有一致的认识。
详细定义合作的范围、规模以及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具体事项。
2. 投资额和股权比例确定每个合作方的投资额和相应的股权比例。
投资额与股权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各自资源、经验和贡献进行合理的划分,以保证公平公正。
3. 盈利分配方式明确盈利分配的原则和分配比例,可以根据投资额和股权比例来划分分红权益。
同时,也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如何处理亏损和风险分担的问题。
4. 管理与决策机制确定合作的管理与决策机制,包括公司章程的设立、董事会的成立与职权划分、决策的程序和方式等。
确保各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积极参与和发表意见。
5. 退出机制合作中可能出现意外情况,因此应该在协议中设立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可以规定合作期限、受益权分配或者合作终止时的补偿方式等。
二、投资合作协议的注意事项除了以上要点,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作协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1. 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合作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违法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
在起草协议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专家的意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条款明确与详尽协议中的条款要尽量明确、详细,以避免歧义和纠纷的出现。
协议涉及到的各项权益和义务都应该清晰表达,确保双方都能理解并达成一致。
3. 风险与保障措施充分评估合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协议中约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例如,可以明确资金投入的方式、债权担保的设定等,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4. 不可抗力和纠纷解决在协议中预留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投资理财合同的注意事项

投资理财合同的注意事项
以下是 9 条关于投资理财合同注意事项:
1. 一定要看清楚合同里的条款啊!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要看清价格标签一样,别迷迷糊糊就签了。
比如说,有些条款可能藏着一些让你吃亏的地方呢,像那种超高的手续费啥的。
2. 注意合同的风险提示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好比走在路上要注意有没有坑,不然一脚踩进去可就惨啦!就像有些投资明明风险巨大,合同里却轻描淡写。
3. 要仔细瞅瞅合同里的收益分配方式啊!这可关系到你能拿到多少钱呢,可别像个马大哈似的不在乎。
比如有些合同把收益说得模模糊糊,到时候可别哭鼻子哟!
4. 对方的资质可得好好查查呀!你想想,要是和一个不靠谱的人合作,那不就像上了一条破船嘛,能安稳吗?万一对方是个骗子咋办呢!
5. 合同的期限要搞清楚哟!别等到时候发现自己被套牢了才后悔莫及。
这就好比你借了东西给别人,总得知道啥时候还吧,不然心里多没底呀!
6. 违约责任一定要搞清啊!不然对方违约了你都不知道咋维权。
就像是被人欺负了还不知道怎么还手一样,那多憋屈呀!
7. 合同有啥疑问可别不好意思问啊!别怕麻烦,搞清楚了再签。
总不能像个睁眼瞎一样就签字吧,那多危险呀,要是被坑了可咋办!
8. 别轻易相信那些花言巧语的承诺呀!很多都是空话,就像泡沫一戳就破。
比如有人说稳赚不赔,你真信呀,哪有那么好的事!
9. 自己一定要留一份合同备份呀!这就像给自己留条后路,千万别傻乎乎的啥都不留。
一旦有纠纷,你没合同怎么说理呀!
我的观点就是:投资理财合同可不是小事,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每一条都要认真看仔细,别让自己掉进坑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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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投资类协议,你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事项导语:现金流对于企业而言犹如人体的血液,身体失去血液,生命难以存在,同样企业失去资金,其生产经营活动将难以正常运转。
因此创业者设立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筹集资金,而当企业成立后,需要做大做强、扩大再生产的时,仍然离不开筹集资金,可以毫不夸地说“融资”这件事将伴随着一个企业成长的全过程。
大家都知道引入投资常见的方法是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作为被投资的目标公司面对资源强大的投资方PE/VC,各方面资源都比较匮乏,尤其是风险防控体体系。
这就给我们目标公司的顾问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参与顾问单位或所在企业投融资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笔者简单谈谈投资类协议需要关注的点一、投资类项目的主要阶段(一)达成投资意向阶段(涉及“条款清单”或“投资意向书”的签订)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标的公司进行初步审查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前期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方案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条款清单、意向书。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阶段双方只要是达成投资意向,投资意愿,这个条款清单或投资意向书会列明这次投资最基本的商业条款有哪些?提醒,意向书中除了“排他期”“条款”等一些个别条款的条款之外,其他的规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二)尽职调查阶段(投资方进一步了解目标公司)这个阶段是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结束的时候,中机构要给投资人出一份尽调报告,容基本为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等,提供给投资方决策使用。
(三)谈判和签约阶段(涉及主要的投资协议文本谈判和签署)这各阶段是投资事项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或者股东间的其它协议,上述投资类文书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交割阶段(俗称“放款”)只有最后进行到了交割阶段,公司才能真正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也只有到了这个阶段,才标志着整个投资的过程才算完成。
二、投资类项目的重要条款(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应当明确: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容。
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增资、股权转让,少数情况下包括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期限、责任等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的时候,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某些事项尚未落实的情况,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三)述与保证条款(这可能是投资协议中容最长的部分)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3.过渡期,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四)反稀释条款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1.优先认购权。
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
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
2.最低价条款。
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
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
(五)估值调整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
估值调整条款包括: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
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
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
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2.股权回购请求权。
如果在约定的期限,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
实务中对于对赌协议的认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权利。
(六)出售权条款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
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
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领售权条款。
如果在约定的期限,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方可以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投资方有权强制公司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投资方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
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投资方可以强制出售。
(七)清算优先权条款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减少损失。
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超出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
1.《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
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我们以俏江南股权融资故事为例,体会下投资协议是如何环环相扣保护资本方的(注:案例中引用的数字可能存在误差,请读者自行查证)2000年,兰进军中高端餐饮业,创立了俏江南,企业发展得很快。
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资本方为规避周期性行业的波动,开始成规模地投资餐饮业,在这种背景之下,2008年下半年,鼎晖以等值于2亿元人民币的美元,换取了俏江南10.5%的股权,据此计算,俏江南当时的估值约为19亿元。
俏江南融资之后,由于后期企业发展陷入不利形势,使得投资协议中的一系列条款被多米诺式恶性触发:股份回购条款、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令兰日益陷入泥潭。
接下来我们具体来看看,俏江南是如何随着时间和局势的演进,逐一触发这些条款的。
鼎晖的投资,给俏江南带来资金的同时,也给其套上了枷锁,他们签的是业界普遍的“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年底之前上市,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
”这个关键条件是在2012年年底之前上市。
2011年3月俏江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于A股上市的申请。
2012年1月30日,俏江南被列入中国证监会披露的IPO申请终止审查。
A股上市不成,俏江南决定转道赴港上市。
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对定位于中高端餐饮的俏江南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俏江南最终未能实现2012年末之前完成IPO。
这样就导致其触发了向鼎晖融资时签署的“股份回购条款”。
这就意味着,俏江南必须用现金将鼎晖所持有的俏江南的股份回购回去,同时还得保证鼎晖获得合理的回报。
假设鼎晖在协议中要求每年20%的部回报率的话,那么鼎晖2008年2亿元的原始投资,2013年要求的退出回报至少在4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