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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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2012年12月9日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江苏省煤炭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指南

江苏省煤炭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指南

江苏省煤炭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技术指南1 总则1.1前言为建立健全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2号),结合我省煤炭矿山储量监测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矿山企业和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煤炭矿山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审查及验收。

1.2.2本指南要求不替代矿产地质勘查、矿山生产地质勘查及储量核实技术要求。

1.3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基本要求1.3.1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应以经过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检测报告或上一年经审查验收的矿山储量年报为基础。

对于资源储量家底不清的矿山,需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做地质工作,核实矿山资源储量,履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

1.3.2地质测量工作应由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地测机构进行。

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

1.3.3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开采、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编写矿山储量年报。

1.3.4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包括:矿山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当年开采和损失的资源储量;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的变化情况;当年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下一年拟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等。

1.3.5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当矿山形成的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矿山企业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变更矿山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数据。

1.3.6 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采准矿量为基数,一般允许范围如下:a)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可采储量(111)的相对误差:10%; b)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预可采储量(122)的相对误差:20%;c)矿山采准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推断资源量(333×开采系数)的相对误差:30~40%。

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

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

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业原料。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

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采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矿企业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领导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保护资源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条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工作,要由主管生产的局长、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及时组织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条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级计划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率计划,并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它与生产核算井的地质勘探、设计、开采、支护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共同负责,千方百计提高煤炭回采率。

第二章技术政策第2.1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1.在标准修改前,仍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水采煤层不低于70%;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各矿务局应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局所属各矿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效果,并认真核实过去实际达到的回采率水平,具体确定所属矿井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

各矿务局的回采率计划,要在上报次年生产计划的同时一并上报,并作为考核各局、矿当年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2.2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

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

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目的意义) 加强矿井储量管理是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正确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实现精采细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煤炭生产矿井。

第三条(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矿井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生产矿井回采率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标准)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特征,合理配置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矿井回采率。

矿井设计应严格执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设计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可采煤层标准)矿井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标准如下表:第六条(回采率标准)井工煤矿及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如下:第七条(回采率修正指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煤矿企业依据具体条件提出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复杂,厚煤层、中厚和薄煤层的储量损失分别超过开采储量的20%、15%和10%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可采范围不足开采范围的50%;(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其他条带式开采等特殊采煤方法的。

第七条(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矿井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图表和台账,按时逐级报送有关信息。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表:/zcfb/zcfbl/2012ling/W020121224399732214066.pdf)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 t )采区回采率= —————×100 %采区动用储量( t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85%1.3-3.5m ≥80%≥3.5m ≥75%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70%1.3-3.5m ≥80%3.5-6.0m ≥85%≥6.0m ≥95%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 20%、15%和 10%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煤炭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煤炭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制定的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专门技术要求,它是开展全国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基本工作准则。

一目的任务以摸清煤炭资源储量家底、客观评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为目标,以井田、勘查区为核查单元,煤炭矿区为统计单元进行煤炭资源储量核查。

通过对井田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的建设,努力实现井田资源储量管理由一维属性数据管理,向三维空间数据管理过渡,为井田资源储量三维动态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通过对我国煤炭资源储量的核查,为政府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规划编制、矿业权设臵、勘查部署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为煤炭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核查范围及内容(一)核查范围本次核查主要包括生产矿井、在建井、停产、停建、闭坑矿井占用的资源储量和尚未占用的勘探(精查)、详查、普查、预查(找煤)勘查区的资源储量。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经过普查、预查(找煤)及其以上地质勘查工作已上表的资源储量;2、虽未上表但已探明尚未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3、虽未上表但实际上已经被矿井占用的资源储量。

(二)核查内容1、井田资源储量核查(1)核查对象为生产矿井、在建井、停产、停建、闭坑矿井占用的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累计消耗资源储量、历史挂账的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压覆的资源储量和尚未占用的资源储量,分析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煤质及空间分布。

(2)开采回采率调查以煤矿采区回采率的调查为重点,调查煤矿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分析煤矿资源储量的管理、报损、核销和资源节约状况。

(3)煤矿生产经营状况调查开展煤矿产能调查,分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按所有制、井型等分析产能的构成,分析煤矿投资、生产、销售以及煤炭市场情况。

2、勘查区资源储量核查以尚未开发的勘查区为核查单元,核查基准日前尚未占用的、各勘查阶段范围内不相重叠的预查(找煤)、普查、详查、勘探(精查)资源储量,包括压覆的资源储量。

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缓解矿井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矿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目前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领导小组第2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全面做好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采煤副总、地测副总、地测科、技术科、调度室、工资科、煤质运销科、采煤工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

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的资源管理领导工作,负责指导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证全矿各类回采率指标的完成。

领导小组下设资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地测科长任办会室主任,负责资源回收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回采率指标管理第三条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必须明确回采率指标,根据1998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09年颁发的《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有关规定,各项回采率指标如下:1.采区回采率:正常情况下3煤层(厚煤层)不低于75%,16上、17煤(薄煤层)不低于85%;其它情况下,如充填开采等特殊开采方法按批复文件执行。

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综放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80%。

第四条地测科每年年初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制定矿井年度采区回采率建议考核指标,并且对上年度采区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五条地测科在工作面开采前,根据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指标。

第六条调度室负责工作面产量的统计工作,每月1日前必须将工作面统计产量交地测科,作为工作面回采率计算的基础数据。

第七条煤质运销科负责工作面煤样的采制、化验、数据整理工作,每月1日前,必须将本月生产工作面的煤质情况报送地测科,作为工作面回采率计算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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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1条煤炭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业原料。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一。

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

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1.2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条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矿企业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领导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保护资源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1.3条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工作,要由主管生产的局长、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及时组织总结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1.4条回采率是煤矿和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级计划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率计划,并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1.5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统合性技术经济指标,它与生产矿井的地质勘探、设计、开采、劫掠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共同负责,千方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二章技术政策第2.1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1,在标准修改前,仍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谨慎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各矿务局应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局所属各矿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效果,并认真核实过去实际达到的回采率水平,具体确定所属矿井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

各矿务局的回采率计划,要在上报次年生产计划的同时一并上报,并作为考核各局、矿当年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2.2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2.3条生产矿井改(扩)建工程、新水平延深及新区开拓设计和施工,必须有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的地质报告和设计文件,否则不准施工。

第2.4条设计生产技术部门在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设计文件中,要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指标。

第2.5条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采区,必须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努力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2.6条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按由上而下的程序进行开采。

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不部煤层,开采下阶段煤层而破坏上阶段煤层。

根据技术上的需要,在不破坏资源的前提下,反程序开采时,须省(区)煤炭局(厅)批准。

开采近距离煤层时,上下煤层的开采要统一考虑,一般不要因一个煤层的开采而给其它煤层的开采带来困难,造成丢煤。

第2.7 条和生产矿井都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

1.缓倾余和倾斜煤层,应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

对偹条件的缓倾斜煤层,也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

2.厚度在3米以上的缓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前,具备分层开采条件的,要坚持分层开采。

对厚煤层的分层开采,要合理分层,不得丢顶煤、底煤和用煤皮作假顶。

顶板破碎时可采用挂顶网、超前支护等办法开采。

厚度小于3米的煤层,若暂时限于设备条件。

必须降低采高或需留护顶煤时,须经矿务局批准。

3.急倾斜煤层,一般采用的伪顶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层采煤法、仓储式采煤法或水力采煤法等。

4,具备何物的矿井,可采用充填采煤法。

5.顶板坚硬的煤层,凡能强制放顶冒落的,应采用长壁冒落式采煤法;对顶板特别坚硬或强制放顶技术尚未过关的个别矿井的个别煤层,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后,可暂时采用刀柱式采煤法,但同时要加速强制放顶技术的研究和试验。

6.有条件的矿井,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跨采、跳采、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取消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7.地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情况特殊的煤层,采用高落、残柱等右面正规采煤方法时,段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块段,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时,须经矿务局批准。

第2.8条各生产矿井都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与矿井开拓方式,确定本矿薄、煤层,难易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的合理配采比,合理搭配开采,在制订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得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

第2.9条各种煤柱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抆;特殊情况下非扩大不可时,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

一般庙在无煤地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

塌陷区村庄需迁移时,应迁建在无煤地带或稳定的已采地区,避免二欠搬迁。

2,各生产矿在安全情况允许时,都应精采细收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魔王、上(下)山煤柱、大巷煤柱和报废矿井的工业广场煤柱,并应尽量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

必须采用非正规方法回采时,须经矿务局批准。

3.各采区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地段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止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第2.10采综采、普采支架等设备的选型,必须与煤层厚度相适应,不允许因选型不当而造成厚度损失。

第1.11条采煤工作面要认真清扫浮煤,必须把清扫小肚子煤作为一道正式工序执行,要把扫小肚子煤作为工作面工程质量的一项主要验收项目。

小肚子煤厚度以采煤工作面质量标准规定的浮煤损失为准,即单一煤层的和底分层工作面在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越过30毫米,分层的顶、中层工作面不超过60毫米。

浮煤存度超过规定时,不得进行放顶和充填工作。

第2.12条“三下”采煤1.水体睛,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煤,是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减少储量积压和浪费,延长矿井寿命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

各局、矿应本着积极、慎重、安全、合理的原则,结合本矿的自然、技术、管理条件,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进行试采,解放煤炭资源。

2.在进行“三下”采煤前必须根据本矿区煤层赋存条件,岩层移动规律,逐级采动影响的水体、建筑物和铁路的状态,以及已有的“三下”采采煤经验,进行工程设计,制订具体措施,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2.13条对过去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睛,应积极进行复采,以便最大限度地采出丢失的资源,延长矿井的寿命。

第三章储量管理第3.1条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要建立地质测量外,生产矿要建立地质测量科,要充实地测部门专业人员,提高技术水平。

地测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人员,负责储量管理工作。

1.储量回采率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必动或变相改动。

地测部门必须按部规定的有关统计表示,实事求是地进行测算填报,并对数据负责。

2.地测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搞清井田地质构造和煤层赋丰条件,及时生产、建设提供各种地质资料。

3.地质部门必须参加审查水平延深设计、采区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参与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以便于掌握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开采与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和建议。

4.地测部门必须具备储量计算方面的各种基本图件,要有储量回采率、损失量及储量增减等台账。

5.地测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资源开采情况。

当发现已丢煤或即将造成丢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矿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必须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迅速采取措施。

6.为提高储量回采率数据的可靠性和为中厚、厚煤层的合理分层开采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地测部门应按“矿井地质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煤厚探测工作。

7,每个工作面、采区、矿井开采结束后,都要重新全面核实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分别计算出工作面回采率、采区回采率和矿井回采率。

核实报告中,损失量要进行详细分类。

核实的结果要与原数字进行比较,以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找出造成损失的原因。

采区核实报告报矿务局,有代表性的采区核实报告报省(区)煤炭局(厅)和煤炭部生产司。

第3.2条工作面开采结束前,生产矿长要组织生产、技术、地测、计划等部门共同到现场验收,经同意后,方可停采搬迁。

第3.3条建立回采率分析和检查制度1.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含量、回采率动态,找出造成损失的原因,制订提高回采率的措施。

矿每半年向矿务局提交一次储量管理分析报告。

2.矿务局总工程师每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痓各矿进行一次储量管理和回采率检查,分析储量、回采率动态,找出存在问题,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矿务局每半年要提出一份含量管理分析报告,报省(区)煤炭局(厅)和煤炭部生产司。

第3,4条严格执行储量核减的审批制度1.储量核减是指储量注销、储量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储量转出。

申请核减储量必须实事求是,并要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同一地区应一次处理的,不痊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申请核减储量,未接批准文件,不得进行破坏煤层的生产活动,否则按不合理追究责任。

2.申请储量核减的报告要由矿务局、矿提出。

报损储量由生产技术部门主办;注销储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转出储量由地测部门主办。

含量核减报告应由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如今生产技术、地测、安检、计划、供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提出最终审批意见,并对此负责。

对会上的决定不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

3.审批权限:各局、矿含量核减的审批权限必须符合表3.4.1的规定。

审批意见必须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产矿井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办法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4.1条建立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任制1.矿务局局长、局总工程师对矿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全局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全面责任。

2.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合理开采矿井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

3.凡因地质测量工作错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人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中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千真万确怕不合理损失,由掘进区(队)长负责;因措施错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

4.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开拓、掘进区(队)技术人员要及时报告技术主管。

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技术人员负责。

5.在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小肚子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回采区(队)长、有关技术人员和造成损失的班组长负责。

第4.2条由于不正确开采造成丢煤时,矿和矿务局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找出丢煤的原因,分清是非和责任者,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500至2000吨时,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在2000吨以上时,由局长和局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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