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代付款证明(个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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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27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丁婷【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丁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魏运剑【当事人】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魏运剑【当事人-个人】陈雪蕊魏运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密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黄海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张卉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密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黄海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张卉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密黄海涛张卉【代理律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雪蕊【被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魏运剑【本院观点】陈雪蕊主张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提交了“还款计划书”原件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对于关键证据未予核实和采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示公允。

陈雪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支持陈雪蕊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雪蕊主张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提交了“还款计划书”原件予以证实。

该“还款计划书”上部为一打印表格,表格下方为手写分期付款计划。

一审庭审时,和盈互联公司对“还款计划书”上部的打印表格无异议,对表格下方为手写分期付款计划则主张个别手写的内容不是和盈互联公司填写的内容。

2020年财政资金的三种支付方式的流程与支付范围

2020年财政资金的三种支付方式的流程与支付范围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分别说明财政资金的三种支付方式的流程与支付范围。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流程和支付范围:1、流程:(1)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4)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5)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6)人民银行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2.支付范围:(1)工资支出:指纳入工资发放范围的所有工资性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①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物品、服务支出(按市财政局最新公布的规定执行)。

②虽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超过1千元或批量总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

(3)会议费支出:指单位在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地点召开会议发生的支出。

(4)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支出:指经批准的人员到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培训支出。

(5)拨款支出(含转移支付支出):指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拨出款项和转移支付支出。

(6)财政部门确定的应该直接支付的其他项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流程和范围:1.流程:(1)申请和下达用款额度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编报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说明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说明

个人代公司付款说明个人付款证明-----------中心:我单位()委托(),身份证号()为我单位支付购买货款,金额(大写)陆拾万元。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单位名称(公章):20年月日-----------贸易中心:我(),身份证号()愿为单位支付购买该款于20年月日通过银行,账号,汇入贵中心的,账号。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证明。

个人签字:联系电话:20年月日篇二:《代付款证明(个人付款)》青山湖玫瑰园证明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宣建南于年方式支付给贵公司人民币壹仟万圆整(卡号/汇款单号),此款项系本人自愿为张文春、戴玲花(先生/女士)购买青山湖玫瑰园星箫苑3幢别墅支付的购房款。

若因上述付款事项导致的该栋房屋相关的纠纷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

付款人:(签字)购房人确认:xx年月日篇三:《代付款说明书-个人》关于代付款的说明书陕西四季龙天置业有限公司:现就本人于币元的款项用途说明如下:1、本人于年月日以银行卡转帐支付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元;2、上述款项用以代商品房买受人卖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房款的义务,视为商品房支付的房款;3、本人自愿代商品房买受人支付上述房款,由此产生的本人与商品房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我们双方自行解决,与贵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特此说明{个人代公司付款说明}.签署人:月日附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篇四:《代付款说明》代付款说明xx公司:我公司于X年xx月xx日开具给贵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 元(大写:xx整)(付给贵公司的现汇xx元(大写:元)已付至贵公司,此款是代xx支付,作为该公司购买贵公司xx的货款。

付款方与买方之间的代付款行为,由其双方共同承担相关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因代付款产生的任何风险与贵公司无关。

请根据此代付说明调整各自账务,此代付款说明三方互发传真有效。

此说明付款方(客户):xxxx年月日买方(国农):xxxx年月日收款方(股份):xxxx年月日1篇五:《代付款说明(个人)》代付款说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人于年月日通过银行汇入贵司(电汇凭证编号:)元整(大写: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清算机构;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收业务定义(一)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二)本通知所称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者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三)本通知所称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二、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一)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为付款人办理首笔代收业务时取得付款人的授权。

授权应当明确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者条件、授权期限、服务费用等事项。

(二)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付款人授权及本机构风险策略等设置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代付证明范本

代付证明范本

代付证明
XXXXX公司:
我方XXXXXX有限公司因XXXXXX原因与XXX(代付人)存在未结款项,经过协商,我方现委托XXX向贵公司支付我方与贵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合作项目的未结款项,金额为XXXXXX元。

XXX(代付人)将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XX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向贵公司支付XXXXXX元,此笔款项为XXX代我方支付给贵公司的款项。

因本次代付款项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司与代付人承担,与贵公司无任何关系。

特此证明!
附件:
代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代付人现居地址及联系电话文件一份
委托公司:(签字/盖章)代付人:(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个人付款证明-----------中心:我单位()委托(),身份证号()为我单位支付购买货款,金额(大写)陆拾万元。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单位名称(公章):20年月日-----------贸易中心:我(),身份证号()愿为单位支付购买该款于20年月日通过银行,账号,汇入贵中心的,账号。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证明。

个人签字:联系电话:20年月日篇二:《个人代付款证明》代付款证明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自愿代客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支付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项,车型:__。

车架号为:_______整车款:__元。

其他款项:__元。

总计金额_元。

卡号/支票号/账号为:_________,由于此项代付款事项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须附代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代付款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被付款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委托提车证明兹证明身份证号到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车型: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为¥元(大写金额)的全部相关购车事宜,并提取所购车辆,于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特此证明!(须附提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委托提车证明{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兹证明身份证号到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车型: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为¥元(大写金额)的全部相关购车事宜,并提取所购车辆,于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须附提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篇三:《代付款证明(个人付款)》青山湖玫瑰园证明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宣建南于年方式支付给贵公司人民币壹仟万圆整(卡号/汇款单号),此款项系本人自愿为张文春、戴玲花(先生/女士)购买青山湖玫瑰园星箫苑3幢别墅支付的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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