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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与渊源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与渊源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与渊源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地位概述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问题:1、经济法是不是一个区别于其他部门法而存在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一个前提;2、经济法独立性如何,它在整个法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联怎样,以及由此关联而决定的经济法在整个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所谓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通常是指根据一定标准或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法的体系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所谓的客观性是指法的体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一个国家法的体系的设置应当反映并服务于该国的社会经济关系。

所谓法的主观性是指法的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志、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的影响。

不同的国家人们在主观上对法的本质、价值、功能的认识不同必然会影响到其法的体系的形成,所以即使是社会经济体制相同的国家其法的体系也有不同的模式和形态。

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一是要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状况和我国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方面,论证经济法在我国法的体系中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因为如果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谈不上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法的体系的地位问题。

二是不同的部门法在法的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不同的部门法相互关联和作用组成了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整体的法的体系。

就经济法的地位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经济法在各部门法相互关联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律部门,就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论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

论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

262008.10(下)论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陈斌摘要“法律移植论”强调外来资源,而“本土资源论”认为我国的法律发展更应该注重本土资源。

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中国的法律发展,究竟是注重外来资源,还是本土资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那些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为当代法律发展提供充分制度资源的领域,我们就应注重本土资源,反之,则应注重外来资源。

关键词法律发展法律移植本土资源外来资源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026-02随着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法律也处于不断变革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

在近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在基本内涵上与法制现代化是等值的,就像著名学者公丕祥先生指出的:“在现代社会,法律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它意味着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变革过程。

……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现代社会法律发展之意蕴,无疑是相通的。

”①一、国内外来资源与本土资源关系的研究现状法律要发展,就不可避免的要利用一些制度资源,因为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它或多或少的要来源于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

在法律发展的资源问题上,学界存在法律移植论和本土资源论两种对立观点。

它们虽然都认为对本国的制度资源和外国的制度资源都应利用,但它们的侧重点并不一样。

法律移植论更为强调外来资源,而本土资源论恰好相反,更为强调利用本国的制度资源。

(一)法律移植论法律移植论从功能主义的逻辑出发,认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之上的,因而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

法律移植论者从法律普适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

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了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移植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的法律制度。

纵观中外法制史,法律移植是贯穿古今的不争事实。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

2004年10月28日央行终于决定9年来首次加息,存贷 款利率都上调0.27% 。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由原来的1.98 %提升为2.25%;直接关系到居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年以下的,由原来的3.60%调到3.78%。并在同一天宣 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的目标就只剩下最后一 步——放开存款利率。
在整个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充当了“守夜 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超然态度, 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价值规律) 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但是,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的,并非始终有效的维 护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根源就在于市场机制有 其自身的弱点和缺陷: (1)市场障碍。即限制竞争(或者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成为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障碍。 (2)市场惟利性。经营者追求的是最大化的、眼前现 实的、无或少风险的利益,致使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些市 场机制难以进入(不愿进入)的领域。
二、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即法律体系的演变规律。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缺一 不可。
某一法律部门产生的客观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需要用不同于以往的法 律原则、制度来规范或者调整某些新的社会关系,以适应 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 文法规,即出现了新兴的法律现象,这又为相应的法学研 究及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经济基础决定 上层建筑】
行政法对于市场缺陷虽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其 特质(行政措施)决定了它不能解决深层次的经济问题。
(六)经济法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民商法的思想理论基础为: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 自由放任主义经济理论、自然法学派等。受以上思想理论 的影响,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思想被进 一步确立和推崇。 19世纪中期,思想理论界出现了两种思潮:改良主义 和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革命理论。这两种思潮都主 张国家应代表社会利益对私人经济进行必要干预,在立法 上提倡社会本位。

经济法发展的环境要求

经济法发展的环境要求
200 环
沈盈姊 (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 : 经济全球化在带来全球经济趋 向一体的同时,也对经济交往规则提 出了更高 的要 求。经济法的发展 受到 了前所 未有的挑 战,但经济法在前进的途 中究竟要参考哪些环 境 因素? 本文将从历史,经济,政治等方面作 一简要的「 阐述。 关键词 : 经济法 经济全球化 政府职能 近来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 ,经 济得以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国际分工 也不断深化 ,世界的生产、贸易、金融等活动 紧密相连 ,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活动相互 依存 ,相互制约 ,形成了一个即 你中有我” ’ ,尸 我 中有你即 的相互交连网状体系 ,一方面 ,发达 资本主义国家为拓展 自己的市场而将即 资本之 手啊 向全球 ,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 中 济而引进别国的技术和资源 ,它们之间为了不 同的目的连接起来 ,互惠互利。从而导致了资 源 、金融的国际化 ,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一 经 济全球化从而快速的发展起来 ,而经济法也伴 随着这种模式向前发展,也为适应这种新的模 式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众所周知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主 义的经济全球化 ,是发达资本主义的经济全球 化 【 。在此过程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推 2] 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规则 ,发展中国家在接受 这种比较即 先进” 的交易规则时也在加强自己本 土经济法的发展,在这种交易规则和本土法律 相撞击的情况下,一套行之有效的经济法 ( 无 论是国内还是国际) 的制定就成为全球经济学 家和法学家的关注 ,但是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 中,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历史,经济,政治等环 境因素。 一 : 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要求 在 1755 年出版的 《 自然法典》里 ,莫莱 里在其中便编制了‘ 产 分配法或经济法” 单行法律 草案 12 条,1843 年法国德萨米也在 《 公有法 典》中使用了 “ 经济法”一词,但由于当时的 经济水平十分落后 ,上述两位学者虽然从某些 角度对即 经济法即 作出了设计和说明 ,但仅仅的 处于空想阶段。我国有学者认为,莫莱里和德 萨米所称的经济法并不是法律法规 ,而是指社 会运动的法则,用以描述他们设想的理想社会 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 日益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的需求也越来越丰富化了起来 ,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和交易网亦愈来愈大 ,愈来愈复杂 ,按照 原有的交易和管理规则,已经不能在规范人们 的交易行为,也即是说 ,这种由于人类历史的 发展也逼迫着经济法向新的方向发展进步。比 如,1936 年国际商会编订的 《 国际贸易术语 通则》于 1953 年 .1967 年.1976 年 ,1980 年. 1990 年和 2000 年六次修订 ,在次期间,也先 后出了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 托收统一 规则》等重要的法律规则,从这点来看 ,人类 社会的发展使经济法快速的发展起来。 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全球化特征之一 ,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就 成了全球经济体制的主力军 ,但各国在经济体 制上对市场经济的共同选者并不意味真正的全 球化大市场的诞生。全球经济上场化也不构成 经济全球化的充分条件,只有各国所认同的同 意市场规则形成 ,并导致良性的全球市场次序 建立起来时 ,经济全球化才具有制度上的保 障,WTO 正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由此 ,这 种在 全球性 的贸 易规 则 的制 定 ,法律的全球化也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而 日益 70 制存在转型的国家而言 ,比如以俄罗斯和我国 明显起来。这是因为由于经济全球化在带来全 为首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 球经济趋向一体化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交往规 家 ,在其经济法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 则的全球化 ,而经济法作为法律全球化与经济 总结一下,大致有三 ,第一 : 各国政府在经济 全球化的一个纽带 ,作为法律方面走在时代前 的发展中以市场取向为重点 ,导致民法乘势而 面的一个分支,作为促使全球经济和谐发展的 上 ,而经济法在实践中因为理论准备不足而暂 保证 ,从而受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至此,也 时受挫 ,众所周知 ,这些政府在经济的调整和 就出现了一个疑问 ,经济法该如何发展才能使 改革很大一方面还是处于摸索阶段 ,没有发达 无论发达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呈现一个皆大欢喜 国家的悠久的经济体会 ,从而从很大的程度上 的局面呢? 有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 国家持续的经济关系,而非全部的经济关系。 去照搬别人的运作和调控模式 ,对本国的市场 和文化无疑是一个冲击。第二 : 现行的经济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完全 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受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指 是适应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 ,变化的要求 ,解 导和影响 ,很少体现经济法体现的社会化生产 决一些相邻近法律部门曾想解决而又解决不了 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求的特点 ,因此这些经济 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有上可以 法律并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比如 ,在我 推论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经济法的发 国 ,前几年实行的即 政企分开” ,而实际上 ,却 展只要能适应客观条件变化的需求 ,只要能照 以新制的法律法规为依托 ,不适 当的干预企 顾到绝大部分的经济关系就能够促使世界经济 业 ,甚至发生了 “ 权利寻租”现象。第三 : 在 正确地向前发展。但是 ,现在的经济的发展面 和发展领域越来越广 ,原有的经济法不但不能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中 ,很 多方 面 只 是片 面性 的 , 上面有政策 ,下面有对策” ” ,很多的商家 对很多的经济关系作出规范 ,还对个别比较落 和企业仍然在砖法律的空子 ,比如我国的大部 后 ,不能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而缺乏竞争 分国有企业中,其通过垄断的形式 ,对价格 , 的一些经济关系有严重的保护色彩。其经济现 交易提出强制性 ,如天然气公司对用户必须使 实的变幻莫测 ,引起了经济法内容实体不同程 用它公司指定品牌的锅灶 ,电业局对电费的价 度的震动 。 格定制等方面 ,均存在着不合理性 。 诚然 ,经济全球化要求全球经济规则的 对于政府的作用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 统一 ,而经济规则的统一反过来又能促使经济 经济理论在政府的市场上是一种 “ TO”的关 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下 ,国际经济 系,即为进入性的与外在性的,现状的经济状 法再不是面面俱到 ,唯有以变 ,才能适应这种 况是 “ FROM" ,即我们国家现在的政府与市 国际经济的发展。 场是一种内生的,一体化的状况,我们的改革 三 国际政治局势要求 需要使二者的关系达到一种 "FOR'’ 状态 ,即 谁有雄厚的经济基础 ,谁就能长期的屹 是服务性的,保障性的。 立于国际的政治 ,经济舞台。而经济法作为本 对于国际政治局势的要求 ,本国政府在 国经济顺利发展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 经济法的发展 中必须考虑到下列几方面的因 职能部门的关注 ,在经济越来越趋向全球化的 素 : 其一 ,基于以上国际经济法中的缺陷而言 今天 ,如何使本土经济法律更快的适应国际局 ( 软法) ,必须尽快的适应 WT() 的相应规 则 , 势而又不损害本国利益 ,政府职能部门对经济 完全的加人到其中,适应国和熟悉际经济法 , 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并能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充当一个立法者的角 1.各经济法的缺 陷 色 ,为本国的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找准方向 , 在现行的经济法中,无论是本国经济法 避免走弯路 ,其二 : 本国的经济法的发展中 , 还是国际经济法 ,都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对于 在借鉴别国的经验的同时,也要对本国的局势 国际经济法 ,很多的学者认为其为即 软法” ,所 谓软法 ,一方面它是一个缺乏体系性的东西 , 作出一个比较清晰和明确的判断,否则适得其 反。 即使是我们现在所遵守的 WTO 规则 ,作为迄 2. 国际协作 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也不是包 当然, 我们人为的将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 罗万象的,它在许多的方面都存在着缺陷; 而 一体化的国际关系简单的分割成国家间的经济 又一方面就是相对国内的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 关系和国内的经济关系显然是僵硬的.事实上, 法律体系,在国内,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 者,同时也可能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能是 这种一体化将国际关系和国内的经济关系有机 的统一起来。 “ 国际协调”这一基本理念也正 原告 ,也可能是被告 ; 另一方面 ,在国际法 是基于这一原 因而被建立。WTO 正是这种国 中,其法律性不如国内,因为在执行法律的过 际协调意志的产物 。但是 ,有学者认为这种协 程中有很多的强权强制的色彩,比如说最近对 中国的纺织品的限制中,对经济大国就有很浓 调使国家的主权淡化或者说是

我国经济法发展概论

我国经济法发展概论

我国经济法发展概论引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越来越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发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对经济的作用,经济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资源能源、市场规制、企业组织等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要继续完善立法,改进和加强执法,积极构建经济法治系统工程。

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此后,我国越来越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发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对经济的作用,经济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法经历了从误解到理解再到被普遍认同的发展过程。

一、我国经济法的两个重要发展阶段中国经济法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后所产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和保证,纵观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从萌芽到基本建构起自己的体系,经历了两个阶段:1.初步发展阶段1978—1992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始阶段,这一时期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经济法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

这时的经济法主要在于移植和借鉴国外的经济立法,当时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方面的规范,为应对经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由于经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还不十分明确,加上对法制的需求也不强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还不具备经济法形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2.逐步走向成熟阶段1992年至今,是我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的时期。

党的十四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以此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由于我国多年的计划传统过浓,所以要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逐渐削弱经济中的计划成分,提升市场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而不是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经济法的产生是源于市场失灵,更多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弊端。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也为经济法体系的初步形成提供了立法实践基础。

试述经济法本土资源理论的核心与内涵

试述经济法本土资源理论的核心与内涵

试述经济法本土资源理论的核心与内涵作者:崔占齐贺靖轲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21期摘要: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制度等,不得不依赖于中国的现状,中国的基本国情。

中国经济法就被迫寻找自己的理念、理论和制度设计,从而为中国经济法的独立法发展指明方向。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实问题不平衡民间发展经济法是20世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中国的经济法学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日渐成熟。

但是,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如果试图利用传统法律理论去构建经济法的自身体系,必将是要失败的。

因此,中国经济法学的理念、制度等,不得不依赖于中国的现状,中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仅仅经过了四十年的时间,市场经济基础尚且比较薄弱,以此基础建立其上层建筑——经济法——就显的较为困难,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的主要障碍之一。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混乱、不成熟的理论框架,也给我们研究、创建经济法,为我国经济法的独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而这样的一种研究思路,正是本土资源理论的基本要点。

本文正是试图将“本土资源理论”引入经济的研究中,以求对经济法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本土资源理论的产生与中国法治建设及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密不可分,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国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日益提高,以西方为先进典型的“现代化”范式学者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问题很快就出现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中国的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必须以中国为起点。

在这种情况下,本土资源理论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广泛的呼应。

1.传统文化资源在讲述本土资源理论时,提及朱苏力教授及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不可避免的。

朱苏力是本土资源论者的集大成者,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本是其本土资源理论的集大成著作。

他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本中,对中国传统文化做了很有深度的阐释。

对于经济的增长,尤其是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之间的一系列问题,中国传统文化都有较为深入的见解,我们在改革放后,过多的将注意力集中在经济增长和政府的强大上,曾经被掩盖的社会矛盾日渐突出,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比如“藏富于民”的思想及其策略。

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

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

试论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系别:园林工程系姓名:吕国正学号:2012154028 摘要: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同样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在辅助市场经济有序平稳的发展,所以,对于经济法的作用于地位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地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一、经济法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从微观上也全面地控制所有企业的经济生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行政调节失灵。

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它体现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同并用,这是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正是由于行政调节失灵,才产生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行政调节失灵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发展应该是与时俱进的,不能因为短期的经济繁荣而忽略了经济法的重要性,反而应该重视其在经济发展和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的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同时它也有自己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因为经济法的特殊身份,造就了经济法它独有的作用。

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取决于该法作用的大小。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经济法作为一种政府职能的放大,其所服务的对象无疑是政府作用下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而只是通过税收、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即国家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与不足的方式。

我国经济法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平衡发展

我国经济法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平衡发展
201 0笠 4
我国经济法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平衡发展
口史文仪 羌 旭
( 复旦 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 究生 上海 2 0 3 ) 0 4 3
摘 要 : 国经济法 的发展应选择 本土化还是全球化, 我 是一个值得 思考 的1题。基于我 国经济法产生背景的特殊 , 7 " 以关注我 国独特的本土性资源 为基础 的本土化发展 模式具有其合 理性,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 与完善无法脱 离我 国特定的经济、 治、 政 文化 等本土性要素。 而经济法的全球化发展 模 式是伴 随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而产 生。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 向也来 了了经济 交往规则的全球化, 且我 国入世 、 金融危机等 国际化的因素都对我 国 经济法的全球化发展起到 了指 引的作用。据 此我 国的经 济法发展之路 , 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 的大趋 势, 也必须重视本土资源的重要影响 , 寻求经 济法的本 土化与全球化的平衡 发展 。 关键词: 本土化 全球化 经济法
一பைடு நூலகம்
文 明古国 , 但几 千年 的封 建传 统使 ” ” 礼 以及 儒 家思想 根 深蒂 固, 而 存 在 于中 国历史 中的 中华法 系 , 往都 作为 统治者 的统 治工具 , 往 对 立 于 人 民,不能 成为人 民权 利 的保 障。故 在我 国传 统的法 律意 识 中, 于法 律缺 乏一种 基 本的认 同感 。然而 ” 有信仰 的法 律将 退 对 没 化 成 为僵 化 的教 条” 。所 以法 律 意识 的 问题 直接 关 系到 我 国现 ④ 代 化法 治建 设 。对此 ,社会 主 义法 治理 念在这 样 的特 殊 的背景 下 被提 出 , 图化解 我 国传统 法律 意 识对我 国现 代化 法治 发展 的阻 试 碍 , 是观 念的 更新是潜 移 默化 的、 但 缓慢 的 , 非短 期就 能奏效 。 绝 经 济法作 为我 国现 代化 法制 体系 中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自然 也无法 回 避 这 个 问题 。 然西 方发达 市场 经 济国家 的经 济法 律制 度可 以被 虽 移 植 到我 国 , 先进 的制度 与 相对落 后 的法律 观念 之间 必然产 生 但 冲突 。所 以如何 消除传 统法 律 思想 的影 响, 培养 现代 法律观 念 , 是 包 括经 济法 内的我 国所有 的法律 部 门所 必须面 对 的挑战 。 二、 注我 国经 济法 的全球 化发 展 关 正如 1 9 9 8年 江泽 民主席 在外 交 部第 九 次使节 会 议上 指 出: ” 经 济 全球 化为世 界经 济 发展 的客观 趋势 ,是不 以人 的意 志为转 移 的 , 何 国家也 回避不 了的 。” 任 自进 入 2 O世纪 9 年 代来 , O 经济 全 球化 已经成 为世 界经 济 发展不可 逆 的洪 流 。 作为 以经济 关系 为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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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一、关注经济法本土资源必要性关于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学者们往往持两种态度,一种是乌托邦式的所谓“理性建构主义”,另一种则较为保守,认为法律无法塑造经济,只能立足传统与现实经验,作局部改进。

这两种思路均有可取之处,法律的发展既要考虑外来先进文明的先验逻辑,也应考虑本国传统的经验历史,但是对于经济法这一门新生的具有现代性的法律科学,在中国并不是传统文明演进的结果,因此,借鉴外来资源比其它传统的法律部门显得更为迫切,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不存在本土资源。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

”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X畴,并非凭空产生,应来源于现实,又运用于实践无论经济法这座大厦建构的如何高大雄伟,其根基应落足于社会现实,否则,割断了与历史、现实的联系,经济法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

首先,人类社会法律现实的多样化决定了任何一种模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适性”。

法律现实即整个法律制度的确立,包括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所赖以存在和运作的社会现实,包括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文化背景,还包括一国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诸多要素。

法律现实的多样性决定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涵盖了法律形式、法律运作、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等的差异性,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实,例如东方的社会主义与西方的资本主义,东方的集体主义和西方的个人权利本位,东方的礼教、XX主义与西方的理性主义,等等这些构成了东西方法律现实的纷繁复杂现象,既使在东西方内部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现实也非千篇一律。

而法律并非是脱离现实,孤立自在的本体,要立足于法律现实,同时也要对法律现实进行指导与规制。

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均不可能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具有“普适性”的真理,而实际上,“西方法律制度仅仅是通过错综复杂的历史进程而出现的一些特殊的调节与安排,这些制度只有放在这些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能够理解并加以评价,而决非处于法律进化的高级阶段”。

因此,在借鉴他国的法制经验时,关注本国的法律现实,重视本土资源,有着特殊意义,经济法也不例外。

其次,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时期,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被不断突破并逐渐演变至最终独立的过程,其产生有着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是一个自发式的水到渠成的过程,经历了上百年的渐进历史。

而中国经济法生于改革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制度与其所植根的现实土壤-市场经济是同步发展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民商法也无法生成。

因此,中国经济法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之不足而出现的,而是与民商法同时上马,立法活动与研究才得以展开。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与西方经济法相比,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品格应沿着变革政府职能,规X政府经济行为这一思路去塑造。

这使得中国经济的动机与需求,功能与地位与西方经济法有不同之处,而简单的法律移植则难以顾及这些差异,因此,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必然要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与现实土壤。

再次,经济法是一种具有显著“回应性”特征的法。

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反映经济基础,而经济法更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紧密相联,这种紧密度是其它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这种特性正是经济法“回应性”的体现。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控经济之法,必然与经济同步发展,尤其对于中国而言,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变动反映更为灵敏和迅速。

每一新经济政策的出台,也会使经济法受到影响。

对于这样一种具高度“回应性”的法,过分依赖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取的。

二、对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的反思笔者认同一种观点,即中国的现代化是属于外发型的,是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

体现在法制建设上,则是一种“变法”式的。

或者说“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过程。

而西方社会与法律的现代化过程则是一种“自发式”的,是经过几百年的逐渐积累与演变的渐进过程,那么中国要在短期内实现这一过程,移植西方的理论成果和立法模型可能是一种成本支付更少的途径。

但是当这一思路演变成一种高昂的热情时,所导致的是西方法的“偶象化”或“神化”,急切与焦燥心理由此产生,“现代化”被偷换为“西方化”,企图通过“移植”和“西化”,来“多、快、好、省”地实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非理性由此产生,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表征,也难脱此命运。

经济法产生于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之中,发展至今已有二十余个春秋,呈现出较为繁荣的景象,一方面经济法理论研究从无到有,另一方面经济立法积少成多,这是在法制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经济法发展的两个重要表征。

但是透过表面的繁荣,我们仍可以看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成熟,经济立法的非理性弊端。

究其根源,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处于世界一体化的文明进化环境之中,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文明的影响和冲击,使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呈现出“焦躁”倾向,过多地纠缠于外来资源的介绍与模仿,缺少立足于中国社会经济的现实土壤,针对经济法本土资源潜心求证的精神。

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各高校及科研机构中的经济法研究队伍在不断壮大,大量的经济法教科书与专著不断出版,经济法理论研究论文纷纷见诸各大报刊杂志,这一切昭示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繁荣。

从80年代初的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地盘”之争,到经济法的独立,以及经济法各方面理论的百花齐放的局面,经济法理论经历了艰苦而坎坷的历程,经济法学者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经济法理论研究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经济法理论关注外来资源过多,而关注本土资源不足,重视东西方经济法的共性过多,而重视中国经济法个性不足。

在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起之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已趋于成熟与完善,因此,借鉴西方经济法理论研究之成果无疑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必经之路,当然也无疑是一条略为轻松和支付成本较少的路径。

况且从另一角度来看,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法理论所植根的“经济法现实”无疑是纷繁复杂的:政府权力的硕大、民商法的缺位,市场基础的薄弱,这一切都与现代经济法原理相违背,这无疑成为学者们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在学者们的各种论著中看到的往往是对价值、本位、体系等宏观论题的青睐,而缺少对于中国经济法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

例如,对于中国目前一些改革的热点问题,经济法学者三缄其口,惜墨如金,如电信业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四大商业银行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法律问题等等。

此外,学者们在现有的理论研究中,缺乏依据中国的本土资源潜心求证的精神,往往是“立法一出而应者云集”。

例如,1993年公司法出台后,学者们纷纷从纯理论的角度宣扬西方公司制度的优点,幻想着国有企业向公司制转轨从而建立起类似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反观现实,企业对此却并不热心,改制也只是“换汤不换药”,挂着“公司”的牌子,实行的却是老一套的运作模式。

这种缺乏对本土资源进行“回应”的经济法理论恐怕只能成为空洞而虚幻的“空中楼阁”,难以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在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下,“加强经济立法”成为人们触目可见,耳熟能详的命题。

中国经济立法的速度之迅猛,数量之庞大,堪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空前运动,中国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为了在最短时间内快速建构起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立法的激进论开始鼓噪,激进论者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市场经济是世界XX的,如果我们要建立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就是现成的“样板”,立法的“拿来主义”由此产生,追求数量与规模的扩X成为时尚。

1992年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及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经济立法的根本任务,七届人大于1992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共16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法规性文件84件其中大部分为经济法规。

1993年八届人大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共中经济法方面12件。

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召开座谈会,确立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规划共列入立法项目15件,其中列入第一类法37件。

1994年八届人大又通过经济法律20件,至此,经济立法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蔚为壮观的景象。

然而,法制现代化决不仅仅意味着引进西方法制经验,立几个法就能解决问题,若无视这个法律产生的社会需求、文化底蕴,而仅将其结果“移植”到异质社会中,法律必将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毫无实际效用。

我国目前这种片面追求数量与规模的立法方式往往使经济法的本土性难有体现,故而导致经济法的“货不对路”,从而无法产生预期效益,实效性无从体现,一部破产法在中国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的尴尬境地足以令人警醒。

如此脱离中国社会现实土壤的经济立法往往沦为一种逻辑上的精品(抑或连逻辑精品都算不上?)。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立法一直表现为“早日建立市场经济”而进行的“应急性”立法,往往无法考虑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况且,许多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均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尚未经过成熟的市场考验,大多是援引或借鉴西方经济法律制度中的某些现成内容,难以在短时期与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现实条件相吻合。

例如,中央银行通过降息来刺激消费增长是西方政府常用的经济杠杆,但中国在短短两年内,连续七次降息,消费仍然未被拉动,储蓄率仍然逐步攀升。

究其根源则是由于我国储蓄存款中定期存款与目的性存款所占份额过大的这种存款结构决定了降息这种刺激消费的策略难以发挥作用。

三、中国经济法本土性要素分析有学者指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难以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寻找到发展的土壤,诚然,若无外来文明的冲击,我国的传统农业社会无法演绎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但是,“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之中。

”因此,我们应探究经济法的本土资源到底是什么?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异常丰富和复杂,但我们至少可析离出几种本土性要素,这些本土性要素正是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大环境之中。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这些本土性要素必然有其自身的转变规律,也必然要求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折射出它们的转型轨迹。

地位特殊的政府:中国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

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被视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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