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结算文件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哈财行〔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财行〔2015〕134号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5年5月6日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
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5年32件民生实事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5年32件民生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4•【字号】黑政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5年32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5〕3号)要求,按照“与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属于省级政府事权、当年能够完成”的原则,经梳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的32个事项列为2015年民生实事(附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推进落实,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责任单位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7月31日、9月30日和12月1日前将民生实事的推进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督查室(联系人:王照菖、程景鑫,联系电话:*************、82627256,电子邮箱:hzd0902@163com)。
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没有列入民生实事的民生工作事项,要按照责任分工与其他重点工作一并推进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4日《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5年32件民生实事一、继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1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
(郝会龙副省长牵头,省人社厅主办,省财政厅协办)2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郝会龙副省长牵头,省人社厅主办,省财政厅协办)3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努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吕维峰副省长牵头,省农委主办,省人社厅、财政厅、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厅协办)4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加大工资政策向基层倾斜力度。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0.13【实施日期】2015.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及各有关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分局,省土地整治中心:为切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能力,提升耕地保护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国函〔2012〕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1号)和《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黑办发〔2015〕1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审查。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田间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规定我省“十二五”时期需建设3197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开发变化和改革成员会有关印发2015年度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经〔2015〕44号等
省级
详见文件
涉企
2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22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联〔2016〕23号
市级
详见文件
其他
29
市教育局
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4〕79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哈发改联〔2014〕217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行〔2015〕112号
省级
详见文件
涉企
11
市交通局
汽车客运站
车辆站务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交发〔2005〕111号
省级
详见文件
涉企
12
市交通局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
车辆通行费(经营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黒交发〔2011〕484号
黑交发〔2014〕144号
省级
详见文件
涉企
13
市交通局
救援服务单位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黑政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黑建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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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5〕1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附件: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日
附件:
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5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3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
1.5%。
六、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八、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九、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