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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信运无忧二代意外险责任免除条款

招商信诺信运无忧二代意外险责任免除条款

招商信诺信运无忧二代意外险责任免除条款如今的各项意外事故频发,让人们不得不纷纷开始为自己筹谋日后如果不幸遇上意外事故的打算。

同时,保险公司为了顺应市场需求,也纷纷推出了不少适合各类人群的意外险。

例如目前保险市场上深受人们青睐的招商信诺信运无忧二代意外险,现在我们就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款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都有哪些吧。

信运无忧二代意外险责任免除条款根据招商信诺的信运无忧二代意外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四)被保险人自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

若投保人是唯一的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浅谈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

浅谈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

浅谈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这类人群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下面本文就为大家介绍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相关知识。

浅谈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主要内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另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我方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案例分析孙小姐,30岁,购买了计划一,每天只需花费2.55元,即可获得以下保障利益: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疾病住院,她获得的住院津贴为80元/天若因意外伤害住院,她获得的住院津贴为80元/天+80元/天=160元/天若因保障疾病住院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她获得的住院津贴为80元/天+80元/天=160元/天若在住院期间发生手术,她获得的手术津贴最高为5000元若因意外伤害住院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她获得的住院津贴为80元/天+80元/天+80元/天=240元/天若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最高赔偿金为10,000元。

招商信诺健康无忧产品有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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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健康无忧产品有哪些保障面对重大疾病的侵犯,现在有很多朋友都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同时也有人担心自己以后会患上某种重大疾病。

招商信诺健康无忧保险专门针对社会中坚力量的中青年人士设计,全面囊括30种重大疾病,不需体检,无社保范围限制。

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招商信诺健康无忧产品保障有哪些招商信诺健康无忧产品保障有哪些?水、空气、食物污染,环境恶化,社会压力大,亚健康渐成上班族常态,由此导致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发病年龄越来越年轻。

同时,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重大疾病的治愈率也在提升,但高昂的医疗费用却令人难以承受。

而作为家庭支柱的中青年人士,一旦罹病又会使家庭丧失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高科技的药品和治疗手法往往疗效更好更快,而社保却覆盖有限,只能部分报销还要提供治疗单据,手续繁杂。

招商信诺健康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给您提供最周全的保障,30种重大疾病,一次性支付保险金,外加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障期内未发生理赔还能获得高达110%的保费返还,即可提供保障又能积累财富!招商信诺健康无忧保险利益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招商信诺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招商信诺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招商信诺附加健康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招商信诺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 呵护您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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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呵护您的健康时下有不少人辛辛苦苦为了美好的未来而拼命工作,惟独把自身的健康而不顾,现在很多人丰衣足食之后,对健康的渴求显得越来越强烈,同时也有很多朋友毫不犹豫的购买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保险。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用心呵护您的健康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并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是,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二)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28%。

(三)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10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50%。

如果我方按照主合同之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方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保险的投保步骤如果大家想购买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保险,就必须了解其投保步骤了,其中投保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免费测算,在线预约挂号;2、客服回访电话咨询情况;3、确认需求电话后就可进行投保;4、待付费成功后,保单就可送达投保人手中,此时投保就成功了。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重疾险意外伤害指哪些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重疾险意外伤害指哪些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重疾险意外伤害指哪些
招商信诺的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意外伤害条款介绍
意外伤害常被商业保险使用如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其意外是相对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而意外伤害以人的身体为标的,必须是因客观因素致使的。

招商信诺的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有效期内不幸身故,不论疾病还是意外都赔付,超级划算。

它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若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酒驾无证驾驶等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
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它还有很人性化的规定在于交足两年保费的情况下,发生上述的情形,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保险的继承人或受益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招商信诺健康之诺产品内容及责任

招商信诺健康之诺产品内容及责任

招商信诺健康之诺产品内容及责任招商信诺推出了新的健康医疗保险产品__“健康之诺”家庭医疗保障计划,针对家庭的健康保障需求,为持卡人精选了住院、手术、重症监护等多项保障。

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招商信诺健康之诺产品内容及责任范围1、意外/疾病住院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之后因保障疾病而住院治疗,我司将将给付的意外/疾病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保险金。

2、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自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等待期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

3、意外/疾病住院手术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之后因保障疾病而住院施行手术,我方将按照《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该手术项目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保险金。

4、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自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等待期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因该重大疾病住院施行手术,我方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保险金。

5、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后因保障疾病而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方将给付的入住重症监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天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

招商信诺健康之诺投保案例34岁的王先生,有一个甜蜜幸福的小家,王太太与王先生同岁,还有一个8岁的儿子小明。

由于王先生为××银行的尊贵客户,有资格购买招商信诺“健康之诺”家庭医疗保障计划,考虑到该计划保障周全,而且家人同时投保可享有七折费率优惠,王先生选择了为自己、王太太和儿子小明一起投保了该计划。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的解读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的解读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的解读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很多投保者是冲着它拥有的105种疾病保障来购买,但并不了解这款产品的相关条款,从而出现很多的理赔纠纷以及理赔失败的案例。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解读
一、保险责任。

是指被保者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中所规定的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疾病保险金。

其中重大疾病有65种,特定疾病有35种,少儿特定疾病有5种,赔偿金分别按照基本保额100%、20%和50%进行给付。

二、责任免除。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而根据安享康健条款规定,被保者若因责任免除条款内的情况导致患有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以及少儿特定疾病的话,保险公司是不给予理赔的。

例如:遗传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

三、观察期。

是保险公司所设置的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被保者因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公式是不负责任的。

只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而招商信诺安享康健的观察期为180天。

四、满期返还。

顾名思义就是保险有效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返还保费。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规定,返还的前提是被保者在保险的有效期间内未发生重大疾病理赔,或只申请过特定疾病理赔。

其最高可返还128%的保费。

最后,小编建议大家,在购买招商信诺安享康健重疾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的相关条款,有不同的地方可以咨询保险业务员或者客服,避免后续发生理赔纠纷。

招商信诺常青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常青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
或者寄送批单。
4.
本合同的有效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
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
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5. 双 方 遵 守 本 合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4
17. 调查权 18. 诉讼时效 19. 保险金申请
20. 保险金给付
30.21)导致的迟延除外。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 何医生(见 30.22)、医院(见 30.23)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 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 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 个人。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0.8)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 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30.9),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 常(见 30.10);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见 30.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0.13)的机动车;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我方对本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五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2.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30.20)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 (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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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方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天内通知我方。如果 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 可抗力(见 32.22)导致的迟延除外。
19.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 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 32.23)、医院(见 32.24)(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 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 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 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 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 解除。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 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 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6.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 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 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 险责任。
1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而不同,交费 方式分为年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 (见 32.19)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2.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1
15. 本合同效力恢复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8. 保险事故通知 19. 调查权 20. 诉讼时效 21. 保险金申请 22. 保险金给付 23. 其它核定结果 24. 宣告死亡处理 2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26.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7.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8. 受益人 29.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30. 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 31. 争议处理 32. 释义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 止,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中止。我方对本合同 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第五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4.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32.21)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 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8.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如
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仅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纳的
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则不受上述 180 天的限制。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 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3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
基本保险金额 及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发生保险事故(见 32.18)时,如果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的本 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的保险费低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 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高于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 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 险》的保险费。
七、战争(见 32.15)、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见 32.16)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 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 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见 32.17)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 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 理。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 32.5)而受 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见 32.6)导致身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见 32.7)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2.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 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32.10),先天性畸形、变形 和染色体异常(见 32.11),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 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2.12),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驾驶(见 32.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2.14)的机动 车;
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 双 方 遵 守 本 合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
同的义务
款,我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见 32.3)。
7.
投保年龄
8.
保险责任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见 32.4)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见 32.1)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
保险》。在您方购买本保险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招商信诺附加
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8.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9.
3.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6.
4.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14、17.
5.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
18.
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事故”、现金价值”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
详细解释。
4.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
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5.
本合同的有效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
的。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 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
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
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6.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 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4
15.
本合同效力恢 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 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 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 恢复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 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 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 不遵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7.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 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而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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