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新思路
浅谈企业集团关联交易如何规避纳税风险

运行和分包等全流程业务,并获得母公司财务会计账务处理权限。 该项目的标书、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等外部凭证 口径均为母公司。该情况虽然不是母公司可以避税造成的,但事实 上母公司确实产生了税务风险。
(二)企业集团不当避税的三类风险 企业集团关联交易不当避税的税收风险包含三类。一是企业 集团内部资产重组形成的涉税风险,集团企业为了整合内部资源, 进而调整企业内部业务范围。如子企业根据总公司的指引进行资产 重组后,部分设备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但仍将这些资产计提折 旧并在税前列支。这可能由于重组未按会计准则处理资产业务,也 没有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导致重大税收风险。二是利用高新技术 行业的税收优惠而转移利润,如我国目前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 的企业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政策。企业集团很可能会利用该政策由母公司向子公司转 移利润,以造成避税风险。三是集团以“资金池”模式,对集团内 各公司的资金实施集中管理,为的是破解融资难困境、节约融资成 本,但实际却形成了不同税负成员企业间非独立交易引发的税收风 险。如部分集团将从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分借该关联企业,且利率 低或者高于金融机构利率,以达到利用利息分散利润的作用;甚至 部分企业通过无偿占用子企业的资金,并分拨给其它关联企业,该 行为直接造成了严重的纳税风险。
其次,网络化环境下纳税风险的监管要更加聚焦。一方面,以 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加强现场审计监管,如以经济 审计为切入点,针对企业集团的及各下属公司的管理人员实行经济 责任审计全覆盖,从日常交易过度到关联交易,从任中监管过度到 任中、任后监管,实现风险监管的常态化和长效化;把握重点,以 关联交易为主线,突出重点业务和重点机构,如尤其监管母子公司 间的业务往来,以及盈利较弱的子公司与母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另 一方面,抓好常规性的风险监管,企业集团要实时根据国家政策、
论关联交易避税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产 生关 联 交易 避税 行 为 的主要 原 因
造 成 企 业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避 税 最 根 本的原 因, 在于纳税 人追求利 润最 大化 。 企 业在追求利 润最大化 的动机驱使下 ,往 往 会通过少列 收入 、多列成 本费用 的办 法来 达到少交税 、 多增利 的 目的 。在跨 国公司 、 企 业集 团及上 市公司 中 ,利 用各 国或地 区 税 率 的差异 及关联 交 易行为 逃避税 收 、 转 移或虚增利润 、 粉饰业绩 的现 象很普遍 。 根 据 20 0 5年 国家 税务 总局 国际 司反 避税处 公 布的数字显示 ,跨 国公 司每年在我 国避 让 税收达 3 0亿元 ,这约相 当于 中央财政 0 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这仅仅是 跨 国企业 的 避 税 , 加上 内资企业 的避税 , 若 数字将更加 惊人 。而 目前税 法漏洞和缺 陷的存在也从 客 观 上 为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避 税 这 种 行 为 成 为 可能 。 比如 , 政府 为了鼓励某些地 区 , 行业 和企业 发展 ,规 定了各种减免 税收的优惠 政 策 ,导致企业集 团 内部各企业 问也存在 税 收差 异 。由于跨 国公司或集 团公司 的追 求 目标 是集 团整体利 益最大化 , 因此 , 母公 司 常 常 利 用 对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关 系 ,达 到 从 总体上 逃避 国家税 收 ,实现整 体利益最大 化 的 目的 。
企业家天地 2 1 0 2年 第联交易避税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口林 字
内容摘要 关联 交易避税引发 了一 系列 问题 , 其负面影响 已经 引起高度重 视 。 目前 。 关 联 交易 避 税 的 法 律 规 制 尚未 有 统 一 和 明晰 的认 识 。 业 集 团关 联 对 企
利用关联交易节税

利用关联交易节税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
从海信电器2015年度报告及公司公告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下列关联交易: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
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这种交易由于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
此外,通过公司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
这种交易产生的问题是,可能为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途径。
披露这种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购买其他资产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比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建筑物等。
提供或接受劳务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提供资金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股权投资。
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母公司向子公司投入资金、购入股份等等。
海信电器拥有10家以上的子公司,但是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优惠的只有3家公司(青岛海信信芯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信传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海信电器可以适当将子公司的一部分收入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到母公司或者另外3家有税收优惠的子公司进行所得税节税。
另一方面海信电器还可以利用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进行节税。
香港对企业的净利润征收利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无无税收优惠的企业低8.5%。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一、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通过对近几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
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方法在年度间甚至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符。
(二)关联购销比重不大或无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
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广费、财务税收管理支持费、特许权使用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目(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目(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向母公司关联支付费用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支付费用,关联支付改为非关联支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
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支付费用的方式,使利润发生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行业独立企业利润水平相比明显偏低。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方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大幅下降。
(五)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东行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大嫌疑。
主要表现为外方股东变更为、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人员很少且多为境内人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思考

关联企业避税的影响
降低国家税收收入
关联企业避税会导致国家税收 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
状况。
不公平竞争
关联企业避税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 ,因为它们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增 加利润,从而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 竞争优势。
法律风险
关联企业避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因为它们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税 收法律法规。
02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 规制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框架
01
关联企业避税的定义
关联企业避税是指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通过价格手段或者其
他方式,转移或分配收入和成本,以达到规避税收义务的目的。
02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构成要件
关联企业避税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包括主体
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关联企业避税常常被视为一种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但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 风险。
关联企业避税的途径
01
02
03
转移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协商制 定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以 实现利润的转移和税收的 规避。
费用分摊
关联企业之间将费用进行 不合理地分摊,以实现税 收的规避。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联企业利用国家或地区 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 税收的减免。
预测3
未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将为税务 监管提供更加全面和精准的信息,有助于发现和 打击关联企业避税行为。
关联企业避税的监管建议
建议1
01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关联企业避税行为,制定更加完
善的国际税收规则和合作机制。
建议2
02
提高税务监管水平,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
关联方交易的避税方法

关联方交易常用的避税方法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
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多种形态。
关联企业的避税方法繁多,常见的有如下几种:1.利用“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账户调节利润,少交所得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先提取、计入到现期成本费用中,而在以后可能发生的大额费用,如预提的修理费等。
预提费用预提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但不需要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待实际发生费用时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
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提摸具费等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开支,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从而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2.利用租赁进行避税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
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
对承租人而言,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税负的减轻。
国际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公司购置一项资产,并将其以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联营公司,这样将收入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
在一国之内表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达成协议的不同的利益集团,租赁可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摘要】本文围绕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展开讨论。
在介绍了这一现象的背景和引发的问题意识。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从合法性、合规性、诚信原则、风险提示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建议。
强调合规合法为主,务实稳妥为重,风险控制至上。
最后在结论部分强调遵循合规合法原则,同时实事求是,务实稳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通过本文的讨论,希望进一步引起相关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重视,避免不当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关键词】关键词:关联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筹划、合法性、合规性、诚信原则、风险提示、合理性、合规合法、务实稳妥、风险控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也越来越普遍。
在商业往来的过程中,关联企业往往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进行宣传推广,以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这些费用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这就引发了税务管理部门的关注和监管。
当前,我国税收制度越来越趋于完善,税务管理部门也在加大对于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力度。
对于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行为,税务管理部门也开始加大查处力度,严格监管相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税务合规意识,规范纳税行为,避免因为追求税收优惠而陷入风险之中。
本文将围绕关联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展开讨论,旨在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纳税建议,确保企业税务行为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1.2 问题意识企业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不当利用这些费用进行税务规避的情况,导致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税负分担。
这些行为可能违反税收法规,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法律责任。
一些企业可能会钻税务漏洞,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虚报或多次抵扣,使得实际纳税额偏低,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桌面上,键盘的敲击声伴随着思考的流转。
作为一名有十年经验的老手,面对“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方案”这个课题,我的大脑就像打开了闸门,各种想法如泉水般涌出。
一、公司概况与税务筹划目标我们得了解一下这家贸易公司。
它是一家进出口业务为主的公司,产品涵盖多个领域。
税务筹划的目标很简单,就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高企业效益。
二、税务筹划思路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1)出口退税:贸易公司出口产品,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如果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2.合理规划公司架构(1)设立子公司:将部分业务拆分到子公司,实现业务剥离,降低整体税负。
(2)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利润合并计入总部,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
(3)关联交易: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或国家。
3.优化成本结构(1)采购成本:通过比价、谈判等手段,降低采购成本,减少增值税进项税额。
(2)人工成本:合理规划员工薪酬结构,如提高福利待遇,降低工资薪金支出。
(3)财务成本:合理安排融资渠道,降低财务费用。
4.加强税收合规管理(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2)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化,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的合规性。
(3)加强税务申报管理,避免因申报失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三、税务筹划具体措施1.确保公司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积极申请出口退税。
2.加强研发投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优化公司架构,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降低整体税负。
4.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
5.合理规划员工薪酬结构,降低人工成本。
6.加强税收合规管理,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的合规性。
四、税务筹划效果评估1.税收负担降低:通过税务筹划,公司税收负担得到降低,企业效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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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新思路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新思路一、传统关联交易税收筹划策略的时效性分析传统的关联交易税收筹划是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的。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
转让定价普遍用于集团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从而使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以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
在2008年之前,由于税收优惠以及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差异,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十分普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基本取消。
对于大多数集团企业来说,不论利润在集团内部如何转移,其适用税率均为25%,传统的转让定价策略已经无法降低集团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不仅如此,由于转让定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不断地加大了对关联交易的监控以及转让定价的征收管理力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税收征管法》专门规定了转让定价方法以及对关联方交易的调查及调整管理的方法。
这进一步压缩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提高了转让定价的涉税风险。
二、关联交易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在新的税制体系下,传统的以转移利润、降低所得税税负为目的的转让定价策略已经失效,但是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即使放弃转让定价策略,关联交易仍然是降低集团企业整体税负的重要工具。
(一)分散收入。
在纳税人所缴纳的主要税种实行累进税率时,分散收入可以使部分收入以较低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我国税制中实行累进税率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较重的税种,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所开发的产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具有关联关系的房地产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市场价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通过两次转让,将开发产品的增值额分为两部分,降低了各转让环节的增值率,可以使房地产集团企业以较低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二)资金占用。
通过提高或降低集团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借贷利息转移利润的方式降低集团企业整体税负已经证明是行不通的,因为某一企业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同时,另一企业利息收入仍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相同的。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也就是说,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不仅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在计算企业增值税时也可以按照规定计入扣除项目。
因此,房地产项目公司筹集资金的首选途径是向集团公司贷款。
(三)降低计税依据。
这一方法适用于单一环节征税的流转税。
我国消费税仅在应税消费品的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一次性征税(卷烟批发除外)。
对于仅在产值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如酒类、化妆品、小轿车等,若能降低其出厂价格,将大大降低其消费税税负。
(四)提高企业所得税“三费”的扣除标准。
这一方法适用于大多数加工制造业和房地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产品先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外销售。
将计入成本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可以有效提高“三费”税前扣除的标准,降低集团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三、案例分析——以房地产企业为例甲房地产集团企业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力雄厚,旗下拥有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专门的房地产销售公司。
2010年初,集团所属位于A市的开发公司A 公司以招投标形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合计4000万准备开发住宅小区“幸福家园”,预计一年以后建成,并于2011年1月开始销售。
该项目预计发生的收支项目有:①房地产开发成本16000万元。
②管理费用10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0万元。
③不包括借款利息的财务费用95万元。
④销售费用10000万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800万元。
按照该地区同类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市场价格,A公司预计开发完成后可取得收入总计60000万元。
现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由A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发建设该项目。
建成后,由A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负责销售,假设在2011年全部售完,取得收入60000万元。
(1)A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有: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0万元;②房地产开发成本16000万元;③房地产开发费用:(4000+16000)×5%=1000万元(假设该地区省政府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5%,下同);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000×5%×(1+7%+3%)=3300万元;⑤加计扣除金额:(4000+16000)×20%=40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4000+16000+1000+3300+4000=28300万元;增值额:60000-28300=31700元;增值率:31700÷28300=112.01%,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1700×50%-28300×15%=11605万元。
(2)A公司会计利润:60000-4000-16000-1000-95-10000-3300-11605=14000万元。
(3)A公司该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有:①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800×60%=480万元;扣除限额60000×5‰=30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300=500万元;②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000×15%=90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0-9000=800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调整项目。
A公司该项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为:14000+500+800=15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300×25%=3825万元。
(4)A公司开发“幸福家园”项目净利润为:14000-3825=10175万元。
方案二:由甲集团公司委托银行贷款30000万元给A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开发资金,期限一年,利息为5%.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符合规定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关联债资比例。
建成后,A公司将其整体以57000万元转让给集团下属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公司S公司,假设S公司在2011年全部售完,取得收入60000万元。
其中A公司业务招待费475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8550万元;S公司业务招待费325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1250万元。
(1)计算A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增加为:30000×5%+(4000+16000)×5%=25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减少为:57000×5%×(1+7%+3%)=3135万元;其他扣除项目与方案一相同。
扣除项目合计:4000+16000+2500+3135+4000=29635万元;增值额:57000-29635=27365万元;增值率:27365÷29635=92.34%,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为5%;A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27365×40%-29635×5%=9464.25万元。
(2)计算S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合计:57000+(60000-57000)×5%×(1+7%+3%)=57165万元;增值额:60000-57165=2835万元;增值率:2835÷57165=4.96%,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30%;S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35×30%=850.5万元。
甲集团“幸福家园”项目土地增值税合计9464.25+850.5=10314.75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节省土地增值税税额1290.25万元(11605-10314.75)。
(3)计算A公司与S公司净利润: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57000-4000-16000-(1000-800+475)-1500-95-(10000-9800+8550)-3135-9464.25=13380 .75万元;S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60000-57000-165-325-1250-850.5=409.5万元;A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75×60%=285万元,扣除限额为57000×5‰=285,调增应税所得为475-285=190万元,其应税所得为13570.75万元;S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25×60%=195万元,扣除限额为60000×5‰=300万元,S公司应调增应税所得325-195=130万元,其应税所得为539.5万元。
假设A公司、S公司均无其他调整项目。
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3570.75×25%=3392.69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380.75-3392.69=9988.06万元。
S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39.5×25%=134.88万元;税后净利润为:409.5-134.88=274.62万元。
(4)甲集团贷款利息税后净收益为:30000×5%×(1-5%)×(1-25%)=1068.75万元。
(5)甲集团“幸福家园”项目税后净收益为:9988.06+274.62+1068.75=11331.43万元。
结论:经过上述测算,方案二的税后净利润明显高于方案一,符合集团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甲房地产集团企业通过内部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了集团的税后收益。
更重要的是,其内部交易完全遵照独立交易原则,以市场价格完成。
因此,在转让定价策略筹划空间缩小、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的新税制体系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完成的关联交易仍然能有效地降低涉税风险,提高集团企业整体的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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