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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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村民自治章程

2024村民自治章程

2024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村的基本自治文件,旨在规范村民自治的组织、程序和权利义务,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本村依法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保障村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村民自治,加强村级社会管理,提高村民群众自治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

代表大会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利。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自行选举产生,按照选举程序进行。

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村规民约、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审议和批准村级计划和决算等。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织形式、职权等由代表大会规定。

第三章村民自治程序第十一条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民主决策,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村民自治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村民自治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采取多数决定原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村民自治决策的公告、执行及时、起到实际效果,不得随意改变决策的内容。

第四章村民自治权益第十五条村民享有自主决策权、自主管理权和自主监督权。

第十六条村民享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居住权、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等社会福利权益。

第十七条村民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事务,增强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村民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行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申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村民自治管理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管理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村民自治政策,维护村民的权益。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精神,公正、公开、透明地执行决策。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简介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为了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规则。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以及促进村级自治的实施。

本章程和公约的设立需要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和共识,确保其能够被广大村民自觉遵守和执行。

一、村民大会和选举制度为了保障村民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村民大会的召开和选举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村民有权利提出议案和选举村委会成员。

村民大会是决策村级事务的最高机构,决定村规民约的修改和制定。

二、人权和民主原则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了保障村民的人权和民主原则。

村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所有的决策和规定都要符合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村委会成员必须经由选举产生,选举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是指对村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通过村民大会的决议,并经过村委会的执行。

村规民约要由村委会公布并向村民解释。

村规民约的修改必须符合村民的利益和意愿,并通过村民大会的表决。

四、村民权益和义务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了村民的权益和义务。

村民有权利获得村级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和社会保障等。

村民有义务遵守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保护村级财产和环境,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五、冲突解决机制为了解决村民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村民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村委会有责任协助和引导村民解决冲突,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

六、监督和问责机制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村民自治章程还规定了监督和问责机制。

村民可以通过申诉、举报和投诉等方式监督村委会的工作。

村委会成员必须忠诚履职,认真执行职责,村民有权利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评议和问责。

七、公共资源管理和分配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了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原则。

公共资源的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2010年8月20日村民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社员)会议。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

关于“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对比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概念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也可以说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被形象地称之为“小宪法”。

村规民约也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就是宪法这一规定中“各种守则、公约”的具体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

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内容1.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

从各地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是村级组织方面。

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

二是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纪守法、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

三是经济管理方面。

包括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办法等。

四是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等。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亲爱的读者:今天我想与你共享的主题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在我国,农村自治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指农村基层裙众组织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民主管理模式。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农村自治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村民自治、维护村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至关重要。

备案指南则是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以确保自治章程和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是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村民自治的宪法。

它规定了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决策程序、权利义务、管理事项等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应当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村民自治章程也要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是促进农村民主发展、促进村民自治的关键一环。

2. 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民主自治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在村民自治章程基础上的具体规范。

它通过约定村民的行为规范、制定村内的秩序、管理公共事务等方式,来保障村民的共同利益和维护村民的基本权益。

村规民约应当充分考虑到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制定合理的规范,保障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规民约也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调动村民的自觉性和共同性,形成共识,实现自治管理。

在实践中,村规民约是深化农村治理、促进村民自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必要手段。

3. 居民公约居民公约是城市社区的自治规范,它类似于村规民约,是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范。

居民公约是维护城市社区居民利益、促进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制度。

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公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地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和谐。

居民公约的签订需要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形成公约的共识。

居民公约的执行需要充分调动居民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形成自治管理的合力。

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

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权利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第五条:义务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没和发展规划;(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八)讨沦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指南文章标题:探讨村民自治章程:重塑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章程被视为村规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村民自治、治理规范和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村民自治章程的概念、制定程序、内容要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村民自治章程的重要性和实施方式。

一、概念解析村民自治章程,是指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制定的、约束本村村民和组织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在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章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利于建立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强化基层民主建设,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制定程序与程序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发起、起草、讨论、修改、通过和公布等环节。

在发起阶段,要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确保制定的章程符合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起草阶段需结合村情实际,充分调研、梳理和比对相关材料,确保章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讨论和修改阶段要重视村民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尊重多数意见,形成共识。

通过和公布阶段,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内容要点和规定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要点主要包括村民权利、义务、自治事项、自治方式和自治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在规定村民权利时,要明确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在规定村民义务时,要明确村民的法律义务、社会义务和公民道德责任。

在规定自治事项时,要明确村务、村土地、村财产、村环境和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在规定自治方式和程序时,要明确村民自治的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的村民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民意充分表达和民意被尊重。

四、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概念、制定程序和内容要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建立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增进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和自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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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

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权利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第五条:义务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及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根据(乡)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服务室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员。

×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职责是: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工作,掌握本村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册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写规范准确、报送及时。

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

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

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行群众自我管理的载体,负责落实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八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

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第九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

履行下例职责。

1、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

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2、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

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村民中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的义务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上交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限制性措施第十三条:限制性措施1、??? 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怀孕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必须终止妊娠。

若不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2、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上交相应的承包田,村委会将该承包田的收益上交国库。

3、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4、凡是合理生育怀孕(一胎)二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

对无证生育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现居住地管理第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九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第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民主参与: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五关爱”行动的工作。

民主监督: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公开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困户家庭。

第二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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