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实务研究一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分析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分析研究首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良账款风险: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客户无法按时或全部支付账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
2.逾期账款风险:在贷款期限内,一些客户可能会延期支付账款,或者部分付款,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长期拖欠账款可能导致贷款金额积累,增加企业的财务压力。
3.资金流动性风险: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相关的还款周期比较长,企业可能在应收账款到期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或债务。
如果企业的现金流不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为了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的客户信用审查:在开展与客户的业务之前,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
只选择信誉较好、有还款能力的客户进行合作,降低不良账款和逾期账款的风险。
2.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应收账款回款流程、及时跟进账款回款进展、催收措施等。
通过有效的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回款率,降低逾期风险。
3.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融资时不应仅依靠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一种方式,而应充分利用其他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发行等。
这样可以减少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依赖,分散风险。
4.建立合理的资金规划: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规划。
确保在应收账款到期前有足够的现金流入,以便按时还款。
5.使用风险衍生工具:企业可以使用一些衍生工具如远期合约或期权等,对冲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所面临的风险。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风险敞口。
总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可以降低这些风险的影响。
重要的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确保企业贷款安全稳定。
同时,合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减少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依赖,分散风险。
应收帐款质押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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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会计实务优质文档]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了可以质押之财产权利范畴, 从而提升了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 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在实践中, 各大银行已经广泛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但其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
结合我们代理银行的多起案件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我们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存在以下风险点, 银行作为质权人应予以重视。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型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尾注1]。
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结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四条, 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以下类型:销售产生的债权, 包括销售货物, 供应水、电、气、暖,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 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是否以办理出质登记为设立要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里的“信贷征信机构”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尾注2],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长沙某公司将其位于长沙市南湖路46号物业的出租经营收益权质押给某公司作为担保, 但该出租经营收益权相对于某公司来说, 实为出租后可从承租方取得的收益, 为应收账款, 因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未发生法律效力, 故关于某公司要求对该收益权优先受偿的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从法律法规及上述案例的裁判结论可知, 应收账款质押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为设立要件;如果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则质权未设立。
应收帐款质押

第二,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增加了资产流动性。应收账款融资不仅在于规避市场风险还要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必备特征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 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 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 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柠檬困境
当我们在市场上买柠檬时,对柠檬酸味的恐惧导致柠檬价格降低,金融界将这类存在信息不对称困境的公司称 为“柠檬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中小型公司或刚刚成立还未建立起较高的信用等级; 或者正处于财务困难时期;或者经营的是风险较大的行业,潜伏着不特定的风险;或者其行业管理法规还模糊不清 等等。
正是为了防范并规避市场风险,信用才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信用制度的存在,使得人类的合作得以 不断扩展。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信用缺失必然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具体到融资业务,贷款人在 放贷时需要考虑放贷资金能否收回的风险。贷款人在是否放贷、放贷额度等方面是有所选择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贷 款人如何找到信用度高、能够按期还贷的借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具体问题研究

付 款请 求 权 。其期 待 中的 由未来 给付 而取 得 的财
产 利 益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当事 人 约 定 不 得 转 让 以 外 , 可 以流 转 的。应 收账 款 流转 即处 分 , 括转 是 包 让 和质 押 两 种形 态 。所谓 应 收账 款 质押 , 指债 是 权 人 将 其 对 债 务 人 的应 收 账 款 债 权 向银 行 等信
YU u-qi Zh
( e i e t l u — rn hP ol’ ako hn, e i 3 0 2 C ia H f nr b bac ,epe s n C ia H f 0 2 , hn ) eC aS B f e2
Ab t a t I h rp n a p n il sc n e i g a c u t e ev b ep e g r i yb e , wh c a e g l sr c : n T e P o e y L w, r c p e o c r n c o n sr c ia l ld ea e f r r f i n al i ih l v sl a e e lo h lsf r h lme t t n o e lw. B s d o h t d f p cf rb e o c r ig a c u t o p oe o e i e n ai ft a t mp o h a e n t e s y o e i c p o lmsc n e n n c o n s u s i r c i a l l d e t ec n i o so e e tb ih n f c o n s e ev b ep e g , n ewa so k n e ev be p e g , h o d t n f h s l me t c u t c ia l ld e a d t y f i t a s oa r h ma i g p b ii n e l i g p e g l b p cf d i r e o ma e s r h tte e a e lws t b d y i u l t a d ra i n l d e wi e s e i e n o d rt k u e t a h r r a o a ie b n cy z l i
应收账款质押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研究作者:矫增罗敏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摘要应收账款是企业因赊销业务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系属债权融资方式之一种,这是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低成本的手段。
应收账款质押突破了现有的权利质押概念,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作为一个新的融资领域,市场潜力很大。
关键词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成立要件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04-01在现代经济中,很多商业财富以有形或无形动产的形式存在,如应收账款、机器设备和存货,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就是为了支持各种形式的动产用于担保而设计的。
实施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各国经验表明,动产担保信贷对于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拓展至关重要,因为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可观的不动产。
一、应收账款分析(一)应收账款定义应收账款目前在我国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有时更是作为企业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建立在债务人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从其本质上说,应收账款是一种信用债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是一种付款请求权,是企业享有的合同债权。
(二)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1.销售与收货款的不同步。
货物交付和收受货款的时间往往不一致,存在一段时间差,这就导致了货款的拖欠,也就是产生了应付账款。
而大多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额,允许赊账款的存在,更是加剧了应收账款的数额,特别是推销新产品时,往往采取赊销手段。
2.销售第一的企业销售机制。
市场竞争的激烈逼迫企业不断的去以销售量来扩大市场占有额,企业产品销售量的大小往往取决于采用何种最有效的销售方式,而赊销的方式就可以比普通现金方式更受买家的所亲赖。
而产品积压问题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存在,因此为销售积压产品,企业往往对买家进行让步,允许货款回收期长一些。
二、应收账款质押(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性质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第三人或信贷机构进行质押担保行为。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盔雹—▲豢薹i竺!!型!!f叁堕!查塾金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研究董丽英摘要《物权法》明文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效力。
本文借鉴会计学和国内外法律规定,结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关系分析,从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概念、建立必要性、法律完善等角度全面论述了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法律效力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42—02一、我国建立应收账款J目翳甲制度的积极意义(一)丰富担保物权制度,改善担保制度的法律环境担保物权制度是与一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一项法律制度。
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资金支持,信用风险是阻碍融资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通资金的首要原因。
担保物权的设立能有效防范融资方信用风险,增强资金融通的数量和效率,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包括《担保法》在内的国内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在内的一般债权质押制度。
债权质押制度的缺失是担保手段和担保资源稀缺性的重要原因和必然结果,不动产抵押成了企业融资主要依靠的担保手段,加深了融资效率与融资安全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规定丰富了我国担保物权的种类,拓展了应收账款价值实现的运用范围,改善了质押担保制度的法律环境,为应收账款等权利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制度的坚实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已成为众多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而中小企业贷款受限的主因之一是担保手段不足。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缺失,商业银行更乐于接受不动产抵押。
但中小企业刁渤产资源有限,金融机构向其发放贷款动力不足。
据专家估计,“大多数出售商品和服务的【{I国一h卜企业的资J札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
应该说,应l漩破&款扒保融资的潜在需求相当大”“’。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问题探究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问题探究(延寿融兴村镇银行王春明)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价值,是新型融资担保方式之一,为企业融资开辟了融资渠道,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质权人依法对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从本质上看,应收账款是基于交易形成的债权,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致使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在实践中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是高风险信贷产品,笔者结合银行实务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通过强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概念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
可见,应收账款质押是权力质押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据此,应收账款质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
2.《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范围、登记机构、登记流程、异议登记等内容。
应收账款质押实务及常见问题处理
作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安全的有效手段,担保在商业活动,尤其是融资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国的担保法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确定多种财产可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新型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等法规的出台,则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什么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本为会计学的概念,在法律上应视为一种债权。
物权法本身并未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进行界定。
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以及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可出质的应收账款实际应为金钱性债权,而非金钱性债权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出质。
此外,该等债权应不以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为表现形式,因为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均可设立权利质押,而且因其票据或有价证券的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质权生效原则和登记规则。
一般而言,能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应为确定的债权。
此处的确定不是指数额、履行期间等的确定,而是指债权人可切实享有的债权,即债权人已履行主要的义务,如货物已经出售,或债权人可持续履行其义务,如持续供电等,并据此对债务人享有相应的付款请求权。
若货物尚未出售、不能供电,则债权人尚不能切实享有债权,该等应收账款尚未确定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关于这一点,登记办法未进行区分。
《美国商法典》的规定则更为明确,其将应收账款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
“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可行性探讨
‘ ‘ 应收账款 ’ 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可行性探讨
口胡 小冬 刘萌 萌
( 京 工 商 大 学 京 1 0 4 ) 北 北 0 0 8
摘 要: 现行的物权 法明确 了” 收账款” 以作 为权 利质押标的 ,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又对” 应 可 《 应收账款作” 了进一步界定, 本文从学界对应收 账款 作为质押标的的可行 性入手 , 对理论界和 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进行 阐述分析 , 并提 出自己的观点 。 关键词: 应收账款 . 押标 质押标 的 , 界一直 有否定 和肯定两 学 类 观 点, 以下 就两类 观 点展开 具体 分 析. ( 认 为” 收账 款” 一) 应 不能作 为 权利 质押标 的 。 l 梁 慧星先 生的观 点及 理 由。 、 20 年 8 2 06 月 2日 《 权法 草案 ( 五 次审 议稿) 提交 十届 全 物 第 》 国人 大常委会 第 二十三 次会 议审 议 。此后 不久 ,梁 慧星先生 在其 文章 《 债权 转 让”还 是” 是” , 权利 质押 ”》 ? 中就 草案 第二 百二 十八 条 提 出异议 。他 认 为 : 收账款 质押 实质 是应 收账 款转 让 。 应 2从 司法 实践 的角度 , 、 一些 学者 的见 解及 理 由。 《 物权法》 实施 以来 , 国的” 收账款 ” 我 应 质押也 有 了一 些司法 实 践 , 些学者 认 为,应 收账款 ” 一 ” 不应 作为 权利 质押标 的 : 第一 、 应收 账款质 押 登记制 度不 健全 。 《 权 法》 2 8 第 物 第 2条 款 规定 : 以应 收账 款 出质 的,当事人 应 当订立 书面 合 同。应 收 ” 账款 的质押 必须 订立 书面合 同 ,质权 自信贷 征信 机构 办理 出质 登 记 时设立 。 《 ” 登记办 法》 七条 规定 :应 收账 款质 押 登记 由质权 人 第 ” 办理 ” ; 第十 八条 规定 :质 权人 凭修 改码办 理展 期 、 更登 记 、 销 ” 变 注 登记 ” 以上规定 赋予质 权人 的权 利较 大 , 易产 生滥用 。此外 , 登 《 记办 法》 还规 定登 记期 限最长 不得超 过 5年 , 登记期 限 届满 , 质押 登记 失效 。此规 定也 明显不 合理 , 论基础 不充 分 。 理 第二 、虚假应 收账 款 的风险 伪造 应 收账款 进行 质押 担保 是 经常 出现 的欺诈 形式 。 在所 有权 风 险尚未 转移 、 。 货物 尚未 发 出或 货物 仍在生 产过 程 中的情况 下, 就将 销售 收入 入账, 把销售 发 票 并 作 为贷 款 申请单 据; 甚至 根本 没有接 到订 单情 况 下, 构各种 应 收 虚 账款 单据取 得贷 款 的, 于虚假 应 收账款 行 为 。 皆属 第三 、基础 合同纠 纷 的风险 。即 使 出质 人 已经全 部履行 完 毕 基础 合 同的义 务, 有完 全的应 收账 款 回收权 , 收账 款质 押贷 款 享 应 也 不是不无 风 险的 。 设立 应 收账款 的合 同是 否合 法有 效, 定 了应 决 收账款 是否真 实存在, 果设立 应收账 款的合 同被撤 销或 者被宣 布 如 无效 , 么应 收账款 债权 也就不 存在 , 以应 收账 款 为质押物 的质 那 而 押担 保合 同因担 保物 自始 不存在 而无 效 。 ( 认为” 二) 应收 账款 ” 能够 作为 权利 质押 标 的。 持肯 定观念 的学 者首 先对梁 慧星 先生 的观 念提 出异 议 , 作 并 出 以下理论 和实 际操 作的双 重角 度进 行分 析 : 第一 , 从理论 上分 析 , 据债法 基 本原 理 , 通债 权如 果可 以 依 普 转让 ,那么 为其 设定权 利质 权显然 并无 不可 。而 至于 具体操 作 环 节 中到底采 ” 利凭 证交付 ” 权 的方 式 还是 ” 质权 登记 ’ , 的方式 作 为权 利质 权成 立标 志则是 需在操 作环 节 中进一 步探 讨 、 决 的 问题 。 解 第二 ,针对 银行 界所开 展的 保理业 务程 序进 行 分析 。 目前 我 国银 行在 开展 国内保 理业 务时 ,主要 的法律 依据 则是 民法通 则 第 9 条 , 同法第 7 、O 8 条 中关 于债权 转 让的规 定 , 以得 出保 1 合 9 8 、1 可 理业 务 中应 收账 款是 作为债 权转 让而 非权 利质 押这样 一种 结论 。 其次 、 他们认 为 :企业 应收 账款 可 以作 为质 押标 的进行 贷款 , ” 它 不仅拓 展了 商业银 行的 信贷 渠道 ,也是解 决 中小 企业贷款 难 的 有效 途径之 一” 。下 面从三 个方 面来 分析 其可 行性 。 第一 、 国外应 收账 款质押 状况 。 应收账 款质押 担保 在许 多国家 尤其 是欧美 等发达 国家 的融 资 体系 中 己 占据重 要地 位 如 , 国 《 例 美 统一 商法 典》u C 建立 了高 (c ) 效 的动产担 保制 度, 为美 国动产担 保 的核心 法律 , 成 包括应 收账 款 在 内的动产 质押 融资 已经 占到 了 中小 企业 融 资的 7 % 拿大 于 O 加 2 世 纪 6—O年代 仿效 美 国 u C 第 九章建 立 了本 国的动产 担 保 O 07 C 法律 制度 。国际经验 表 明 。应收 账款质 押融 资是 缓解 中小 企业 融 资难 问题 的有效 途径 。 第二 、 物权 法》 布 以来 , 收账 款质 押 的实践 与成 效 。 《 颁 应 据 中国人 民银行数 据显 示 , 至 2 0 年 9月 3 截 09 O日, 我国应 收 账 款质 押登 记公 示系统 ( 登记 系统) 累计 登记 量接近 1 万笔 , 0 累计 查询 量 1 万 笔有 余, 4 今年 以来 的登记 量和 查询 量均 是去年 同期 的 3 倍有 余 。登记 系统 于 20 年 l 07 0月 1目上线 , 两年来 运行 稳定 , 业务 发展迅 速 ,取得 了显著 成效 从 效果来 看对 于那 些正 处于 快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证研究
般
建立模 型: Y=C+ Xl 2 2+ l +卢 X
3+ 蜀 。
为 了解影 响应 收账 款质 押 融资业 务 发 展 的深 层
次原因, 我们 对 15位 专 家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了定 量 分 4 析 。专 家 回答 结果 见 表 2 。 经 检验 , 以上 1 项均 可 能对 应 收账 款 质押 融 O题
・
7 ・ 8
【 金融纵横 】
刘荣浩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证研究
表 2 中小 企 业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融 资 业 务 发 展 的 影 响 因素 题 项 题项解释 是( ) % 否( ) %
企业 财务信息是否透明 ( ) V1
企业是 否有 较好 的诚信意识( 2 V)
其 中 , 变量 y表 示 客户 应 收 账 款质 押 融 资 业 务难 因
易程 度 , 表 示客 户 偿 债 能力 ( , 资产 负债 率 )X , 表
示盈利能力 ( 总资产 收益率 ) , 表示可供 抵押 能
力 , 表示 可质押应收账款规模。该模型拟合优度 为 0 8 , W值为 16 。其 中 , , T检验值显 .9 D .3 。 著 , 可质押应收账款规模 ) X( T检验值不显著 。
3
2
好 , 应 收账 款债 务人风 险 可控 的情 况 下 , 在 就应 发 放 贷款 , 不应过 分 强调借 款 企业 的财 务 能力 , 着 眼 而 应
于应 收账 款质 量 的评估 。
比较容易 适中
3 % 0 4 % 0
比较难 非常难
6 % o
偿债能 力 ( 资产 负债率) 盈利能 力 ( 总资产 收益 率)
7 . % 的企 业认 为 银 行 对 抵 押 品要 求 较 严 , 际 上 02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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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实务研究(一)王隆彬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摘要本文介绍了应收账款的范围,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其他普通质押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并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需进行的特别约定进行了具体论证。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了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并且以列举的方式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提供了实证分析,对质押权利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字应收账款的范围质押合同特别约定质押查询和登记为扩大担保财产的范围,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价值,促进资金融通,解决企业尤其是不动产资源有限的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担保难问题,《物权法》规定了应收帐款质押。
物权法颁布之后,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开展了大量的应收帐款质押业务。
应收帐款质押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重点开拓的创新产品之一,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业务提供操作指引,在本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全体律师的的共同努力配合下,结合长期的金融法律服务实践经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撰写本应收帐款质押法律实务研究一文。
一、应收帐款的范围《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帐款可以质押,但是未就应收帐款的定义、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
应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五类债权,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涵盖了《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和其他无名合同所产生的金钱债权,不动产收益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金钱债权,不仅包括现有的,还包括将有的应收帐款。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外延相当广泛。
有学者撰文指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扩大应收账款的范围,违反了《立法法》,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但我们认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只是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并没有创设新的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不违反了《立法法》、《物权法》之规定。
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常见的用以出质的应收帐款有20多余种。
包括:贸易类应的应收帐款;水、电、气供应收费权;公路、桥梁等公用事业收费权;景区门票的收费;医院收费;学校收费;有线电视收费;铁路专用线收费权;客运总站收费权;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收益;经营权收入;工资收入;商业助学贷款项目产生的债权;农户福利分配收益权;广告牌经营权;农网还贷基金收费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房地产销售款;对政府享有的补贴;委托建设项目收益;政府回购项目的企业收益权;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存款帐户;人寿保单收益;出租车运营证收益;工程款;提供服务(承揽行为)产生的应收帐款;提供贷款产生的债权;政府征收的基金收费;保单项下的赔偿权益;再生资源增值税项下的财政退税款;出口退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偿债准备金受益权;交通规费收入;信用保证金;移民安置款等。
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特别约定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除应必备普通质押合同应具有的条款外,还应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特殊性质设置特别的条款。
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范围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以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质权效力及于孳息。
但物权法第十七章质权一章中,没有对质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此,对于应收帐款质权,质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因基础合同而产生的主债权以外的其他请求权,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由于基础合同的主债权与合同约定的其他请求权紧密相关、互为整体,需要对应收帐款质权范围作出特别约定。
比如约定: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应收账款而收取的价款或报酬、违约金,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从属于应收账款的其他权利和收益。
(二)关于出质人名称变更的通知义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为了防止出质人名称变更而质权人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一方面质权人应及时了解关注出质人名称变更情况。
另一方面,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质人名称变更的通知义务,要求出质人名称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三)关于应收账款到期的受偿权通常而言,主债权到期时间不会早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但是,可能会出现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也有可能出现债权人依法或约定要求付款人提前付款的情形。
所以,对于付款人已付款但主债权却未到期的情形,如果质权人不提前实现债权则可能会损害质权人利益。
因此,双方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充许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
比如约定: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或者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提前履行其义务的,质权人可以要求提前实现质权,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四)关于质权人通知付款人直接付款的权利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的变现方式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质押财产的变现方式,比如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等。
应收账款质权变现方式为收取出质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用以优先清偿被担保债权。
并且,这种变现方式可以不经法院同意或作出由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可以通过出质人与质权人的约定来实现。
对于付款人不付款的,由质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以质权人自己的名义要求付款人付款。
因此,可以约定质权人在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下有权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付款人付款,也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此种情形相当于是债权转让。
比如约定: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质权人有权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直接向其付款或者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无需事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取得人民法院同意。
(五)关于出质人不得作出损害质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收账款本质上属于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对世性。
出质人可以放弃应收帐款,付款人也可能恶意行使抵销权等。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确定性对质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因此,质权人应防范出质人放弃应收帐款,或付款人恶意行使抵销权等。
质权人需要就此在抵押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如: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恶意串通,修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放弃应收账款或对设质应收账款行使抵销权,损害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质权人可以依法撤销该行为,并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三、应收帐款的查询和质押登记(一)应收账款查询的必要性和查询方法《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依据该条规定,出质登记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当然,也有些学者撰文认为出质登记只是起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为防止有在先的质权,有必要查询该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办理质押登记。
另外,对于已经转让的债权,通常也会在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办理保理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得再予以出质。
所以,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前,有必要查询该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转让给第三方。
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之规定,质权人查询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询。
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之规定,质权人还应申请征信中心提供查询证明,以证明在质权设立登记时,出质人该项应收账款没有出质,也没有转让。
这对维护质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登记协议的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依据前述规定,登记协议才是双方合意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载体。
这是与其他抵押登记最大的区别。
其他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是双方合意抵押的书面载体。
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除了应签署抵押合同之外,还应签署登记协议。
(三)质押登记应注意的法律风险1、严格依法规范填写质权人、出质人信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为保障质权人合法权益,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规范填写质权人、出质人的各项登记信息。
2、依法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变更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由于质押登记的时间直接影响到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顺序。
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予以充分注意。
增加质押财产时,在前次登记“质押财产描述”的基础上,进行增加质押财产的编辑修改时,不要删除已有的质押财产。
如果删除已有的质押财产,再将已有的和新增的质押财产一并写入,则会导致已有的质押财产的登记时间变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这个质权人极为不利。
但若要进行减少质押财产的登记,也应在前次登记的基础上删除要减少的质押财产,将仍然被质押的财产保留在变更登记中。
如此则不影响已有财产的登记时间。
对于质押财产不能明显区分为几项的,在变更登记时,可以通过文字说明,使变更登记展示为最新且完整的质押财产状况。
3、依法准确地界定质押财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