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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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权同时存在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权同时存在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权同时存在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裁判要旨保理商依据其与出质人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及登记证明对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出质人向第三人作出以应收账款抵销债务的承诺属于债权,质权优先于债权,保理商对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一、2017年12月18日,逸百年保理公司与金玺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百年保理公司购买金玺公司应收账款,支付对价款100万元。

二、2017年12月19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在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财产价值100万元。

三、2017年12月20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在扣除业务处理费后,向金玺公司转账92.5万元,并在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四、2018年4月23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得知金玺公司因经营不善被起诉且账户被查封。

逸百年保理公司遂向郑州二七法院起诉,要求金玺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五、郑州二七法院一审认为,逸百年保理公司与金玺公司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合法有效,且逸百年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的质权已设立,其主张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应予支持。

六、金玺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债权具有平等性,关于应收账款,其已经向第三债权人出具承诺,将应收账款以连带担保的方式向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法定抵销权法律赋予第三人的权利,不应被限制或被剥夺。

七、郑州中院二审认为,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享有质权,金玺公司向第三债权人设立的保证之债系债权,质权优于一般债权,逸百年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正确,金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是否享有质权、能否对抗该应收账款与第三债权人的法定抵销权?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享有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

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

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第一篇: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一、企业背景1、贷款申请人厦门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系民营小企业,主要从事烤漆门板加工、油漆、涂料批发业务,产品广泛用于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厨柜烤漆等领域。

目前在福建省内拥有厦门、福州及泉州三家分公司,员工100多人,服务于省内的80多家品牌汽车4S店,形成了以4S店为基干的零售服务网络。

2010年账面收入规模约3700万元,利润总额60万元。

公司于2002起一直与厦门某卫厨公司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承接其厨柜烤漆业务。

厦门某卫厨公司根据销售订单的要求下单给该商贸公司,该公司根据订单要求的颜色、喷涂的面积等准备材料,同时安排人员进行加工,最终收取材料费、加工服务费等。

该公司每月底与该卫厨公司就当月发货情况进行对账,而后凭对账单开立增值税发票,该卫厨公司见票后6个月内付清货款。

2、特定买方厦门某卫厨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专业从事设计、生产、销售厨柜、卫浴及卫厨配套产品的生产销售,是福建厨柜行业的龙头企业及国内厨柜行业的知名企业。

在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拥有厨柜生产加工及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其专业生产线居行业领先地位。

该公司在经营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也承受了存货大幅增加带来的资金压力。

但由于该公司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处于买方优势地位,其上游供应商对其又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因此在对上游供应商提供诸如订单保障、价格保障等方面的支持下,将部分资金压力通过延长付款账期转嫁给了上游供应商。

二、资金需求申请人与上游某汽车修补漆公司自2002年合作至今,双方建立了良好的业务伙伴关系,年采购量约3000万元,结算方式为预付60%货款,余款月结;根据其与下游厦门某卫厨公司供应业务量,预计每月需先垫付资金75万,按6个月账期计算,累计垫付资金约450万元,以质押率70%计算,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300万元。

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1 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苏州市昆山某古典家具制造厂,生产的主要产品是仿古家具。

该厂所生产的家具产品对原材料的要求较高,采购原料时必须现货付款。

而销售产品后,货款回收期较长,一般为30至90天付款。

由于工厂自有资金有限,且没有固定资产可以融资,造成资金缺乏,无力接受大的订单,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造成阻碍。

就在该企业为了融资一筹莫展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该厂管理者听说某商业银行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随即与该行进行沟通。

银行对该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经营特点进行调查了解。

该企业的固定客户均为高档家具的销售公司,与该企业已有两年以上的业务往来,付款能力较强且均能按时付款,而且一般单笔订单的金额较高。

通过这些了解,银行提出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方案,即企业将未来销售家具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

2007年10 月份该企业尝试做了第一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贷款金额500 万元。

10月初,企业接到了一笔金额为850万元的订单意向,企业管理层随及与银行联系,银行对下订单的客户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该客户实力雄厚,该笔订单符合融资的条件。

于是企业提交了基本资料、订单的详细信息以及质押融资的书面申请。

之后,银行与该企业签订了融资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将该笔业务进行了登记。

随后银行发放了500 万元贷款。

该企业在获得贷款后随即开始采购原材料,并加班加点开始生产,在11 月中旬生产完毕并交货,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了一个星期。

12 月中旬客户将款项支付给该古典家具制造企业。

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在12 月底将银行贷款还清。

至此该企业首次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贷款的尝试获得了成功,并且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2007年8月,青岛市贝利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简称“贝利公司”)因正常的生产需要,向泰安市圣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圣奥公司”)购买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r a c n my h s p p r a ay e h t n i lo e ai n rs s a d l g lrs s o n n i g p e g d a c u tr c i a l n e le o o .T i a e n l s s t e po e ta p r t ik n e a ik n f a c n l d e c o n e e v b e a d o i
g v st e r s l t n, b a i g t e e a i e e o u i h o y t k n h x mp e o n n i g c s a e n t e p e g n a c u tr c i a l n L i t . e l fa f a c n a e b s d o ld e o c o n e e v b e i a wu Ci W i h y
分 散 和化 解 贷 款 风 险 .打 通 商 业 信 用 和 银 行 信 用 的交
我 国 只 允许 不 动产 以及 机 器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等 作 为抵 押 担保 .在 实 践 中 ,各 银 行 也 主 要 倾 向 于接 受 土
地 、房 屋 等 不 动 产 作 为 贷 款 抵 押 担 保 。2 0 0 7年 1 0月


引 言
为 出 质 人 ,债 权 人 为 质 权 人 ,出 质 的 应 收 账 款 为 质 押
中 小企 业 融 资难 问 题 由来 已久 ,融 资 难 已成 为 制
财 产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是 一 种 以未 被 证 券 化 的 或 者 不 能
约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 颈 ” 而 形 成 融 资 难 的 主 瓶 。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案例精选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案例精选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案例精选案例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F 公司为一家世界500强在华成立的合资企业,主要经营化工产品。

该公司的原材料从境 外采购,生产成品在境内销售,境外采购与境内销售环节均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F 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 但同时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虽然在中国银行已有高额综合授信,但因业务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开证需求常突破其授信额度; 二是手头拥有大量因境内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 但出于对控制财务成本的考虑,又不希望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在银行办理开证或押汇业 务。

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F 公司向中国银行寻求解决方案。

经研究,中国银行向 F 公司推介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 并为F 公司设计解决方案如下: 第一,接受F 公司已承付的国内信 为其办理国际信用证开证业务, 用于从境外采购原材料; 第二,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到期日正常收回,按照事先约定将款项入保证金账户,外付款日当天从保证金账户直接对外支付。

借助中国银行通易达”产品的支持, F 公司面临 的问题迎刃而解:通过使用有收款保证的合格应收账款质押,既有效解决了 F 公司授信额度不足的问题,又帮助F 公司盘活了应收账款,降低了资金成本。

案例2:福费廷融资中国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A 公司拟向中东某国E 公司出口机械设备。

该种设备的市场为买方 市场,市场竞争激烈,A 公司面临以下情况:一是 B 公司资金紧张,但在其国内融资成本很高,希望A 公司给予远期付款便利, 期限1年。

A 公司正处于业务快速发展期,对资金需求较大,在各银行的 授信额度已基本用满。

二是B 公司规模不大,信用状况一般。

虽然B 公司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但开证银行C 银行规模较小,A 公司对该银行了解甚少。

三是A 公司预计人民币在一年内升值,如等一年后再收回货款,有可能面临较大汇率风 险。

鉴于此,A 公司与中国银行联系,希望提供解决方案。

为满足A 公司融资、规避风险、减 少应收账款等多方面需求,中国银行设计了福费廷融资方案, A 公司最终采用了中国银行方案,并在商业谈判中成功将融资成本计入商品价格。

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能否转让(附3个相关案例)

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能否转让(附3个相关案例)

034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能否转让(附3个相关案例)阅读提示:本文摘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判决书中的合同法》。

唐青林律师精通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合同纠纷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指引企业防范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

关于这个问题,唐青林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最高法院在本案例中详细论述了该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

裁判要旨: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影响已设立质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已经设立质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主要理由包括:第一,现行民法规范中的“不得”二字不是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第二,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解释为转让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无效,在强调债权的流通性及价值的背景下,不利于应收账款债权效益最大化的发挥。

第三,将已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有时并不利于质权人的利益。

第四,从登记制度上看,在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当尽量贯彻登记的公信力,如此,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同时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质权的归属与效力,在逻辑上更加清晰。

(根据2020年5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已经被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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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推荐】应收账款质押裁判规则八条及案例法盛金融,提供股权投融资、基金资管、新三板/IPO、战略新兴板、并购重组方面的资讯及法律服务;提供金融不良资产投资收购、经营处置方面的资讯及法律服务;提供税务筹划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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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应收账款质押的纠纷案例逐步上升。

应收账款质押乃权利质权之一种,《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必要条件: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这里的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于2007年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细化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程序与规则,同时进一步阐述了可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的概念与包括的权利种类。

以下就各法院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裁判规则做一些梳理:1、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有权归于受让方,受让人与转让人再就该应收账款设立质押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质权。

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5343号。

裁判要旨:依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银丛公司已将应收债权转让与工行石景山支行,故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人系工行石景山支行,工行石景山支行在上述应收账款上另设立质权,缺少依据,其要求行使质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基础合同债务人向质权人出具《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后,又以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江苏省高级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67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银行与苏润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应当符合的书面要式和登记生效的条件。

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故质押合同等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基础合同等应收账款的相关要素,而本案的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正体现了作为债权人和质权人的银行的这一要求。

四方新材应收账款问题案例分析

四方新材应收账款问题案例分析

四方新材应收账款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四方新材应收账款问题分析
中国某化工公司四方新材是一家专注于生产和销售新型材料的
企业。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四方新材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了大量信用销售的方式,使得公司的应收账款逐渐增加。

以下是对该公司应收账款问题的分析。

四方新材的信用销售策略带来了销售额的增长,但也增加了应收账款的风险。

在信用销售过程中,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

然而,如果评估不准确或客户违约,就会导致应收账款的增加和坏账的风险。

四方新材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公司应该建立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合理的信用销售政策、建立应收账款的催收流程以及定期进行账款回款的监控。

然而,如果公司在这些方面缺乏有效管理,就容易导致应收账款的拖欠或坏账的增加。

四方新材应该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公司可以通过与多个客户进行合作,减少对某个客户的依赖性,降低应收账款风险。

同时,可以采取分阶段的信用销售方式,按照客户的信誉度和还款能力确定信用额度,以降低拖欠和坏账的风险。

四方新材可以考虑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获得短期资金支持。

这样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

四方新材的应收账款问题主要源于信用销售策略带来的风险以
及管理上的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需要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并建立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同时,与金融机构合作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流动性。

通过这些措施,四方新材可以更好地管理应收账款,降低风险,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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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案例
一、背景与需求
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现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三星笔记本“华东地区”总代理、华硕笔记本在“宏图三胞全国卖场”总代理。

2009年8月份开始,公司全面代理苏宁电器华北、华东地区连锁店面的“三星”笔记本销售,当年销售即由08年的2.96亿元猛增至4.23亿元。

2010年公司计划于苏宁电器签订6亿元的总体销售框架协议,这对企业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公司可抵押固定资产有限,继续增加融资成为其发展瓶颈。

二、方案设计
我行客户经理了解到其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为多年合作关系,长期保持大额应收账款,且年来回款记录良好,属优质应收账款,故为其设计了苏宁电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案。

在该方案下,我行以该企业在苏宁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向企业提供授信,质押率不超过70%,同时我行要求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其中结算账户作为苏宁、苏果等大型超市应收账款回款的唯一指定账户。

但授信启用前却遭遇了应收账款债务人----苏宁电器的不予配合,经风险部审批,对授信方案进行变更调整,采用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进行公证送达的方式变相取得苏宁电器对债务关系的确认,放款时以受信人在苏宁、苏果等超市供应链系统中的销售数据作为应收账款授信额度的确认依据。

根据以上方案,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成功在我行取得综合授信2000万元,并于4月实现提款。

截止5月初该公司在我行已形成苏宁销售回款4100万元。

三、产品点评
应收账款融资的最大难题是应收账款的确认,我们首先要争取取得付款方的书面确认函。

但是在面对如苏宁、苏果等强势核心企业,确实无法取得书面确认函的时候,可以考虑公证送达的方式,但是此种方式一定注意要取得付款方的认何和谅解,以免对方误解而丧失长期合作机会。

本案例下,以公证送达进行应收账款确认,取得了苏宁电器的认可,以后的应收账款查询、回款等程序也能顺利进行。

这也为以后其它苏宁电器供应商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指明了道路。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不仅有效解决了本地中小企业融资难、抵押难问题,同时也实现了我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和产品拉动存款业务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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